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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湾镇全镇海堤加高加固工程一期招标公告
广东中山市 招标公告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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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招标/采购单位:
***
招标联系方式:
林**0760-86****40
不**52****
代理单位:
***
代理联系方式:
朱**182****6716
详情部分

神湾镇全镇海堤加高加固工程*期

招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

人:*********(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单位:***************(盖单位公章)

人:

编 制 时 间:

**** 年

备 案 时 间:

****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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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招标公告........................................................................................................................................................ 2

第*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章 评标办法(*次平均值法)......................................................................................................................**

第*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第*章 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章 图纸.............................................................................................................................................................. **

第*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第*章 投标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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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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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章 招标公告

神湾镇全镇海堤加高加固工程*期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神湾镇全镇海堤加高加固工程*期 已由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发改审批〔****〕***

号】和中山市水务局【中水审复[****]***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

来自 市级财政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为 ***% ,招标人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

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 公开 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本项目建设地点为中山市神湾镇竹排围。竹排围堤围设计防洪水位为 2.** 米(P=3.**%,

珠基,下同),校核水位为 2.** 米(历史最高水位);工程主要任务为防洪(潮),防洪(潮)标准为

** 年*遇,主要建筑物级别为 4 级,次要建筑物级别为 4 级,临时建筑物级别为 5 级。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竹排围堤防进行加固,加固桩号为 ***+*** 至 ***+***(其中 ***+***~***+***

和 ***+***~***+*** 已满足设计要求,本工程暂不加固),加固长度为 8.6 公里。大堤顶加建防浪墙,墙

顶高程为 4.** 米;大堤堤面砼硬化,堤面高程不低于 3.** 米,宽度不小于 3.** 米;部分大堤内坡按不

陡于 1:2 进行培土加固。

项目概算总投资 ****.** *元,招标部分金额 ****.** *元。计划工期:*** 个日历天。

2.2 招标范围:神湾镇全镇海堤加高加固工程*期施工招标包含土方、路面及护坡、防浪墙、挡墙、

临时工程等施工内容。具体以本工程招标设计施工图纸和中介预算的全部内容为依据。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1、资质条件: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级(或以上)资质,并取得了有效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效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

3.1.2、项目负责人资格: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利水电专业*级以上(含*级)注

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取得水利行业或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非广东省内企

业,所提供的建造师证必须是*级资格);注册建造师证书应与企业相符,专业不符或证企不符不予受理。

3.1.3、诚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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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①***在“信用中国”网站(网址:***.***********.***.**)中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

标人进行投标〔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下载的信用报告(有信用中国水印)作

为未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证明〕。开标时,由招标代理现场登录《信用中国》网站,复核所有投

标人的信用情况,并提供给评标专家委员会作为评审依据,如查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投标文件未

提供信用报告的,则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②投标单位须完成“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网址:****://****.***.***.**/)信息填报(提供相

关证明)。同时,***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记有不良行为记录(且在公布有效期内)的投标人

进行投标。〔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提供“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网站查询页面截图加盖单位公章以证

明未记有不良行为记录。开标时,由招标代理现场登录“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网站,复核所有投标人

的信用情况,并提供给评标专家委员会作为评审依据,如查实投标人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网站被

记有不良行为记录(且在公布有效期内)或投标文件未提供查询页面截图的,则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③投标单位须对企业行为作出信用承诺,否则按废标处理。(提供信用承诺书,格式按本招标文件提

供格式)

3.1.4、其他要求:

①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水电类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②专职安全员(或安全主任)须取得水利行业或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2 本次招标

*** 联合体投标。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

1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投标人参与投标前应当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用户注册和绑定电子招投标数字证书,并

凭电子招投标数字证书参与项目投标。用户注册和绑定数字证书的办理流程参见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服务指南栏目。

4.2 招标文件(含有关附件)统*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业务系统”发售。

凡符合条件且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日至

日的招标文件发售期间(具

体时间详见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业务系统”该项目的议程安排)在中山市公共资

源交易网(****://******.**.***.**)通过电子招投标数字证书登录“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业务系统”下

载获取完整的招标文件(含有关附件),即视为招标文件已发售给投标人。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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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具体时间详见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业务系统”该项目的议

程安排),地点为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业务系统”。

5.2 逾期送达(上传)的或者未送达(上传)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开标地点

本项目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组织网上开标,投标人无需抵达开标现场。投标人可登*

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业务系统”→“参与项目”

→“网上开标”栏目查看项目开标过程,依法提出开标异议。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 上发布、广东省招标投标监

管网 ****.**.***.** 上发布。(招标人须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

管网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8.联系方式

招标人:

*********

招标代理机构:

***************

址:

中山市神湾镇外沙麻子涌水闸

址: 中山市东区小鳌溪小陂路*巷 ** 号

农林水综合楼

编:

******

编:

******

联系人:

**

人:

**

办公电话:

****-********

办 公 电

话:

****-********

移动电话:

移 动 电

话:

***********

真:

真:

电子邮件:

邮 件:

址:

址:

开户银行:

银 行:

号: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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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

名称:*********

地址:中山市神湾镇外沙麻子涌水闸农林水综合楼

联系人:**

电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地址:中山市东区小鳌溪小陂路*巷 ** 号

联系人:**

电话:***********

1.1.4

项目名称

神湾镇全镇海堤加高加固工程*期

1.1.5

建设地点

神湾镇竹排围

1.2.1

资金来源

市级财政资金

1.2.2

出资比例

***%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神湾镇全镇海堤加高加固工程*期施工招标包含

土方、路面及护坡、防浪墙、挡墙、临时工程等施工

内容。具体以本工程招标设计施工图纸和中介预算的

全部内容为依据。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 年 1

1

计划竣工日期: **** 年 ** 月

**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阶段性

工期:

具体以施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3.4

安全文明施工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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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

承包*级(或以上)资质,并取得了有效的安全生产

许可证和有效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

项目经理资格: 水利水电 专业 * 级(含以上

级别)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取得水利行业或水利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非广东

省内企业,所提供的建造师证必须是*级资格);注册

建造师证书应与企业相符,专业不符或证企不符不予

受理;

诚信要求:

1 、 不 接 受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网 址 :

***.***********.***.**)中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

人”的投标人进行投标〔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提供

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下载的信用报告(有信用中国

水印)作为未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证明〕。

开标时,由招标代理现场登录《信用中国》网站,复

核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情况,并提供给评标专家委员会

作为评审依据,如查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投

标文件未提供信用报告的,则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

标。

2、投标单位须完成“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网

址:****://****.***.***.**/)信息填报(提供相关

证明)。同时,***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

记有不良行为记录(且在公布有效期内)的投标人进

行投标。〔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提供“水利建设市

场监管平台”网站查询页面截图加盖单位公章以证明

未记有不良行为记录。开标时,由招标代理现场登录

“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网站,复核所有投标人的

信用情况,并提供给评标专家委员会作为评审依据,

如查实投标人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网站被记

有不良行为记录(且在公布有效期内)或投标文件未

提供查询页面截图的,则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3、投标单位须对企业行为作出信用承诺,否则按

废标处理。(提供信用承诺书,格式按本招标文件提

供格式)

其他要求:

1、专职安全员(或安全主任)取得水利行业或水

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水电类(与招标项

目专业相符)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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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9.1

踏勘现场

*般情况下不集中踏勘现场。

 不组织踏勘现场

□ 组织踏勘现场,

□ 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

招标答疑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有关问

题的,可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议程安排的时间内在中

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凭数字证书登入工程建设项目

交易业务系统,在“投标管理-参与项目”,选择参与

的项目名称,点击“我要投标答疑”提出问题,保存

后即可提交。且所提交的资料以无记名形式提交,不

得有任何可识别投标人单位及人员的标识。

招标人(招标代理)收集相关问题,组织有关单

位人员研究并形成答疑纪要(补遗书),上传至市水

利工程招标办备案,备案后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建设工程--答疑、澄清”栏发布答疑纪要(补遗书)。

各投标人自行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建设工程--

答疑、澄清”下载答疑纪要(补遗书),招标人不再

另行通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获取答疑资料造成

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招标代理)不

得要求投标人在获取答疑资料后向招标人(招标代理)

作出确认回复。

1.**.1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以电子招投标系统上的议程安排为准

1.**.2

招标人澄清的截止时间

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答疑纪要的具体

时间以电子招投标系统上的议程安排为准。

(对投标人编制标书时间造成影响的答疑纪要或补遗

书,招标人需于投标截止前 ** 日向投标人发出。)

1.**

分包

 不允许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人资质要求:

1.**

偏离

 不允许

□ 允许

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偏差调整方法: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施工设计图、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答疑

文件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具体时间以电子招投标系统上的议程安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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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2.2

投标截止时间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具体时间以电子招投标系统上的议程安排为准

2.2.3

开标时间

具体时间以电子招投标系统上的议程安排为准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3.3.1

投标有效期

**

日历天(自开标之日起)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现金交纳)。

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已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企业信息库中登记的总公司基本账户转入以下账

户:

开户单位:详见“缴纳投标保证金通知书”。

开户银行:详见“缴纳投标保证金通知书”。开

户账号:详见“缴纳投标保证金通知书”。

金额:¥****** 元(人民币****元整)

