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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城区市人民医院西侧道路(环市东路至华弘学校段)贯通项目招标公告
广东云浮市 招标公告
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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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金额:
***
招标/采购单位:
***
招标联系方式:
何**0766-88****7
代理单位:
***
代理联系方式:
王**0766-84****6
详情部分

云浮市城区市人民医院西侧道路(环市东路至华

弘学校段)贯通项目

(项目代码:****-******-**-**-******)

施工招标文件

招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人:(签字或盖章)

期 :**** 年 9 月

目 录

第*章 招标公告...............................................................................................................................................1 第*章 投标人须知...........................................................................................................................................5 第*章 评分办法(综合评估法).................................................................................................................** 招标文件否决投标条款...................................................................................................................** 第*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章 工程量清单(另册).......................................................................................................................*** 第*章 图纸(另册)...................................................................................................................................*** 第*章 投标文件格式 ............................................................................................................................ ***

第*章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云浮市城区市人民医院西侧道路(环市东路至华弘学校段)贯通项目已由云浮市发 展和改革局以云发改投审〔****〕5 号文批准建设,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市政府统筹解决。招标人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名称:云浮市城区市人民医院西侧道路(环市东路至华弘学校段)贯通项目
    2.2 建设地点: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市人民医院西侧
    2.3 建设内容:拟建道路整体呈南-北走向,道路起点接环市东路,终点接华弘学校,采用支路 标准建设,设计速度 ****/h,沥青路面,道路全长 ***.*** 米,路基宽 ** 米(2.*** 人行道 +0.*** 路缘带+2×3.5 行车道+0.*** 路缘带+2.*** 人行道)。包括:
    (1)道路工程:路基挖土方 **** 立方米,填土方 **** 立方米,沥青路面 ****.** 平方米,人 行道 ****.8 平方米,侧石 ****.** 米,平石 ****.** 米,围墙 ***.** 米,垃圾分类收集点 1 处 等。

    (2)交通工程:路面标线 ***.** 平方米,标识 ** 个,标志牌 8 套等。
    (3)排水工程:设计雨水管全长 *** 米,其中 **** 雨水管长 ** 米,**** 长 *** 米,**** 长 ** 米,**** 管长 *** 米。设计污水管全长 *** 米,其中 ***** 污水管长 *** 米,***** 污水管长 *** 米。
    (4)照明工程:新建 6 米灯杆 ** 根,** 米*头灯灯杆 1 根。灯具为 ****** 灯 ** 盏,****** 灯 3 盏,照明拉线井 7 座等。
    2.4 招标范围:按照云浮市城区市人民医院西侧道路(环市东路至华弘学校段)贯通项目的图 纸内容,具体工程项目内容按工程量清单。
    2.5 工期要求:*** 个日历天内完成。(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开工报告批准日期为准)2.6 承包方式:包施工、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相关工程配合服务。
    2.7 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8 招标控制价:*******.** 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或以上资 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状态。
    3.4 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处于***内。
    1
    3.5 投标人须按云建通〔****〕** 号文《云浮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云建市〔****〕** 号文有关规定办理信用管理登记,并提供“云浮市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最新月度企业信用 评价等级或相关信用信息网页截图(或网页)打印件(信用等级 B 级或以上)。
    3.6 投标人近 3 年内(从发布招标公告当日往前顺推*年)不得发生以下情况:①重大工程质量问 题,或重大安全事故,或围标串标,或骗取中标,或提供虚假投标材料,或严重违约等违法违纪行 为(严重违约情况、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均以司法仲裁机构或行政主管部门等出具的认定文件为准):②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令取消、暂停、禁止参与投标且在处罚***内。【特别提示:投标人无论在 何地受到处罚,只要在处罚期内,投标人如被查实有以上违法违纪行为的,除投标按无效处理外,其投标行为还须按“提供虚假投标材料”上报相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该保证金不予退还。】3.7 广东省以外的投标人,须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 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 号文)的规定,提供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网页打印件。
    3.8 投标人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须提供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网页截图或网页打印件。
    3.9 施工项目负责人
    施工项目负责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级或以上建造 师注册证书;具备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信息系统的信息打印件,广东省外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级注册建造师 资格,且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信息系统”中打印的证明材料。

    3.**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采用综合评估法(*** 分制),投标人须符合本招文的资格后审 资格。
    3.** 单位负责人为同*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项目的工程投 标。
    3.** 提供对参与本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交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获奖、人员、财务、社保、纳税、各类证书等)的真实性、有效性签署的承诺 书。(格式见投标文件中第*章投标文件格式*、承诺书)
    4. 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在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服 务平台(网址 *****://****.*****.***.**/******/)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文件等附件。4.2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前到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好企业信用信息库录入并网上公示,同时投标人必须在交易系统中填写投标信息。
    2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线下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 年 ** 月 ** 日 9:** ,地点为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城中路 *** 号************楼交易大厅)。
    5.2 线上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 年 ** 月 ** 日 9:**,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 文件。
    5.3 线下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书,招标人将予 以拒收。
    5.4 线上逾期上传的招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发布。相关后续 信息将在、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
    7. 注意事项
    根据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云公资办〔****〕5 号、〔****〕3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该 项目试运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人参与投标需于开标前在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点击填 写投标信息,下载招标文件,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制作完成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到电子交易平 台。电子版投标文件制作过程中,如有技术问题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每天 8:**-**:**,**:**-**:**,联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7.1 投标文件软件下载地址:*****://****.*****.***.**/******/;
    7.2 投标保证金转入系统生成的子账号;
    7.3 系统环境要求:**** 以上操作系统、*** 极速浏览器(版本 ** 或以上,极速模式),具体 操作请查看交易指南,有技术问题请致电 ****-*******:
    *****://****.*****.***.**/******/******?********=**&***;********=******&***;**=************ ********************;
    7.4 投标单位需用单位的 ** 锁生成电子投标文件并上传,电子开标需要携带非加密电子投标文 件到现场,以应对解密失败情况;
    7.5 项目试运行采取线上与线下(纸质)并行的方式,交易结果以线下(纸质)为准。采用试 运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项目,项目招标代理和投标单位需按相关要求制作电子招标投标文件并成 功上传至信息化平台。

    7.6 参与电子投标,可能会出现未知的风险,存在的*切问题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7.7 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出现的问题可在上班时间联系公告中载明的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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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温馨提醒
    1、请各投标人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下文简称“新冠肺 炎”)疫情防控部署相关的防控工作文件及***********近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疫情 防控措施的通告》等相关通知严格执行。
    2、由于测温和登记通道排队人数可能较多,请各相关人员务必做好形势评估,建议提前半个小 时以上到达现场。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时间不计入开标评标签到时间。
    9.联系方式
    招标人:***********
    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星岩*路 ** 号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城中路 *** 号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监督部门:云浮市云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
    交易服务机构:***********
    联系电话:****-*******

    期:**** 年 9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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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
    1.1招标人名称 :***********
    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星岩*路 ** 号 联系人:***
    电话:****-*******
    1.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城中路 *** 号*楼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1.3项目名称云浮市城区市人民医院西侧道路(环市东路至华弘学校段)贯通项目
    1.4建设地点项目位于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市人民医院西侧
    1.2.1资金来源由市政府统筹解决
    1.2.2出资比例***%
    1.2.3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按照云浮市城区市人民医院西侧道路(环市东路至华弘学校段)贯通项目的 图纸内容,具体工程项目内容按工程量清单。
    1.3.2工期要求总工期为 *** 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开工报告批准日期为准)
    1.3.3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 誉
    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 2. ..
    3. 0 效状态。
    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处于有效 期内。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如有)、投标人代表* 代身份证。
    4.投标人须已按云建通〔****〕** 号文《云浮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 法》、云建市〔****〕** 号文有关规定办理信用管理登记,并提供“云浮 市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最新月度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或相关信用信
    5
    息网页截图(或网页)打印件(信用等级 B 级或以上)。
    5.广东省以外的投标人,须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 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 号 文)的规定,提供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专栏关于投标人进粤企业及人员信息录入的网 页打印件。
    6.投标人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须提供在“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的网页截图或网页打印件.
    7.投标保证金转账或电汇单原件(如采用网上银行转账的,需打印电子 回单),或投标保函原件,或投标保证保险原件。
    8.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条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或以上资质。
    9.人员要求:
    (1)施工项目负责人(1 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拟派项目负责人须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级或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具备项目负责人的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信息系统的 信息打印件,广东省外建筑施工企业须具备*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持有效的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信息 系统”中打印的证明材料。

