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杨昌元、杨昌举
被继承人:杨光忠、苟昌琴
因杨昌元、杨昌举继承被继承人杨光忠、苟昌琴的不动产,向瓮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并提供了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声明、协议书等申请材料。
被继承人杨光忠于****年8月2日死亡,被继承人苟昌琴于****年8月2日死亡,被继承人的不动产坐落于瓮安县工业园区安置B区,**号楼2单元4-2号、**号楼2单元5-1号由杨昌元单独继承,**号楼2单元4-1号、5-1号由杨昌举单独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联系电话:****-*******(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瓮安县群众工作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
公告期:***3年**月**日至***4年1月**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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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