1、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
2、应具备完成所投炉渣综合利用项目产品储存、销售能力(提供证明文件):
2.1若为直接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单位(终端用户)则应提供环保资质证明材料(为政府部门或者社会环保机构出具的环保资质证书或环评报告)。
2.2若非直接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单位(非终端用户),应提供与终端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单位的合同或合作协议、终端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单位的营业执照、终端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单位的环保资质证明材料(为政府部门或者社会环保机构出具的环保资质证书或环评报告)。
3.供应商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审期间尚未解除的)。
4.供应商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在评审期间尚未解除的);
5.供应商不得被国家应急管理部(www.mem.gov.cn)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名单(在评审期间尚未解除的)或一年内因特重大事故被国家应急管理部通报的;
6、不接受申请人作为他人的分包商同时参加谈判,与项目法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次入库公正性者不得参加竞谈。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参股关系、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股东、监事、管理层人员中有重叠的不得同时参加。
注:提供的所有文件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虚假将取消其评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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