    (2)项目技术负责人(1 人):具备有效的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 上职称证书及企业聘书(***内)。
    (3)安全员(1 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C 类)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明信息打印件(***内)。
    (4)施工员(1 人):住房和建设领域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有效 期内)。
    (5)质量员(1 人):住房和建设领域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有效 期内)。
    (6)材料员(1 人):住房和建设领域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有效 期内)。
    (7)机管(械)员(1 人):住房和建设领域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内)。
    (8)资料员(1 人):住房和建设领域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有效 期内)。
    备注:项目管理班子所有人员均须在“云浮市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
    6
    台”注册并通过审核。
    **.***求:
    1)投标人没有处于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况等;2)投标人未被区级或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明令取消、暂停、禁止参与投 标 且在处罚***内。

    [特别提示:投标人无论在何地受到处罚,只要在处罚期内的,都无资 格参加投标]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不得参加同*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招标项目投标。

    拟派施工项目管理班子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项目的投 标,如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均中标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 人隐瞒中标项目获取中标的,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查处。
    1.4.2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
    1.5费用承担和设 计成果补偿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1.6.1踏勘现场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7.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7.2投标人提出问 题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 天前
    1.7.3招标人澄清的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 天前
    1.8分包不允许
    允许
    1.9偏离不允许
    □允许
    2.1.1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在规定时间发出的补充通知和补充答疑文件等。
    2.1.2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7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1.3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 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2.2.1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 天前。
    2.2.2投标截止时间**** 年 ** 月 ** 日 9 时 ** 分(北京时间)
    2.2.3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澄 清的时间以、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的时间
    2.3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修 改的时间以、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的时间
    3.1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的补充、修改资料。
    3.2.1最高投标限价经由财政审核部门审定的招标控制 为基础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形式报价。
    本项目建筑和安装工程费招标控制 价=工程量清单报价)
    有效投标报价范围为: 不大于最高 位,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3 价均为无效投标报价。

    2.1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清单综合单价计价方式计价。
    2.2 执行固定单价合同,中标人所
    合同价,报价书的工程量综合单价不可 2.3 本工程的招标控制价作为最高
    废标。其中招标控制价相应费用如下:
    价作为最高投标
    价: *******.
    投标限价为有效 位*舍*入) ;
    规范》 (*****
    报的工程量清单 调整,将作为该 拦标价,超出最
    限价,以招标控制
    ** 元。(说明:投标
    投标报价(以元为 不在此范围的投标
    **-****),以工程
    总报价作为该项目 项目的结算单价。高拦标价的报价视

    标报




    工程名称最高报价值(元)绿色施工安全防 护措施费(元)
    云浮市城区市人民医院西侧道路(环 市东路至华弘学校段)贯通项目-道 路工程*******.********.**
    云浮市城区市人民医院西侧道路(环 市东路至华弘学校段)贯通项目-交 通工程*****.******.**
    8
    云浮市城区市人民医院西 侧道路(环市东路至华弘 学校段)贯通项目-照明工 程****.**//
    3.2.3投标保证金1.投标担保金额:¥ ****** 元(大写:***元整)。
    2.缴纳时间: **** 年 ** 月 ** 日 9 时 ** 分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3.缴纳方式(可采用如下任*方式):
    (1)方式*:银行转账。由***********代收退本项目采取银 行转账方式提交的投标担保。具体缴纳要求如下:①投标人参与投标须于开 标前在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电子交易平台填写投标信息,下载招标 文件,投标成功后按照平台生成的保证金子账户,于规定时间前将投标保证 金汇入该子账户。②投标担保不采用直接存款或缴纳现金的方式,必须从投 标人基本账户按要求转出,转账单(或电汇单)注明“ 云浮市城区市人民
    **
    医院西侧道路(环市东路至华弘学校段)贯通项目投标保证金 ”字样(如 转账单的备注内容有字数限制,可缩写)。③未按要求汇入子账号的视为未 缴纳保证金。④开标时带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基本账户证明的复印件、银 行转账单回执备查。
    (2)方式*:投标保函。开具保函的银行、担保公司须符合《关于商业银 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开展建筑市场相关业务实行清单管理的通知》(云 建市〔****〕** 号)的要求,并在***********公布的最新*期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名录公示中。投标保函须为无条件且不可撤 销,***不得少于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保函的复印 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函原件须在投标截止前单独密封 与投标文件*起递交给招标代理或招标人。
    (3)方式*:保证保险。提供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须符合《关 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开展建筑市场相关业务实行清单管理的通 知》(云建市〔****〕** 号)的要求,并在***********公布的 最新*期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名录公示中。保证保险不得为*般 保证保险,须为无条件见索即付类型保证保险且不可撤销,,***不得少 于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保证保险的复印件,并作为其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保险原件须在投标截止前单独密封与投标文件 *起递交给招标代理或招标人。
    (4)方式*:电子保函。为了减轻投标人负担、提高投标保证金缴纳的便 捷性、保密性,进*步优化云浮市营商环境,鼓励投标人通过“云浮市公共 资源交易电子保函平台”提交投标保证金。“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 平台”提供的电子保函均符合《关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担保机构开展 建筑市场相关业务实行清单管理的通知》(云建市〔****〕 ** 号)的要 求。电子保函须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不得少于投标文件的***,电子保函在开标会现场查验后下载打印,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无需装 订入投标文件。
    4.开标会公布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情况:
    (1)由交易服务机构公布采用方式*、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的投标人名 单。

