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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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 | 监测编号 | *************** |
项目名称 | 鄂州市长江河段马家滩采区***吨江砂(标的*)第*次挂牌 | 转让底价 | 0.*******元 |
挂牌日期 | ****-**-** | 挂牌截止日期 | ****-**-** |
标的所在地区 | - |
其它资产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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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状态 | 其他 | ||
其他情况说明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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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
挂牌开始日期 | ****-**-** | |
挂牌公告期 | 5 个工作日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个周期 | |
价款支付方式 | *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自转让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当日内,受让方向*********************结算账户*次性预付***吨成交价款(成交价款为成交单价乘以***吨),最终成交总价款按交易双方确认的数量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标的为鄂州市长江河段马家滩采区待开采的10万吨江砂。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为标的单价,标的数量以现场计量核定为准,标的总价值为计量(吨)乘以成交单价。 3、本次转让标的按开采江砂的实际现状整体移交。本项目标的为未经加工的天然砂石,江砂颗粒级配、细度模数、颗粒含量、含泥量、石粉含量、泥块含量等标准存在不确定性,转让方和交易所不对江砂质量提供保证。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现状和瑕疵,并对本次资产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江砂颗粒级配、细度模数、颗粒含量、含泥量、石粉含量、泥块含量、保管、移交、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等有充分的认识,不因砂石质量不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拟用领域期待标准和相关规定或资产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进行追责和索赔。 4、本项目标的可对市外销售,转让方负责提供外运证明。 5、本项目标的经湖北鄂州盛翔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评估,评估单价为57元/吨。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170万元到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指定帐户,以挂牌截止日l7:00前到账为准,逾期不予受理,不接受第三方代付。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当日内向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指定结算账户一次性预付10万吨成交价款(成交价款为成交单价乘以10万吨),最终成交总价款按交易双方确认的数量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受让方须同意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在收到其预付的成交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完全认可由湖北鄂州盛翔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对本次资产转让项目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鄂盛翔评报字[2024]第002号)中的全部内容,对本次所转让资产的现状、瑕疵不持任何异议。 5、受让方预付10万吨江砂成交价款后,提前3日向转让方报江砂交接计划,并严格服从转让方统一指挥和调度;根据采区水位,组织安全适航的船舶进行装载移交;受让方在2024年5月30日前完成移交、装载、运输等全部工作。 6、转让方与受让方在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上签字即视为标的资产移交成功。 7、本项目标的在接货、运输期间产生的全部费用以及发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和交易所无关。 8、受让方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环保等法规,转让标的在清运过程中所有安全及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件,给转让方及采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的,转让方有权追究其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9、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 |
*、处置方案 |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受让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报价方式 | 多次报价 |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其他组织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现场勘查说明 |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元。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收款账号 | 收款单位:********************* 账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州市凤凰支行 如需手机***转账,可扫码复制账号, | 如需手机***转账,可扫码复制账号, |
保证金内容及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到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指定帐户(以挂牌截止日l7:00前到账为准)。不接受第三方代付; 2、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可采取协议的方式进行交易。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应交纳具有定金性质的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3、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原交款账户; 4、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应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予以罚没,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或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③意向受让方在通过协议或网络竞价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或未按时限约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④意向受让方在通过协议或网络竞价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相关承诺与事实不符的,包括不限于及时清运离场等情况。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 |
转让方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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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鄂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评估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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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普通合伙)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 |
评估报告文号 | 鄂盛翔评报字[****]第***号 |
标的评估值(*元) | 0.****** |
账面净值(*元)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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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 |
受让方/投资方/承租方应提交的附件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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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是否需要原件 | 是否需要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下载模板 |
联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需要 | 需要 | *** | -- |
营业执照 (**、其他组织适用) | *** | 需要 | 需要 | -- |
***表/负责人身份证 (**、其他组织适用) | *** | 需要 | 需要 | -- |
公司章程/***议 (**、其他组织适用) | *** | 需要 | 需要 | -- |
内部决议文件 (**、其他组织适用) | 需要 | *** | 需要 | -- |
身份证正面 (自然人适用) | *** | 需要 | 需要 | -- |
身份证反面 (自然人适用) | *** | 需要 | 需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