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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草潭镇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一期)招标公告
广东湛江市 招标公告
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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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金额:
***
招标/采购单位:
***
招标联系方式:
施**0759-77****8
代理单位:
***
代理联系方式:
谢**0759-33****2
详情部分

遂溪县草潭镇乡村振兴人居 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期)

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人(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编制时间: ****年 3 月

1.本范本适用于进入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电子招投标活动的依法 必 须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在“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 府信 息公开平台: *****://***.*********.***.**/***/******/*****”和“广 东省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湛江市) :*****://***.******.***.**/****-******/
*****.****#/******/*****”查看或下载。

2.招标人在使用本范本时,招标文件中的空格必须按实填写,招标人可根 据需要补充填写内容。所有增加或修改部分内容、空白栏目的填写必须采用* 号 华文行楷字体。

4.招标文件采用“第x 页 共 x 页”的页码格式,并且在“目录”中标明对 应 的页码。

5.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湛江市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程序进行,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6.本参考范本中关于“”的地址全部默认为:****://** **.**.***.**;关于“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湛江市) 的地址全部默认为:*****: //***.******.***.**/****-******/*****.****#/******/***** ;关于“湛江市公 共
资源交易系统”的地址全部默认为:

7.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具体操作详见《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工 程) 用户手册》,下载地址:
****://***.******.***.**/****/*******/****/******** ****.**** (登录“广东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湛江市) ”-“服务指南”-“交易 类型”-“建设工程”)。

8.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需下载湛江公共资源交易投标工具(北京 **+粤企签) ,下载地址: ****://***.******.***.**/****/*******/ (登录“广东省公共资源 交 易平台(湛江市)”-“服务指南”-“资料下载”)。

第*部分 招标公告...........................................................................1 第*部分 投标须知...........................................................................5 1.总 则.......................................................................................... 5 2.招标工程综合说明....................................................................6 3.结算原则及付款方式..............................................................** 4.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效力..........................................................** 5.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6.投标文件的制作、加密与提交..............................................** 7.开标.......................................................................................... ** 8.评标与定标办法和原则..........................................................** 9.确定中标单位..........................................................................** **.授予合同................................................................................** 第*部分 投标格式....................................................................... ** 投标格式*................................................................................. ** 投标格式*................................................................................. ** 投标格式*................................................................................. ** 投标格式*................................................................................. ** 投标格式*................................................................................. ** 第*部分 施工合同........................................................................ **

第*部分 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遂溪县草潭镇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期)已由遂溪 县发展和改革局遂发改投审[****]**号批准建设,项目代码为****-******-**-**-******,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 金,不足部分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遂溪县草潭镇人 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1 项目名称:遂溪县草潭镇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期)

2.1 建设地点:湛江市遂溪县草潭镇。

2.2 规模:遂溪县草潭镇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期)建设内容 为:1、南洪村至路塘村堤防路路基修复工程:属于旧土路改造项目,路线改造起点 于路塘村,主路线长3.*****;支线分为支线1、支线2和支线3,共*条支线,其中支 线1长为***.***米,支线2长为**.***米,支线3长为**.***米;本项目路线总长为 4.*****,改造主路、支线路面宽**,****厚抗弯拉强度4.****混凝土路面;2、北 拉村委会至灯塔道路路基修复工程:属于旧土路硬底化,路线长1.*****,改造路 面宽**,****厚抗弯拉强度4.****混凝土路面;3、北拉村环村路路基修复工程:路线长***.****,新建路面宽**,****厚抗弯拉强度4.****混凝土路面;4、削坡 建房隐患排查及边坡治理工程:新建挡土墙***.***,*****排水管****,检查井** 座,排水沟、截水沟****;5、太阳能路灯工程:安装**盏6米杆太阳能****路灯;6、北拉村标志标牌工程:新建主要路段标识牌,停车标识牌,导示牌,宣传栏,标志牌,公园简介、报刊、指示、景点标识、警示牌、进入新时代宣传牌等。(具 体建内容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2.3 工程预算造价:*******.**元。

2.4 招标工期**日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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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招标范围:工程招标范围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有关 资料、说明标准、规范所涉及的内容。