    采用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须已按时到账,不按要求到账的其投标文件 不予评审,退还时按投标人名称与转出账户退还。
    采用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云浮市公共资源 交易电子保函平台”购买并成功出函;未成功出函的其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
    由招标代理或招标人宣布采用方式*或方式*递交投标担保的接受情况,未 递交或未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其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5.投标人以方式*、方式*、方式*提交投标保函、保证保险或电子保函进 行投标担保的,如出现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的行为, 招标人 有权向投标人提供担保单位提出与担保金额等额的索赔,投标人 不得有异 议。
    6.对方式*的投标保证金,交易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将投标保证金退回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由银行自行结算。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起 ** 日内和中 标人签订 合同,中标人应于书面合同签订后 3 日内通过交易平台的“合同签署”功 能上传合同扫描件。交易中心如在 ** 日内未在平台收到中 标人的合同扫 描件且未收到招标人书面函件,无特殊情况的,交易中心将在 ** 日期满 5 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候选人及中标人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由银行自行结算*并退回。
    7.对方式*、方式*的投标担保,由招标人保管投标担保原件并在投标有效 期内退回。
    3.3.1投标******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计起)
    3.4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3.5近年发生的诉 讼及仲裁情况/
    3.6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允许,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见附表*“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评 审方法见第*章“评标办法”。
    3.7.1签字和盖章要 求1.投标文件内容按格式本身要求签名盖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所有投标文件密封包装袋(盒、箱)的封面应加盖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3.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 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7.2投标文件份数1、投标人提交的线下投标文件共 1 包,具体如下:纸质版商务文件(含报价文件):1 份正本、4 份副本。
    纸质版技术文件:1 份正本、4 份副本。
    电子文件:2 张电子光盘,光盘内包含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含商务文件、报价文件及技术文件)的签字盖章后的 *** 格式,内容不得进行任何删减。注:副本可以是正本按要求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但必须清晰可辨;当副本
    **
    与正本不*致时以正本为准。
    2、线上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制作好 *** 格式的投标文件,在云浮市公共资 源交易服务平台后台的“在线投标”功能模块中进行上传以及签章,在线投 标后平台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存储。投标电子文件请投标人拷贝*份到开 标现场备用。
    3、其他要求:
    (1)当线下投标文件和线上投标文件不*致时,以线下投标文件的评审结 果为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 号《招标公告和公 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粤发改稽察〔****〕*** 号等文件规定,本项目将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商务文件(即光盘内的商务 文件)。
    3.7.3装订要求1、正本、副本分册装订(** 幅面装订,大型图表可使用 ** 规格),装订应 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1封套上写明投标文件包装袋(盒、箱)封
    书写方法(标签样式)
    施工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云浮市城区市人民医院西侧道路(环市东路至华弘学校段)贯通 项目
    招标人:***********
    **** ** ** 9 **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投 标 人:(盖章)
    5.1开标时间和地 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致
    开标地点:同线下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致
    5.2投标人出席开 标会的特定人 员要求交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须持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身 份证明书、*代身份证,均需原件)到场参加开标会。
    5.3开标程序密封情况检查:由招标人、投标人代表、见证监督单位共同检查各投标文件 的密封、标记等情况。
    开标顺序:
    1、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 参加。参加开标人员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时间规定,宣布投标截止,停止接收投标文件。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封闭开标现场,除工作人员外,各投 标人代表等人员只出不入。所有参加开标人员通讯工具均交由交易中心代 管,开标结束后领回。确需打电话的应经交易中心批准,且指定录音电话打 出。招标人代表、监督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人员、交易中心工作 人员,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留在开标现场,其它人员离开开 标现场。
    3、当众宣读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与参加开标的单位、人员名 单(按签到表)。
    4、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开标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对各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5、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 见》(国办函〔****〕** 号)、***********发布《关于取消核 验投标人资格审查证件及证明资料原件的通告》的有关规定,本次招标开标 过程中,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共同当众查验投标人必须提交的以下资料:由 法定代表人投标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如由授权代表人 投标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人身份证(纸质 版资料均为原件,且只需提供到场开标人员的身份证原件)符合性审查 。
    6、对投标文件作符合性检查及开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交易服务 机构、监督单位以及投标人代表共同检查:各投标文件的投标担保是否到账 或检查银行投标保函(或保证保险)原件及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等情况对 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确认无误后当众依次开启。
    由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正副本份数、投标保证金递交情 况、投标报价及其它内容进行符合性检查;对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当众宣读投标人投标文件正本报价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对符合
    **
    性检查不及格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据实记录,并交评标委员会处理。7、投标文件送达评标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介绍本工程的基本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有关招投标的法规对各投标人的符合开标 程序检查的投标书进行封闭评审。
    8、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并对评标结果予以公示。
    9、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评 审。
    5.4其他说明1、对要求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原件审查的,可提供原件 或有*维码查询的复印件进行审查。
    2、严禁施工企业带资承包。
    6.1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1.评标委员会构成: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委等*部委**号令规定,开标 前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或以上单 数。
    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名
    7.2中标候选人公 示媒介、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站上公示*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中标人发出经交易中心见证的中标通知 书。
    7.3履约担保和支 付担保1、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前,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为工程合 同价的 5%;
    2、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的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工 程合同价的 5%;
    3、履约担保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前,由中标人转账至招标人和中标人共同协 商的第*方监管账户,或将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的相关 资料交由招标人保管;
    4、支付担保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前,由招标人转账至招标人和中标人共同协 商的第*方监管账户,或将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的相关 资料交由招标人保管;
    5、在合同***内,中标人不按承诺的质量、工期,以及合同约定的履行 合同的,招标人可没收中标人履约担保;因招标人原因,招标人单方面中止 合同的,应双倍向投标人返还履约担保;
    **
    6、履约担保、支付担保可采用*下任*方式:①银行担保;②工程保证保 险、工程担保;③现金担保;
    7、开具保函的银行及提供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须符合《关于商 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开展建筑市场相关业务实行清单管理的通知》(云建市〔****〕 ** 号)、《关于云浮市试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建市〔****〕** 号)的要求,并在***********公布的最新*期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 构名录公示中。
    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8.1电子招标投标□否;
     是,具体要求:
    根据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云公资办〔****〕5 号、〔****〕3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该项目试运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人参与投标需于 开标前在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点击填写投标信息,下载招标文件,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制作完成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到电子交易平台。电子 版投标文件制作过程中,如有技术问题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每天 8:**-**:**,**:**-**:**,联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8.1 投标文件软件下载地址:
    *****://****.*****.***.**/******/;
    8.2 投标保证金转入系统生成的子账号;
    8.3 系统环境要求:**** 以上操作系统、*** 极速浏览器(版本 ** 或 以上,极速模式),具体操作请查看交易指南,有技术问题请致电 ****-*******:
    *****://****.*****.***.**/******/******?********=**&***;********=B *****&***;**=********************************;
    8.4 投标单位需用单位的 ** 锁生成电子投标文件并上传,电子开标需 要携带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到现场,以应对解密失败情况;
    8.5 项目试运行采取线上与线下(纸质)并行的方式,交易结果以线下(纸质)为准。采用试运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项目,项目招标代理和投标 单位需按相关要求制作电子招标投标文件并成功上传至信息化平台。

    8.6 参与电子投标,可能会出现未知的风险,存在的*切问题由投标单 位自行承担;
    8.7 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出现的问题可在上班时间联系公告中载明的交易 中心。
    **
    9.1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1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 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或 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人。
    **.2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致,构成合 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 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 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组成文件中就同*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 *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致的, 以形成时间在后 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3可采用在云浮市住建部门备案的金融机构提供工人工资保证金的担保。
    **.4绿色建筑等级:*星级或以上
    **.5工人工资支付 保证金和工人 工资支付分账 管理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 号)、《工程建设领 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 号)、《工程建 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 ** 号)、《云浮市建筑施 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事实施细则》、《关于落实建设领域 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的通知》(云建市[****]** 号)、《云浮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云府办[****]** 号)、《关于进*步落实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 管理制度的通知》(云建市[****] ** 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关于建设工程领 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 号)、《关于调 整云浮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人工费用拨付有关事 项的通知》(云人社发[****]**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6安全生产责任 险和工伤保险1、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应急 规[****]2 号),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 号)、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 险工作的通知(云建通〔****〕** 号)执行。
    2、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 [****]** 号)执行。
    **
    **.7建设工程施工 扬尘污染防治 措施和用工实 名管理承包人须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 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通知》(粤办函〔****〕*** 号)、《广东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 建电发〔****〕** 号)、《***********关于建筑施工扬尘整治“*个 ***%”和“*个*”措施标准的公告》、《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用过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1 号)、《云浮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 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府办〔****〕** 号)、《广东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4 部门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1 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施工防扬尘污染和用工实名 管理工作。
    **.8严禁施工企业 带资承包根据《云建市〔****〕** 号***********关于云浮市建筑工 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要求的通知》规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得以施工企业 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
    **.9施工过程结算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市〔****〕*** 号)和《***********关于云浮市建筑工程施工招 标文件有关要求的通知》(云建市〔****〕** 号)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 双方可根据项目实际完成工程实施阶段建设及办理阶段结算(施工过程结 算),依据工程进度节点,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或标志性节点形象工程的价 款进行的计算、调整、 确认和支付,可分段办理验收、结算等手续。
    **.**工程质量保证 金保证金额为施工结算总费用的 3%
    **.**串通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 ** 条有下列情形之* 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 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 ** 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视 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 ** 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属 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 息;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工人工资支付 专用账户承包人应单独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关于 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 号)、《关于调整云浮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人工 费用拨付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社发[****]** 号)的规定做好专用账户管 理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工人工资发放工作。
    根据本工程预算,人工费用约占合同造价的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 支付工程款时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足额支付到承包人开设的工资 支付账户。
    本工程开工后,承包人每月月底按“工人工资支付协议”的约定,在工 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工人工资。
    **特别说明本招标文件内所引用的通知、办法、规定等有关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 *致的,以成文时间在后的为准。
    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如有新文件发布或施行等,则按最新发布文 件的要求执行
    注:本《投标人须知***》是招标文件重要内容的摘录、补充或细化,如有与招标文件正文内容
    不*致,应以本表内容为准;特别是补充或细化条款,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否则责任自负。
    **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 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
    1.2 资金来源、资金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1.2.2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4)***求:见投标人须知***;
    (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 人须知***;(6)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7)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8)施工机械设备:见投标人须知***;
    (9)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 1.4.2
    表的要求。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个法定代表人的;(**)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 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规 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 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 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投标文件格式;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 2.2.1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 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 天前在云浮市公共资 源交易服务平台、上予以公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 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 天,招标人可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 ** 天前,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广东省招 标投标监管网上同时公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 止时间。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由书面投标函部分、书面商务部分、电子文件组成 3.2 书面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3.2.1 封面
    3.2.2 投标函(见格式)
    3.2.3 投标函附录
    3.2.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见格式)
    3.2.5 授权委托书(如有)(见格式)
    3.2.6 承诺书
    3.2.7 投标保证金
    3.2.8 资信与业绩资料
    3.2.9 拟投入本项目班子人员简介
    3.2.** 施工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签名确认表
    3.2.** 需要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3.2.** 承包人实施方案

