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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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 | 监测编号 | *************** |
项目名称 |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第**批罚没江砂约****吨(第*次挂牌) | 转让底价 | 6.*******元 |
挂牌日期 | ****-**-** | 挂牌截止日期 | ****-**-** |
标的所在地区 | - |
其它资产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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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状态 | 其他 | ||
其他情况说明 |
本项目标的为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龙王庙派出所扣押存放在鄂州市鄂州港码头约****吨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涉案江砂。****年4月**日,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龙王庙派出所将本项目标的移交至鄂州市水政监察支队依法处置。 本项目标的经*************(普通合伙)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核算,核定砂量约****吨,评估单价**元/吨,评估总价共计8.5*元。经转让方研究决定,本项目按6.***元重新挂牌处置,挂牌单价为**元/吨(以第*轮挂牌单价**元/吨为基础,每吨降价4元)。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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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
挂牌开始日期 | ****-**-** | |
挂牌公告期 | ** 个工作日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个周期 | |
价款支付方式 | *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当日内*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标的为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龙王庙派出所扣押存放在鄂州市鄂州港码头约1700吨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涉案江砂。2023年4月11日,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龙王庙派出所将本项目标的移交至鄂州市水政监察支队依法处置。 2、本项目标的经*************(普通合伙)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核算,核定砂量约****吨,评估单价**元/吨,评估总价共计8.5*元,详情请查看[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链接。经转让方研究决定,本项目按6.97万元重新挂牌处置,挂牌单价为41元/吨(以第二轮挂牌单价45元/吨为基础,每吨降价4元)。 3、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本项目转让标的,须在挂牌公告期内与武汉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预约。 4、因考虑查勘现场安全因素,意向受让方需按转让方工作人员的安全提示进行查勘。如非因转让方原因造成意向受让方人身伤亡等事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全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下载【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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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到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指定帐户,以挂牌截止日l7:00前到账为准,逾期不予受理,不接受第三方代付。 2、本次转让标的是以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现状和瑕疵,并对本次资产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数量、品种规格、砂质、粒径、含泥量、保管、移交、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等有充分的认识,不因资产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进行追责和索赔。 3、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由湖北鄂州盛翔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对本次资产转让项目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鄂盛翔评报字【2023】第018号)中的全部内容,对本次所转让资产的现状、瑕疵不持任何异议。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3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当日内将全部成交价款和产权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指定帐户。 5、受让方须同意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在收到其支付的成交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6、受让方需承诺:自付清本项目全部成交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按现状与转让方办理移交手续,并负责完成江砂装载、清运离场工作,自行准备相关设备,配备专业人员。转让标的在装载、清运离场等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和交易所无关。 7、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资产移交清单上签字即视为资产移交成功,资产移交后的保管由受让方负责。 8、意向受让方需承诺:本项目标的江砂仅在鄂州市内流通,用于鄂州市建设;不得通过陆运或水运等形式外运出鄂州市,若违反相关规定,被执法部门查处,市水利和湖泊局、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不提供合法来源证明。请意向人认真阅读,谨慎购买。 9、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标的装载、清运所需的各项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受让方须遵守相关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服从转让方统一指挥和调度;转让标的在装载、清运过程中所有安全及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件,给转让方及场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产权交易合同》,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并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 11、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受让方在自付清本项目全部成交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让标的全部装载、清运离场工作,逾期所产生的堆放场地租金、看管等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12、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同意本次挂牌转让标的江砂办理交接手续时,实际数量、品种规格、砂质(粒径等)、含泥量等如与评估报告显示数据如有差异,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13、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同意转让方不开具发票,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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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案 |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受让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报价方式 | 多次报价 |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其他组织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现场勘查说明 |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2.*******元。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收款账号 |
收款单位:********************* 账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州市凤凰支行 如需手机***转账,可扫码复制账号, |
如需手机***转账,可扫码复制账号, |
保证金内容及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到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指定帐户(以挂牌截止日l7:00前到账为准)。不接受第三方代付; 2、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继续延期挂牌。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应交纳具有定金性质的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3、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原交款账户; 4、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应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予以罚没,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①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以网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 |
转让方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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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鄂州市河湖长制办公室) |
评估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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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普通合伙)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 |
评估报告文号 | 鄂盛翔评报字【****】第***号 |
标的评估值(*元) | 8.****** |
账面净值(*元)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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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 |
受让方/投资方/承租方应提交的附件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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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是否需要原件 | 是否需要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下载模板 |
联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需要 | 需要 | *** | -- |
营业执照 (**、其他组织适用) | *** | 需要 | 需要 | -- |
***表/负责人身份证 (**、其他组织适用) | *** | 需要 | 需要 | -- |
公司章程/***议 (**、其他组织适用) | *** | 需要 | 需要 | -- |
内部决议文件 (**、其他组织适用) | 需要 | *** | 需要 | -- |
身份证正面 (自然人适用) | *** | 需要 | 需要 | -- |
身份证反面 (自然人适用) | *** | 需要 | 需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