提交截止时间:具体时间以电子招投标系统上的

议程安排为准。

投标人应在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凭电子招投

标数字证书登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投标管

理--参与项目”栏目页面,选择参与投标的项目获取保

证金缴纳子账号,并严格按照“缴纳投标保证金通知

书”的要求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未按时缴纳投标保

证金的,其投标不予受理。

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应及时查询投标保证

金是否缴纳成功,如有问题请及早向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及有关银行查询解决。投标保证金以开标系统显

示的记录为准。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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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电子标书:

1、资格标、技术标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并打印,

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扫描后上传。如果由法定代

表人参加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有效的身份

证;如果由交易员参加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及交易员的有效的身份证。(以上资料均

为原件扫描件。)

2、经济标须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填

写,投标人须采用其电子招投标数字证书对经济标进

行加密上传,即视为对经济标进行签名和加盖单位公

章。

*、纸质标书(仅由中标单位提交,其余不中标

单位无需提交)

1.投标文件封面: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交易员签字

并加盖单位公章;

2.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交易员签字并加盖

单位公章;

3.投标报价: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交易员签字并加

盖单位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单位公章;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有法定代表人签

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签字要求:文件中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交易员签

字处须由法定代表人或交易员签字(不允许盖私章代

替签字);

盖章要求:文件中要求加盖公章处需加盖公章。

3.7.4

投标文件份数

*、电子标书

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业务系统”网上递交下列文件:

1、资格标电子标书

2、技术标电子标书

3、经济标电子标书

经其电子招投标数字证书加密后由投标人在投标

截止前自行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工程建设项

目交易业务系统上传。

*、纸质标书(开标时无需提交,由中标单位按

要求提交)

资格标、技术标和投标报价均为*式*份(其中

正本1份,须为原件;副本3份,为正本的复印件。正

副本封面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在正副本的封面右上

角注明“正本”或“副本”)。

按 3.7.3 要求签字和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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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5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资格标函编制要求:按 3.1.1.1 顺序编制;

技术标函编制要求:按 3.1.1.2 顺序编制。

投标报价函编制要求:按 3.1.1.3 编制;

5.1

开标地点

本项目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组织网上

开标,投标人无需抵达开标现场。投标人可登*中山

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工

程建设项目交易业务系统”→“参与项目”→“网上

开标”栏目查看项目开标过程,依法提出开标异议。

5.2

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总则 5.2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

标委员会。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法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家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转账或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按中标价的 5%。

9.2

投标人纪律

投标人必须独立编制投标文件。对在投标过程中凡被

计算机评标系统检测到与其他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特征

码相同情形,市水务局将按《关于水利工程施工项目

电子招标投标工程存在问题的通报》对相关单位予以

点名通报,并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

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以及项目管理机构基本要求

1、投标人须按《关于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要求及时填报企业和人员

信息。

2、投标人须按《关于进*步完善我市水利行业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础支撑平台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因投标人未及时维护、更新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础支撑平台信息,造成其企业信息及人员信息不被认可、资格审查不通过

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3、拟投入本工程人员须满足项目管理机构基本要求。

**.2

主要机械设备基本要求:详见《主要机械设备*览表》(本项目不作要求)

**.3

否决性条款

**.4

投标报价上限值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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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电子评标注意事项

**.6

投标注意事项

**.7

合同**和承包标准

**.8

要求执行的规章制度

1、《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 9 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

于修改〈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 ** 号)

2、《中山市工程运输车辆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中府办函〔****〕*** 号)

3、《中山市水务行业工程运输车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水〔****〕*** 号

4、《中山市水利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中水〔****〕** 号)

5、《关于转发〈中山市建设工程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水〔****〕

*** 号)、《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 号)

6、《关于转发〈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中水〔****〕3 号

7、《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1 号)

8、《关于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的通知》(粤人社规《****》** 号)

**.9

招标代理费:

1、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计**[****]**** 号)文件及发改**

[****]*** 号文规定执行,收费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工程类),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计取。

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含税,不需单列。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次

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费时请致电招标代理。

2、中标人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次性缴交,交纳招标代理费时请致电

招标代理**(***********);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至以下账号: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中山市分行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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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

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

1.4.2 本项目***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单位负责人与其他投标人为同*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处于被责令停业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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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于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期内的;

(**)处于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期内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

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般情况下不集中踏勘现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按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

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 招标答疑

1.**.1 潜在投标人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有关问题的,可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时间内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凭电子招投标数字证书登入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业务系统,点击“投

标管理-参与项目”菜单,选择参与的项目进行“我要投标答疑”,即可提出问题,保存后即可提交。

且所提交的资料以无记名形式提交,不得有任何可识别投标人单位及人员的标识。

1.**.2 招标人(招标代理)收集相关问题,组织有关单位人员答复并形成答疑纪要(补遗书)。

发出答疑纪要(补遗书)前,应把答疑纪要(补遗书)送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备案,经备案后按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建设工程-答疑、澄清”栏目发布答疑纪要(补

遗书)。对投标人编制标书时间造成影响的答疑纪要或补遗书,招标人需于投标截止前 ** 日向投标

人发出。

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建设工程-答疑、澄清”栏目下载答疑纪要(补遗

书),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获取答疑资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 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1.** 偏离

本项目不允许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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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按第*章“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要求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或不

限于招标控制价总价、招标控制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其

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税金和规费合计以及投标控制价的上限值);

(6)图纸(另附);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配置表》、否决性条款、投标控制价上限值、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费。

根据本章第 1.**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网络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

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

时间 ** 天前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发给所有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

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至时间不足 **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随时关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自行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建设工程-答疑、

澄清”栏目下载答疑纪要(补遗书),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获取答疑资料

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 天前,招标人可以通过网络形式(电子招标投标)修改招标文件,并

通知所有投标人。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 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 天的,招标人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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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 投标人应随时关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自行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建设工程-答疑、

澄清”栏目下载答疑纪要(补遗书),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获取答疑资料

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并打印,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

扫描后上传。)

3.1.1.1 资格标函

(1)封面;

(2)目录;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授权委托书(交易员参加投标的提供);

(5)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

(6)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及相关证明材料;

(7)资质证书;

(8)安全生产许可证;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要求的资料;

(**)信用承诺书;

(**)投标人认为需要附的其他资料。

3.1.1.2 技术标函

(1)封面;

(2)目录;

(3)承诺书;

(4)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配置表;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1.3 投标报价函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按第*章“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报价函(投标报价)中清单

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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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

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时间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

同*账户分多次转账或由多个账户转账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转账的账户必须是投标人在中山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信息库中登记的总公司基本账户,且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以转账方式缴纳。

投标保证金只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账户退还。

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时间以保证金系统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人应提前缴纳投标保证金,由

于到账时间过期而导致废标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缴纳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缴纳投标保证金通知书》的要求并完整填写收款账

号进行缴纳,如因收款账号填写不完整造成保证金不能按时缴纳到账而导致废标的,后果由投标人

自行承担。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3.4.3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按以下原则退还:

(1)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付。*般情况下,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5 日内(法

定节假日顺延)由交易中心代招标人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

人。当出现质疑、投诉等影响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特殊情况的,交易中心在收到招标人发出的

投标保证金退还有关文件后 5 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由交易中心代招标人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

(2)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退付。交易中心在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已与中标人签

订合同的通知后 5 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由交易中心代招标人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退回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

(3)项目招标失败或终止招标的投标保证金退付。交易中心在收到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失败或终

止招标的有关文件后 5 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由交易中心代招标人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

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

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资料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原件扫

描件。

3.5.2 “项目经理”应附注册建造师证、安全考核合格证原件扫描件。

3.5.3

其他要求按前附表须知执行。

3.5.4

本项目***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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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备选投标方案

项目***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承诺书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

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人员、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或纸质标书)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交

易员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交易员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

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交易员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份及纸质投标文件*式*份(其中纸质投标文件仅由中标单位提交,

其余不中标单位无需提交),资格标封面上应标记工程名称、“资格标”或“资格标函”字样,由

法定代表人或交易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技术标封面上应标记工程名称、“技术标”或“技术标

函”字样,由法定代表人或交易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投标报价即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纸

质的投标报价封面上应标记工程名称、“投标报价”或“投标报价函”字样,由法定代表人或交易

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7.5 投标文件的资格标、技术标或投标报价应分别单独编制,并各自编制目录,具体编制要

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6 电子标书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本章 4.1 规定。

4.投标

4.1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投标文件全部电子文档必须采用 **** 数字证书进行签名,资格标函、技术标函和投标报价函

须分开各自编制,具体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4.2.2 电子评标的项目,投标人须递交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不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4.2.3 逾期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在投标截止前修改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只要把已修改的电子投标文件加密后在投标截止前重

新上传,计算机以最后收到的投标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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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本项目实行网上开标,投标人无需抵达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进行开标。招标人在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第 2.2.3 项规定的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5.1 项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所有

投标人可在本项目开标时间登*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入“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业务系统”→“参

与项目”→“网上开标”栏目参与开标并查看项目开标过程。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招标人、行政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对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方解密,把电子投标文件

导入系统。

(2)核对评标参数;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检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唱标;

(4)开标结束。

5.3

异议提出

投标人对项目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间通过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工程建设项目交易

业务系统”在线提出异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在线及时回复,并制作记录。异议的范围包括:投标

文件的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所规定的情形。投标人在开标时间未参加开标和在线提出异议的,