    **
    3.3 书面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3.3.1 封面(封面由在投标人单位注册且年检合格的造价师(员)签名或盖注册章)3.3.2 投标报价说明
    3.3.3 投标总价封面
    3.3.4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3.3.5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3.3.6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3.3.7 其他项目清单和计价汇总表
    3.3.8 暂列金额明细表
    3.3.9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3.3.**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览表
    3.4 投标报价
    3.4.1 投标人应按第*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

    3.4.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4.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清 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
    3.4.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 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中载明。
    3.4.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3.5 投标***
    3.5.1 除投标人须知***另有规定外,投标***为 *** 天。

    3.5.2 在投标***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 任。
    3.5.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 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6 投标保证金
    3.6.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6.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6.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6.3 交易服务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回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 人。招标人应当在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 ** 天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于书面合同签订当 日将该信息报告交易服务机构。如招标人未向交易服务机构告知签订书面合同信息的,交易服务机
    **
    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 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回中标候选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退 还或者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从其规定。
    3.6.4 有下列情形之*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7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 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 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8 投标文件的编制
    3.8.1 投标文件应按第*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 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8.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 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8.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 字或盖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 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 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3.8.4 投标文件正本*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致时,以正本为准。
    3.8.5 投标文件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 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
    4.2.3 除投标人须知***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 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 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 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 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地点公 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 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最终以综合总得分最高前 3 名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 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 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审。第*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确定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日内 向中标人发出经交易中心见证的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前,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 5%;7.4.2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向中标 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 5%;
    7.4.3 履约担保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前,由中标人转账至招标人和中标人共同协商的第*方监管 账户,或将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的相关资料交由招标人保管;
    7.4.4 支付担保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前,由招标人转账至招标人的中标人共同协商的第*方监管 账户,或将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的相关资料交由招标人保管;
    7.4.5 在合同***内,中标人不按承诺的质量、工期,以及合同约定的履行合同的,招标人 可没收中标人履约担保;因招标人原因,招标人单方面中止合同的,应双倍向投标人返还履约担 保;
    7.4.6 履约担保、支付担保可采用*下任*方式:①银行担保;②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③现金担保;
    7.4.7 开具保函的银行及提供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须符合《关于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担保机构开展建筑市场相关业务实行清单管理的通知》(云建市〔****〕** 号)、《关于云浮

    **
    市试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建市〔****〕** 号)的要求,并在***********公布的最新*期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名录公 示中。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人少于 3 个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 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 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

    **
    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章“评标 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工作 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投诉。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
    **.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 人须知***。
    **
    附件*、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投标人名称):
    云浮市城区市人民医院西侧道路(环市东路至华弘学校段)贯通项目招标的评标委员 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说 明: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分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单位章)
    日期:
    **
    附件*、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云浮市城区市人民医院西侧道路(环市东路至华弘学校段)贯通项目招标的评标委员 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
    明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
    附件*:中标通知书
    采用***********或其它符合规定的的格式
    第*章评分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报价唯*只能有*个有效报价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2.1.2 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符合第*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进粤登记符合第*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 权委托证明书(如有)、投 标人代表*代身份证符合第*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求符合第*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转账或电汇单原 件(如采用网上银行转账
    的,需打印电子回单),或 投标保函原件,或投标保证 保险原件
    符合第*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云浮市智慧建筑管理信息 服务信息平台”信用评价截 图符合第*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 页截图符合第*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人员要求符合第*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还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 准工期符合第*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 定
    质量标准符合第*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 定
    投标***符合第*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 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章“投标人须知”***第 3.2.3 款规 定
    投标报价符合第*章“投标人须知”第 3.2.1 项规定,第 3.2.2 项规定,报价不得高于相应项目招标控制
    承诺书符合第*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条款号条款内容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资信业绩部分:**分实施方案:**分投标报价:**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 算方法评标基准价确定:
    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及算术性修正后,各有效投 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A,其中,计算评标基准价时,当有 效投标人少于或等于5家时,A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当有 效投标人大于5家时,A为去掉*家最高的投标报价和*家最低的投标报 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范围为招标控制价的0%-***%(含界值),下浮 率不在此范围的投标报价均为无效投标报价(以*分比为单位,精确到 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3位*舍*入)。
    2.2.3偏差率工程费偏差率 = ***% ×|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工程费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分标准
    2.2 .4(1)资信业绩 评分标准(满 分**分)1、业绩评审(满分9分)
    (1)自****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投标人承接过的市政道路 类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金额≥****的工程项目,每项得3分。本项最高得 9分。

    注:①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关键页、验收证明文件复印 件、“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网页截图或 网页打印件作证明资料,不提供不得分。
    ②合同金额以签订的施工合同金额为准(时间以合同时间为准)2、企业荣誉评审(满分**分)
    (1)自****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为止,投标人承接的项目获 得过市级或市级以上行业协会颁发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奖”,每个得3分,本项最高可得3分。

    注:①时间以获奖证书或证明文件(含公示文件)的颁发时间为 准,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证明文件(含公示文件)复印件作证明材料,不 提供不得分。
    ②如获奖证书由协会颁发的,该协会必须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
    **
    立,否则该获奖不得作为加分依据。协会登记成立的查询网址为:“中 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并 在投标文件提供查询协会登记的网页截图或网页。
    (2)根据投标人在“云浮市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公布的 最新月度信用评价公示等级进行评审:
    信用等级评定为*** 级或以上的的得6分;信用等级评定为**级的 得3分;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得1分,其它情况本项不得分。本项最高 得6分。

    注:投标文件提供网页截图或网页打印件作为得分评审依据。
    (3)投标人依法纳税并被国家税务部门评定为“纳税信用A级纳税 人”的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
    注:提供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公告栏网页截 图或网页打印件作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3、财务状况(满分6分)
    投标人在****~****年的*个年度中,资产负债率均低于**%的,得6分;期间资产负债率只有*个年度超过**%(含**%)的,得3分;期间资产负债率有*个年度超过**%(含**%)的,得1分;期间资产 负债率*个年度均超过**%(含**%)的,不得分。

    资产负债率计算公式:
    资产负债率X=期(年)末负债总额/期(年)末资产总额×***%。

    注:本项最高得6分。须提供*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作证明资 料。
    2.2.4(2)实施方案评分 标准(满分** 分)项目组织机构及施工 方案(满分 5 分)根据投标人对项目组织机构、施工方案的 针对性、具体性、合理性、可行性予以评分。
    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 措施(满分 4 分)根据投标人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的针 对性、具体性、合理性、可行性予以评分。
    **
    安全、文明施工、环 保措施、质量保证措 施(满分 4 分)根据投标人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措施、质量保证措施的针对性、具体性、合理性、可 行性予以评分。
    评分说明:投标人之间横向比较评分,实施方案各项评分内容得分 不低于其权重分的 **%,如实施方案缺项漏项的,则该项评分内容得 分为 0 分。实施方案不编制的得分为 0,但不构成废标条件。
    2.2.4(3)投标报价评分 标准(满分** 分)工程费投标报价的得分按下式计算:
    F = ** -∣各投标人的偏差率∣×C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系数为 C(C 取值为 **)。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3 位*舍*入,当计 算得分&**; 0 时,按 0 分计。
    注:投标人应提交与评分标准相关的各项证明材料复印件装订进投标文件,不符合条件或 无提交上述复印件、或复印件关键信息模糊不清、或复印件无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不计 分,相应评分条款将不得分。招标人保留对参加投标人进行澄清、抽查和现场考察的权 力,若发现投标申请人的虚假、假报材料行为,将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已中标的没收 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并逐级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因此造成招标人损失的,保 留向该投标人索赔的权利。
    **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
    (2)承包人实施方案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3)投标报价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
    (2)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 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 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任何*种情形的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 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 正的**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的,评标委员会应 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 合评估得分。评标办法***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审有特殊规定 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 2.2.4(2)得分 A ;
    (2)按本章第 2.2.4(3)得分 B ;
    (3)按本章第 2.2.4(4)得分 C ;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位“*舍*入”。

    3.2.3 投标人得分 = A + B + 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 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 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 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 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 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 进*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章“投标人须知”***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 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
    招标文件否决投标条款
    声明:招标人在本表中集中载明可能导致否决投标的条款,投

