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安国用(****)第***号 |
潍坊恒昌散热器有限公司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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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堆镇大亭子村以西、园区道路北侧 |
原安丘市恒昌散热器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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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遗失声明
潍坊恒昌散热器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石堆镇大亭子村以西、园区道路北侧,安国用(****)第***号不动产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潍坊恒昌散热器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