资质设置须与规模匹配

3.1 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或以 上级别资质,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3.2 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须持有注册在投标企业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级或以 上**师证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 ,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未 在其它在建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根据粤建市函【****】*** 号文,广东省外企业 所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须为*级注册**师)。

3.3 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被列 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4 拟委任的专职安全员必须是投标人在册人员。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 同*人。

3.5 本项目须制作:
本项目只须制作、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取得湛 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数字证书,并安装手机端 *** 交易系统。持本企业数字 证书使用“投标文件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在交易系统参加投标,按时提交电 子投标文件(办理企业投标**数字证书和制作电子投标文件详情请查阅广东省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湛江市)。**数字证书办理咨询电话:****-*******,交易系统操作 咨询电话:*******

3.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 参加同*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7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若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应提交 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由联合体投标协议书上的主办方办理相关投标事宜)。

4.1 本次招标不设置投标报名环节,凡有意参加投标且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的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直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4.2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年3 月**

第 2 页

时(北京时间,下同)。

4.3答疑提问截止时间:****年 3 月 **日 **时。提问为匿名方式,通

过: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出;
4.4 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 3 **日,统*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湛江市)发布(

)。

4.5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年4 月**9 时 **分。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内,登录广东省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湛江市)查看并下载招标文件以及项目有关资料。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湛江 市) 上发布。公告内容和时间不*致时,以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湛江市)发布 的为准。招标人的澄清(答疑)、补充、修改等文件*律通过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湛江市)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和第**条, 潜在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或认为 招标投标活 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日前 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 出答复的,可以自知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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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知道之日起 ** 日内向遂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实名投诉,电话:****-*******。(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 明材料,具体要求依照《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充分重视异议、投诉提出的时限, 避免异 议权、投诉权因时效原因而消失。

8.投标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软硬件故障等导致不能 正常 登录交易系统参加投标的,或不能正常在交易系统内进行查看招标公 告、下载招 标文件、答疑澄清、上传投标文件等招投标活动的,后果由投 标人承担,电子招 标投标活动继续进行。

9.因不可抗力或交易系统原因影响招标活动的, 可按湛府规〔****〕** 号 文要求或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招标人:**********
招标人地址: 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草潭镇委(***县道西) 招标人联系人及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 湛江市霞山区屋山北边村*巷1号房屋*楼 联系人及电话:**/****-*******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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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部分 投标须知 1.总 则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词语定义如下:

1.1.1 “招标人******、发包人。

1.1.2 “投标人”指参加本招标工程投标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

1.1.3 “中标人/承包人/承包单位”指其投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订工

程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4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工程师及其授权代

表。

1.1.5 “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1.1.6 “书面函件”指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1.1.7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所涉及的费用全部以人民币表示。

1.2.1 本招标工程建设引入竞争机制,采用的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

通过“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择优”的竞争原则,选择有经验、有实力、

社会信誉好的企业承担本项目的建设任务。

1.2.2 本招标项目属于 财政资金 投资性质,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其中部分资

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1.2.3 本招标工程由广西华景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责设计。

1.2.4 本招标工程实行监理制。

1.2.5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投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第 5 页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 3 家,当投标单位不足 3 家,或开标后送达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标人不足 3 家,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效投 标人不足 3 家,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重新组织招标。(注:采用资格预审公开招标 的,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能少于 5 家)

2.招标工程综合说明

2.1.1 工程名称:遂溪县草潭镇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期)

2.1.2 建设地址:湛江市遂溪县草潭镇。

2.1.3 工程立项批文: 遂发改投审[****]**号

2.1.4 土地使用批文:
2.1.5 工程规划批文:

