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泗洪县****年食品安全快速检测采购项目 | ||
品目 |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
采购单位 | **********(本级) | ||
行政区域 | 泗洪县 | 公告时间 | ****年**月**日 **:** |
首次公告日期 | ****年**月**日 | 更正日期 | ****年**月**日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本级) | ||
采购单位地址 | 泗洪县淮河东路**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宿迁市泗洪县永昌财富广场4-****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泗洪县****年食品安全快速检测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
*、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更正内容*:第*章-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详细评审
技术响应 | 检测服务能力 | **.**分 | 1.供应商拟投入的试剂盒具有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自****年以来关于水产品中药物快速检测产品(检测项目至少包含:氧氟沙星、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代谢物)筛选验证,每有*项得1分;具有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自****年以来关于“瘦肉精”免疫速测产品(检测项目至少包含: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每有*项得1分,本项最高得7分。注:须提供相关红头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且证明文件中的企业名称须为同*企业,不提供不得分; 2.供应商拟投入的试剂盒具有省级及以上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快速检测试剂评价报告,每提供*份合格的评价报告得0.5分,本项最高得6分。注:1.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报告评价时间需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前);2.评价需按《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要求进行;3.评价结果需符合国家市场总局快检方法要求,评价内容至少包括适用范围、灵敏度、特异性、假阳性率和假阴性率等5项指标);4.证明文件中的企业名称须为同*企业。未提供不得分。 |
更正为:
技术响应 | 检测服务能力 | **.**分 | 1.供应商拟投入的试剂盒具有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自****年以来关于水产品中药物快速检测产品(检测项目至少包含:氧氟沙星、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代谢物)筛选验证,每有*项得1分;具有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自****年以来关于“瘦肉精”免疫速测产品(检测项目至少包含: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每有*项得1分,本项最高得7分。注:须提供相关红头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若供应商为生产厂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供应商若不是生产厂家,提供与生产厂家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及厂家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2.供应商拟投入的试剂盒具有省级及以上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快速检测试剂评价报告,每提供*份合格的评价报告得0.5分,本项最高得6分。注:1.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报告评价时间需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前。若供应商为生产厂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供应商若不是生产厂家,提供与生产厂家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及厂家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不得分;2.评价需按《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要求进行;3.评价结果需符合国家市场总局快检方法要求,评价内容至少包括适用范围、灵敏度、特异性、假阳性率和假阴性率等5项指标)。 |
更正事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 **** 年** 月**日 ** 点 ** 分(北京时间)。
更正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 **** 年** 月**日 ** 点 ** 分(北京时间)。
更正日期:
****-**-**
*、其他补充事宜
*、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包1、采购包2
单位名称:**********(本级)
单位地址:泗洪县淮河东路**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宿迁市泗洪县永昌财富广场4-****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