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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衢州市 招标文件
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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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应急〔****〕**号

局机关各处室(执法队、中心):

为进*步加强本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年3月5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加强本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签发、登记备案、向社会公布、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本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本局依据法定权限、程序单独或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

以本机关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讲话材料等;

(*)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工作考核、检查、行政追责等方面的文件;

(*)内部工作制度及工作方案;

(*)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知;

(*)行业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程;仅含有专业技术指标类内容,不含有行政管理规范性内容的文件;

(**)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条规定的文件。

第*章 职责分工

第*条 局起草业务处室(执法队、中心,下称“局业务处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起草、调研论证、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评估、起草说明(格式见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按照《********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部工作规范的通知》执行,格式见附件2)、政策解读、向社会公布申请、审查纠错、异议答复、专项清理或即时清理、后评估、效力认定等工作。局业务处室对所拟公文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难以判断的,应征询局法规处意见后确定。

局法规处负责或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复审、报送备案、全面清理及清理结果公布等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同时配合做好征求公众意见、集体审议、印发等工作。

第*章 制定

第*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度。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设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的内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无实质性内容的*律不发。

第*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业务处室的,应由主要业务处室牵头起草,其他业务处室应积极配合。无法确定主要业务处室的,由局领导指定牵头起草处室。

局业务处室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听取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其中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局业务处室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有分歧的内容,经充分协商不能取得*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局业务处室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列明文件制定的全部依据、起草说明、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评估报告(针对有评估要求)。

第*条 对涉及专业性强、技术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局业务处室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较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公众普遍关注,需要听证的,由局法规处负责组织听证,局业务处室应予配合。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但符合以下情况,经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格式见附件3),可以简化制定程序,不公开征求意见或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因紧急情况或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即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即时制定的。

局业务处室应当将局分管领导审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征求意见函统*发局办公室,通过市政府网站部门端、局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期限*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属于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日。

局业务处室对征求到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应当记录在案、研究处理,并说明采纳意见情况。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局业务处室应当进行协调。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局法规处反馈并说明理由。

局业务处室对征求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应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部门端、局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开。

第*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用语准确规范,*般采用段落方式,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遵循直接、相关原则,必须写全称并加书名号,不写文号。引用政府文件作为依据必须写全称加书名号,并列明文号。引用党委文件作为依据不得公开使用党委文件文号。

第*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日后施行,载明具体施行日期,但因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的除外。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发上级部门的除外)有效期*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条 局业务处室在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包括制定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政策解读、公平竞争审查等)的完备性和规范性基础上,会签完相关处室后及时送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局办公室收到未经法规处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视材料齐备情况先转送法规处审查或退回业务处室补充完整并交局法规处审核后再进行核稿。

市级部门与本局联合制定的,由局业务处室会签相关处室后再送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除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情况外,合法性审核时间*般为5至7个工作日。

合法性审核意见包括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意见和本机关法规处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出具(格式见附件4)。局业务处室对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请局领导集体审议。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合法性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是否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决定、命令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

(*)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局权力或减少本局法定职责的情形;

(*)制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章 备案

第**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领导集体审议决定。

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并由局办公室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编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局业务处室将正式文本报送局法规处,局法规处负责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市司法局报备。

第**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局业务处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局办公室在市政府网站部门端和局门户网站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当同时公布政策解读,政策解读方式应以视频、图表等方式进行。

除依法不予公布的以外,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机关执法的依据。

第**条 局业务处室在收到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后,应当在**日内书面提出意见、报局分管相关业务领导审定,并经法制审核后回复处理结果。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局业务处室可以申请复核。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局业务处室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建议之日起**日内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相关业务领导审定,并经法制审核后书面答复当事人;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不超过**日的处理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章 清理

第**条 局法规处每两年负责对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根据清理工作要求,及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法规处对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汇总,提出清理意见后,报局领导集体审议决定。全面清理后,应当及时公布废止、失效和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及时从市政府网站部门端和局门户网站上撤回已废止或失效的文件。

