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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操场整修工程招标公告
山东潍坊市 招标公告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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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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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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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安厅办公业务用房维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某单位操场整修工程

项目编号:**********

招标编号:*********

 

招标代理机构:**********

*〇**年*月


 

 

招标公告................................................. 2

第*章 投标须知.......................................... 4

第*章 合同格式......................................... **

*章 工程量清单总说明及清单........................... ***

*章 投标文件格式.................................... ***

第*章 评标办法........................................ ***

 

 

 

 

 


某单位操场整修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某单位操场整修工程(项目编号:**********;招标编号:*********已按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某单位,建设资金来源为 上级拨款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投标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特征:某单位操场整修工程,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

2.2建设地点: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2.3招标项目(标段)建设规模:本项目预算为***.*******元,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

2.4计划工期:**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招标人下达的开工令为准。

2.5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某单位操场整修工程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

2.6其他:共划分为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含*级)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无外资、港澳台背景,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工程专业*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资格审查方式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均可以参加评标。

5.投标申请报名

凡有意申请投标者,请于****** ** 日至****** ** 日,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同),在 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号国安商厦****报名登记。

6.招标文件的获取

6.1 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计划于****** ** 日至****** ** 日,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同),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份购买招标文件。

① 具有统*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② 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含*级)以上资质证书;

③ 安全生产许可证;

④ 拟配备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市政工程专业*级以上)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

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身份证复印件);

6.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元,售后不退。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 ** ****分,地点为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7.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媒介上发布。

9.本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归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有权随时对本项目采取终止。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如东路1***

联系方式:****-********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第*章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1

工程综合说明:甲方详列

工程名称:某单位操场整修工程

建设地点: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建设规模:本项目预算为***.****** *元,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

质量标准: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检验标准的规定,达到合格标准。

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某单位操场整修工程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

计划工期:**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招标人下达的开工令为准。

缺陷责任期: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合同计价方式:总价合同

付款方式: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合同价款**%,预留3%的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次性付清(无息)。

2

资金来源: 上级拨款

 

3

 

要求资质等级: 具备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含*级)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经理要求: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工程专业*级(含以上等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4

投标有效期: **(日历日)

5

投标保证金金额:*****.**(****元整)

递交方式:

1. 投标人应当在****** ** ****前向代理机构交纳投标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 投标保证金须采取非现金公对公转账方式交纳,在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前必须到达采购代理机构账户内,未到账的报价将被拒绝。(投标时文件内需提供汇款底单复印件)

保证金账号户名:**********

保证金账号开户行:平安银行北京神华支行

温馨提示:

1).温馨提示:“投标人购买标书成功后,可在中招联合平台(****//***.********.***.**)注册(注册帐号使用的电话号码及其他信息必须与报名时提供的项目联系人电话号码及其他信息*致),注册成功后获取缴纳保证金的虚拟账号(平台无支付功能),即可按照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不接受现金汇款。保证金虚拟账号针对不同投标人、项目各不相同,请勿泄露或从他人处获取账号信息,因账号泄露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保证金退款遵循原路退还原则,请不要在银行柜台现金汇款、个人账户汇款以及通过非银行机构代理汇款,需确保汇岀账户可以正常收款。

3).汇款后请及时登录系统了解款项到账情况,紧急情况可与客服联系(可拨打交易平台统*服务热线:***-***********-********获取支持。热线服务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点到****分,下午1**分到5)确认,以免影响您的投标。

6

答疑澄清时间: 将问题汇总后于 ****** ** ****分之前将加盖公章扫描件及 **** 版材料发送至我公司邮箱********@***.***或将书面材料送至我公司,我公司在收到疑问后统*给答复。(在答疑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者超过答疑时间的视为完全认同本招标文件。)

7

不组织现场踏勘。

8

投标文件递交至地点: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9

投标截止时间:****** ** ****

**

开标时间:****** ** ****

地点: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号国安商厦****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投标须知正文

* 、总

1 工程说明

1.1 工程说明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1项。(甲方详细说明)

1.2 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军队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工程建设任务等已下达备案,结合工程实际,现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承包人。

2 资金来源

招标人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2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3 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

3.1 为履行本施工合同的目的,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至少满足前附表第3项所要求的资质等级。

3.2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3.3 近*年有军队等工程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

3.4 中标人禁止转包,*经发现查实立即终止合同,并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3.5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军事、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对涉及工程文件、资料的人员要严格进行保密教育,严守国家和军队保密规定,各种文件、资料的传递转交要严格履行手续。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 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文件所涉及的*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4.2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承担,中标服务费以金额为基数按下表(工程)类以差额定率累进法计取(不足****元按****元收取),无论投标人是否单独列项计算该费用,招标人均认为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全额缴纳至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费率 服务类型

