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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六盘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贵州六盘水市 招标文件
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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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盘水市司法局起草了《*盘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发送至指定邮箱。

征求意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至****4**日止。

邮箱:**********@**.***

附件:*盘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盘水市司法局

****4**

附件

*盘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适时对其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和研判,作出评估报告并进行评估结果运用的活动。

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民主、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机制,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每两年至少开展*次后评估。

第*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满*年后,符合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优先进行后评估:

(*)涉及重大财政资金使用的;

(*)对民生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

(*)属于改革探索或先行先试的;

(*)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各方面意见较多的;

(*)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

第*条 已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由制定机关组织实施。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机关组织实施。以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机关负责具体承担后评估相关工作。

第*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制定评估方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组织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评估机关)应当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后评估工作组织形式、具体内容和时间步骤等。

(*)成立评估小组。评估机关应当组织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开展后评估,并可以邀请高校、科研院所、社会专业人士和市民代表参与,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的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第*方机构进行评估。第*方评估机构参与后评估,应当坚持专业性和中立性,不得与评估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承担过民意调查、论证评估等工作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般不参加后评估。

(*)开展评估调研。评估机关可以通过新闻网络媒体征集意见、统计分析、实地调研、文献研究、案卷评查以及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收集、分析有关部门、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听取和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评估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作出评估报告。评估机关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汇总整理、客观分析有关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第*条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主要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管理成本;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应;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是否需要继续实施。

(*)文件的合法性。主要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相*致(包括所依据的上位法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与同位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矛盾,各项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文件的合理性。主要评估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行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匹配;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可行,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文件的操作性。主要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能有效解决具体问题;管理措施是否高效、便民,配套制度是否健全、完备;程序是否简便、易于操作;表述是否规范准确,有无歧义。

(*)评估结果运用建议。提出文件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有效期届满重新公布的明确建议。同时,可针对配套制度和行政管理方式等提出改进和完善对策。

第*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般应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整体评估;仅需要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实施情况的,可以对该部分条款进行单独评估。对内容相近或相关的数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进行集中评估。

第**条评估报告*般应于后评估项目确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经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完成。

第**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结果作为清理、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必需的经费列入评估机关的部门预算管理,由评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第**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列入法治考核评价内容。

  第**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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