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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应急管理局-儋州市2020年防汛防风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海南儋州市 公告变更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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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单位:
***
招标联系方式:
黄**0898-65****59
代理单位:
***
详情部分

*、原公告项目名称

原公告项目名称 儋州市****年防汛防风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联系人 ** 项目联系电话 ****-********
行政区域
(预算次级)
儋州市

*、首次公告日期

首次公告日期 ****-**-**

*、更正日期

更正日期 ****-**-**

*、更正事项、内容

更正事项、内容 详见标讯正文

*、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采购单位地址 ****-********
代理机构名称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代理机构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文明东路渡头村1、2号3、4层

详细信息 相关公告

关于“儋州市****年防汛防风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说明

 

各投标人:

由我单位(********)委托*****************代理招标的“儋州市****年防汛防风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采购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于****年**月**日在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等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为****年**月**日 **时**分至****年**月**日 **时**分,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为 ****-7-8 8:**:**,地点为:儋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小区)开标室2,因招标文件第*章采购需求部分内容需要补充,现需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补充内容如下:

1.原第*章采购需求无人机1的第(**)其他的第3和第4参考规格型号和配置技术参数为“3.无人机生产厂家为中国民航局无人机系统接口数据规范起草单位,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原件备查);4.无人机生产厂商为中国民航局无人机电子围栏行业标准起草单位的,应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无人机生产厂家为中国公安部发布的《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巡逻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的起草单位的,应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原件备查);”现需补充更改为“3.无人机生产厂家为中国民航局无人机系统接口数据规范起草单位的,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4.无人机生产厂商为中国民航局无人机电子围栏行业标准起草单位的,应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无人机生产厂家为中国公安部发布的《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巡逻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的起草单位的,应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2.原第*章采购需求无人机2的第(*)其他的第3和第4参考规格型号和配置技术参数为“3.无人机生产厂家为中国民航局无人机系统接口数据规范起草单位,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原件备查);4.无人机生产厂商为中国民航局无人机电子围栏行业标准起草单位的,应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无人机生产厂家为中国公安部发布的《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巡逻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的起草单位的,应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原件备查);”现需补充更改为“3.无人机生产厂家为中国民航局无人机系统接口数据规范起草单位的,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4.无人机生产厂商为中国民航局无人机电子围栏行业标准起草单位的,应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无人机生产厂家为中国公安部发布的《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巡逻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的起草单位的,应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儋州市****年防汛防风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采购项目,原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7-8 8:**:** 现更改为“****年 7 月  ** 8  时  ** 分。原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日期时间为“ ****-7-8 8:**:**”现更改为“****年  7 月  ** 日 8  时 ** 分”。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改变。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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