 

 

 

中标金额(*元)

 

 

 

 

货物

 

 

 

 

服务

 

 

 

 

工程

*** 以下

1.5%

1.5%

1.0%

***-***

1.1%

0.8%

0.7%

 

* 招标文件的内容

5 招标文件的组成

5.1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及按本须知第7条发出的补充通知。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公告

第*章 投标须知

第*章 合同格式

第*章 工程量清单总说明及清单

第*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章 评标办法

5.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格式及条款、技术要求、设计文件及对投标文件的要求、格式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质量、工期等实质内容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时间内将加盖公章扫描件及 **** 版材料发送至我公司邮箱********@***.***或将书面材料送至我公司,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认为必须解答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包括对问题的解释,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随时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7.2 补充通知将以邮件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或接受投标人以补充文件等形式作出说明。

 

* 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9 投标文件的组成包括下列内容(除必须要求原件外,其他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均可):

9.1 投标书包括:

(1)投标函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施工组织方案

(4)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5)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6)项目经理、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7)近*年来所完成或承接的类似项目工程情况*览表(自****11日以来)

(8)售后服务承诺

(9)保密承诺书

(**)报价方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9.2 资格证明文件包括:

(1)具有统*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法人未到开标现场需提供)

(5)报价方基本情况表

(6)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具有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含*级)以上资质

(8)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工程专业*级(含以上等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

(9)报价方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投标单位必须按上述统*格式顺序全部完整的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书》和《资格证明文件》各项材料,否则影响评审。

** 投标文件的格式

**.1 投标文件必须工整、规范、统*、清晰,采用**幅面纸胶装成册、标注页码。

**.2 报价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统*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开始部分应当有目录,以及方便评标委员会评审使用的项目索引。

**.3 投标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公章,公章与全称相符。

**.4 投标书、资格证明文件须分别单独封装。其中,投标书*式6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5份;资格证明文件*式 6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5份。在每*份文件上要注明“投标书”、“资格证明文件”、“正本”和“副本”字样。投标书、资格证明文件提供电子文档*份。如果纸质正本与副本、电子投标文件不符,以纸质正本为准。

报价方应自带备份电子投标文件,以防损坏。电子投标文件提交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必须采用U盘拷贝;

2U盘应加贴标签,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投标单位名称”,每包单独密封;

3)电子投标文件为纸质正本投标文件的***格式或***格式文档,目录与相应内容具有链接索引功能,文件名格式:“第X-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

**.5 投标文件必须打印或用黑色、蓝黑色墨水填写。

**.6 投标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7 投标文件不得随意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之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均视为有效。

**.8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述不清以及复印件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报价方自行负责。

** 投标有效期

**.1 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前附表第4项所列的日历日内有效。

**.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 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前附表第5项规定数额交纳投标保证金,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个组成部分。

**.2 投标人交纳保证金,只接受转账交纳方式。

**.3 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4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无息);中标公示期满、中标通知书发放后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无息)。

**.5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5.1 陪标、弄虚作假、违反交易行为的;

**.5.2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5.3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的。

** 投标报价要求

**.1 本项目为综合单价报价方式,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并考虑存在风险的费用,包括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除了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措施费、规费及税金须单列。

**.2 人工单价、规费费率、税金执行潍坊市现行相关规定;如果供应商不执行以上规定,随意竞报上述费用,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该报价部分不得分,且不参与商务标基准值计算。

**.3 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中标人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而造成的处罚,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 投标文件的澄清

**.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14.2 招标文件的澄清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以上规定时间且澄清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 招标文件的修改

**.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以上规定时间且澄清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 投标文件的份数

**.1 投标人按投标须知第**条的规定份数,编制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字样。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致处,以正本为准。

**.2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证明并加盖法人公章。

 

*

** 开标

**.1 开标会议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及纪检、财务等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于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主持举行,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均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出席开标会议并签到。

**.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视为自动弃权。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者将视为无效:

**.2.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

**.2.2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的;

**.2.3 投标文件未加盖法人公章、未加盖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印鉴、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的印章和签字不能为复印)

**.2.4 投标人携带证书原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2.5 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的;

**.2.6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2.7 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8 投标报价超过项目预算的;

**.2.9 投标文件中所报项目经理不符合投标须知资格要求的。

**.2.** 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评标内容的保密

**.1 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 评标工作机构及职责

**.1综合评分法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专家评委从评标专家库中选取。评标委员会推举组长1名,主持评标工作。

**.2评标委员会在建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3 资格复核。在评标前,须进行资格复验。只有资格复验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才能进行评价与比较(监督验证组组织验证环节)。

