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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汀县荣丰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答疑纪要
福建龙岩市 公告变更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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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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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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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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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汀县荣丰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

 

各投标人:

现将《福建省长汀县荣丰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第1标段)、(第2标段)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编号:********************)公布的有关内容予以澄清修改并将招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原“福建省长汀县荣丰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第1标段)、(第2标段)施工招标公告中的2.1建设地点澄清修改为:长汀县大同镇、新桥镇、策武镇、铁长乡

*、将原“福建省长汀县荣丰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第1标段)、(第2标段)”施工招标文件中的“第*节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第4.6.2点处“承包人人员的管理”④至小点澄清修改为:

④本款所称的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考勤:以月为考勤周期,承包人所申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安全员在施工现场的出勤天数每月不少于**天,其他管理人员每个人在施工现场的出勤天数每月不少于**天,每天至少有*名项目主要负责人(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现场主持工作,周末或节假日应轮流值班,调休的管理人员必须向监理人申报。

⑤承包人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采取指纹(或脸模)签到制度,并于每周*将上周签到登记表送交监理人和发包人。

⑥监理人或发包人将随时检查承包人的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出勤情况,如被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被检查发现承包人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缺勤的,则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进行处罚: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缺勤*天罚款****元,项目技术负责人缺勤*天罚款****元,安全员缺勤*天罚款****元,其他管理人员缺勤的每人1次罚款***元;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累计缺勤1个月,*次性罚款******元,技术负责人累计缺勤1个月,*次性罚款*****元,安全员累计缺勤1个月,*次性罚款*****元。累计缺勤3个月以上,将上报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⑦发包人主持重要会议,项目负责人缺勤罚款*****/次,项目技术负责人缺勤罚款*****/次,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缺勤罚款****/次。

⑧上述第⑥、⑦约定的违约赔偿金或处罚金额,经发包人批准后,由监理人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须从公司基本户汇款至发包人所属的专户,不可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或从承包人的履约金中支取,进度款拨付前,必须缴纳完罚款。

⑨合同要求的工期内(***日历天),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到位,应按招标人要求接受考勤。

*、将原“福建省长汀县荣丰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第1标段)、(第2标段)”施工招标文件中的“第*节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第**点处“保险”内容澄清修改为:

**.1-**.6内容按原“福建省长汀县荣丰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第1标段)、(第2标段)”施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7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7.1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其费用已含在报价中。

**.8 人身意外伤害险

**.8.1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其费用已含在报价中。

*、将原“福建省长汀县荣丰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第1标段)、(第2标段)”施工招标文件中的“第*节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第**点处“补充条款”内容澄清修改为:

**.1 承包人应对现场施工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及投资控制,原则上实际完成的合同内工作量结算不得超过本工程招标控制价(因建设单位要求或设计变更原因导致工程增加情况除外)。

**.2 施工现场是否清淤,需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清淤过程中的工程量需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才能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进行的清淤行为及工程量发包人均不予认可。

**.3抽水台班、围堰工程,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经业主,监理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签证单及影像等有关资料进行调整。 

**.4对重要建筑物施工(如引水坝、山塘等),基础、坝体的内部结构等重要隐蔽工程由承包方提出申请,发包人会同相关部门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所发生的*切后果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5工程质量、安全等应接受项目所在地辖区(含乡镇、村委会及社会团体)监督,监督结果,经核实后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6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必须由各项目所在乡镇、村确认工程按设计批复全部完成,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后并签字盖章,作为验收必备条件。

**.7本工程招标人不予提供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所有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费用全部列入工程预算造价内,并由中标人按本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规定自行采购且承担全部费用。

**.8本招标工程工程量以招标人提供的《福建省长汀县荣丰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等资料相应项目及其工程量为准,其项目和相应工程量详见招标人发布的《福建省长汀县荣丰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中相应的工程量,属估算工程量,不属于中标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工程结算的工程量。本工程结算工程量是指中标人在工程施工前以设计图纸为基础报经招标人书面批准同意且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结算工程量须报经招标人、监理单位签证确认;未报经招标人书面批准同意自行施工的工程量,招标人、监理单位不予签证确认和结算。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完成合同以外*星项目,中标人应在接受招标人要求的7天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施工签证要求,经招标人签证后施工,如招标人未签证,中标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中标人自负。

**.9其它不详事宜,具体详见本次发布的长汀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关于福建省长汀县荣丰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第1标段)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汀财审预【******号)及《关于福建省长汀县荣丰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第2标段)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汀财审预【******号)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本答疑纪要(*)属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项仍按《福建省长汀县荣丰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第1标段)、(第2标段)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编号:********************)等相应文件规定执行。

 

招 标 人:***********(盖章)

 

招标代理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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