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安丘私****** | 王炳分 | 住宅 |
| 安丘市华春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建安路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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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遗失声明
王炳分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安丘市华春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建安路2号,安丘私******号不动产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炳分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