**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按照本须知规定校核时发现的算数错误不在此列。如需投标人答疑,主答人应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和保留。所谓显著差异和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等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及招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它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不允许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 错误的修正

**.1 评标委员会将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1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大写表示的数额不*致时,以大写数额为准。

**.1.2 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 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 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1 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2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施工方案、质量保证体系、工期、企业信誉、业绩、报价等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3 本工程采用的评分标准附后。

 

*

** 定标方法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并经监督组复核,确定中标候选人。

** 中标通知书

**.1 确定中标人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人将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后的中标通知书发送给中标人。该通知书中给出招标人对中标人按本合同实施、完成和维护工程的中标价,以及工期、质量等要求。

**.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 授予合同

** 合同授予标准

**.1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第**条规定评选出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1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与招标人代表签订书面合同。

**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的提交形式为发包人认可的无条件银行保函,金额为合同价款的**%。合同签订前3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否则发包人可以取消其承包资格。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不计息)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承包人提供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3% 且最高不超过****元,可以发包人认可的银行无条件保函方式提交;应在合同签订前3 日由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结算完成之日止 。

 

 

 

 


第*章 合同格式

 

 

某单位操场整修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潍坊机场院内

1.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4资金来源:上级拨款 

1.5工程内容:

1.6工程承包范围:

2.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日。

计划竣工日期: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3.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及以上 标准。

4.签约合同价与合同**形式

4.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4.2合同**形式: 总价合同

5.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6.合同文件的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7.承诺

7.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7.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7.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8.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9.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日签订。

**.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合同份数

本合同*式 *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 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建设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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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合同条款

1. *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时。

1.1.5 合同**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中的*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交通运输

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知识产权

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方。

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方。

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方。

1.**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次更换通知的**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理人

4.1监理人的*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致,不能达成*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调整应计入最近*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调整按照第**.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 **调整

**.1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种方式对合同**进行调整:

1种方式:采用**指数进行**调整。

1)**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波动影响合同**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天的前**天的各可调因子的**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指数。

以上**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数,无前述**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指数计算。实际**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指数中较低的*个作为现行**指数。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波动影响合同**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

前述基准**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该**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

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款〔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合同**、计量与支付

**.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种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款〔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款〔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形式。

**.2付款

**.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3计量

**.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日至当月**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日至当月**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3.6 其他**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4工程进度款支

**.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致。

**.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5)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 验收和工程试车

**.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2竣工验收

**.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3工程试车

**.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 施工期运行

**.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6 竣工退

**.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竣工结算

**.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4 最终结清

**.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 缺陷责任与保修

**.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2 缺陷责任期

**.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个月。

**.2.3 任何*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4 保修

**.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 违约

**.1 包人违约

**.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致的,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 承包人违约

**.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致的,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3 第*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方当事人因第*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方当事人和第*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天或累计超过***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 保险

**.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切险或安装工程*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 工伤保险

**.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 索赔

**.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步证明材料后的**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步证明材料后**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 争议解决

**.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名或*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名,第*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半。

**.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专用合同条款

1.*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①施工组织设计;②评标过程中的澄清纪要等评标报告所附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文件;③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书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临建用地、组装用地及仓储用地等,并附用地图纸,用地图纸上应标明用地界限和坐标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绿化占地、地面停车场占地等范围,并附用地图纸,用地图纸上应标明用地界限和坐标

1.1.3.** 临时占地包括: 修建临时施工道路的占地范围,包括图纸中可供承包人使用的临时占地范围和发包人为实施合同需要的临时占地范围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如有修正,指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后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8)图纸;(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2 (其中 1 套用于制作竣工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组织设计、总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网络计划、项目管理机构等;(2)有关的专项施工方案、*次深化设计文件、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3)工程竣工备案资料(含竣工图)、工程结算书及资料;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1)以上第(1)部分内容的资料在 ** 日内;

2)以上第(2)部分内容的资料在项目计划实施前 ** 日内;

3)以上第(3)部分内容的资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工程竣工备案资料(含竣工图) 2 套,其余资料均 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材料加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1)以上第(1)部分内容的资料在收到后 ** 日内;

2)以上第(2)部分内容的资料在收到后 ** 日内;

3)以上第(3)部分内容的资料在收到后 ** 日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张化哲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注: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或其他通讯往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上述列明的地址。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面呈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递交并得到签收时视为送达;任何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在投邮后3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任何以邮寄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在投邮后7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任何以传真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在发出时视为送达。任何写上本合同列明的地址邮寄的信件及任何附有收件人已收取传真的传真报告,将视为任何有关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已根据本合同被妥善传递及发出。