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

示期间提出。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之日起 ** 个日历天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依据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投诉事项属应先

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而没有提出异议的,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被投诉单位在收到查询函 5 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及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书面回复及有效的证明资

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

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

组织招标或者评标。

5.4 其他

本项目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开标,投标人无需提交原件。

评标期间,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有疑问需投标单位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将通过交易系统发出澄清要求,投标人可在交易系统查看并作回复。投标人应及时查看系统通知,

在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澄清时间内在交易系统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文件,如未及时在交易系统提交

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导致投标单位被废标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相应的投标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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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证件或证明材料原件由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进行查验,投标人需确

保投标文件所列的证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否则按提交虚假材料进行投标处理,并

按提交虚假材料进行投标行为上报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序号

证件或证明材料名称

1

营业执照

若为含可供查询的*维码的新证,仅需

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

资质证书

若为含可供查询的*维码的新证,仅需

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

安全生产许可证

4

注册建造师证

若在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持证人员从业

情况信息公开平台申请注册的,打印注册信

息加盖企业公章

5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

6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注册建造师、专职安全员均需提供

7

社保证明

**** 年 5 月至 **** 年 ** 月任意连续*个月

社保证明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

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商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有关技术、商务专家须在依

法成立的专家库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商务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商务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

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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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评标程序表

★本表适用*次平均值法

序号

时 间

评标方法

及程序

工 作 程 序

负 责 人

1

程序 1

资格审查

对投标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招标

文件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要求进行审查。资格审查有效

的单位少于 3 家的,招标流标。

评标委员会

2

程序 2

对投标单位技术

标进行形式、响应

性评审

对通过资格审查投标单位的技

术标进行形式评审,然后再对通过形

式审查投标单位进行响应性评审,通

过技术标响应性评审的单位少于 3 家

的,招标流标。

评标委员会

3

程序 3

对投标单位投标

报价进行形式、响

应性评审

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进行

形式评审,并按照本章 **.4 项规定

的投标报价上限、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费对各投标单位的报价进行

响应性评审。(如最终满足响应性评

审所有投标人不足 3 家,则评标终

止)。

评标委员会

4

程序 4

投标报价评审

按照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

评标方法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

进行评审,确定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

价排名。

评标委员会

5

程序 5

定 标

1、在通过资格标、技术标评审

的投标人中,按投标报价排名的

先后顺序依序确定第*、第*及

第*中标候选人。

2、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人

公布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

备注

本次评标方法为*次平均值法。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定标方式详见第*章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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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办法。

7.2 中标通知

评标结果在评标结束后统*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建设工

程”→“中标候选人公示”栏目上公示,该公示等同于告知中标人及未中标人,招标人不再另行发

出《中标结果通知书》,请投标人及时查看。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

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

(2)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3)技术标或投标报价有效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4)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况。

8.2 调整招标方式或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将继续进行公开招标,原则上不调整招

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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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

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

评标工作。

投标人必须独立编制投标文件。在参加电子招标时,投标人必须自行在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招标

文件、工程预算等,由本单位在职预算员使用正版软件独立编制、加密、上传投标文件,不得以任

何理由委托第*方造价咨询公司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不同投标人不得互相拷贝、传送、讨论、商

议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文件等。对在投标过程中凡被计算机评标系统检测到与其他投标单位投标文

件特征码相同情形,市水务局将按《关于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程存在问题的通报》对

相关单位予以点名通报,并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

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投诉。本工程由中山市水务局(中山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监督,联系电

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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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 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以及项目管理机构基本要求

**.1.1 投标人须按《关于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要求及时登录监管平台,按

照有关要求自主填报信用信息,并对已有信息进行核对、完善和及时更新,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市场

主体信用档案,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1.2 投标人须按《关于进*步完善我市水利行业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基础支撑平台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因投标人未及时维护、更新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基础支撑平台信息,造成其企业信息及人员信息不被认可、资格审查不通过等后果,由

投标人自行负责。

**.1.3 项目管理机构基本要求

《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配置表》

序号

人员名称

人数

专业及级别

备注

1

项目经理

1

专业: 水利水电

级别:*级或以上(非

广东省内企业,所提供

的建造师证必须是*级

资格)

提供注册建造师证、水行政

部门颁发安全考核合格证、身

份证及社保证明原件扫描件

2

技术负责人

1

水利水电类专业工程师

或以上职称

提供职称证、身份证及社保证

明原件扫描件

3

施工员

1

提供施工员岗位证(培训证)、

身份证及社保证明原件扫描件

4

安全员

1

提供安全员证(培训证)、水

行政部门颁发安全考核合格

证、身份证及社保证明原件扫

描件

5

质检员

1

提供质检员证(培训证)、身

份证及社保证明原件扫描件

6

资料员

1

提供资料员岗位证(或培训

证)、身份证及社保证明原件

扫描件

注: 1、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必须是投标人的员工。

2、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文件应不少于最近 3 个月(**** 年 5 月至 **** 年 ** 月任意连续*

个月)。

3、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本项目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如有其它在建项目,中标后应经招

标人同意更换符合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4.5 款约定执行。

4、拟投入本工程人员必须满足以上要求,其中*项不满足的,则评审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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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主要机械设备基本要求(本项目不作要求)

**.3 否决性条款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否决性条款中没有列出的不予受理或废标的条款,不得作为不予受理或废

标的依据。

**.3.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3.2 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3 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3.4 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3.5 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6 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个法定代表人的:

**.3.7 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3.8 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3.9 单位负责人与其他投标人为同*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3.** 处于被责令停业期内的;

**.3.** 处于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期内的;

**.3.** 处于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期内的;

**.3.** 未按招标文件指定时间、地点、网址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

**.3.** 投标文件封面未标注工程名称、“技术标”(或“技术标函”)、“资格标”(或资

格标函)、“投标报价”(或“投标报价函”)字样或没有法定代表人(交易员)签字或没有加盖

单位公章的;

**.3.**(本项目***联合体投标)

**.3.** 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3.** 提疑文件具有识别投标人单位及人员的标识。

**.3.**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夸大内容投标的;

**.3.** 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或未有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3.** 投标文件载明的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工期、履行期限、履约担保、投标有效期、

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等实质性内容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3.** 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因排版混乱或模糊不清,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辨认关键技术或重要

响应等主要内容的;

**.3.** 招标文件有规定,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

整的,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拒绝澄清、说明或补

正的;

**.3.** 招标文件对项目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有提出基本要求,但投标文件拟投入项目主要人

员和主要设备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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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不同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有两份及以上内容雷同的;

**.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分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台电脑编制或用同*管理软件密码锁生成投标文件的

或用同*台电脑上传投标文件的(通过交易中心计算机编制或上传的除外);

**.3.**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

**.3.**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 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不符或资格无效;

**.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约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

**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修正**的;

**.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 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

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不*致的。

**.3.** 投标报价高于投标报价上限价的;

**.3.**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没有单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或投标人的安全防护、文

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低于招标文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的;

**.3.** 若投标人出现较大的不平衡报价且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充分理由的;

**.3.**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投标报价上限值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4.1 投标控制价上限值: ********.** 元×(1-8%)=********.** 元 (以中介预算

价下浮*定费率计算,具体按下表执行)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上限值*览表

工程类别

具体工程形式

上限值(中介预算下浮%)

土方工程

河湖疏浚、单独土方工程、大堤灌浆

**

石方工程

单独抛石工程、*防物料(砂、石)

5

堤防工程

土建施工(除单独土方、石方、灌浆

工程)

8

含土石方、堤防、

水闸泵站等综合

性水利工程

人工岛、围垦工程、城镇防洪、河口

整治工程

8

水(船)闸、泵站、

水库工程

土建施工、金属制安、设备采购、水

库灌浆

5

其它水利附属工

绿化、路灯、变配电、装饰装修等

根据市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相应

项目招标上限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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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 ******.** 元

投标报价超出投标控制价上限值的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小于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中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作废标处理。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以下原则进行支付:

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施工单位按实报实销原则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对费

用进行单独审核和支付。

2、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 号)、《水利水

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

行)》(办安监〔****〕**** 号)、《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水安监〔****〕** 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坚持安全风险预控、关口前

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如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有权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费。

3、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及其周边地区、工程运输车辆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全面落实

施工现场围挡、场地硬化、洒水降尘、裸土覆盖、泥头车清洗、在线监控等扬尘措施;加强施工场

地内移动机械管理和扬尘污染防治;严禁使用冒黑烟高排放的工程机械。如在施工过程被检查发现

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有权按每发现*次扣罚 **** 元。

4、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按各自责任做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和管理情

况的台账。

**.5 电子评标注意事项

(*)发生下列情况的,开标(评标)无效、中止或终止,恢复开标(评标)的时间视情况而

定。

1、停电或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页或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2、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的操作;

3、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计算机病毒造成影响;

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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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

7、市政府依法作出该项目中止或者终止的;

8、招标人有正当理由要求中止的;

9、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网上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形。

(*)对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市行政主管部门有解释权和处理权。

(*)电子招标投标中止、终止或者结束后,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将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记

录下载打印成纸质文档存档。

中标单位应将纸质标书制作要求打印并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后送招标人、招标代理、主管

部门等单位存档。

(*)投标人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投标人的数字证书和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使用他人数字证书或把数字证书借给他人使用的,作串通投标处理。

