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审计局、各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根据有关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资金管理办法》(代拟稿)》。现就该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单位意见,请于6月21日前将书面意见盖章后反馈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黄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附件1:征求意见反馈表
附件2:《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资金管理办法》(代拟稿)》
附件3:《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6月**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反馈表
单位 | |
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 |
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 |
备注 |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日期:
注:内容如写不下,可另附页
附件2
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管理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进*步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管理和监督,规范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结算审核等工作,结合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资金包括直接补偿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直接补偿费用包括:支付给被征收人的各项补偿、补助和奖励费用等;间接费用包括:房地产市场**评估费、征收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房屋拆除费、征收工作奖励费等。
第*条 征收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严格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职能分工,共同落实征收资金管控责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资金预算的备案确认,征收补偿成本的结算审核,具体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承担。
(*)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进行监管,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发现资金挪用情况可直接划转区财政其他资金。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牵头组织征收项目预算编制;征收资金的拨付和管理;牵头开展征收项目结算工作。
第*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条 征收资金使用范围及安排标准:
(*)直接补偿费用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补助和奖励费。
具体标准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株政发〔****〕**号)执行。
(*)间接费用
1.征收工作经费实行分段计提,征收补偿直接费用不超过1*元的,按3.5%计提;超过1*元,不足5*元的部分,按2.5%计提;超过5*元、不足***元的部分,按2%计提;***以上的部分,按1.5%计提。
2.不可预见费:按征收补偿直接费用的2%计提。
3.房屋拆除费:以《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湘建价〔****〕***号)文件为依据按房屋征收面积**元/㎡计提。
4.房地产市场**评估费:按房屋评估**总额实行分段累计控制,*****元以下的,按0.6%以内控制;超过*****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0.5%以内控制;超过1*元,不足3*元的部分,按0.4%以内控制;3*元以上的,按0.3%以内控制。
5.征收工作奖励:市级经营性用地按**-***元/亩、非经营性用地按5-6*元/亩计提。
第*章 业务流程
第*条 预算编制
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在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前,完成征收项目预算编制,并提交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审查。
第*条 预算备案确认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原则上在受理预算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审查工作并及时向项目业主单位征询意见,业主单位须在收到征询意见函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认可预算审查结果。
第*条 资金拨付
业主单位根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出具的预算审查意见书拨付征收资金到市级、区级征收专用账户。
第*条 征收项目完结验收
征收补偿到位后,由业主单位填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完结验收申请审核表》向所在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条 项目结算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属房屋征收部门应在项目完结验收后3个月内,组织业主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及相关部门归集整理资料,形成项目结算初步意见,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审核并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作为征收项目资金结算依据。
第*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条 业主单位根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出具的预算审查意见,将直接补偿费用、征收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房屋拆除费拨付至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征收专用账户;房地产市场**评估费、征收工作奖励拨付至市房屋征收专用账户。
1. 直接补偿费用
业主单位应在征收决定发布前,按照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预算审查意见的**%拨付征收资金至区征收专用账户,同时提供有金融机构确认的足额资金资信证明,确保征收程序合法。后续资金根据工作进度拨付,业主单位应在收到区(管委会)征收部门出具的《资金缴款通知书》**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缴存至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征收专用账户。
2.征收工作经费
征收工作经费主要是指前期工作经费以及为开展征收工作产生的开支费用。
业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征收工作经费总数内,按征收面积**元/m2,(最低不少于***元)预付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至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征收专用账户,用于调查摸底、档案查询、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及测量等工作。征收项目超过*年仍未发布征收决定的,按新征收项目重新启动前期征收工作。
3.不可预见费
不可预见费用于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处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裁决、信访、强制执行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在项目资金结算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审核后据实结算。
4.房地产市场**评估费
房地产市场**评估费由业主单位收到《市房屋征收资金缴费通知书》**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缴存至市房屋征收专用账户,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审核后按合同拨付至评估机构。
5.征收工作奖励资金
征收工作奖励资金计入征收成本,纳入征收资金预算,由业主单位根据预算审查意见,拨付至市房屋征收专用账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根据区项目完成进度,按照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兑现。
第*章 监督管理
第**条 各区人民政府区长(管委会主任)为资金安全第*责任人。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进*步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第**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发现有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套取征收资金、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章 附 则
第**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年6月 日印
附件3
关于《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关于《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说明
*、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号),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年。原《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管理办法》(株房【****】**号)、《关于进*步做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株政发〔***5〕15号)已经过期,需重新组织修订。
(*)单位主体发生变化,原市房产管理局已并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根据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成本控制工作的要求,进*步加强征收资金管理和监督,规范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结算审核。
为此,制定*部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管理规范性文件既必要更紧迫。
*、制定《办法》的依据和过程
(*)主要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号令);
2.《关于进*步做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株政发〔***5〕15号);
3.《关于进*步明确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株政办函〔***6〕**号);
4.《征拆征收资金拨付流程改革协调会议纪要》(株府阅〔***5〕**号);
(*)起草的简要过程
****年4月**日,在市发改委5楼会议室,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推进会,会后我处由资金管理科牵头成立了专题小组,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工作。经过处机关业务科室及中心研究讨论,反复征求意见并修改调整,数易其稿形成了我处的讨论稿。之后,上处务会再次深入研究讨论,形成了《办法》的送审稿。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条,归纳和整理了以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管理的相关文件,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业务流程、拨付标准以及各单位、部门的责任。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提请审议事项
本《办法》已比较成熟,提请局务会审议通过,并以株洲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的名义尽快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