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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顺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汕头市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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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汕头*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年2月**日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独立董事*致同意本次事项。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公允、合理。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维护,提升公司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汕头*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宗柳
陈胜忠
陈泽辉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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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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