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业科学院转让所持吉林省新农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685.02万元(约占35.04%)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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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长公-**-**[****]***号 |
项目名称 |
长春市农业科学院转让所持吉林省新农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元(约占**.**%)的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长春市农业科学院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 |
转让比例 |
**.** |
挂牌** |
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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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次性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受让方应以有利于标的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受让目的,积极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维护原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并必须保证企业目前在职职工队*稳定。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须在登记截止时间前,交纳交易保证金210万元到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挂牌期满,经受让方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査,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标的企业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申请本次受让,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及相关操作规定,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按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5.本次转让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