3、因投标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不能正常登录网上招标投标系统

投标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继续进行。

4、经计算机评标系统检测到投标人所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与其他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

台电脑编制或上传的(通过交易中心计算机编制或上传的除外),即被判断为串通投标行为,投标

无效,并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电子评标的项目,投标人须递交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不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为规范电子评标项目工程量清单的填报,请各投标人在填报工程量清单时认真按照招标

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任何的不*致将导致计算机不能读取而作废标处理。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中的“原件扫描件”要求,涉及两方面:*是投标单位

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是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应附上的营业执

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证、安全考核合格证、岗位证、身份证等证书(或证

件)以及社保证明、租赁协议、购买发票等文件的扫描件。针对以上问题,明确如下:

1、投标单位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签字盖章后扫描;

2、关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应附上的相关证书、证件或文件问题。投标单位可直接用相关证

书、证件或文件的原件进行扫描,也可将相关证书、证件或文件复印后再进行扫描。

3、扫描件采用 *** 格式,不强调颜色(彩色或黑白均可)、尺寸(允许细微偏差)、盖章(复

印后盖章或盖章后扫描均可)等细节问题,但须确保评标委员会能辨认投标文件关键技术、重要响

应等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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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电子招标投标项目须投标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份(在投标截止前上传),若电子

招投标系统出现故障、停电等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可另行安排时间进行开标评标。

**.6 投标注意事项

(1)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

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3)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尽力澄清*切疑点,有必要可自行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

行踏勘(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和意外事故责任,由投标人负责),以获取编制投标文

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4)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要求、条款及有关资料、补充

通知,如有疑问或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如果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

标文件的要求或发生误解等错误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拒绝接受或被评标委员会界定为无效标,

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7 合同**和承包标准

(1)工程量清单按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的国家、省、市的标准和规定进

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图纸

等文件及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2)招标人根据全套施工设计图纸,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编制中介预算。其材料**按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中山市分站发布的《中山市建设工程

主要建筑市政安装材料信息价》编制或同期市场**。

(3)投标人的投标价,应是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总报价。投标人应认真填

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综合单价和合价的项目,且只允许有*个报价。投标人没有

填入综合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

综合单价和合价中。

(4)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入的综合单价为按技术规范与技术要求完成*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所

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材料转运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按技术规范、招

标文件、设计图纸、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现行计价依据及办法等要求为完

成*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量所需的其他*切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项目综合单价中。

提示:投标人所填报的该项单价均已包含了完成与该分部分项工程有关的*切必要的工序和工

作内容以及达到合格工程质量要求的*切工程费用和措施性费用(措施项目清单内单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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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包含工程量清单中没有体现的但施工中必须发生的*切工作内容所需费用。

(5)承包人因承包本项目需缴纳的*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价中。

(6)投标人应核对全部工程量清单(或调整后工程量清单)、图纸项目和招标范围说明,如果

认为工程量清单存在项目特征描述不符、错漏或误差,或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有疑问的,应在答疑会

前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中必须提供具体、完整的的工程量计算式),招标

人于答疑会统*书面回复,招标人据实调整并重新发布工程量清单和调整中介预算价。若投标人对

调整后工程量清单有异议,应在答疑提问截止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中必须提供具体、

完整的的工程量计算式),招标人统*书面回复。

投标人按工程量清单(或调整后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标后按招标图纸(招标范围内项目)

施工。除了因不可预见、设计修改、材料或人工单价调整以及投标截止日期后因国家、省政策变更

引起的**调整等因素可以调整**外,报价不予调整。

(7)本项目要求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分阶段),承包人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及水

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表植被,

防止水土流失。工程实施时,由承包人按设计要求分阶段制定水土保持措施(包括植被保护措施、

临时防护措施、弃土弃渣等)的施工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业主确认后实施。实施完成后由业主

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开展对水土保持措施的联合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备查。市水务局、市水利工

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将加强对水土保持措施的监管,如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检查中发现

未按上述规定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或未组织联合验收的,发包人在工程结算时扣除相应的水土保持措

施费用。

(8)承包人应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①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在项目开工前,承包人须按合同造价的 3%向发包人缴纳工人工资保

证金,缴纳方式可采用现金或保函。

②承包人须为本项目工人购买工伤保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按照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

0.5‰缴纳工伤保险费,在项目开工前,由承包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次性代缴。具体按《关

于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

社规〔****〕** 号)规定执行。

③本项目工人工资支付要求实行分账管理制度,参建各方须严格按照《中山市水利建设领域工

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中水[****]** 号)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开工后第 1、2 两个月,

发包人按月进度款的 **% 支付至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其后按 **% 支付至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9)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并承担*定的风险,如物价、气候、水文地质等情况变化及其他

意外困难等。投标人认为必要采取的任何施工、技术施工、辅助工程、临时工程等费用须包含在投

标总报价中。

(**)投标人须确保破堤工程施工度汛安全。除因特殊原因,经建设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外,所有破堤工程必须确保在汛期(每年 4 月 ** 日,实际以省防总当年宣布入汛日期为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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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具备度汛条件(工程达到水下验收标准,且基本具备度汛功能),否则中标人须采取必要措施

(包含但不限于按跨汛期施工标准加高围堰)确保度汛安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提

前入汛的情况下,需采取保障度汛安全的措施。

(**)投标人应做好对本工程周边建、构筑物等的保护工作,尤其要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做好

对沿线埋设管线的保护,因措施不当,防护不力而引发的问题概由中标人负责,此措施等费用包含

在投标总报价中。

(**)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参考的主材品牌除满足设计、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外,品质还需不低于

招标控制价参考品牌。在工程实施阶段,承包人采购的主材产品,需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同

意方可采购。

(**)本工程的所有土方工程实行总价包干。投标人应按照施工图及招标文件有关工期、质量、

文明施工、安全等的要求,按照答疑会后公布的中介机构编制的该工程招标控制价(或工程量清单),

并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结合市场情况和企业自身竞争能力自行确定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报价将被

视为投标人完全理解了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中的全部项目、数量及内容。中标后,中标人在工程

实施过程中发现实际施工完成量(不含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与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时,

差异部分不作调整。如发生工程变更按本章合同**和承包标准第(**)有关条款执行。

(**)投标人应结合现场施工条件,将工程的所有临时设施(如施工工棚、施工排水、施工通

道等)、场地租用、保险费、税、停水、停电以及排除影响施工的各类障碍等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施工用水用电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解决。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钢筋(材)、水泥、砂、碎石、墙材、电

缆(线)、沥青、预拌砂浆、商品混凝土以及管桩等建筑主材**涨落超过施工承包合同对应的中

介预算** 5%时,合同价差按以下原则调整:

①如工程合同工期内正常施工或者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 天以内(含 ** 天)时,材料价

格涨落 5%以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超出 5%以上的涨价或降价风险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按 **%的比

例共同承担。

②如工程合同执行中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 ** 天时,材料涨落 5%以内的风险由承

包人承担,超出 5%以上的涨价或降价风险均由发包人承担。

③如工程合同执行中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材料涨落引起的涨价或降价风险均由承包

人承担。

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材料主材**涨幅大于 5%时,计算式为 **=******(△**-***1.**);

②当材料主材**降幅大于 5%时,计算式为 **=******(△**-***0.**);

注:** 指某种主材补差金额(当 ** 为正数时为补偿金额,** 为负数时为扣减金额);

** 指调差系数(如合同工期内正常施工或者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 天以内时,调差系数

为 0.5;如合同执行中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 ** 天或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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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数为 1);

** 指某种建筑主材的消耗量;

△** 指某种建筑主材在工程实际开工至完工期间(以开工令和完工报告为准)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发布**的平均值;

** 指某种建筑主材在合同中对应的中介预算**。

调差金额作为价差计入工程价款,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再按承包人的中标下浮率进行下浮。

(**)工程施工期间,因设计修改、变更,建设单位要求中标单位施工时,中标单位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施工,其增、减部分的承包价的调整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外增加工程的:合同中已有变更工程项目单价的(或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单价的),

如合同单价低于《中介预算》*中标承包价浮动率,则按合同单价结算;如合同单价高于相应《中介

预算》单价*中标承包价浮动率,则按《中介预算》单价*中标承包价浮动率结算;(中标承包价浮

动率=投标人的总报价÷《中介预算》总价);

2)合同内减少工程的:其减少部分结算单价均按《中介预算》单价*中标承包价浮动率结算;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本次招标工程中介预算

的相应计价依据计价,按中标承包价浮动率(中标承包价浮动率=中标承包价/中介预算总价)经审

核后调整执行。

(**)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金

工程质量保修期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有关规定执行,但在合同

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中标人在向招标人提交工程完工验收报告时,向招标人出具质量保修书,

如属施工质量引起的问题,由中标方全部负责并无偿保修。质量保修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3%预留,

待工程保修期结束后*个月内支付(无息)。

(**)工程价款支付

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完善质量监督、开工审批和备案手续,否则建设单位有权拒付工程进度

款。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经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核实且相关资料完备,建设单

位认可的 **%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至承包合同总价的 **%,工程完成结算后*年内支

付至工程结算价的 **%,余款(工程结算价的 3%)作为质量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个月内支

付(无息)。

(**)罚则

1)放弃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均不予退还,招标人将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并上报行