2.1.6 工程概况:遂溪县草潭镇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期)建设 内容为:1、南洪村至路塘村堤防路路基修复工程:属于旧土路改造项目,路线改造 起点于路塘村,主路线长3.*****;支线分为支线1、支线2和支线3,共*条支线,其 中支线1长为***.***米,支线2长为**.***米,支线3长为**.***米;本项目路线总长 为4.*****,改造主路、支线路面宽**,****厚抗弯拉强度4.****混凝土路面;2、北拉村委会至灯塔道路路基修复工程:属于旧土路硬底化,路线长1.*****,改造 路面宽**,****厚抗弯拉强度4.****混凝土路面;3、北拉村环村路路基修复工程:路线长***.****,新建路面宽**,****厚抗弯拉强度4.****混凝土路面;4、削坡 建房隐患排查及边坡治理工程:新建挡土墙***.***,*****排水管****,检查井** 座,排水沟、截水沟****;5、太阳能路灯工程:安装**盏6米杆太阳能****路灯;6、北拉村标志标牌工程:新建主要路段标识牌,停车标识牌,导示牌,宣传栏,标志牌,公园简介、报刊、指示、景点标识、警示牌、进入新时代宣传牌等。(具 体建内容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2.1.7 工程预算总造价:*******.** 元。

2.1.8 施工工期:**日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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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资金来源: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不足部分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2.1.**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详见施工图纸和有关文件。

2.1.** 工程质量要求:合格或以上。

2.2.1 施工场地:(已具备开工条件)

2.2.2 施工用水:(已具备开工条件)

2.2.3 施工用电:(已具备开工条件)

2.2.4 临时设施:(由施工单位自行搭设)

2.2.5 施工用水用电及生活用水用电:工程除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 施工准备工程外,项目施工和生活用水用电由发包人负责协调提供,发生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工程招标范围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有关资料、说明标准、规范所涉及的内容、其他: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的所有项目和内容

根据招标人提供工程的施工图、施工图说明、工程量清单、相关资料及说明,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规定,由中标单位包材料、包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进行承包。不允许转包,不允许违法分包,如确需分包的项目,分包方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 资质,必须与建设单位协商并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方可分包。

2.5.1 完成本招标工程全部工作内容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为**日历 天,招标工期为**日历天。开工日期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算起,以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作为实际竣工日。

第 7 页

2.5.2 招标人欢迎各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实际能力,在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合 理、可行的前提下,对本招标工程的工期进行优化,提出相应缩短工期的方案,编 制成投标文件。

2.5.3 本招标工程要求中标人按中标工期完成,每延迟*日竣工罚款人民**** 元。(因发包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外)

2.5.4 因发包人及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在得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 人的认可后,工期相应顺延,双方办理同意顺延工期手续。

注: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 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 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经有关部门鉴定 的*级以上地震,正面吹袭湛江市的*级以上台风和龙卷风及项目所在地(县、市) 区出现降雨量大于*****/d 特大暴雨,雷击引起的火灾,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2.6.1 严格按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 准进行施工。

2.6.2 各种文物均属国家所有,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若遇有文物,应采取必要 的保护措施并及时报请发包人处理,任何人不得隐瞒或私自占有。

2.7.1 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工程材料由 中标人 采购。

2.7.2 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 定的通知》湛府函[****]*** 号文的规定,本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2.7.3 本工程禁止使用自拌混凝土,禁止使用实心红砖。

2.7.4 本工程中标人不得向违规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商采购商品混凝土。(以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的名单为准)

2.7.5 本工程的所有设备材料必须为国家合格产品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不 得使用来历不明的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文禁止、淘汰的产品。所有主要工程材料 第 8 页

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及出厂合格证。材料应提前进场,材料进场前承包人应将进场 材料的有关资料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在材料使用前提前 ** 小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及 监理工程师共同验收并书面确认材料符合要求后方能投入使用。若材料未经发包人 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而承包人擅自使用, *经发现,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交 纳违约金 ***** 元,并由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对进场材料进行检验,若材料符 合要求,继续使用,若不符合要求,已使用和未使用的该批材料均*律退场,退场 完成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能按要求重新进材料。若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承 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2.7.6 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材料样品,因而导致材 料不能按时采购而影响工期,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2.8.1 本招标工程执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按合格等级进 行目标管理,由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他有关各方依照国 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2.8.2 工程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设计标准、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施工程序不 按施工规范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和返工,因停工和返工造成的*切损失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工程质量合格,但达不到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等 级,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并交纳合同金额 3% 的违约金。