局业务处室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修改或废止程序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条 载明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局业务处室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日重新公布并明确有效期。

第**条 我局单独或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局业务处室负责向市政府办公室报请立项并经同意,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自****年3月5日起施行。

附件:1.起草说明

2.公平竞争审查表

3.部门规范性文件简化制定程序审批表

4.对《×××》(草案)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附件1

(文件名称: )起草说明

*、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基本情况

(*)陈述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规范性文件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必须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制的理由等内容;

(*)必要时,介绍全省其他城市或全国各地同类城市的相关情况及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

*、文件起草程序说明

文件×年×月开始由×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或者×年×月×日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或者进行风险评估)。×年×月×日,与相关配合或协作部门×××协商(协商*致情况或保留意见)。×年×月×日在网站(或者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形式)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条意见,不采纳×条,理由×××(或者意见采纳情况附后)。

×月×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提出意见×条(或没有意见),采纳×条,不采纳的理由是××。

×月×日由本机关领导集体审议通过并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签出台。

如简化程序的,文件起草程序说明如下:

因为×××(有关紧急情况说明),该文件需要即时制定,经市政府 (办)领导×××批准,文件起草程序简化。

*、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文件制定依据(只要在起草过程中作为依据使用或者参照、参考了的,均须列举出来);

(*)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如文件第×条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第×条;文件第×条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依据《××》第×条;文件第×条有关收费的规定依据《××》;……。

*、建议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建议文件出台日期是××,施行日期是××。该文件因为××的原因,自公布之日未满**日即施行。

因为××的原因,该文件属于阶段性工作,载明有效期为×年。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

施名称

涉及行

业领域

性 质

行政法规草案 □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机构

名 称

(政策起草处室)

联系人

***

电 话

***

审查机构

名 称

(法规处室)

联系人

***

电 话

***

征求意

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X年X月X日以**局的名义邀请X单位、X单位、X单位,(重点要有利害人关系的单位参加)负责人参加座谈会(具体形式以实际情况填写),会上征求相关相关单位的意见,会上收到反馈意见X条:1.***....;2.***......3.***....。其中采纳了第1和第2条(举例),未采纳第3条(举例),不予采纳理由:****。(若无反馈意见,可直接写无反馈意见)。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在**市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X条意见:1.***....;2.***......3.***....。其中采纳了第1和第2条(举例),未采纳第3条(举例),不予采纳理由:****。(若无反馈意见,可直接写无反馈意见)。

(可附相关报告)

咨询及第*方评估情况(可选))

无(有引进第*方评估机构,可填写有,并附意见书)

(可附专家意见书)

审查

结论

经审查,无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情况 。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

外规定

是□ 否☑(按实际情况勾选,*般选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

要说明

的情况

无(如有需要说明请写明情况)

审查机构

主要负责

人意见

经审查,该文件无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情况。

签字:(由各单位内审机制确定的

处室作为审查机构,*般是各单位 盖章:

综合处室或法规处室负责人或

者审查机构分管领导或局长签字)

附件3

部门规范性文件简化制定程序审批表

制定规范性

文件名称

简化制定

程序事项

简化制定

程序理由

部门业务

处室意见

部门法制

机构意见

部门分管

领导意见

部门主要

领导意见

附件4

对《×××》(草案)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相关业务处、室):

《×××××××××》(草案),已经我处(室)审核,现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合法性情况

……(需对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权限、制定程序、送审稿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逐*作出审查确认,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作出审查确认。制定主体、制定权限或者送审稿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应当建议不予制定该规范性文件;制定文件适用依据错误,或者适用依据已经废止失效的,应当提出适用准确的依据;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或者前期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对存在的问题逐*具体分析,并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

*、后续法定程序

《×××××××××》(送审稿)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办)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和本局(办)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后,**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统*登记、统*编号,*并备案;取得编号后,按规定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公报上统*公布。 

×××局法制机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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