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现对智慧安防升级采购项目(****-**********)作如下澄清:
原招标文件中“第*章 投标邀请”中“*、项目基本情况”的“(*)合同履行期限”与“ 第*章 项目采购需求”中“*、商务部分”的“(*) 供货时间”不*致的,时间以第*章投标邀请中“(*)合同履行期限”的时间为准。
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年9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