    标人应仔细阅读并理解本招标文件相应条文,否则责任自负。
    条款号条款名称条款内容
    1.3.2计划工期详见投标人须知“1.3.2 计划工期”条款
    1.3.3质量标准详见投标人须知“1.3.3 质量标准”条款
    1.4.1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1.4.1 投标人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条款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投标人须知***“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条款
    3.2.1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 算方法详见投标人须知***“3.2.1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条款
    3.2.2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3.2.2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条款
    3.2.3投标保证金详见投标人须知“3.2.3 投标保证金”条款
    3.7.1签字或盖章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3.7.1 签字或盖章要求”条款
    3.7.2投标文件份数详见投标人须知***“3.7.2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条款
    3.7.3装订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3.7.3 装订要求”条款
    4.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详见投标人须知***“4.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条款
    5.3开标程序详见投标人须知***“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5.3 开标程序”条款
    2.1.1形式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2.1.1 形式评审标准”条款
    2.1.2资格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2.1.2 资格评审标准”条款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条款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详见评标办法***“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条款
    2.2.3(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详见评标办法***“2.2.3(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条款
    5投标人承诺书详见投标格式*
    **
    第*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制定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
    第*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云浮市城区市人民医院西侧道路(环市东路至华弘学校段)贯通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致,共同达成如下协 议: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云浮市城区市人民医院西侧道路(环市东路至华弘学校段)贯通项

    2.工程地点: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市人民医院西侧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云发改投审〔****〕5 号
    4.资金来源:建设资金来自市政府统筹解决
    5.工程内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拟建道路整体呈南-北走向,道路起点接环市东路,终点接华弘 学校,采用支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 ****/h,沥青路面,道路全长 ***.*** 米,路 基宽 ** 米(2.*** 人行道+0.*** 路缘带+2×3.5 行车道+0.*** 路缘带+2.*** 人行 道)。包括:
    (1)道路工程:路基挖土方 **** 立方米,填土方 **** 立方米,沥青路面 ****.** 平方米,人行道 ****.8 平方米,侧石 ****.** 米,平石 ****.** 米,围墙 ***.** 米,垃圾分类收集点 1 处等。

    (2)交通工程:路面标线 ***.** 平方米,标识 ** 个,标志牌 8 套等。
    (3)排水工程:设计雨水管全长 *** 米,其中 **** 雨水管长 ** 米,**** 长 *** 米,**** 长 ** 米,**** 管长 *** 米。设计污水管全长 *** 米,其中 ***** 污水管长 *** 米,***** 污水管长 *** 米。
    (4)照明工程:新建 6 米灯杆 ** 根,** 米*头灯灯杆 1 根。灯具为 ****** 灯 ** 盏,****** 灯 3 盏,照明拉线井 7 座等。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日(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开工报告批准日期
    **
    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年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 期天数不*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元);
    元);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2.合同**形式:单价合同

    *、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元)。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 或盖章。
    *、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 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 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工程 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日签订。
    *、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云浮市云城区签订。
    **、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份数
    本合同*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地 址:云浮市区星岩*路 ** 号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廖政望 委托代理人:邓文明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真:****-*******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号:号:
    **
    第*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1. *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 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专用合 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 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 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 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 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 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 写并标明**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 工程预算文件。
      1.1.1.**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 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 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 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 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 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 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 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 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 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 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 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 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 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 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 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 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 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 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 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 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 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 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 时。
      1.1.5 合同**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 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 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 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 中的*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调整 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星工作或需 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 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 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 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 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 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 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 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 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 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 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 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 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 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 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 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 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套完整的图纸和承 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 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 和送达地点。因*方(受送达人)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拒不提供联系信息、联系 信息变更未及时告知另*方(送达人)、或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文书未能被受送 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寄出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公证机构均可按本合同的联系方式向受送达方发送各类诉讼、仲裁文书以 及其他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受送达方拒收的,则各类诉讼、仲裁文书以及其他法律 文书退回之日或被拒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受送达方拒收的,送达人可 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相关(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 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 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 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 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 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 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交通运输
      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 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 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 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 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 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 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 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 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 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 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 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词的涵义包括 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 辆”*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 知识产权
      **
      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 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 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 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 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方。
      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 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 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 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方。
      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方的知识产权。承包 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 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 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 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 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 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方。
      1.**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 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 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 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 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 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 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 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 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 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 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 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 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 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 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 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 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 面通知后 **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 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 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管理协议
      **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管 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 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 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 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 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 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 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 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 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 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
      **
      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 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 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 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 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 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 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 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 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 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 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 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 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 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次更换通知的**天内 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 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 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 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 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 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 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 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 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 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 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 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 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 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 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 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 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名有经验 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 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 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 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 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 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 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 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 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 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 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 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 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 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 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 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 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 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 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 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 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 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 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 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 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 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 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小时书面通知承包 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 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 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 在发出口头指示后**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 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 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 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 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 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 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 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 达成*致,不能达成*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 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方合 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
      **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 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 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 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 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 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 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 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 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 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

      **
      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 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 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 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 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 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 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 小时向 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 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 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 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 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 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 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 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 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 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 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 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 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
      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 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 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 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 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 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 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 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 过*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 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 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 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 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 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 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 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 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 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 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 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 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 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 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 的**%,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 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 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 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 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 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 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 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 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者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 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 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 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 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 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 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 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 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 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 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 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 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 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 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 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 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 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 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 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 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 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 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 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 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 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 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 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 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 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
      **
      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 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 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 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 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 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 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 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 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 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 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 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 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条〔变 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 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 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 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 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 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2.1项〔承包人 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 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 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 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 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 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 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 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 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 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 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 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 施工〕及第 **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3 项〔因发 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 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 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 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 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 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 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 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 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 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 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 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 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 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 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小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 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款〔发包人违约〕约 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 工程设备到货前**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 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 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 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 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 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 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 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 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 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 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 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 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 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 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 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 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 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 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 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 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 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 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 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及 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 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按 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 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 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 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 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 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 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 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 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 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 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 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 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 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 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 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 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 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 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 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 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 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 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 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 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 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 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 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 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3 变更程序
      **.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 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 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 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 发出变更指示。

      **.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 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 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4 变更估价
      **.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 的单价认定;

      **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 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 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 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 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 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天内 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 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调整应计入最近*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 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 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 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 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调整按照第**.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 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 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 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 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 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 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 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 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 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 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 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 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 天通知 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 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 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 当在收到申请后 **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 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 存。

      **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致后,可 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 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 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 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 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 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 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 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 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调整
      **.1 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 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种方式对合同**进 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指数进行**调整。

      (1)**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波动影响合同**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 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
      PPABF **BF **BF **BF **
      1
      01F **2F **3F **nF **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差额;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 括**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 他金额已按现行**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 ;B 2 ;B 3 ...... B 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
      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 **;F **;F **...... 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
      期最后*天的前 **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指数;
      F **;F **;F 0 3 ...... 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
      子的**指数。
      以上**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指数及其来 源在投标函附录**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数,无前述价 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指数计算。实际**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 **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指数中较低的*个 作为现行**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波动影响合同**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 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 **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 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 等文件调整合同**,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按以下风 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的: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 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 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的: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 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 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的: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 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 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
      **
      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 整合同**。
      前述基准**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 的**,该**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 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 款〔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 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致的,由总监理 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计量与支付
      **.1 合同**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种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计算、调 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 围以外的合同**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款〔市场价 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 进行合同**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 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 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按 第**.1款〔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2款〔法律变 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形式。

      **.2 预付款
      **.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 织施工队*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 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 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 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 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 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3 计量
      **.3.1 计量原则
      **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 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 日至当月 **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 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 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 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 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 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 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 **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 日至当月 **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 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 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 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 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 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 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3.4 项〔总价合同 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3.6 其他**形式合同的计量
      **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4 工程进度款支付
      **.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 计量周期保持*致。

      **.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 **.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 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 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 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 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和提交程序。

      **.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 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 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 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 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 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 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 证书签发后 **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 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 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 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 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 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

      **
      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 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 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 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 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 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 在验收前 **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监理人未按 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2 竣工验收
      **.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 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后 **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 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 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 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 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 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 天起视为已颁 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 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 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 移占有后第 **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 收证书的,每逾期*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 **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 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
      **.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 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 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 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 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 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 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 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3 工程试车
      **.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 *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 小时书面通知 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 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 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 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 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 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 小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
      **
      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 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 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 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 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 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 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 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 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 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承包人自行承担增加的费用。
      **.5 施工期运行
      **.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 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
      **.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 工期投入运行。
      **.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6 竣工退场
      **.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 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 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 返还承包人。
      **.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 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 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天内向发包人和 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 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
      **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 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天内完成 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天内 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 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 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 算申请单后第**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 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 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 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 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 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 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 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4 最终结清
      **.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 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 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后**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 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 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 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 金;逾期支付超过**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 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条〔争议解决〕的约 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 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 保修义务。
      **.2 缺陷责任期
      **.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 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
      **
      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 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天后,工程自动进 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 日起开始计算。
      **.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 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 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 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 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 分)最长不能超过**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 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2.3 任何*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 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 任方承担。
      **.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 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天内核实承包人 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 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 期终止证书。
      **.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 保证金。
      **.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 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 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 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支付利息。
      **.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 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 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 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天内不予答 复,经催告后**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 同第**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4 保修
      **.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 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
      **.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 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 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 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 失由责任方承担。

