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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区疾控中心迁址新建项目(一期)施工答疑文件(一)
四川成都市 答疑澄清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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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区疾控中心迁址新建项目(*期)施工答疑文件(*)

日期:****-**-**

郫都区疾控中心迁址新建项目(*期)施工

答疑文件(*)

致各投标人:

现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我单位现作统*回复:

*、郫县疾控中心专用条款合同提问汇总 提问1:专用合同条款“5.1.1(6)承包人拒绝购买乙供材料设备,或要求乙供材料设备改为发包人供货,该材料设备费用按当期市场价或合同**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并向承包人收取该材料设备当期市场价**%的违约金”。 承包单位拒绝购买乙供材料设备等,建设单位可按当期市场价或合同**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不应在收取该材料设备当期市场价**%的违约金。对于**%的违约金。*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条第*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同时,根据《民法典》第***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对此,请发包人删除“并向承包人收取该材料设备当期市场价**%的违约金”。

答:“5.1.1(6)承包人拒绝购买乙供材料设备,或要求乙供材料设备改为发包人供货,该材料设备费用按当期市场价或合同**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并向承包人收取该材料设备当期市场价**%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改为“5.1.1(6)承包人拒绝购买乙供材料设备,或要求乙供材料设备改为发包人供货,该材料设备费用按发包人实际购买**从工程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提问2:专用合同条款“5.1.4其它 (4)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有权选取*川省或成都市有资质的第*方检测单位对材料进行抽查,承包人应配合制作样品。经检测合格的样品费用及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正常检测费*般由承包单位承担。如果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怀疑工程主体或其他任何部位存在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提出要进行实体检测。若质量无问题,归建设单位承担。质量有问题,其检测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是承包单位的责任则由承包单位负责。对此,以上检测合格的样品费用及检测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请招标人予以修改。

答:“5.1.4其它 (4)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有权选取*川省或成都市有资质的第*方检测单位对材料进行抽查,承包人应配合制作样品。经检测合格的样品费用及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支付。”改为“5.1.4其它 (4)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有权选取*川省或成都市有资质的第*方检测单位对材料进行抽查,承包人应配合制作样品。经检测合格的样品费用及检测费用由包人支付。

提问3:专用合同条款“5.2.7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损耗计算 对因施工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而造成的超过定额规定的主要材料损耗率的,对超过部分按该种材料的发包人采购**上浮**%进行结算,超过部分材料款从工程结算款中全额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材料超过定额的损耗,可以按实际损失计取,不应对此进行固定的材料价上浮。建议发包人删除“上浮**%”,修改为对超过部分按实际损失计取。

答:5.2.71条款取消。

提问4:专用合同条款“**.2.3发包人有权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对施工总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通知监理和承包人,承包人不得以费用未协商*致而拖延工期。” 工序可合理调整,但发包人不得压缩工期。若因压缩工期或工期提前造成的进度无法正常实施,承包人有权采取停工等方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否则有失公平原则。请招标人删除“承包人不得以费用未协商*致而拖延工期”。

答:“**.2.3发包人有权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对施工总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通知监理和承包人,承包人不得以费用未协商*致而拖延工期。”改为“**.2.3发包人有权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对施工总进度计划进行合理调整,补偿方式如下:若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提前工期的幅度为合同工期的**%,按照不含暂列金的税前合同价的5%的补偿率予以补偿,提前工期在**%以内的,按内插法确定补偿率。提前工期在**%以上(不含**%)的,双方另行约定补偿率。承包人主动提前工期,发包人不予补偿。并将调整情况通知监理和承包人,承包人不得以费用未协商*致而拖延工期。

提问5:专用合同条款“**.1机械费不予调整”。该条与专用合同条款“2.6.2合同价款的确定②、政策性调整因素(机械费、人工费除外)”相矛盾。根据*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川建造价发[****]**号文件相关规定中“增加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调差:承包人应承担幅度值在**%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超出部分按政策性文件做相应调整。”请招标人按文件执行相关规定。

答:人材机调价原则按成建价﹝****﹞3号文执行

提问6:专用合同条款中“**.3.3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工程进度款可按单月或多月累计进行申请,以实际完成验收的产值报发包人审核确认,按审核后的产值向承包人支付至已完成工程总产值的**%。” 该条款属于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付款采用单月或多月支付,为实质性条款表述不明确,影响招投标的效力。同时,根据财政部和住建部联合发布且于****年8月1日实行的《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中“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以及《政府投资条例》中第***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该项目中若采用多月支付,及存在让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情形发生,且进度款可能低于**%支付,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相冲突。该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为国家投资-政府投资,请招标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政策性文件精神。将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修改为按月支付。请招标人予以修改。

答:工程进度款可按单月或多月累计进行申请,以实际完成验收的产值报发包人审核确认,按审核后的产值向承包人支付至已完成工程总产值的**%。”改为“工程进度款可按月进行申请,以实际完成验收的产值报发包人审核确认,按审核后的产值向承包人支付至已完成工程总产值的**%。若承包人逾期申报则发包人有权延期支付费用。

*、提问1:专用条款中未明确进度的支付方式。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为国家投资-政府投资,及可理解为项目建设资金已全部到位,请招标人明确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答: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提问2:专用合同条款中“**.5.2.2承包人应当如实报送工程审计资料(图纸),如报送审计资料(图纸)与现场不*致,发包人有权进行相应处罚。审计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应严格报送审计金额控制审减率,如审减超过5%,则全部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根据川建发****[}***]号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 5%审核费用(具体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则审减超过5%时,承包人仅承担超过5%以上的审核费用。请招标人予以修改。

