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长治市第*中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长治市第*中学校
2、地址:长治市捉马西大街**号
*、基本情况
在对长治市第*中学校安防监控网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长治市第*中学校在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采购货物技术要求指定特定品牌型号、设定的多项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第*项、第*项之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该项目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第*款及第*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第*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第*项之规定,我局对该单位的上述情形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处罚日期: ****年**月**日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长治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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