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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垣县夜色音乐酒吧经营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结果的公示
河南新乡市 中标信息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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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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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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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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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3日,我局收到**********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编号:************,该检验报告显示:食品名称:柏卡狮啤酒,被抽样单位:长垣县夜色音乐酒吧,标称生产者:山西金星啤酒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检验项目:警示语标注(限玻璃瓶装啤酒检测),标准指标: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实测值:酒后不驾车,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 ****-****。我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核查情况及结果公示如下:

*、调查情况

****年**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1份(编号:************)送达长垣县夜色音乐酒吧并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单位取得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长垣县夜色音乐酒吧,经营者:郝冰,住所:长垣县蒲西区食博园**-**号商铺,经营场所:长垣县蒲西区食博园**-**号商铺,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7日经对该单位经理王卫华询问,确认检验不合格批次的啤酒是由王卫华****年**月份购进的,共购进8件,**瓶/件,**元/件,2.5元/瓶;共销售出8瓶,**元/瓶,利润共计**元,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啤酒共计**元,未能提供出进货发票。

长垣县夜色音乐酒吧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条第*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条第*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应当符合本法第**条第*款的规定。)、长垣县夜色音乐酒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条第*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处置结果

根据长垣县夜色音乐酒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条第*款第*项货值金额不足****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我局认定长垣县夜色音乐酒吧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条第*款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条第*款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元;2、罚款****元。

*、公示情况

**************************网站专题专栏食品抽检信息进行公示。

网站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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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日

项目进度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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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公告(详见上方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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