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高标准农田损毁工程维修
(第*批)项目的澄清修改公告
*、项目名称:****-****年高标准农田损毁工程维修(第*批)项目
*、项目编号:**************
*、首次发布时间:****年4月**日
*、澄清修改公告内容:
招标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 **调整”修改为:**.**调整
**.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
本款补充第**.3款
市场**波动是否调整合同**的约定:予以调整。
关于基准**的约定:
调整材料范围:材料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含5%)以上且收录在阜阳市工程建设
信息价以内的,其余不予调整。
以清单控制价编制当期信息价为基准**,施工当月阜阳市工程建设当期信息价涨跌幅在±5%(含 5%)以内不予调整,对超出±5%部分按清单控制价与中标人投标报价的降幅比率同比例下浮后进行
结算。
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波动造成的价差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政策性调整引起的**调整
**.3.1在合同实施期间,有关**若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其**将根据国家政策性变化情况,采用
造价信息调整**差额。
**.3.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差额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造价信息调整**差额。
**调整的项目:人工**。
材料**调整的具体方法为(说明:招标人可另行约定):以清单控制价编制当期信息价为基准价 格,施工当月阜阳市工程建设当期信息价涨跌幅在±5%(含 5%)以内不予调整,对超出±5%部分按
清单控制价与中标人投标报价的降幅比率同比例下浮后进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波动造成的价差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说明:“工程 造价信息的来源”*般填写当地造价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如无,则填写就近地区造价部门发布的造
价信息。)
*、其他事项:无。
招标人(签章)
日期:****年4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