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投标人:
*、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作回复:
问题1:合同第*条 结算费率计算方式中“月度已完成销售金额X”、“月度目标销售金额Y”:
(1)问题或条款内容:“月度已完成销售金额X”、“月度目标销售金额Y”的计算逻辑。
(2)疑问原因:计算逻辑建议明确,写明是以认购为准还是签约(草签/网签)为准。
(3)建议:月度已完成销售金额X,是指月度已完成认购的销售金额。
月度目标销售金额Y,是指月度目标认购的销售金额。
回复:销售金额为《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合同价款金额,即为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的金额为准。
问题2:合同第*条 结算费率计算方式 备注第3点:
(1)问题或条款内容:“重点企业购房活动销售佣金和营销费用按1*元/套结算,此项不重复计算佣金和营销费用”
(2)疑问原因:重点企业购房活动销售成交数量应该约定范围。
(3)建议:“重点企业购房活动销售”成交数量在项目委托可销售房源的**%以内佣金和营销费用按1*元/套结算,超出部分按正常结算。
回复:重点企业购房比例不作约定,结算费率计算方式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问题3:合同第*条 佣金结算方式及支付方式(*)结算方式 第1点:
(1)问题或条款内容:“*次性付款客户:在收齐全款并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后支付佣金的**%,房屋交付成功后支付剩下佣金的**%;按揭客户:收齐首期款并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后支付佣金的**%,收到尾款后支付佣金的**%,房屋交付成功后支付剩下佣金的**%。”
(2)疑问原因:1、营销推广费率(B)该部分属于营销推广费用,不应该预留收楼佣,收楼佣的预留应该仅在佣金点数(A)的部分中。 2、**%的收楼佣比例过高。
(3)建议:调整为:“*次性付款客户:在收齐全款并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后支付佣金点数(A)佣金的**%和营销推广费率(B)佣金的***%,房屋交付成功后支付剩下佣金点数(A)佣金的5%;按揭客户:收齐首期款并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后支付佣金点数(A)佣金的**%和营销推广费率(B)佣金的***%,收到尾款后支付佣金点数(A)佣金的**%,房屋交付成功后支付剩下佣金点数(A)佣金的5%。”。
回复:不作修改,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问题4:合同第*条 佣金结算方式及支付方式 (*)结算方式 第2点:
(1)问题或条款内容:“甲方确认无误后通知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收到发票后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2)疑问原因:需要明确付款时间。
(3)建议:调整为:“甲方确认无误后通知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收到发票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佣金”。
回复:招标文件第*章第*条佣金结算方式及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第2点:
原文条款:“招标人确认无误后通知中标人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收到发票后按约定向中标人支付佣金”。
修改为:“招标人确认无误后通知中标人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佣金”。招标文件第*章合同格式作相应修改。
问题5:合同第**条 违约责任(事项*)
(1)问题或条款内容:“(*)乙方不按甲方要求启动外场渠道销售(包括但不限于启动时间、渠道数量等),启动外场渠道销售后不能按甲方要求提供外场渠道成交相关佐证材料,没收乙方所有的履约保证金”
“(*)乙方与外场渠道销售单位串通骗取佣金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停止支付剩余应付未付佣金,没收乙方所有的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元整,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招标人损失的,应按招标人的实际损失赔偿。”
“(*)双方对合作过程中的所有相关项目资料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提供给第*方。乙方泄密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元,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应按甲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合同期内,乙方未按照投标时承诺的内容执行销售代理工作,对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元。”
“(*)乙方未经甲方代表书面确认同意,擅自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销售认购、促销折让、在媒体上宣传该项目、销售承诺、客户资料挪用、虚假宣传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每发生*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元/次,并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因此导致甲方依法须向客户承担赔偿等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疑问原因:违约金处罚比例较高,建议调整。
(3)建议:
调整为:
(*)乙方不按甲方要求启动外场渠道销售(包括但不限于启动时间、渠道数量等),启动外场渠道销售后不能按甲方要求提供外场渠道成交相关佐证材料,按***元/套扣违约金。
(*)乙方与外场渠道销售单位串通骗取佣金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停止支付涉及当套房源应付未付佣金,并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元整,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招标人损失的,应按招标人的实际损失赔偿。
(*)双方对合作过程中的所有相关项目资料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提供给第*方。乙方泄密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元,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应按甲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合同期内,乙方未按照投标时承诺的内容执行销售代理工作,对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0.5*元。
(*)乙方未经甲方代表书面确认同意,擅自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销售认购、促销折让、在媒体上宣传该项目、销售承诺、客户资料挪用、虚假宣传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每发生*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0.5*元/次,并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因此导致甲方依法须向客户承担赔偿等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回复:不作修改,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不变。
*、其他注意事项
特别提示:
1、本答疑澄清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或澄清,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招标文件或其他函件内相同(或相同性质)的内容视为已作相应修改或补充,投标文件应据此编制,否则后果自负;
2、若本答疑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在同*内容上表述不*致时,以本答疑澄清文件内容为准。
招标人(盖章): **************
招标代理(盖章):************
****年8月**日
附件:
禅城区兆祥路北侧、佛山涌西侧朝安金茂悦的配建人才住房销售代理答疑澄清文件(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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