2.8.3 本招标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现行建筑工程保修有关规定的保修期限实 行。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在保修期内承包人需承担因施工质量问题而 造成的返修,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要 求返修的通知 ** 小时内应派人根据发包人要求,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返修,若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返修的,返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在规定时间内承包商违约,不派员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返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派人维修。若承包人经过两次返修 仍不能解决同*质量问题,发包人可自行派人维修。若因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造成 返修的,发包人自行派人维修,返修费用由工程保修金中扣除,若返修费用超出保 修金时,发包人将按有关程序向承包人追讨。发包人因承包人违约而委托他人对工 程进行的维修不解除承包人对本工程的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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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承包人的工程档案资料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符合湛江市档案馆对工 程档案资料的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收集、汇总、整理 工程档案。

2.9.2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提 供工程资料,若工程资料不全或承包人不按规定提供工程资料,则不予进行工程质 量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应在工程 竣工验收通过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协助发包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9.3 工程结算完成终审后 ** 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式*份符合市 档案局要求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并协助发包人到市档案局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2.**.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要求:

2.**.1.1 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 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 支付的要求,约定每期人工费用具体数额(或者占工程进度款的比例)。人工费用拨 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1.2 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 户,中标人通过该工资专户按时足额向工人支付工人工资。政府 投资项目施工中,招标人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应单独列明工人工资款项。财 政部门依招标人的申请,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人工费)单独按时足额拨付到中标 人的工资专户。

元,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经审定的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为
元,暂估价为元(如有) ,暂列金额为元(如有)。(在投

第 ** 页

标报价时必须按招标控制价中给出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项目金额、暂估价(如

有) 、暂列金额(如有)报价,不得改变金额,否则作废标处理)。

2.**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采用

现金(汇款)、电子保函等能够实现保证目的的方式缴交。

2.**.1采用现金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须在投标保证金截止时 间前(即 ****4 ******分前),通过湛江市公共资 源交易系统自行选择缴纳银行,按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生成的对应 投标保证金缴纳子账号,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缴交足额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提前办理投标保证金手续,自行承担银行到账延误风险。

2.**.2采用电子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的(电子保函的担保额度应与 投标保证金要求金额相应且担保有效期覆盖投标有效期):投标人须 在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即 ****4 ******分前),通过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登录相关机构的系统办理电子保函(电 子保函应为见索即付性质的、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情况等实质性内容要求的电子保函)。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 专家可查询电子保函的有效性。

(注: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时间与结果以交易系统显示与确认为 准,投标人应自行预留足够时间办理投标保证金手续。由于投 标人原因造成投标保证金未能按时到账或电子保函等凭证未能 申请开具的,因此造成的*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3.结算原则及付款方式

3.1.1 本工程采用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根据招标人在招标前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

,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以及招标前的施工现场情况与周围环境条件、工程地质

条件等因素和风险进行综合报价。

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除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地质资

料与实际地质情况发生变化;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错项;实际施工现场情况与周

围环境条件出现与招标前不同等因素;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等因素及风险可进行调整其综合单价外,其他因素及风险均由投标人进行综合考虑

,结算时综合单价按中标价中相应清单综合单价固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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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市〔****〕*** 号) ,该项目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将在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 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

3.1.3 本招标工程的最后结算根据招标人提供工程的施工图、相关资料及说明,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以及各专业工程计量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

3.1.4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 照下列规定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 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 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和承包 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 (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发布的信息**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 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 包人确认后调整。

3.1.5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 承包人提出调整 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 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 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广东省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中相应的规定执行。

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3.1.3点的 规定确定单价。

③按总价(或系数) 计算的措施其他项目费,按照投标的措施其他项目费系数计 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 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3.1.6计价中的风险内容 及其范围:
①人工(含机具台班中的人工) 风险幅度为*,实行动态工资调整,具体调整 办法按湛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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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主要材料(包括机具费里的油、电、天然气等燃料) 、工程设备**的风险 幅度为5%以内;
③施工机具使用费除人工、燃料外的费用不作调整;
④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1. 本工程的工程量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以 及各专业工程计量规范等所规定的方式确定。

(2) 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 单计**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 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任何与此有关的 工程价款, 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4)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报价(即投标总价)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 理、材料、养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风险、责任等 各项应有的费用。