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2)因承包单位责任达不到合同工期的,作不良行为记录。

3)对无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要求,对建设等方所提的整改意见不见成效,上报行政主管部

门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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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工程中标后主体工程不得转包,否则作违约处理,视情节追究企业法人责任,并承担相

应的商务损失。

5)在开工前,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进行任命。

拟投入本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和专职安全员(或安全主任)必须具备水利行业或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

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水电类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无特殊原

因不得更换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如发生下列行为之*的,经招标人同意后

更换。

①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②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③ 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④ 死亡;

⑤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⑥ 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⑦ 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若未经招标人同意自行更换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或因上述第⑤、⑥、⑦

项原因经招标人同意后更换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将扣罚施工单位*定的合同

价款。其中承包人中标价在 **** *或以下的,每次扣罚 ** *元;承包人中标价在 **** *以上的,

每次扣罚合同价的 1%。

拟更换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获奖情况、业绩履历、技术职称等主要条件不能低于投标文

件确定的项目经理。

6)在工程主体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驻现

场必须超过 **%的施工工作日(到位情况以建设单位旁站人员考勤签到检查为准),若施工单位项

目主要负责人不按要求到位的,扣罚承包人中标价的 5%。此外,①施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建造

师或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至少有*人参加每次工程协调会(包含但不限于图纸会审、技术

交底、工程变更、工程例会等会议),否则,每缺席(含请假)*次扣罚 **** 元(直接记入会议纪

要,以作结算依据)。②发包人、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施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

行检查或考核,检查或考核时如发现施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不在岗且没有请假手续的,每发现*人次扣罚承包人 **** 元。

7)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开工地管理现场应征得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对于不符合要求或不称

职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更换。

若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且施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不按要求到位,经建设方多次提出整改要

求而施工方没有及时改进或没有实质性响应的,建设方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

失由施工方自行承担,由建设方另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未完成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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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要求执行的规章制度

1、本项目工人工资支付要求实行分账管理制度,参建各方须严格按照《中山市水利建设领域

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中水[****]** 号)有关规定执行。

2、承包人应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

工资。在项目开工前,承包人须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设立劳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

户,并按合同造价的 3%(最高不超过 *** *元,含本数)*次性存入该专用账户中。(具体按《关

于转发〈中山市建设工程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或按《关于建

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 号)规定采用第*方担保方式

代缴工资保证金。其中, 用工企业承担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

业承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因违法分

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及挂靠造成欠薪的清偿责任。

3、承包人应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严格按《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4、工程实施期间要切实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严格按《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 ** 号)、《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步加强

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监管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水建设函〔****〕*** 号)对施工场地

范围内及其周边地区、工程运输车辆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全面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场地硬化、洒水

降尘、裸土覆盖、泥头车清洗、在线监控等扬尘措施;加强施工场地内移动机械管理和扬尘污染防

治;严禁使用冒黑烟高排放的工程机械。

5、项目工程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执行《中山市工程运输车辆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中府办函〔****〕

*** 号)、《中山市水务行业工程运输车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水〔****〕*** 号工作要求,

落实工程运输车全密闭运输和全链条管理,杜绝尘土扬撒、泄漏等行为,有效遏制工程运输车各类

违法违规行为。

6、招标人按照《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向保险公司购买发包人合同款

支付保证保险,则视同已经提交合同款支付保证金。

7、承包人严格《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1 号)规

定,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予以实名登记,对

实名制信息做好台帐管理。同时,应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对施工现场人员进场作业进行考勤,并按

月定期制作施工现场进出场记录和建立工资支付台账。

8、承包人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严格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7 部门联合发布《关

于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

社规〔****〕** 号)的要求,为本项目工人购买工伤保险。

**.9 其它(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实际情况补充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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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章 评标办法(*次平均值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资格评

审标准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具备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交易员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交易员参加投标的提供)

具备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符合第*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负责人

符合第*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诚信

符合第*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

2.1.2

形式评

审标准

投标报价

报价唯*

只能有*个有效报价且签字盖章符合招标文件要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技术标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致

承诺书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及加盖单位公

章,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2.1.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是否超出上限值

符合第*章 **.4 和第*章规定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符合第*章 **.4 和第*章规定

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

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项目名

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

与招标人提供的是否*致的。

符合第*章规定

规费和税金是否按国家或省、

市相关部门的规定计价。

符合第*章规定

投标报价中的投标总价或各

个单项工程总价是否通过乘以系

数或直接增减金额来调整**的。

符合第*章规定

投标报价的明细程度是否至

综合单价分析表。

符合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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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报价是否包括材料**

明细表或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

相应的材料**表。

符合第*章规定

工程量综合单价分析表的综

合单价是否乘以系数来调整**

的。

符合第*章规定

工程量综合单价分析表的人

工费或材料费或机械费乘以系数

调整**的。

符合第*章规定

工程量综合单价分析表的总

价是否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管理费、利润之和相差较大的。(因

计算过程由于小数位*舍*入导

致的误差除外)。

符合第*章规定

暂列金额、材料暂估单价、专

业工程暂估价是否未按照招标控

制价中公布的相应金额报价的。

符合第*章规定

任何报价出现负数的。

符合第*章规定

技术标

投标内容

符合第*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服务工期

符合第*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项目主要人员基本要求

符合第*章“投标人须知”第 **.1 款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投标报价评标基准

价计算方法

在通过资格、形式、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中,当有效投

标报价的个数小于或等于 5 家单位时,直接取有效投标报价

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当有效投标报价的个数大于 5

家单位时,在有效投标报价中去除*个最高价和*个最低价

再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经确定,除算术计算错误外,其余任

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往后评审或复评过程中通过初步

评审的投标人被取消资格而影响评标基准价计算的)*律

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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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

投标报价排名

先对小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进行排序,以低于且最

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作为第*名,低于且第*接近评

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作为第*名,如此类推依序确定第 1

至 n 名,然后再对大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进行排

序确定第 n+1、n+2……名。

2.2.3

中标单位的确定及

中标价

按投标报价排名先后顺序依序确定第*、第*及第*中

标候选人。以中标单位的报价为中标价。

(如最终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合格者不足 3 家,则评标

中止,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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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次平均值法。

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 2.1.1 款评审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

1.2 对通过资格评审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 2.1.2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各投标人技术标进行形式评

审,对符合本章 2.1.2 款评审标准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1.3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响应性评审。

1.3 对资格标、技术标通过评审的投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 2.1.2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

报价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对符合本章 2.1.2 款评审标准的投标文件,当有效投标报价的个数小于或等于

5 家单位时,直接取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当有效投标报价的个数大于 5 家单位时,

在有效投标报价中去除*个最高价和*个最低价再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先对小于评标基准价

的投标报价进行排序,以低于且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作为第*名,低于且第*接近评标基准价

的投标报价作为第*名,如此类推依序确定第 1 至 n 名,然后再对大于或等于且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

报价进行排序确定第 n+1、n+2……名。

1.4 评标委员会按照各投标人投标报价排名的先后顺序依序确定排名第*位为第*中标候选人、排

名第*位的为第*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位的为第*中标候选人。(如最终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不足 3

家,则评标中止,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1.5 若第*中标候选单位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即投标报价相同,则由招标人抽签随机确定中标人,第

*、第*中标候选人如此类推。以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为中标价。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排名和定标方式

2.2.1 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投标报价排名

投标报价排名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中标单位的确定及中标价

中标单位的确定及中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个步骤进行:

3.1 评标准备;

3.2 初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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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详细评审;

3.4 澄清、说明或补正;

3.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3.1 评标准备

3.1.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完成电子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

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

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3.1.3 熟悉文件资料

3.1.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

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

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

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

据。

3.1.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

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招标控制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

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

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3.1.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3.1.4.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

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

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

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

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3.1.4.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

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

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

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

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

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

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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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4.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

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3.2 初步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3 项规定的有

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评审不合格。

3.2.2 先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评审,对通过资格评审的技术标进行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然后再

对通过资格标、技术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

3.2.3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的,其投标不予受理或作废标处理:

详见第*章“投标人须知”第 **.3 款。

3.3 详细评审

3.3.1 投标报价评审

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1 款规定的方法计算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的排名方法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进行排名。

3.3.2 确定中标单位和中标价

按各投标人投标报价排名先后顺序依序确定第*、第*及第*中标候选人。若第*中标候选人有两

家或以上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则由招标人抽签随机确定中标人,第*、第*中标候选人如此类推。以中标

单位的报价为中标价。(如最终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不足 3 家,则评标中止,由招标人重新组

织招标)。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

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

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步澄清、说明

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 评标结果

3.5.1 除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推荐中标

候选人。

3.5.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6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3.6.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3.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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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3.6.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

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3.6.1.3 有关暂停、终止或重启电子招标投标的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规定。

3.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3.6.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3.6.2.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

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3.6.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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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工程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工程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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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节

合同协议书

(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

(项

目名称),

已接受(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

(项

目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起构成合同文件:

(1)履行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资料;

(6)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8)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其它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致之处,以合同约定(专用合同条

款)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

5.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合格或以上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日历天。

9.本协议书*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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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

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

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部分,具有合同效

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

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

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并标明**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

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

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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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

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

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

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并应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

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3 款、第 **.4

款和第 **.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

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 **.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

第 **.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期限最后*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

1.1.5 合同**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

金额。

1.1.5.2 合同**: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

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

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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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

