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创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年5月**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春城街道阳春产业转移工业园**-1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编号为******-****-******,电子监管号为****************。用地面积为*****.**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为****年**月9日前,竣工时间为****年**月9日前。
我局于****年6月**日向你公司作出了《闲置土地认定书》(春自然资闲字〔****〕1号),认定该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你公司自身原因。经核查,该宗地至今仍未达《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动工开发标准,已超约定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号)第**条规定,我局将采取以下处置措施: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号令)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发出《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春自然资告〔****〕**号)。因无法通过你公司注册地址及法定代表人作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以公告方式向你公司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春自然资告〔****〕**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见此公告后应当联系我局用途管制股,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附件: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春自然资告〔****〕**号).***
********
****年6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