(5)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6) 经确认的中标人投标总报价(中标价)为本招标工程计费范围内各项费用的 总和。

(7) 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列明的数量是根据设计图纸计算,是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但它只是为投标人提供*个共同基础, 不能完全作为最后对承包人 进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投标人不得自行修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否则招标 人有权拒绝该工程量清单。

(8) 投标报价的费用组成和计算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应包括按 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 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税金按照湛江市现行 有关规定计算。

(9) 投标报价应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资料和说明、工程量清单、设计文 件所涉及的规范、标准以及招标文件为依据编制。

(**) 本招标工程不限制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使用何种定额,投标人应根据市 场**和企业自身优势并自行考虑风险情况后进行报价。措施项目费按《广东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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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程计价依据》(****) 的规定由投标人自行报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费、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按招标控制价中的金额报价,不得改变金 额,否则作废标处理。

(**)报价应结合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招标单位代付应由中标人支付的有关费用,在支付工程预付款中扣回。

3.2.1 本工程的中标价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3.2.1.1 工程款支付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①合同生效且施工队*进场 ** 天内,按合同款的总额预付 **% 的预付款(发包人在支付预付款前,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金额的银行不可撤销的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出具 的有效担保函或保证保险单);②工程开工后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实际 完成且经监理审核的施工工程造价(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工 程款。承包人应在申请进度款的同时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申报已完工的工程进度,监理工程师审核后7日内交发包人,发包人在接到进度款申报表进行审核后**天 内,按核定的质量达到合格要求的实际已完工程进度的**%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③如工程进度未达到 **%的,承包人已签订采购合同及材料已全部进场并向监理 工程师和发包人申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 7 日内交发包人,发包人在接到申报表 进行审核后 ** 天内, 支付进度款至合同金额的 **%;④工程变更增加部分,每 次按监理单位核定的工程量的 **%支付工程款(该部分不受进度款支付限额制约);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支付到已完成施工费工程造价的 **%(含 预付款),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完成工程结算且提交符合要求 的工程竣工资料后5 个工作日内应中标人的要求退还银行保函等担保函件,不计取 利息。工程由承包人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审核后通过并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并 结算经财政局审核后 ** 天内,工程款付至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其余工程款 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 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在 施工过程中,按规定所调整的造价(包括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造价和现场签证增减工 程造价)也在当次的进度款中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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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发包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向承包人拨付工程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禁止 施工企业带资施工。

3.2.3 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施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 结算资料。

3.2.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结算资料后,可委托政策规定的结算部门进行 审核确定。审核时限按财政部、建设部财建【****】*** 号文第**条第*款的规 定。

3.2.5 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式*份完整的、符合要求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后,持工程结算资料向发包人申请结算余款。发包人在收到申请及有关资料后,经 审核无误后在扣出工程保修金后付清结算余额。

3.2.6 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本招标工程保留工程结算总造价的 3% 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日内,将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利 息返还承包人。承包人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当视同已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

4.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效力

4.1.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公告、补充公告、变更公告、投标须知、投标格式、工程量清单、网上招 标答疑纪要、修改通知、合同主要条款、技术资料与图纸(含设计图纸、工程地质 勘察报告及施工用地范围)、工程量清单格式。

4.1.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技术和报价要求、图纸 资料。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招标 人有权拒绝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4.2.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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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补充通知将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湛江市) 中该项目招标的答疑 中发布,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自行上网查阅,该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4.2.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经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可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 的截止时间。

4.3 招标文件的效力

本招标文件是编制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依据(施工 合同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示范文本执行)。

5.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使用中 文(打印或手写)。

5.2.1 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含*维码的电子证照打印证件;

5.2.2 投标人的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或含*维码的电子证照打印证件;

5.2.3 投标人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或含*维码的电子证照打印 证件;

5.2.4 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信息》原件或基本账户开户 许可证原件(如果基本账户账号变更,还必须提供开户行出具的有效账号变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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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投标人经基本账户汇出的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凭证原件或与交易系统对 接的电子保函平台进行在线申请,由系统自动生成的 电子保函或保证保险(含保费转账凭证);