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

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星工作采取的*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

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

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

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

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

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3 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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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

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

制*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

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

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

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人,

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

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化石、文物

1.**.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

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

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

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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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专利技术

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

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

泄露给他人。

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1.**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

公开发表与引用。

1.**.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

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

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 **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

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图应标明用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

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

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

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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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

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

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 ** 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

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

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

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

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

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

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

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

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

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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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

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 条

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

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

面确认函后 **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

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

事人协商,尽量达成*致。不能达成*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

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

行,按照第 **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

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

任何缺陷。除第 5.2 款、第 6.2 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

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

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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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

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

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

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

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为止。

4.1.**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

书颁布发后 **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

转包给第*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

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

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

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

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

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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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

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

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

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 4.3.7 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

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本项目***联合体投标。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

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

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

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

取措施后 **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

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

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

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

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

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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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

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

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

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

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

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 不利物质条件

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的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

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

监理人。承包人应有权根据第 **.1 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

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 条的

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完

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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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

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

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

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

量、**、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

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

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

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

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

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

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

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

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

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

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

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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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

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

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

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

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

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

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

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

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

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

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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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

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

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

**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

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 ** 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

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

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

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

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

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

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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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

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改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

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

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

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

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

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

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安全生产

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 ** 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

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

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

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

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

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

同**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

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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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

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 承包人应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

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 1/2 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构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

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

统*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

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

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

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

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

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

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

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

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

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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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

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的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

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

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

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

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

实施。

**

进度计划

**.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

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

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

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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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 ** 天内向监

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

请报告后的 ** 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 **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

进度计划后的 ** 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

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

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3 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

按第 **.5 款的约定办理。

**.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

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 **.1 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

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

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工程预

付款

完成工作量

付款

保留金

扣留

材料款

扣除

预付款

扣还

其他

应收款

累计应收

**

开工和竣工(完工)

**.1 开工

**.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

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2 承包人应按第 **.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

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

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

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 3.5 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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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 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

包人在接到通知后 7 天内提交*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

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中明确。

**.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

同条款第 ** 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

应及时安排复工。

**.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

同条款第 **.3 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

**.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

承包人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

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

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

期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

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

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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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 暂停施工

**.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

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

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 小时内

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

定的期限内复工。

**.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

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5 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

**.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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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

的工程或其中*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

的部分视为按第 **.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 款的约定办理。

**.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 天内不认真采

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1 款的约定办理。

**. 工程质量

**.1 工程质量要求

**.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

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

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

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

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

理人监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

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

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

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

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

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

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

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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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

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

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5.1 项或第 **.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

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

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

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 清除不合格工程

**.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

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7 质量评定

**.7.1 发包人应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

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

合格后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

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

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

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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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质量事故处理

**.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

行相关手续。

**.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

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 试验和检验

**.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

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

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

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

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

复核。

**.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

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

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

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2 现场材料试验

**.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

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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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

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 变更

**.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定数量的*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

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3 变更程序

**.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

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

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

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

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 款约定情形的,

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

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 天内作

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

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3.2 变更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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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 天内,向

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组成及

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

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 天内,根据第 **.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

**.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

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

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

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

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

成变更的,应按第 **.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

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进行相应调整。

**.7 计日工

**.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星工作。其价款按

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

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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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

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8 暂估价

**.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

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

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

合同**。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

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与工程

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

**.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

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

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

**. **调整

**.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需要调整的,其**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 采用**指数调整**差额

**.1.1.1 **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波动影响合同**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

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





1

0

**

3

3

**

2

2

**

1

1

0

n

**

n

t

t

t

F

F

B

F

F

B

F

F

B

F

F

B

A

P

P

式中: △P -- 需调整的**差额;

** -- 第 **.3.3 项、第 **.5.2 项和第 **.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

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第 **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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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 ** ;**·····**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

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 ;*** ;***·····***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指数,指第 **.3.3 项、第 **.5.2

项和第 **.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天的前 **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指数;

***; ***; ***·····***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

格指数。

以上**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

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指数,缺乏上述**指数时,可采用

有关部门提供的**代替

**.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指数的,可暂用上*次**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

际**指数进行调整。

**.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

调整。

**.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1.1 目**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指数中较低的*个作

为现行**指数。

**.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波动影响合同**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

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

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

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 款约定以外的

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

整的合同价款。

**. 计量与支付

**.1 计量

**.1.1 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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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算。

**.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

分解报告确定。

**.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

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

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

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

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

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

后*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

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

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 ** 天内将各子目

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

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

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2 预付款

**.2 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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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

*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

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

应付款。

**.3 工程进度付款

**.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

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

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 天内完成核查,提

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

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

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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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办理。

**.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

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4 质量保证金

**.4.1 监理人应从第*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

金的计算额度不止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 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 ** 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

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

给承包人。

**.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

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

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

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

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

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

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

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

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

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 **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

按期支付的,按第 **.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

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 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3.3(4)目的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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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最终结清

**.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

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

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

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

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

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

按期支付的,按第 **.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3.3(4)目的约定办理。

**.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所需的相关材料。

**.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 竣工验收(验收)

**.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

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2 分部工程验收

**.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

请报告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

验收工作组。

**.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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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3 单位工程验收

**.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

请报告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

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 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

请报告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

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 **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

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

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

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 **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5

阶段验收

**.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6

专项验收

**.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

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2 承包应及时完成专项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7 竣工验收

**.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

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

的除外。

**.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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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8 施工期运行

**.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

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2 款或第 **.3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

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2 款约定进行修

复。

**.9 试运行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

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

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

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竣工(完工)清场

****.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2 承包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

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 施工队*的撤离

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

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

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

施工场地。

**.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

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

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

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缺陷责任

**.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

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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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为止。

**.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

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利润。

**.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

利润的承担,按第 **.2.3 项约定办理。

**.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

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4 进*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

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

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

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

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

相应提前。

**. 保险

**.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

工程*切险、安装工程*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

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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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3 人身意外伤害险

**.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

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

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4 第*者责任险

**.4.1 第*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

及毗邻地区的第*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

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4.1

项约定的第*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6 对各项保险的*般要求

**.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

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致。

**.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

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

求持续保险。

**.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方

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

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方当事人支付。

**.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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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

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

生争议时,按第 ** 条的约定办理。

**.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 合同*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

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者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

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

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方没有采取有

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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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第 **.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

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

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 违约

**.1 承包人违约

**.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

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

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

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中所列的缺

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

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

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

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

工通知复工。

**.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

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行动不免除承包人

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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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

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

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 条的约定办理。

**.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

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

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

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 发包人违约

**.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

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

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 项暂停施工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

有的索赔权利。

**.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

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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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

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

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7.1 项的约定,发

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3 第*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方当事人因第*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方当事人和第*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索赔

**.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

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

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

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

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

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

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

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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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有关索赔的进*步证明材料后的 **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

***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 条的约定办理。

**.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3.1 承包人按第 **.5 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

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3.2 承包人按第 **.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4 发包人的索赔

**.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

(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

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

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

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 **.4.1 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

** 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 天

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 **.4.2 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监理人的索赔

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 ** 条的规定办理。

**. 争议的解决

**.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

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

*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

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3 争议评审

**.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

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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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份答辩报告,

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

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步提供补充材料。

**.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

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

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3.7 发包人或承包人***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执行。

**.4 仲裁

**.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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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1.1.2.3

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2.6

监理人: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 合同完工 验收之日起*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合同协议书及履行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资料;

(6)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8)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项目实施工程中的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

(**)其它合同文件。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2.3.4

双方对外运弃土的堆放按下面的方式处理。

外运弃土堆场由乙方自行解决,工程量清单中土方挖运单价已包含弃土堆场租金、平整费用、污染

治理费用、施工现场与堆土场间道路通行费用等;工程量清单中土方运距为参考距离,单价不因实际运

距的调整而变更。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详见监理委

托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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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般义务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竣工验收前或移交运行管理手续办理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作。移交运行管理时尚未

完工的部分,承包人还应继续负责该部分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在合同签定前应提交(以银行转账形式或履约保函形式)履约工程保证金,中标人履

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 5%。

4.2.2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工程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完毕前*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结算

经财政部门审核完毕后 **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在开工前,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进行任命。

拟投入本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和专职安全员(或安全主任)必须具备水利行业或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水电类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无特殊原因不得更

换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如发生下列行为之*的,经招标人同意后更换。

①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②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③ 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④ 死亡;

⑤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⑥ 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或监理单位认为该

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⑦ 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若未经招标人同意自行更换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或因上述第⑤、⑥、⑦项

原因经招标人同意后更换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将扣罚施工单位*定的合同价款。

其中承包人中标价在 **** *或以下的,每次扣罚 ** *元;承包人中标价在 **** *以上的,每次扣罚

合同价的 1%。

拟更换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获奖情况、业绩履历、技术职称等主要条件不能低于投标文件

确定的项目经理。

4.5.2 在工程主体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驻现

场必须超过 **%的施工工作日(到位情况以建设单位旁站人员考勤签到检查为准),若施工单位项目负

责人不按要求到位的,扣罚承包人中标价的 5%。此外,①施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建造师或项目经

理、技术负责人)必须至少有*人参加每次工程协调会(包含但不限于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程变更、

工程例会等会议),否则,每缺席(含请假)*次扣罚 **** 元(直接记入会议纪要,以作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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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发包人、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施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或考核,检查或考核

