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5月**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5月**日—**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宁南县南丝路北延段新政务中心3号楼3楼宁南生态环境局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宁南县和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红岩河采砂加工厂 |
凉宁环建审 〔****〕6号 |
****年5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