5.2.6 拟派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原件或含*维码的电子证照打印证件(注:在 广东省内注册的*级执业师,电子注册证书使用应按《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关于启 用新版“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要求执行,否则视做无 效证件;省外的按国家和各省最新规定执行);

5.2.7 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正反面);

5.2.8 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或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打印的网络打印证书(含* 维码);

5.2.9 在“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投标人 的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的生成日期应在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后)。

5.2.** 投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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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投标文件在本须知规定投标截止日期起,在 ** 个日历天内所有投标文

件均保持有效

5.3.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所

有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

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

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5.4.1 为了保证本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招标人保证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

款同时投标人必须提供中标合同金额的5%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

额的**%,可通过银行不可撤销的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出具的有效担保函或

保证保险单方式执行

中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通过银行不可撤销的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出

具的有效担保函或保证保险单方式执行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 日内向招

标人提供有效的担保函件,在工程竣工之前,中标人要保证担保函件持续有效。若

中标人未有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将有效的担保函件交到招标人指定的地点,招标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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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注:中标人可通过广东省建设信息网() 首页中的广

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招投标及合同履约监管系统进入工程担保管理系统

自主选择担保机构在线申请)

5.4.2 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违约行为, 招标人可视情况全部或部分

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有关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5.4.3 如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责任,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并交付使用、完成工程结算且提交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资料后 ** 个工作日内应中

标人的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

5.5.1 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 需要招标

人及设计单位解释或说明的问题,请按规定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5.5.2 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如有需要,投标人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费用

及安全问题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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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招标答疑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后可能

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并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湛江市)作出答复。

5.5.4 招标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格或以上。

6.投标文件的制作、加密与提交

7.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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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需要年审的证件到期未年审,不能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组织年审的

说明;

7.3.2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或低于成本警示价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或低于工程成本价的;

7.3.3 招标文件中注明要求签字盖章却没有按要求签字盖章的,或能认定属冒

充签名的;

7.3.4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7.3.5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3.6 质量等级填报不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的;

7.3.7 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7.3.8 未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或在“投标文件的组成”中有缺

项的;

7.3.9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如投标文件互相雷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

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 *** 地址等硬件信息均相同、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

系等涉嫌围标、串标等情况的;

7.3.** 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7.3.** 未按照招标文件中报价说明要求进行报价的;

如果投标文件中存在缺陷或不足,但对投标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不构成影响

,评标委员会不得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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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评标与定标办法和原则

8.1 本项目使用评标法(评标方法包括简易评标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 综合评估法等)

简易评标法适用于招标控制价在*****元人民币以下且招标资质在 《住房城 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号)中为最 低资质要求的项目招标。

①初步评审主要是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②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是指基本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无 重大偏离或保留。

③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下列情况之*:

A.对投标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修改;

B.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

C.纠正这种偏差或保留将会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④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标处理,也不允许投标人在开 标后改正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偏离或保留。

本工程成本警示价为招标控制价的**%(**%至**%之间)。若评审投标价 格低于投标人成本警示价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报价低于成本警示价的投标人对 其报价作出不低于成本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 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 标将被否决,并且招标监管部门可以给予不良投标行为通报。

8.1.2.2 投标报价排序: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往高排序。

8.1.2.3 有效报价范围:不高于招标控制价,且不低于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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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标报价&**; (选取上述报价次序排在中间区域的*分之*数量投标人的报价,计算算术平均价)× ** %(**%至**%之间)的,评委可以认定为明显低于市 场平均价(视同低于工程成本价),将其投标否决。

注:“*分之*数量投标人”为*舍*入保留整数;当“中间区域”存在两种 方案选择时,取价低方案,例如共5名投标人时,选取第 2、3 名的投标报价

8.1.2.4 计算投标平均价 P:

(1) 当**≦有效投标人数量时,按照上述报价次序,对称去除前后相同数量 (**%×有效投标人数量,*舍*入保留整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参与均价计算,但保留中标资格),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P。

(2) 当 **≦有效投标人数量≦** 时,按照上述报价次序,对称去除 前后各 两名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参与均价计算,但保留中标资格) ,剩余投标报价的算 术平均值作为P。