时如发现施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在岗且没有请假手续的,每发

现*人次扣罚承包人 **** 元。

承包人主要负责人离开工地管理现场应征得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对于不符合要求或不称职的承包

人主要负责人,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更换。

4.5.3 若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且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按要求到位,经建设方*次提出整改要

求而施工方没有及时改进或没有实质性响应的,建设方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由施工方自行承担,由建设方另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未完成工程的施工。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表(参考格式)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工程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施工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设备状况

数量

移交地点

计划移交日期

备注

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次的大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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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其中

/

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

文明施工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将作不定期考核,考核不合

格者必须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每次罚款人民币****元,该款项在工程款中扣除。

**

进度计划

**.1

合同进度计划(具体施工节点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制定)

**.1.1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须符合以下要求:

(1)防洪要求:**

日前,珠基高程

米以下的土建工程(包括复堤)全部完成,

防洪闸门全部处于正常关闭挡水位置。

(2)通水要求:**

日前办理通水验收,拆除挡水围堰;

(3)试运行要求:**

日前通过试运行验收(或投入试运行);

(4)完成复堤时间:**

日前;

(5)计划开工日期:**** 年

1

1 日(以监理人开工指令为准);

(6)计划完工日期:**** 年 ** 月

**日,总工期 *** 日历天。

**

开工和竣工(完工)

**.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 项和第 **.5 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

工程完工鉴定书(或签证)和竣工验收鉴定书中明确。

**.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需

要增加费用的,按照第 ** 条、第 ** 条的约定办理;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 款的约定

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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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手续;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4.2

承包人在工程投标时已充分考虑异常恶劣的气候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不利影响,因此异常恶劣的气候属于其承担的风险范围。

**.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工期延误违约金表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违约金(元/天)

1

计划开工日期

****年1月1日

****元/天

2

计划完工日期

****年**月**日

****元/天

注:表中“项目及其说明”和“要求完工日期”与第**.1.1项对应。

工期延误违约金按每天****—****元标准由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合同价的大小约定。

(2)工期延误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5%。

**.6

工期提前

双方对工期提前的奖励约定:不约定。

12

暂停施工

**.1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与其雇佣的工人以及承包人与分包商之间纠纷引

起停工

**.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参照第**.3 款的约定办理。

15

变更

**.1 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发包人、设计人、承包人及监理

人都可以提出设计变更的要求,因设计修改、变更,发包人要求中标单位施工时,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施工。设计变更或修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2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应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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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实施。如遇危及工程安全或可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紧急情况,项目法人可先组织实施,并同时组织

有关单位现场确认,并将有关资料报市水务局审批,报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

**.3 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4 设计变更的要求或建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变更的原因和依据(附设计变更的会议纪要);

(2) 变更的内容及范围(附设计变更通知);

(3) 变更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或工作量、引用单价、变更后合同**以及引起的施工项目合同

**增加或减少总额);

(4) 变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

响);

(5) 监理人与发包人对设计变更进行有效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5 设计变更在得到发包人批准,在确定了变更工程的内容后,其增、减部分的承包价按本合同

**.6 款进行调整。

**.6 因设计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的计量和支付:

**.**.1 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按“综合单价承包”的方式进行计量。

**.**.2 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由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方根据设计修改通知共同签证,依据各

项增减工程内容和协商的相应单价和费率,对原投标书的总报价进行调整。

**.7 工程变更的支付方式与**商定后,随工程变更实施列入月工程进度款支付。

**.8 如果工程变更的发生是由于承包人的合同责任与风险所导致,则为执行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

用与工期延误的合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9 因工程变更导致合同索赔的,按合同文件有关合同索赔的规定执行。

16

**调整

取消原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并代之以:

**.1 错项、漏项工程的合同**调整

**.1.1 永久工程:

1)错项工程:经监理机构确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单项工程是指经监理机构确认的该单项工程

总造价在 ** *元以上或占总承包价的 3%以上的单项工程)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

量的差值在±**%内,合同不调价;否则,只调整超出±**%以外的部分。

2)漏项工程:经监理单位核定属于漏项工程的,可进行合同**调整。

**.1.2 临时工程:

1)临时工程实行固定总价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单项工程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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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的差值无论多少合同均不调价。

2)若临时工程中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有计算差错或漏项,承包人应在开标前要求答疑,以便于发包

人更改,否则,将不再予以更改。

**.2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的项目,按协议进行合同**调整。

**.3 单项工程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无论多少均不提高或降低单价。

**.4 投标截止日期后本合同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更改引起的**调整;国家或省级的立法变

更引起的**调整,依据有关规定采用文件凭据法结算。

**.5 中标后或施工期间,当出现以下*种情况时,经监理机构和发包人审核同意,可对合同承包

价进行相应调整:

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设计修改或变更,修改或变更部分的结算工程量是承包单位实际

完成的并按合同条款有关规定计量的工程量,相应增、减部分的承包价按本合同 **.6 款内容进行调整;

2)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钢筋(材)、水泥、砂、碎石、墙材、电缆(线)、

沥青、预拌砂浆、商品混凝土以及管桩等建筑主材**涨落超过施工承包合同对应的中介预算** 5%

时,合同价差按以下原则调整:

①如工程合同工期内正常施工或者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 天以内(含 ** 天)时,材料**涨

落 5%以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超出 5%以上的涨价或降价风险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按 **%的比例共同

承担。

②如工程合同执行中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 ** 天时,材料涨落 5%以内的风险由承包人

承担,超出 5%以上的涨价或降价风险均由发包人承担。

③如工程合同执行中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材料涨落引起的涨价或降价风险均由承包人承

担。

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材料主材**涨幅大于 5%时,计算式为 **=******(△**-***1.**);

②当材料主材**降幅大于 5%时,计算式为 **=******(△**-***0.**);

注:** 指某种主材补差金额(当 ** 为正数时为补偿金额,** 为负数时为扣减金额);

**指调差系数(如合同工期内正常施工或者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天以内时,调差系数为0.5;

如合同执行中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 ** 天或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调差系数为 1);

** 指某种建筑主材的消耗量;

△** 指某种建筑主材在工程实际开工至完工期间(以开工令和完工报告为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布**的平均值;

** 指某种建筑主材在合同中对应的中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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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差金额作为价差计入工程价款,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再按承包人的中标下浮率进行下浮。

3)《中介预算》中主要永久工程项目工程量错项和较大永久工程项目漏项时,可视以下情况进行

相应调整:

①主要永久工程项目(主要单项工程是指经监理机构确认的该单项工程总造价在 ** *元以上或占

总承包价的 3%以上的单项工程)在按设计要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中介预算》中相应项目的

工程量差值超出±**%时,经审核确认后,只对超出±**%以外的工程量进行补扣,计算工程量时应以设

计施工图纸或变更文件作为计算依据。增减部分工程量的合同单价只包含其工程直接费部分费用,计价

时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本次招标工程中介预算的相应计价依据计价。相应增减部分工程量的间接费、

企业利润、税金、保险、措施费等其他所有费用将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承包价内,不再作调整。

②依据设计施工图纸,经核对确认《中介预算》中出现其工程项目漏项时,该遗漏项目工程量依

照设计施工图纸进行计算补偿,结算时,补偿项目的单价参照本合同 **.6 款内容进行调整。

**.6 工程施工期间,因设计修改、变更,建设单位要求中标单位施工时,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施工,其增、减部分的承包价的调整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外增加工程的:合同中已有变更工程项目单价的(或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单价的),

如合同单价低于《中介预算》*中标承包价浮动率,则按合同单价结算;如合同单价高于相应《中介预

算》单价*中标承包价浮动率,则按《中介预算》单价*中标承包价浮动率结算;(中标承包价浮动率=

投标人的总报价÷《中介预算》总价);

(2)合同内减少工程的:其减少部分结算单价均按《中介预算》单价*中标承包价浮动率结算;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本次招标工程中介预算的

相应计价依据计价,按中标承包价浮动率(中标承包价浮动率=中标承包价/中介预算总价)经审核后调

整执行。

**.7 投标报价货币为人民币,合同金额支付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8 需承包人提出变更报价书的时间为:监理机构发出变更指示后 ** 天内。

17

计量与支付

**.1

计量

**.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双方认可的并与招标图纸对应的工程量。结算工程量

是承包人按图纸(含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完成的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并经审核批

准的工程量。

结算工程量=已标价清单工程量+变更工程量(经中介审核)

**.2

预付款

本工程不设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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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工程进度付款

**.3.1 发包人按月(计量周期)支付完成进度工程款的 **%给承包人。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按每月

实际完成工程量,经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核实且相关资料完备,建设单位认可的 **%支付工程款。工程完

工验收后支付至承包合同总价的 **%,工程完成结算后*年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 **%,余款 3%作为

质量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个月内支付(无息)。

**.3.2 如果发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上报后 ** 天内不予支付,也不向监理机构发出说明函,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

通知 7 天后减缓施工速度,直至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3 发包人延期付款应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款利率。

**.5

竣工(完工)结算

**.5.3

工程完工结算价由中标总价和变更工程费两部分组成,变更工程费按照第**款的约定办

理。

工程结算价=中标总价+变更工程费

**.6

最终结清

工程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审核工程结算金额的**%支付,预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整个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结清所有款项。