答:审计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应严格报送审计金额控制审减率,如审减超过5%,则全部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改为审计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应严格报送审计金额控制审减率,如审减超过5%,则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提问3:专用合同条款“**.1承包人违约(*)工期管理违约责任5.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工程施工,按总承包合同价款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另再按每延期1天支付总承包施工合同价款的2‰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该项目招标控制价为****多*,每延期1天支付违约金2‰,即7.8*元/天,同时还要支付3%的违约金,及****元。及工期延误违约金过高,*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条第*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同时,根据《民法典》第***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对此,请招标人本着公平原则,合理定立违约金的标准,合理订立合同相关条款。

答: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工程施工,按总承包合同价款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另再按每延期1天支付总承包施工合同价款的2‰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改为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工程施工,按每延期1天支付总承包施工合同价款的2‰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总说明中*、特别约定:“2、对甲方要求变更材料品种时,扣减的方式约定如下:(1)当投标报价的材料**低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按照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扣减;(2)当投标报价的材料**高于公布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按照投标报价的材料**扣减。3、对甲方要求取消项目清单时,扣减的方式约定如下:(1)当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低于公布的综合单价,按照公布的综合单价扣减;(2)当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高于公布的综合单价,按照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扣减。”,此条显示公平,因甲方原因的变更材料、取消项目清单,其风险不应由承包人承担,且因甲方原因取消部分工作内容,属甲方违约,按相应法律法规应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请招标人取消此条约定。

答:此说明为郫都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出具,发包人无权更改。

2、招标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览表(适用于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表-**&**;给出了材料明细,但投标人组价套取定额差异可能无法与之完全相同,请问是否取消表格中的内容,由投标人自行填写,表格格式与之保持*致即可?请招标人明示?

答:请各潜在投标人,按照该表下的1.的要求填报,并按照*川***文件检查工具提示自行对比修改

*、提问1:专用合同条款“2.3 提供施工场地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但具备开工条件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以及“4.1.**(**)施工期间因无施工道路需临时占地,青苗赔偿、清理及场地平整、村民及村社协调等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配合协调。由于承包人施工措施不当造成的赔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和“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承包人自行解决场外道路的通行权,保障场外道路的畅通并承担相关费用”。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中的约定。 *通*平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的前提条件,具体指: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若建设单位没有力量施工可以委托承包该项工程的单位施工,费用仍由建设单位承担。且合同应建立在双方平等、公平上订立,权利义务不应转移。以上条款中建设单位均将*通*平中涉及的费用转移至承包单位,请建设单位予以修改,以上费用均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答:按通用条款执行。

提问2 :专用合同条款“4.1.** 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内容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期完成,发包人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的管理费)从承包人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因承包人原因拒绝完成或不能按期完成对应工作,发包人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费用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予以扣回,且影响的工期责任由承包人负责,但不应另加**%的管理费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本着合同应建立在双方平等、公平上订立,请招标人予以修改。

答:“4.1.** 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内容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期完成,发包人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的管理费)从承包人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改为“4.1.** 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内容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期完成,发包人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按招标控制价计算方式(基准期为事件发生期)计算并从承包人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提问3:专用合同条款“4.5.5(6)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报出的项目经理不得变更,否则视为转包”。该条款与“4.5.5(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及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相矛盾。 请招标人将“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报出的项目经理不得变更”修改为“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报出的项目经理不得变更(经发包人同意及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避免合同中出现歧义点,为后续项目建设过程中带来不必要的争议。请招标人予以修改。

答:“4.5.5(6)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报出的项目经理不得变更,否则视为转包”改为“4.5.5(6)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报出的项目经理不得变更(经发包人同意及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否则视为转包”

提问4:专用合同条款“4.** 不利物质条件本工程的不利物质条件:由承包人承担”。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的自然的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但不限于地表以下的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等。同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发生不利物质条件时,承包人可以按照按照变更程序及所增加的合理费用索赔来看,与上述观点,即意外事件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的法理观点相符。因此上,不利物质条件的发生,对发承包双方来讲,属于意外事件,承包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发包人原则上不能免责。故该条应修改为“由发包人承担”,请招标人予以修改。

答:“不利物质条件本工程的不利物质条件:由承包人承担”改为“不利物质条件本工程的不利物质条件:按相关规定执行

*、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约定“**.5.1本工程施工中如出现因工程分包交叉作业、停水、停电、设计调整、迎接上级实地检查或发包人原因等情况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的,承包人工期均不予顺延(双方另有特别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由此造成工期紧张的,承包人自行组织赶工措施,赶工措施费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不另行计取。”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约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相悖。出现”设计调整“、”发包人原因“情况造成窝工停工的,工期应予以顺延。请招标人慎重考虑,依法依规,修改上述条款。

答:“**.5.1本工程施工中如出现因工程分包交叉作业、停水、停电、设计调整、迎接上级实地检查或发包人原因等情况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的,承包人工期均不予顺延(双方另有特别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由此造成工期紧张的,承包人自行组织赶工措施,赶工措施费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不另行计取。”改为“**.5.1本工程施工中如出现因工程分包交叉作业、停水、停电、设计调整、迎接上级实地检查或发包人原因等情况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的,承包人工期是否顺延按相关规定执行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年**月6日

项目进度
2022-12-07
答疑澄清
当前公告(详见上方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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