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永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让人)于****年8月5日与********(出让人)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宗地*至:东至,创新路;南至,重庆街;西至,规划路;北至,沈阳街。面积*****.**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
合同中约定该项目的开工时间为****年8月8日,经调查核实,该宗地迄今未按约定时间建设,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号)第*条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的认定标准。我局于****年5月**日认定该宗地已构成闲置土地,并对吉林永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让人)下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
特此公示。
永吉县自然资源局
****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