**.9

其他

因涉及政府投资资金,计量及支付的时间和手续须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的确定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还包括:施工区域出现地震烈度 *** 度以上地震;施工区域出现 ** 级以上

持续 ** 小时的热带气旋;施工区域出现 ** 年*遇以上洪水(暴潮);施工区域出现 ** 年*遇以上 **

小时暴雨。

**.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

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者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6)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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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承担。

**

违约

取消原通用合同条款 **.2 的内容,并代之以:

**.2

发包人违约

**.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 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2)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3)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1(2)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

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延长工期,若造成承包方施工承包增加的,通过协商解决。

**.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发生第 **.2.1(2)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

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l) 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

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

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7.1 项的约定,发

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6 由于**.2 款规定的发包人违约责任造成发包人承担费用或工程量发生变更的,按照**.3

款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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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争议的解决

**.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

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补充条款

**.1 施工现场动态管理有关要求(度汛工程及投资规模在 **** *以上的其他工程需要此项)

**.1.1 本工程实行中山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动态管理,对施工现场实施视频监控。

**.1.2 施工现场动态管理要求

针对所有破堤和有度汛要求的水闸、泵站、堤防等工程,以及投资规模在 **** *以上的其他工程,

要求实行中山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动态管理,对施工现场实施视频监控。本工程适用于

本条款。

**.1.2.1 为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动态,防范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承包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必须在

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通过网络接入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视频监控专网,对施

工现场适时不间断监控及录像。接入后需向市水利工程质监站报备。

**.1.2.2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点的数量以及布置安装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但监控点设

置必须满足对主体工程施工的监控需要,设备的选型必须符合“中山市水务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系

统”的相关要求,并且能够按照市水利质监站指定的方式接入系统。设备及技术参数基本要求如下:

名称

规格参数

数量

备注

网络硬盘录像机

***/**-*****-***/-**-***-

Ⅱ-B/8-1

1

硬盘

≥*****

≤***

**** 接口

1

红外摄像球

≥** 倍光学变焦

支持夜视

支持巡航功能

防水性能良好

≥3

支架

≥3

根据摄像球型号选择

对应支架

防水电源

***,**,防雨防风电源

≥3

模拟信号视频数据线

电平:1.***-p,阻抗:**Ω

具体长度视施工现场

环境决定

控制线

2 芯

具体长度视施工现场

环境决定

*** 接口

≤8

网络

光纤

≥** 上行带宽

1

路由器

支持 ****

1

网线

屏蔽双绞线

1

使用 ****-B 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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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维修保养以及网络租用费用等,列入企业安全生产费中,承包人

在投标报价中考虑自行解决。建议发包人协助承包人与当地通信部门沟通,保障施工现场网络及时接入。

**.1.2.4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的安全,指派 1 名熟悉视频监控操作的

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监控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 ** 小时开机运行。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方可

拆除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

**.2

本工程项目工人工资支付要求实行分账管理制度,承包人须严格按《中山市水利建设领域

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中水[****]** 号)有关规定 对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承担全面责任:

(1)应当在建设项目动工前,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2)应当在用工之日起 ** 日内为每*位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

(3)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劳动

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4)应当按照“按时结算,及时支付”的原则,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人工资直接支

付到工人的工资个人账户,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

(5)应当跟进建设单位拨款情况,对建设单位不按照约定拨付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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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章 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

1、*般规定

1.1 采用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遵循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的国家标准

及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2、工程量清单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由

福建省永川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编制,复核单位: 中山成诺工程咨询

有限公司

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2.2 本工程量清单的主要编制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的国家标准

(2)、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计价依据及有关计价规定

(3)、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依据:

2.3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及有关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的国家标准等*起阅读和理解。

2.4 本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

款的约定和第*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2.5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已按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的国家标准的要求编制。其项目

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的说明如下:

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包括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编制的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

已公布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公布的项目特征为项目的主要特征或工

作内容,次要的特征或工作内容虽未具体说明,但均已考虑在内)

2.7 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有关说明:

/

2.8 计日工的数量及有关说明:

2.9 暂估价的内容、数量及有关说明:

/

2.**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重要的内容可在此说明)

3、招标控制价说明

3.1 招标控制价

********.** 元。

3.2 招标控制价主要编制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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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3)《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

(4)、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规程、计价依据及有关计价规定

(6)、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

(7、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参考市场价。或招标人能提供

可信、有依据的材料单价。

(9)、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其他依据:

3.3 招标控制价应单独公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3.4 招标人在开标前至少提前 3 日将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

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税金和规费合计以及投标控制价的上下限通知所有投标人。

对涉及有**调整的材料须列明细清单。

3.5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中重要的内容可在此说明)

4 投标报价上限值说明

4.1 投标报价上限值根据《关于进*步加强中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中建通

[****]*** 号)的有关规定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报价上限*览表”设置。

4.2 招标人在开标前至少提前 3 日将投标报价上限值通知所有投标人。

5、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说明

5.1 每*个工程量清单须填入单价和合价,且只允许有*个报价。若没有填入单价和合价的,视为已包

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5.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招标文件和第*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约定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5.3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不得低于招标人公布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5.4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市相关部门的规定计价。

5.5 投标报价应包括材料**明细表或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表。

6、其他说明

6.1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组成及格式按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的国家标准的规定选

用(须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出)。

6.2 若存在以下情况,按废标处理:

(1)投标报价高于投标报价上限价的;

(2)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未按要求单列的;

(3)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低于招标人公布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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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

招标人提供的不*致的;

(5)投标报价中的规费、税金不按规定计算的。

(6)投标报价中的投标总价或各个单项工程总价通过乘以系数或直接增减金额来调整**的。

(7)投标报价中没有综合单价分析表的。

(8)投标报价中没有材料**明细表的。

(9)工程量综合单价分析表的综合单价乘以系数来调整**的。

(**)工程量综合单价分析表的人工费或材料费或机械费乘以系数调整**的。

(**)工程量综合单价分析表的总价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之和相差较大的。(因

计算过程由于小数位*舍*入导致的误差除外)。

(**)暂列金额、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照招标控制价中公布的相应金额报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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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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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章 图纸

1、图纸目录

序号

图名

图号

版本

出图日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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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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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按设计图纸及国家、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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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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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章 投标文件格式

正本(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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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资格标函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交易员:

(签字)

说明:本封面仅供参考,格式由投标人自定,但必须包括工程名称、“正本”或“副本”字样(电子标

书免)、“资格标”或“资格标函”字样、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交易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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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交易员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交易员参加投标的提供);

*、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及相关证明材料;

*、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要求的资料;

*、信用承诺书;

*、投标人认为需要附的其他资料。

注:资格评审资料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资格评审标准”的内容提供,同时可以按满足资格要求对资格标

进行排版调整,不需要重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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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_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_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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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_

(姓名)为我

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_

(项

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建议超过投标有效期,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废

标。)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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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及相关证明材料

*、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要求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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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承诺书

我单位(名称)

统*社会信用代码为:

为维护统*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共

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本企业郑重承诺如下:

*、参与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负责;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

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

*、若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自愿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并通过各级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

*、本《企业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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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认为需要附的其他资料

注:若没有,刚填写“无”或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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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副本)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技术标函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交易员:

(签字)

说明:本封面仅供参考,格式由投标人自定,但必须包括工程名称、“正本”或“副本”字样(电子标

书免)、“技术标”或“技术标函”字样、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交易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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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资料

(*)承诺书;

(*)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配置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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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

根据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要求和内容,我

公司全面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精神及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并作出郑重承诺:

1、工程质量:

2、施工工期:

3、施工安全:

4、文明施工:

5、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班子主要人员:

(保证按合同约定安装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保证按投标文件承诺的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投入到本项目施工现场,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否则作不良行为处

理。)

6、拟投入本项目的机械设备:

(保证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机械设备投入到本项目的施工现场,否则作不良行为处理。)

7、投标有效期:

8、技术标准和要求:

(保证按招标文件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完成本项目,否则作不良行为处理。)

9、、企业承诺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其他

承 诺 单 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交易员) (签字) :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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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配置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项目经理应附注册建造师证、第*代身份证和社保证明原件扫描件;技术负责人应附第*代身份证、

职称证和社保证明原件扫描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执业证或岗位证书(培训证)、第*代身份证和社保

证明原件。

注:1、拟报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必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款规定,否则评审不合格。

2、本人员配置表相关人员配置与投标人在交易系统在线填报的人员配置应保持*致,如出现

不*致时,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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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若没有,则填写“无”或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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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副)本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报价函

(适用于纸质标书,由中标单位中标后按要求提交)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交易员:

(签字)

编制人:

(签字)

说明:本封面仅供参考,格式由投标人自定,但必须包括工程名称、“正本”或“副本”字样(电子标

书免), “投标报价”或“投标报价函”字样、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的交易员签字、编制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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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报价汇总表(其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须在此表中单列)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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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报价汇总表

(其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须在此表中单列)

投标报价汇总表

(适用于纸质标书)

招标人(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含税价):(小写)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

上述报价已经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小写)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

(有效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大于或等于答疑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该部分**的 ***%)

(2)本工程“投标总价”由

项分项工程投标价组成,分别如下:

序号

分项工程名称

投标价(元)

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费

合计(即“投标总价” )

投标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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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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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度
2020-11-26
招标公告
当前公告(详见上方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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