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月的**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双方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 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
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日内,甲方按当月业主向其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比例,同 比例向乙方支付货款,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当月货款结算金额的**%,剩余**%滚动至次月支付,待末次结算完成后 付至总金额的**%,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3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天 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 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
采购货物具有近*年由国家、省部级检测机构或国家认可独立第*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1 份。产品 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
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必须有所代理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生产厂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 供应、集散能力。不接受股份公司限制交易内的投标单位。需提交的证明文件:需随车提供物资检测报告并加盖检测专 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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