(3) 当3≦有效投标人数量≦9时,全部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P。

(4)计算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招标控制价+P) ÷2×(1-K),随机因数K是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 从2%至6%(0.5%为*个级差)中的9个系数中随机摇珠抽取产生。

8.1.2.5 确定中标候选人: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等于或低于且最接近评标基准价 的为第*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低于且第*接近评标基准价的为第*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先排序完等于和负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再同样按照相对接近,名 次靠前的原则,排序正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如果出现2个或2个以上投标报价 相同的,则由评标委员会通过投票表决。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投票表决过程,评标委员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按得票数量多的排名在前确定名次。

8.2 若投标文件互相雷同, 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可以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8.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 要求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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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8.3.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8.3.3 开标记录;

8.3.4 符合要求的投标*览表;

8.3.5 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8.3.6 评标标准、评标办法或者评标因素*览表;

8.3.7 经评审的**或者评分比较*览表;

8.3.8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8.3.9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8.3.**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8.4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签字后, 本项目评标办法的标底价不因招投标当

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做调

整。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为5人组成,在开标前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

库随机抽取产生。

9.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的先后顺序确

定排名第*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在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栏及广东省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湛江市) 、将中标候选人公示 3 日(最

后*日须为工作日) ,如在公示期间有接到异议的,经核实若存在与本招标文件无

效标条件相符的,可废除其中标资格。第*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

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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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人没有义务向未中标的投标人 解
释不中标的理由。

**.授予合同

**.1.1 评标结果经过3日(最后*日为工作日) 公示后,并确认不存在投诉以其 他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形,招标人将以书面的形式向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 知书,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招标人将及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1.3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 标人无合理原因而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
**.2.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

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新示范文本,则按新示范文本执行) 订立书面合同,不能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禁 止施工企业带资施工。

**.2.2 招标人和中标人将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日内,按照招标文件

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若因中标人原因(无正当理由或 非不可抗力)不

能在 3日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 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 ** 页

投标格式*

第*部分 投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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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方工程的招标文件,经考察工程现场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所有条

款后,现投送该工程投标文件,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 :

的报价,按招标文件之规定范围与条件以及投标文件所有条款的承诺,承担责任。

*、*旦我公司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

同协议书,并在接到开工令后在要求时间内开工,在限定工期日历天内完成并

移交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或以上等级。

*、项目负责人姓名:;资格等级:

*、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书将构成约束我们

双方的合同。

*、我方理解:你方不必*定授标给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某*投标。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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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格式*

项目负责人1
项目技术负责人1
***1
安全员1
质检员1
材料员1
资料员1

注: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要求:持初级岗位的***、质检员、安全 员 只能负责管理**层以下、**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和高度**米以下的水塔、烟囱 等构筑物;1*平方米以下单位工程配备持证***、安全员、质检员各1名;1*平 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单位工程配备持证***、安全员、质检员至少各2名;5* 平方米以上单位工程配备持证***、安全员、质检员各3名以上。*大员要求每两 年继续教育*次。投标单位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报合格的人员,中标后项目 负责人不得变更。

我单位保证拟派出的驻场项目负责人由同志担任,自之日起没

有担任其它工程项目负责人。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除废除中标资格外,自愿接受 在*年内不得进入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投标的处理。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日期:

第 ** 页

投标格式*

如果我们的投标被接受,我们保证对本项目的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保证所有 工程款项均投入到本项目中。保证按专业工程资金使用计划及完成进度情况足额支 付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制订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方 案及保证措施,并在资金使用计划表中按月单列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计划,否则将 无条件接受合同条款的处罚,弥补发包人的损失,直至解除合同。因我方未能履行 对本承诺和《施工合同》条款的责任,在你方宣布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前我方对 项目建设投入的人工和材料、设备等的经济支出,视为我方对本项目的无偿贡献,不需你方追偿。并保证在你方宣布解除合同时的 5 日时间内自行撤离人员和设备,

由你方选定的接替建设的工程队*接替施工。若不自行撤离人员和设备,在工地的 人员和设备由你方处置或使用,听任你方支配和使用的设备我方不收任何费用(包括:使用我方不撤离的设备不收取租赁费用、折旧费等)。

