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于****年9月**日至****年**月**日,通过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民众公开征求《河源市区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社会稳定风险调查公众参与公示》的意见,在征集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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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