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号
根据城市发展建设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拟决定对东丰县水利局国有河流水面进行使用。为切实做好使用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现将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被使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及面积:
被使用的土地所有权人为东丰县水利局,位于东丰县县城。地类及面积为国有河流水面4.****公顷、内*滩涂0.****公顷。
*、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和费用: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辽源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府发〔****〕**号)文件执行,参照那丹伯镇*道河子村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级**元/平方米。
河流水面土地补偿费:**元/㎡×**%,共计**.*****元;
内*滩涂土地补偿费:**元/㎡×**%,共计0.*****元;
土地安置补偿总费用:**.*****元。
此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形式*次性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给东丰县水利局。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意见及听证:本公告至发布之日起**日内,原国有土地使用者对以上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出意见;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条的规定,对本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可在本公告发布和送达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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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