2)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项目经理委托授权代表作为接受人的,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将其授权代表的姓名、授权范围和签名式样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3)以上任何*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提前至少*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应当确保其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的,构成拒不签收。

4)以上任何*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方承担。

1.**交通运输

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办理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以及取得因施工需要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交通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知识产权

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1.**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 按照通用合同条款,除非出现“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和“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以及“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这*种情形,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否则只能在《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时发包人才应予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

允许调整合同**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1)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不必然导致合同**变更。(2)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已包含*定范围的风险,当然也可包含清单工程量与图纸工程量的*定偏差,但是偏差过大可能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在此约定允许调整合同**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为±3%,即:若工程量偏差在3%内,结算时工程量和相应的综合单价均不调整;若工程量偏差超过3%,结算时按实际施工工程量执行。(3如工程量偏差不调整合同价款,可按下列条款填写:承包人已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有关资料及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复核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及数量等,发现的错误或漏项,在招标阶段已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修正要求,建设单位经过复核调整后,已颁发修正后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依据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其报价中的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在图纸未发生原则性变化的情况下,结算时不再调整。在招标阶段未提出的问题,则视为投标人在综合单价中已修正清单错误,并在投标总价中综合考虑了相应的报价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工程参建各方的关系,协调处理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存在的问题,办理有关设计变更、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和进度款支付凭据,审核工程结算书,等等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前7日内移交,满足工程开工条件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发包人将施工用水、施工用电、场外道路接至施工现场周边位置,并保证满足施工需要,水、电由承包人在指定接线位置装表计量、接至现场各施工地点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施工技术管理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检验和检测报告;施工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竣工图(设计变更较多需重新绘制竣工图的,还包含竣工图电子文档);工程结算书及相关支撑资料;房屋使用说明书(如有,含特种设备及其它专业工程使用说明、户型示意图等);房屋工程质量保修书;等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2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天内向发包人移交竣工资料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除提供纸质文件外,还应提供相关信息电子文件及影像文件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图纸核查、补遗和深化工作:开工前承包人应对施工图纸进行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合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如因承包人未能在施工该道工序前**天协调解决好此类矛盾、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施工图中出现错误或明显不合理的情况,承包人应在该分项工程开工前**日通知发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如:施工图纸未标明,但明显属于使用功能需要的、施工(相关)规范有要求的或明显影响美观效果的,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自行完善。

如果任何明显属于本工程的承包范围,且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任何专业分包人的工作范围,也未在本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承包人自行完成的工作范围,此类工作也应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无论发包人就施工场地基础情况、各类隐蔽管线和设施是否提供资料或所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承包人须独立尽职调查,包括向有关的市政部门、管线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或对现场详细勘查等,以获得全部资料,任何因资料所发生或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均应当由承包人自行独立承担,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不得依赖发包人或任何他方的资料作为其相信调查结果的依据。

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次深化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4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4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设计、施工等相关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标价)中

 2)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日内,承包人应提供细化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全部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需求供应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等内容。发包人接到监理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各工期接点不得迟于合同工期接点规定)之日起*天内组织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因施工组织设计变化引起的经费增减,结算时该部分价款不再调整。承包人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发包人无法判断工程进展顺利与否,发包人可拒付相应部分工程进度款,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根据项目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体系,协助、要求和督促各专业承包人建立起完善的专业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体系,将各专业承包人纳入统*的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并定期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制订质量通病预防及纠正措施,实现对通病的预控,进行有针对性的质量会诊、质量讲评;质量的控制包括对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图纸的质量控制;施工方案的质量控制;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现场施工的质量控制;工程资料的质量控制等各个方面。

3)工程现场管理方面:承包人须对本合同下的整个工程负责,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包括专业分包人、其他承包人工作或工程;并对在施工现场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

承包人应参加本工程相关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对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发包人及现场总监的决定;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保证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都能遵照执行,以确保现场始终处于整洁状态;承包人制定的管理办法须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承包人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录像资料。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

承包人必须配备专职的造价人员,每月***日向发包人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量月报表》,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

4)协调配合方面:承包人在施工中的问题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承包人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由项目经理签署并报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代表签署方为有效。所有由监理人发给承包人的指示,如涉及专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的工作或工程,承包人需及时转发,以确保监理人的指示能及时得到落实。

承包人全面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并对区域内分包单位施工质量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全面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并积极主动的了解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合同文件履行的有关项目,主动地要求各分包人提供施工程序及时间表,对不同单位施工矛盾的地方做出协调,主动地找出解决办法。严格程序控制和过程控制,同样使各专业承包人的专业工程质量实现“过程精品”;对各专业承包人严格质量管理,严格实行样板制、*检制和“*案*工序”,严格实行工序交接制度;最大限度地协调好各专业承包人的立体交叉作业和正确的工作衔接。