      **.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 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 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 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 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方 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 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 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 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 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 发包人违约
      **.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 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 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 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天内仍不纠正违约 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方式和计算方法。

      **.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 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 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致的,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的约 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 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 承包人违约
      **.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 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 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 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 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 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 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 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

      ***
      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 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 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 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 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 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 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致的,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 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 天内,协 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3 第*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方当事人因第*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 承担违约责任。*方当事人和第*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 意见不*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 合同另*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 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 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天内提 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 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 的第*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 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 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 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 责任。

      **.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 天或累计超过 ***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 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 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 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切险或安装工程*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 工伤保险
      ***
      **.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 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方依法参 加工伤保险。
      **.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 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方依法参 加工伤保险。
      **.3 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当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 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 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 件。
      **.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 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 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 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 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 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 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 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 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 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 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 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 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 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 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步证明材料后的**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 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 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3 发包人的索赔
      ***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天内,通过监理 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 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步证明材料后**天内,将索赔处 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 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条〔争议解 决〕约定处理。

      **.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 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 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 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 调解

***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方进行调 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 按下列约定执行:
**.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名或*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 选定*名,第*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 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名首席 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承包人承担。

**.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 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 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天内作出书 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 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 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 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

均不影响其效力。

***

第*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工程质量保修书、工人工资支付协议、扬尘治理施 工协议、答疑纪要、施工组织设计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称: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市政甲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提供施工场地后 ** 天内按 *****-**** 标准在工地现场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员的办公室及宿舍各 1 间,该费用 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 临时占地包括: /

1.3 法律

***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与广东省有关建设工程的标准、规范及法律 法规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设部与广东省有关建筑工程的标准、规范 文件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①合同协议书;②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 工程洽商纪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 件);③中标通知书;④投标文件及其附录;⑤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⑥通用合同 条款;⑦技术标准和要求;⑧图纸;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⑩其他合同文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 5 套纸质图纸(经图审)及图纸电子版及 *份地质资料;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及各项资源需要 量的计划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接到中标通知书 7 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4 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件后 7 天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要求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

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 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云浮市区星岩*路 ** 号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 交通运输

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进出施工现场车辆登记后放行

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场外设置导流交通警示标志标识疏导交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开工前 7 天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开通道路,由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和 承担相关费用,施工期间承包人施工运输不得损坏公共道路,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或 污染公共道路,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 承担。

1.** 知识产权

***

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 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 方式: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 内;因发包人要求需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 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承包人 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切损害和损失

1.**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执行专用条款 **.1 款。允许调整合同**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执行专用条款 **.1 款

2.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名:
身份证号: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①督促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按照施工合同完 成工作;②协调各有关单位工作;③工程进度与工程量的确认;④督促并控制工程进 度、质量、投资等内容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以书面通知为准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①在开工前 7 天,发包人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将具备 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承包人;
②开工前 7 天内,发包人按批准后的施工方案中接驳地点,提供水、电接口给承 包人,由承包人办理接驳相关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从施工进场之日起,由承包人自 行承担水电等相关费用;
③开工前 7 天内,发包人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开通道路,施工期间承包人施工 运输不得损坏公共道路,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或污染公共道路,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 承担相关费用;
④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发包人提供有关资料给承包人;
⑤合同签订后 ** 天内,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 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 质的证件除外);
⑥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发包人在现场交验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现场交验后,施 工期间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真实准确性及维护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与费用;⑦报建批准后 7 天内,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办理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⑧如施工场地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发生地 性关系时,由发包人、承包人会同所属有关部门确定保护方案,按保护方案实施保 护,有关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完成保护措施后出现的毁坏情况,由责任方负责;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按实际协商确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确定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支付担保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 5%。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工程保证保险

注:开具保函的银行及提供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须符合《关于加快推 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建市〔****〕***

***

号)、《关于严格规范房屋市政工程保证担保管理的通知》(粤建市函〔****〕*** 号)、《关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开展建筑市场相关业务实行清单管理的 通知》(云建市〔****〕** 号)的要求,并在***********公布的最新* 期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名录公示中。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①完整准确的竣工资料;②竣工内业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①竣工图*套(要求计算机出图),其中原件 *套,电子文件*套;②竣工内业资料*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前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和电子文件形式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在施工过程中要保护好临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如发现地下管线、地下文物等,应立即停止该部位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反映。对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及临近建筑物和 构筑物等,谁损坏谁负责。

②协助发包人处理征地拆迁以及在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并自行解决场内(接驳口后)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问题及承担施工期间相关费用。

③协助发包人布置工程施工现场。

④承包人应与其雇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分账发放工人工资(通过转账发放),不许无故拖欠或克扣所雇用人员工资。否则,发包人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

⑤协助发包人按相关规定负责或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事项,办理设计、施工相 关手续。负责按当地政府要求办理在设计、施工各阶段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办理 的有关证件,并承担办理证件的有关费用。

⑥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对本工 程的检查。

⑦中标后,如工程征地工作未完成,承包人应联系、协调、配合和帮助当地政府 和发包人进行征地和拆迁工作、测量放线工作。

***

⑧承包人应处理好同工程所在地村社居民关系,发包人必要时予以协助。

⑨临时征地复原:承包人施工完毕后,应按要求使施工中使用过的道路及临时道 路恢复原貌。

⑩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A.承包人须于每月最后*日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如下计划、报表,经监理单位审 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B、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式*份(说明提前或拖延原 因)(时间从上月最后 1 日至当月最后*日的前*日);
C、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有完成金额*式*份(时间从上月 最后 1 日至当月最后*日的前*日);
D、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式*份(时间从上月最后 1 日 至当月最后*日的前*日);
E、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工程事故报告*式*份(如果发生时)。

上述计划、报表的具体格式,先由承包人提出格式建议,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调 整后按统*格式执行。

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提供和维修有关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 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 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切费用。

在承包人进场后,负责工程施工场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承担有关安全保卫 义务,要求符合当地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

未移交发包人使用前,对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 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
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 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 关规定。

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工程完工验收后 ** 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 理。

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 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

对于承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于 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 赔偿及其它费用。

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 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 调。

应仔细踏勘现场,在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充分考虑以下情况及相应产生的费用(除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另行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A.施工运输中使用村路应充分考虑与当地政府和农民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做好交 通规划及疏解工作,不得因本施工严重影响当地正常交通组织,造成堵塞,并及时清 理因本项目施工造成的道路污染。

B.充分考虑土方施工、运输而产生的噪音、粉尘、重载运输车辆可能对当地村民 的的生活、房屋、农田、田基路等造成不良影响,在保证达到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要 求的同时,充分考虑与当地政府和农民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适当考虑优先使用附近 村民土方机械和劳动力。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云浮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 强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

(**.1)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工资
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 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 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

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 工人工资。

4)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否则,视为 违约,并按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5)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合同价 款及民工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致使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上报省、市主

***

管部门,建议给予不良记录处分,并有权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 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6)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民工工资,致使发包人 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民工工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它相关责任单 位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双倍扣回发包人先行垫付的民工工资金额作为补 偿。

7)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的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 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民工集体 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

(**.2)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 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 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个工程进 行期间不发生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

(**)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编制竣工图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2)代表承包人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对实现合同规定的项目目标负责。(3)组 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策划、组织、协调和控制。(4)对