积极主动对各专业承包人进行服务与支持,协助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困难,支持其与工程相关的工作。根据各专业承包人的作业内容主次不同,合理分配现场各项资源(包括场地)和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顺序,确保关键施工线路得以保障。当不同专业之间交叉施工发生矛盾时,优先保证关键线路,并处理好各承包人的利益,保证总体施工时正常进行。如果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施工配合的工序、优先使用设备权等方面发生争议,则该等争议由发包人负责全权解释和解决,承包人应当服从发包人的指令。协助、检查、督促各专业承包人做好工程资料管理和竣工图、竣工资料的工作,要求竣工图、竣工资料与工程竣工同步。

对竣工资料进行统*整理汇总,协调各分包单位的施工试验及监督有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对本工程工地范围内作全面的看管、防盗窃及破坏,包括在工地内专业分包人、供应商和其他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和工程等。

5)相关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签名式样: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施工现场的*切施工管理及技术服务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周不少于6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在本工程现场工作,且必须参加每周召开的例会(有事须书面请假,需发包人书面认可)。如发现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每次罚 **** 元整,连续5天不在现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并追究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扣除 * *元违约金并报机关工程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项目经理考勤方法为发包人考勤。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 * *元违约金,并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 * *元/次违约金,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切损失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 * *元/次违约金,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切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 * *元/次违约金,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切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日期前7日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 * *元/次违约金,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切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 * *元/次·人违约金,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切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 * *元/次·人违约金,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切损失

3.5 分包

3.5.1 分包的*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管道铺设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管道铺设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劳务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上述专业工程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可自行分包,但分包人资质需满足招标文件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的相关规定,分包单位确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1)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2)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如因承包人原因克扣分包人工程款项,影响施工现场进度或发生农民工维权事件的,发包人在书面知会承包人未得到解决后,有权先行支付承包人克扣的分包人工程款项或农民工工资,支付款项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如:从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之日起由承包人承担照管责任。)

3.7 履约担保

3.7.1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履约保函的提交形式为为发包人认可的无条件银行保函,金额为合同价款的**%。合同签订前3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否则发包人可以取消其承包资格。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关于履约担保的补充约定: 不计息

3.7.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承包人是否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是 。

承包人提供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3% 且最高不超过****元,可以发包人认可的银行无条件保函方式提交;应在合同签订前3 日由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结算完成之日止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承包人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经发包人责令整改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的,**日内发包人可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用于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1) 承办人拖延或拒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经有关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

2) 承包人对劳务单位监管不力,造成工资拖欠的;

3) 承包人因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造成工资拖欠的。

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发包人下达补足通知书,其自使用之日起*个月内补足。

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不计息

农民工资支付监管。在发包人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接受发包人、开户银行监管,并于每季度向监理人上报农民工支付专有账户台账,监理人发现承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发包人将根据监理人的报告优先把后续应支付进度款中的人工费部分直接拨付至农民工专用账户。

4.理人

4.1监理人的*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除应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合格及以上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 3 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1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规范,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或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杜绝重大伤亡事故,重伤事故;达到安全文明工地合格要求;机电设备漏电保护装置安全有效率达到***%;塔吊等起重设备、限位装置安全有效率达到***%;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合格率达到***%,优良率达到**%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全部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要达到***%;工人入场*级安全教育要达到***%等。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在发包人的整体协调和管理下,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 3 日内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处置预案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施工现场须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得低于按工程建设项目当地建设造价管理部门规定标准,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超出当地安全文明工地规定合格标准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结算时不予调整。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将根据以上有关规定中要求较严者的标准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价,若未达到合格标准,将扣除有关费用。施工现场须符合有关文明卫生要求;承包人须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施工方案和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文明工作,如本工程承包人因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等问题受到发包人、军队质监站通报或简报批评,发包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承包人每次处以罚金 ****-***** 元(在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

1)凡进入施工工地现场均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不戴安全帽、带,每发现*人次向承包人罚款人民币 **** 元;屡教不改将其个人清理出场,主管人员处 ***元罚款;

2)凡进入施工工地现场均不得喝酒,每发现*人次向承包人罚款人民币 **** 元;

3)承包人须按规定建设工地劳务人员住宿区、洗漱区、食堂、厕所等设施,并做好供水排水排污系统,保证正常使用功能;承包人应加强对劳务人员安全文明卫生教育和管理,工地现场不得随地乱倒脏物、脏水和大小便,每发现*人次向承包人罚款人民币 ****元;