***

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 系并组织实施。(6)完成合同规定应达到的项目安全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等任 务。(7)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分包人及其他各协作单位的协调,解 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8)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9)参与 工程完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负责组织处理项目的管理收尾和合同 收尾工作。(**)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按发包人认可 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 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 取措施后 **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 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每月到岗率 不低于 **%,每天不少于 8 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以 ***** 元罚款,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如不 能达到承诺的到岗率,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按 **** 元/天扣罚;每月到岗率不到 **%的(到岗率由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共同考核),则承包人最高承担合 同价 3%的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如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则承包人承 担合同价 3%的违约金;项目管理班子其他成员每更换*人次,处违约金 **** 元/人 次。如人员更换属下列原因的,可免予处违约金:(*)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死亡。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 期延误及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 报告 5 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发包人 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住房城乡建设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要求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如擅自变更主要施工管理 人员,则承包人承担合同价 3%的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机械员和质量员等)如未经发包 人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书面同意而擅自离开或不落实用工实名制考勤缺 岗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按 **** 元/天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罚,其他每人按 **** 元 /天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罚。如人员更换属下列原因的,经报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同意的,可免予处违约金:(*)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因犯罪被羁押或 者判刑的;(*)死亡。

3.5 分包

3.5.1 分包的*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禁止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所有分部分项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执行住房城乡建 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要求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1)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为工程合同价 的 5%;
(2)履约担保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前,由中标人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的相关资 料交由发包人保管;
(3)履约担保可采用以下任*方式:工程担保;
(4)开具保函的银行及提供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须符合《关于加快推 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建市〔****〕*** 号)、《关于严格规范房屋市政工程保证担保管理的通知》(粤建市函〔****〕*** 号)、《关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开展建筑市场相关业务实行清单管理的 通知》(云建市〔****〕** 号)的要求,并在***********公布的最新* 期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名录公示中。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照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照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照发 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名: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 进行确定:

(1)/
(2)/
(3)/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同时必 须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要求(如有)。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执行住房城乡建设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要求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建质[****]** 号设置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相关内容和国家行业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保 证自身、第*人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此工作产生的 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要求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①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关于云浮市实施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的通知》(云建市〔****〕** 号)、《关于建设 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标函 [****]*** 号)、《云浮市城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措施整改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云 建〔****〕** 号)、《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府办〔****〕** 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标函[****]*** 号);
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工程师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 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
③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防尘、防洪、防涝、防止水土流失等措施,相关费用 已包含在工程报价中,如施工期间造成第*人损失,其损失、赔偿费用均由承包人自 行承担。承包人工程实施期间,如有高边坡施工段的,应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报 送监理工程师审批,方可实施。同时应做好施工范围内的高、低压电线、电塔、民房 等保护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工程报价中,如施工期间造成损失,其损失、赔偿费 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④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 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

***

⑤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 具;
⑥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工程师审 批。承包人还应该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工作,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做好 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工作;
⑦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 相关工作的合同**中;
⑧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 任,但由于发包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而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 担责任;
⑨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⑩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涉及电力设施的,须接受当地供电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进度、安全、质量、人员未达到合同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发包人视情况约 见其法定代表人,并按照 **** 元/每次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罚,如未到场的将向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承包人擅自挪用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整改,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 号文)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 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⑬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总金额为元。

6.1.6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绿色施工安全 防护措施费(按承包人投标报价费用)分阶段划拨,承包人应当根据不同阶段对绿色 施工安全防护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由监理单位签署验收意见,经工程建设安全监 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或监理单位阶段安全评价合格后,发包人在*周内划拨 给承包人;阶段安全评价不合格者,发包人不再划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给承包 人,待整改合格后,方才继续划拨。分阶段拨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比例如 下:

***

施工阶段评价合格措施费划拨比例
施工准备评价**%
达标评价(开工*个月或完成工程量**%)**%
完成工程量**%**%
完成工程量**%**%
竣工评价**%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含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管理架构、技术措施。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收到合同签订后7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承 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审定完毕,若发包人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 求承包人进行修正,承包人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应在 收到其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7 天内审定完毕,并确定最终的施工组织设计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承 包人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审定完毕,若发包人对其施工进度计划提出质疑或要 求承包人进行修正,承包人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修正后的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应在 收到其修正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7 天内审定完毕,并确定最终的施工进度计划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要求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要求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要求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 条款要求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 料的期限:开工前 7 天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要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超过合同规定的竣 工日期的,发包人按 **** 元/天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罚,直至承包方竣工验收日 止;如逾期超过 ** 天仍未能竣工的,则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与承包方的合同关系,要求承包方撤场,并另行将未完成工程部分发包给第*方,未完成工程部分发包方不 再支付任何费用给承包方,且承包方还需赔偿合同价的 3%违约金给发包方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的 3%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按通用用条款
(2)/
(3)/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8.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要求确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变更

**.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要求

**.4 变更估价

**.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因工程变更引起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 化时,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按合同已有的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 款;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 款;
③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工程变 更资料、相应计量规则及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参考信息**、《广东 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等资料依据进行计价,并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为准;④本工程所需的材料、机械台班**首先参考实施阶段工程建设所在地的造价部 门公布的季度材料信息价,其次参考《云浮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计价,缺陷部分按 市场询价,最终以双方签证确认为准;
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工程排污费、施工噪 音排污费、防洪工程维护费、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工程建设所在地有关 规定执行。

**.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要求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要求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 和金额为: /

**.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暂估价*览表》。

**.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要求确定

**.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住房城乡建设部、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 用条款要求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 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工程计价执行 专用条款第 **.4.1 款相关约定,工程计量执行专用条款第 **.3.1 款相关约定

**.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已标价的暂列金额是 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增加部分,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变更等因素发生的工程价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 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的*笔款项。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规定 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造价工程师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 人支付。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支付项目的所有***、发票、账单或收据

**.**调整

**.1 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波动是否调整合同**的约定:

***

因市场**波动调整合同**,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指数进行**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调整。

(2)关于基准**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

**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 /%时,
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的:专用

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
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

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

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

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调整方式: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采用造价信息调整**差 额。

当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发生变化时,按以下方 法调整:①人工调整系数发生变化的按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 人工调整系数差额的乘积,作其他项目费计算。②承包人采购材料和设备的,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发生涨落分别超过 5%和 **%,则超过部分的**按照 工程发生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期相应**或单价对 比的价差的乘积,作其他项目费计算;③单价的调整:A、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 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数量增减,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B、发包人提 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b)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1)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时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

***

材料**;(2)清单项目某*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作内容** 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①工程量的偏差;②工程变更;③物价及后继法律法 规的变化;④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 价调整;⑥其他调整因素:A、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指令性调整文件、或发布指导性 调整文件经发包人同意时均可予以安排调整。B、合同以外*星项目工程价款:发包人 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星项目,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要求的 7 天内就用工数量和 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 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C、在实际 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材料,承包人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按已有**调 整合同价款;承包人报价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执行施工同期所在 地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季度材料信息参考价调整结算单价。变更材料如施工期工程 所在地季度《建材信息参考价》没有公布材料价,双方按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提供已 结算工程同类材料结算定价或市场价协商;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变更部分材料的** 不能达成*致意见时,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或委托第*方采购相应材料,承包人必须 接受;承包人并负责施工安装并按 **** 相关定额计价文件对应子目基价收取费用(扣 除材料费)。D、如果施工期主要材料**与施工图预算编制期相比变幅较大,物价变 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工料机价调整按照合同专用条款 **.1 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 备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费的方法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E、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或变更 的工程造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 定额(****)》等相应办法,同时执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浮动率。投标浮动率计算公 式如下:浮动率=1-(中标金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最高报价值-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E、若承包人的报价在某*清单单价明 显过高,则视为存在不平衡报价,发包人有权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原则如下:若 承包人所报工程量清单单价为发包人公布的《工程预算书》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相应单 价的 ***%以上的,该单价应调至发包人公布的《工程预算书》中工程清单项目相应单 价的 ***%。F、结算时若工程量增加超过招标工程量 **%的,超过 **%部份工程量的综 合单价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执行原投标单价或按相应计价依据重新组价 。

***

**.合同**、计量与支付

**.1 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合同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作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并承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的调整方法:①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住房城乡建设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要求第 **.2 条款执行;
②当施工期间市场物价发生涨落,引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 变化,根据专用条款第 **.1 条执行进行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的调整方法:

3、其他**方式:。

**.2 预付款

**.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按施工费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 施费)的 **%计,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保证金(合同总造价的 3%)在工程预 付款内提取,余下的须按照属地主管部门要求提留 **%划入工人工资专户。双方签订 施工合同后 ** 天内办理支付手续;预付款在第*、*、*次进度款中分*次平均扣

预付款支付期限: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 ** 天内办理支付手续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在第*、*、*次进度款中分*次平均扣回