4)工地现场材料、设备堆放应根据现场布局要求,整洁、整齐、规范堆放和保存;工地现场不得乱堆乱放,每发现*次向承包人罚款人民币 ****元;

5)承包人须加强对劳务人员经常性法律法规教育和正常化正规化管理,防止劳务人员之间纠纷、矛盾、打架斗殴等现象发生,每发现*次向承包人罚款人民币 **** 元;

6)建筑垃圾应指定区域集中堆放并及时清理外运,不得乱堆乱放或久不清理,每发现*次向承包人罚款人民币 **** 元;

7)安全员、电工、机械等技术组人员须持证上岗,且先报监理及发包人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场施工,如发现有违规人员进行施工,处以 **** /人每次罚款。

8)承包人并教育劳务人员应服从和配合监理人员和发包人现场管理等人员的管理,不得顶撞、辱骂、抵制监理人员和发包人现场管理等人员的管理,不得与监理人员和发包人现场管理等人员发生矛盾、纠纷或更恶劣的行为,每发现*次向承包人罚款人民币  **** 元。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开工后**天内支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还应包括全部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需求供应进场计划,施工管理机构及劳动力组织,冬雨季施工组织方案,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等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承包人应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批;承包人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发包人无法判断工程进展顺利与否,发包人可拒付相应部分工程进度款,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接到监理报来的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各工期接点不得迟于合同工期接点规定)后7天内组织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之日起 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之日起 2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2 日内完成*通*平等工作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应在合同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前完成开工准备工作,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确实影响承包人施工关键线路;②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③不可抗力事件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签约合同**的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审定结算价款的5%

7.6 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地质勘察过程中未发现的特殊岩层构造;意外发现的地下管道;异常的地下水位等情形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年*遇的最大降水(雪)量,最高(低)温度等,以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标准为准;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指以月计的某个时期的恶劣气候比当地气象部门多年的统计资料,比**年*遇频率计算的平均气候还要恶劣而引起的工程延误,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人提交的证明予以认定;

3)在进行上述认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它异常良好的气候予以抵补,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内予以累计)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变更范围除通用条款约定外,本工程变更为图纸未包含或建设单位要求增加或减少的工程内容,不含承包人在投标时因自身原因而漏报、少报、错报部分的工程内容。

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所有变更对扣除价值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应按本合同进行变更计价。如果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完全是因为:(1)承包人违约或毁约;(2)承包人自身的施工方便;(3)承包人施工措施的需要;(4)承包人的其他原因。则由于本款(1)~(4)原因引起变更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要求发包人签署费用变更单。

关于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分包工程认价过程中考察市场**、编制招标文件及控制价、组织开评标等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负担,结算时不再调整。

**.4 变更估价

**.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变化在±1 5%(含±1 5%)以内时,变更引起的清单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其中:

①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

②综合单价组价原则为:消耗量可依据工程所在地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人工、材料、机械**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或参照施工期工程所在地造价信息确定;管理费和利润按相应清单项目承包人原投标费率确定。

2)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增减超过±1 5%(不含±1 5%)时,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当工程量增加**%以上时,增加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以上时,减少后剩余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具体调整原则如下:

1)当Q1&**;1.***0时,S=1.***0 ×P0+(Q1-1.***0)×P1

Q1&**;0.** Q0时,S=Q1×P1

式中 S——调整后的某*清单项目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

2P1的确定方法:

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和发包人最高投标限价相应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偏差超过±**%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可参考以下公式:

①当P0&**;P2×(1L)×(1- **%)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按照P2×(1L)×(1**%)调整;

②当P0P2×(1+**%)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按照P2×(1+**%)调整。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2——发包人最高投标限价相应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L——为本合同条款第**.4.11)第3)款中计算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③当P0P2×(1L)×(1-**%)P0&**;P2×(1+ **%)时,不调整。

3)对于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的漏项清单项目,当工程量变更时,其变更部分的综合单价按照评标时其他有效投标人该项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的结果确定。

4)在《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提出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结算时*律不做调整。

10.5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5%或增加收益的**%奖励承包人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暂估价*览表》

**.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 方式确定。

本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有:

**.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

本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有: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建设单位审定后,按照审定造价支付部分暂列金。暂列金是建设单位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人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建设单位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

**.**调整

**.1 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波动是否调整合同**的约定:

因市场**波动调整合同**,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进行调整:

1种方式:采用**指数进行**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调整。

2)关于基准**的约定: 投标截止日《 山东省(市)工程造价信息》**,有上、下限的以下限 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上述可调整**的材料仅限钢筋、预拌混凝土。合同履行期间市场**的确认:“钢筋及预拌混凝土”按材料实际采购期《 山东 省(市)工程造价信息》**计算,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可调整**材料和人工数量的确认:

钢筋:进场的钢筋数量必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核实并签字认可,承包人每月**日统计上报发包人当月进场的钢筋数量,作为结算时钢筋**调整的依据。

预拌混凝土:以经审核的承包人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中的预拌混凝土量作为预拌混凝土**调整依据,承包人每月**日统计上报当月使用混凝土数量,作为结算时混凝土**调整的依据。

人工数量: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人工工日数量为准(如人工数量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中人工工日数量时,人工工日数量应按最高投标限价中人工含量进行调整;如人工数量低于最高投标限价中人工工日数量时,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人工工日数量计算)。

3种方式:其他**调整方式。

其他**调整方式:

**.合同**、计量与支付

**.1 同价格形式

**.1.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承包人在报价时对招标资料、合同图纸和现场情况等任何错误理解或自身的任何疏忽造成的错误或失误;(2)“钢筋、预拌混凝土、人工”市场**波动在± ** %(不含± ** %)以内的费用变化;(3)除“钢筋、预拌混凝土”以外的材料、设备、机械等因市场**波动造成的费用变化;(4)变更洽商引起的非实体性措施费变化(即所有按费率计算的措施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的调整方法:

1)人工费**差额不计取规费;人工、材料的**差额只计取税金。

2)工程量清单项目投标文件中未进行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已考虑在其它项目的报价中,结算时,此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按*计价。

3)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按本章有关规定调整。

4)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的实体性措施费用(因变更洽商而发生的实体性措施费用,例如模板费、脚手架费用等)按实结算,措施项综合单价按相同相似原则,按变更单价的计算原则计取。其他措施费用结算时不做调整。

5)规费在招标时承包人已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和企业自身情况计取,结算时不再调整,变更洽商不单独计算规费。

6)材料及设备暂估价调整:主要材料和设备暂估价表中的材料、设备暂估价,以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按建设单位给出的金额进行报价。竣工结算时,如是招标采购的,按中标价进行调整;如是非招标采购的,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签认的**进行调整;暂估价材料、设备用量以投标人《单位工程人材机汇总表》中的用量为准,但是消耗量超出定额规定消耗量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材料、设备暂估价价差只计取税金。

7)工程水电费的计量与计价:施工(包括分包人为完成分包项目)所需的用水和用电、临时用电和用水由承包人自行从发包人指定的水、电接点引至施工现场,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此项费用,单独设表计费,收费标准按照建设单位营房部门或施工所在地市政收费标准水费: 3.4 /吨,电费:1 /度,按月结算。

8)本工程投标时已考虑雨季和冬季施工需采取的相关措施费用,结算时不再因此增加措施费用。

9)工程量清单中注明需*次深化设计内容由投标人根据清单描述报价,报价中应考虑深化设计费用、施工工艺与清单描述差异引起的费用变化,深化设计图纸需与整体建筑物相协调,经本建筑物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设计费及施工工艺与清单描述差异引起的费用变化等各项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结算时均不做调整。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报价费率和分包合同价(不含设备费)进行结算。

**.1.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承包人在报价时对招标资料、合同图纸和现场情况等任何错误理解或自身的任何疏忽造成的错误或失误;(2)材料、设备、机械和人工等因市场**波动造成的费用变化;(3)变更洽商引起的非实体性措施费变化(即所有按费率计算的措施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的调整方法:

1)工程量清单项目投标文件中未进行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已考虑在其它项目的报价中,结算时,此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按*计价。

2)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按本章有关规定调整。

3)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的实体性措施费用(因变更洽商而发生的实体性措施费用,例如模板费、脚手架费用等)按实结算,措施项综合单价按相同相似原则,按变更单价的计算原则计取。其他措施费用结算时不做调整。

4)规费在招标时承包人已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和企业自身情况计取,结算时不再调整,变更洽商不单独计算规费。

5)材料及设备暂估价调整:主要材料和设备暂估价表中的材料、设备暂估价,以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按建设单位给出的金额进行报价。竣工结算时,如是招标采购的,按中标价进行调整;如是非招标采购的,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签认的**进行调整;暂估价材料、设备用量以投标人《单位工程人材机汇总表》中的用量为准,但是消耗量超出定额规定消耗量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材料、设备暂估价价差只计取税金。

6)工程水电费的计量与计价:施工(包括分包人为完成分包项目)所需的用水和用电、临时用电和用水由承包人自行从发包人指定的水、电接点引至施工现场,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此项费用,单独设表计费,收费标准按照建设单位营房部门或施工所在地市政收费标准水费:3.4/吨,电费:1/度,按月结算。