**.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本工程不设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3 计量

***

**.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①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 班费用编制规则(****)》等有关规定;②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税前工程造 价、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工程建设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③税金: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 9%;
单价子目的计量: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按照工程量计算 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及施工图纸进行计 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B、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 表和有关计量资料;C、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业主、监理、承包人*方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 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 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D、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 行;E、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 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 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 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F、监理 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

**.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 计量

**.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应当在每 ** 天向发包人提交*次当期已完工程 量的报告,该报告必须*式*份。发包人接到报告后 5 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 实前*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 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

**.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3.4 项〔总价合同

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3.6 其他**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4 工程进度款支付

**.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①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拨入承包人设立的工

资支付专用账户(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

发放作业工人工资。承包人在完成个人实名信息审核后,应当为作业工人统*办理用 于发放工资的银行卡。银行卡由作业工人本人保管,承包人和其他个人不得非法代持 作业工人银行卡。已有银行卡的作业工人,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并与实名管理信 息绑定后,可以不再办理新的银行卡。

②工程预付款:按施工费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 **%计,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保证金(合同总造价的 3%)在工程预付款内* 次性提取。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 ** 天内办理支付手续;预付款在第*、*、*次进度 款中分*次平均扣回。

③工程进度款:每月按实际完成的施工费工程造价(不含暂列金额和绿色施工安 全防护措施费)的 **%支付工程款;
④工程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工程合同价的 **%(含预付款),若工程规模减少则支付至实际工程款的 **%。工程结算由发包人报送 财政部门审核,最终结算价以财政部门审定为准,通过审核后*个月内支付到施工结 算总费用的 **%,余下 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按云建市〔****〕** 号文等相关文 件规定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担保方式替代质量保修金的则不予扣留 质量保证金);
⑤质量保修金:施工结算总费用的 3%(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期满之日起,由 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

***

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承包人须 继续履行保修义务。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在 ** 天内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 额)。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须在收到发包人的维修通知 ** 个日历天内到场维修,逾期不到场的,发包人可自行委托第*方进场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在质量保修 金内扣取。如维修费用超出质量保修金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追讨赔偿。

因本项目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发包人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支付部门提 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 出支付申请手续即视为发包人已经按期支付。

具体付款方式及未尽事宜根据项目实施过程当中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每月结束后的 7 天内

**.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
(3)其他**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要求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要求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次月 ** 日前由发包人工程师审核上月工程进度 后报财政支付上月实际完成工程量 **%的工程款,工程款待累计支付到工程合同价的 **%(含预付款),若工程规模减少则支付至实际工程款的 **%时不再按进度付款,余款 **%待工程结算由发包人报送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审核并扣除 3%的质量保证金 后*个月内支付(按云建市〔****〕** 号文等相关文件规定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 险、工程担保等担保方式替代质量保修金的则不予扣留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验收和工程试车

**.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2 竣工验收

**.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要求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通用条款要求

**.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交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住房 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要求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 的日期或监理方和发包人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超过合同规定竣工日期,承包 人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以 **** 元/日计算,最高赔偿总额不超合同价的 3%

**.3 工程试车

**.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承担;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6 竣工退场

**.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交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

**.竣工结算

**.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要求

**.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提交结算申请,由发包人报送财政投 资审核机构审核,最终结算价以财政部门为准,经审定后*个月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要求

**.3 其他情况

1 不平衡报价
若承包人的报价存在某*清单单价明显过高,则视为存在不平衡报价,发包人有 权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原则如下:若承包人所报工程量清单单价为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预算书》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相应单价 ***%以上的,该清单单价结算时应调整至 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预算书》中相应清单单价的 ***%。

2 工程量增加
结算时若工程量增加超过招标工程量 **%的,超过 **%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建设 单位有权决定是否执行原投标单价或按计价依据重新组价。

3 措施项目费按实结算。

**.4 最终结清

***

**.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期满且工程竣工 1 年后

**.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 个月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申请签发后*个月内支付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 2 年。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 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 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 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执行专用条款第 **.3.2 款相关约定。在工程项 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 程质量保证金。

**.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保证金额为施工结算总费用的3%

**.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 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

(3)其他扣留方式:工程结算由发包人报送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审核后*次性扣 留施工结算总费用的 3%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期满之日起,由于承包人原 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 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承包人须继续履行 保修义务。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在 ** 天内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额。在缺陷责 任期内,承包人须在收到发包人的维修通知 ** 个日历天内到场维修,逾期不到场的,发包人可自行委托第*方进场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在质量保修金内扣取。如维 修费用超出质量保修金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追讨赔偿。

**.4 保修

**.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之日起 2 年

**.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小时内

**.违约

**.1 发包人违约

**.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专用条款第 **.1.1 款相关约定

**.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 **.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

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

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违约责任:/
(7)其他:/ 。

**.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

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 承包人违约

**.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专用条款第 **.2.2 款相关约定

**.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①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月进度计划,若承包人月施工工期无故延迟 达 3 天及以上,发包人将签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承包人限期抢回,并暂扣承包人 **%的月应付工程进度款,待工期抢回后,再还暂扣款。

②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督促承包人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精心组织施工,本工程 设置了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发包人有权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 事故或质量缺陷给予*定的经济处罚,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切经济损 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③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工程不予办理结算 及支付工程款,并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及投标文件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按照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 **%承担违约责任。

⑤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或监理方和发包人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竣 工的,超过合同规定竣工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以 **** 元/日计算,最高 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3%。

⑥承包人派出参加发包人有关会议的项目负责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人员不符的,处以 *** 元/次罚款,累计超过 3 次的,暂停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承包人按约定参加 发包人有关会议方能继续支付款项);累计超过 5 次的,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 人有权要求其承担合同价款 3%的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

***

⑦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工程建设总计划组织施工。对于建设过程中的关键 节点,发包人将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承包人的工期节点提出督促和整改意见,承包 人应严格执行,并采取*切有效措施,确保总工期目标的实现。承包人拒不接受整改 意见或整改不力,发包人有权组织其他施工力量以确保工程目标的实现,由此而发生 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并未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工期亦不予顺延。

⑧在施工期间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勒令其退场,或 减少其承包内容,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A、*般事故支 付 **** 元违约金;B、较大事故支付 1 *元违约金;C、重大事故支付 2 *元违约金;D、特大事故支付 5 *元违约金。

⑨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质量保修内,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劳务纠纷、拖欠民工工资等,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 报批评,给发包人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每发生*次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2 * 元作为违约金,并应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者,发包人可以解 除合同:①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 3 天内仍未 开工的;②进度计划未标明有停工而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授权停工,但承包人停止施工 时间持续达 5 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 ** 天的;③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为机构重 组或联合的目的除外;④承包人拖延完工而可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专用条款约定最 高限额的;⑤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规定主要义务的;⑥承包人未遵守合同约定 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⑦承包人在投标 过程中或履行合同期间参与欺诈行为的;⑧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 自分包工程的;⑨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严重违约的其他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委派第*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 可使用留下的承包人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完工为止。所发生的实 际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同时并未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退场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之内无条 件交清所有工程资料,** 个工作日内交清所有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若需要承包人配 合在相关部门办理施工单位变更等相关手续的,承包人应当无条件根据发包人要求配

***

合办理。承包人逾期未能按本条约定交清所有的工程资料,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退 场等义务,应向发包人支付 2 *元/日作为违约金,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承包人还必 须予以赔偿。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 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①对于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 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其费用=中标报价的单价×实际工程量计算所得,②对于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不作 计取。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 付。

**.保险

**.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①承包人按照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险在内的 建筑工程*切险或安装工程*切险等保险。

②承包人必须依法严格履行为职工和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定义务,为施工期间指定的工作和生活区域内从事与建筑施工直接 相关工作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③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承包人代收代支,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单列归 入规费项下,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保险人摊派或变相摊派保险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结算时按实缴金额结算,列入规费项下。

***

④其他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内容按云建管〔****〕*** 号文《关于加强我市建 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 知》(粤建管字[****]*** 号)及《关于广东省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工程计价问 题的通知》(粤建造函[****]*** 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⑤承包人必须购买整个施工期间全部现场机构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即建 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所有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险已含在合同 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承包人必须办理的险种,该 险种的保险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中;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发包人 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或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发包人也 不承担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①由于按合同条款规定的任何*种已投保的不可抗力(或发包人风险)造成的损 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 赔。不能从保险公司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②在工程施工期间,如因承包人未购买保险,而造成人员或设备的损害时,发包 人有权由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金额(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向当事人代为赔偿。

项目进度
2022-09-30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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