7)本工程投标时已考虑雨季和冬季施工需采取的相关措施费用,结算时不再因此增加措施费用。

8)工程量清单中注明需*次深化设计内容由投标人根据清单描述报价,报价中应考虑深化设计费用、施工工艺与清单描述差异引起的费用变化,深化设计图纸需与整体建筑物相协调,经本建筑物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设计费及施工工艺与清单描述差异引起的费用变化等各项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结算时均不做调整。

9)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报价费率和分包合同价(不含设备费)进行结算。

**.1.3 其他**方式:

**.2 预付款

**.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总价合同签订后支付不超过**%比例工程款作为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开工日期前**日内,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预付款申请、发包人认可的无条件预付款银行保函和正式发票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分*次扣回(工程进度款支付至**%时,扣回预付款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至**%时,扣回预付款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至**%时,扣回剩余所有预付款)”。

**.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在收到预付款前2日内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发包人认可的无条件银行保函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开具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及完税发票后支付预付款。

**.3 计量

**.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每月**日为当月计量截止(不含当日)和下月起始日期(含当日)

**.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承包人应于每月**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日至当月**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承包人应于每月**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日至当月**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3.4 〔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3.6 其他**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4 工程进度款支付

**.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合同价款**%,预留3%的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次性付清(无息)。

**.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3)根据第**.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4)根据第**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5)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扣减暂列金、专业工程暂估价)。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承包人申请、现场指挥部审定、代建项目部审批的流程办理。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每月**日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每月**日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3)其他**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和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 日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现场指挥部收到进度款申请单后7日内完成审查并报送项目部,项目部收至进度款申请单后7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承包人每月**日前上报当月形象进度及完成产值,发包人7日内完成审核,下月**日前支付上月核定形象进度款,承包人同时提供发票。每期进度款拨付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完成投资额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至本工程专项开设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验收和工程试车

**.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1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

**.2 竣工验收

**.2.1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2.2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如:按结算金额的*分之*/天计,不足*天按*天计)

**.3 工程试车

**.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如: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6 竣工退场

**.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天内

**.竣工结算

**.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本工程竣工验收获得通过之日**天内,承包人应*次性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在上述结算资料提交后,发包人不再接收任何补充资料,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过程中提出需要承包人补充的资料除外。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总价;(2)工程变更、签证结算价款;(3)发包人已支付的工程价款;(4)应扣回的预付款;(5)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6)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天内完成结算审查,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4最终结清

**.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2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 天内完成支付

3)军队对于工程结算及经费支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起**个 月

**.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审定竣工结算中工程费用的3%

**.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审定竣工结算工程费用的3%*次性扣留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不计息

**.4保修

**.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小时内

**.违约

**.1 发包人违约

**.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7)其他:

**.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 承包人违约

**.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保险

**.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争议解决

**.3 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潍坊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潍坊市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附件3:保密承诺书

附件4:安全保证书


附件1:工程质量包修书

工程质量包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致就

签订工程质量包修书。

*、工程质量包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包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包修责任。

质量包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自谈判人与承包人签订合作协议开始,至承建设施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对机场道面断板、严重裂缝、错台、沉陷、大面积起皮、灌缝料脱落问题,无线通信和导航安装工程天线变形断裂、防雷接地不良问题,助航灯光系统设备、管线及附配件损坏和控制系统失灵问题,防水渗漏、脱落问题,门窗及幕墙漏雨、玻璃开裂问题,外墙装饰及保温大面积开裂、脱落问题,内装修大面积开裂、空鼓、脱落问题,水电气暖油信系统设备及关键附配件损坏、管线堵塞渗漏断裂、控制系统失灵问题,电梯及桁吊设备损坏、运行故障、平稳度不良问题,库门和启闭机构设备及关键附配件损坏、控制系统失灵问题,地下工程自动控制设备及关键附配件损坏、失灵问题,承包人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及时响应部队需求,提供维修服务。其中,属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无条件包修。

如使用单位直接委托承包人负责所建设施的后续维护管理以及营区社会化保障,双方须签订维管协议,维管费用不得超过军队标准。承包人应明确专业人员负责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工作,保证设施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时,能立即到场处置,需增派技术力量的,应在**小时内到场。承包人不负责后续维护管理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在**小时内到场处置。

*、质量包修期

根据双方约定,工程的质量包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其他项目包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包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质量包修责任

1.属于包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包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包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包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包修方案,承包人实施包修。

4.质量包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包修费用

包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包修事项:承包人应在工程移交给使用单位后继续履行包修义务,并向使用单位负责

工程质量包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包修期满。

 

包人:

 

项目进度
2021-04-23
招标公告
当前公告(详见上方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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