如若中标,除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和招标人认为的合理原因之外,我们承诺将 按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方案及保证措施发放民工工资,否则,将无条件接受合同条 款的处罚。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日期:

第 ** 页

投标格式*

第 ** 页

投标格式*

第 ** 页

附件 1:投标文件封面




第 ** 页

第*部分 施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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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遂溪县草潭镇乡村振兴人居
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期)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致, 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遂溪县草潭镇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期)
2.工程地点:遂溪县草潭镇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遂发改投审[****]**号
4.资金来源: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不足部分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5.工程内容: 遂溪县草潭镇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期)建设内容为:1、南洪村至路塘村堤防路路基修复工程:属于旧土路改造项目,路线改造起点于路 塘村,主路线长3.*****;支线分为支线1、支线2和支线3,共*条支线,其中支线1长 为***.***米,支线2长为**.***米,支线3长为**.***米;本项目路线总长为4.*****,改造主路、支线路面宽**,****厚抗弯拉强度4.****混凝土路面;2、北拉村委会至 灯塔道路路基修复工程:属于旧土路硬底化,路线长1.*****,改造路面宽**,**** 厚抗弯拉强度4.****混凝土路面;3、北拉村环村路路基修复工程:路线长***.****新建路面宽**,****厚抗弯拉强度4.****混凝土路面;4、削坡建房隐患排查及边坡 治理工程:新建挡土墙***.***,*****排水管****,检查井**座,排水沟、截水沟 ****;5、太阳能路灯工程:安装**盏6米杆太阳能****路灯;6、北拉村标志标牌工 程:新建主要路段标识牌,停车标识牌,导示牌,宣传栏,标志牌,公园简介、报 刊、指示、景点标识、警示牌、进入新时代宣传牌等。(具体建内容见施工图及工 程量清单)
6.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招标范围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有关资料、说明标准、规范所涉及的内容。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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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竣工日期: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 期天数不*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或以上标准。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 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第 ** 页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 或盖章。

*、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 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工程另 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日签订。

*、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合同份数

本合同*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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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 话:电 话 :

传 真:传 真 :

开户银行: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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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 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 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 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 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 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 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并标明**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 程预算文件。

1.1.1.**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 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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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 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 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 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 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 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 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 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 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 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 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 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 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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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 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 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 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 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 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 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 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时。

1.1.5 合同**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 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 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 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 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中 的*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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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调 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星工作或需要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 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 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 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 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 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 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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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 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 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 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 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 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 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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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 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 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 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 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 何*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 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方 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 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 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 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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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 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 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 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 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 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 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 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 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 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 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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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词的涵义包括河 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 辆”*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知识产权
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 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 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 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 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方。

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 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 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方。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 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 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 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 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 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方。

1.**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 的。出现下列情形之*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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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 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 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 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 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 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 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 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 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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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 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 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 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 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 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 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管理 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 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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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 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 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 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 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 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 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 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 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 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 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 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 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 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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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 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 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 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 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次更换通知的**天内 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 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 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 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 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 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 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 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 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 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 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 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 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 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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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 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 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名有经 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 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 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 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 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 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 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 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 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 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 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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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 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 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 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 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 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 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 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 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 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不可撤销的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险 公司出具的有效担保函或保证保险单方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 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 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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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 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 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 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 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 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小时书面通知承 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 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 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 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 示*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 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 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 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小 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 上述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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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 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 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 成*致,不能达成*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 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方合 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 不*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 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 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 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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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 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 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 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 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 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 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 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 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 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小时向承 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 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 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 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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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 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 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 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 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 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 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 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 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 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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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 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 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 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 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 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 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 *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 机构或联防组织,统*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 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 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 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 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 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 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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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 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 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 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 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 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 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 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 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 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 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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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者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 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 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 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 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 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 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 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 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 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 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 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 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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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 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 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 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 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 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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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 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 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 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 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 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 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 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 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 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 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 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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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 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 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 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 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 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 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 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 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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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 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 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 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2.1项〔承包人 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 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 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 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 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 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 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 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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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 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 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 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 包人有权提出**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3项〔因发 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 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 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 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 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 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 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 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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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 人供应材料设备*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 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 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 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 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小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款〔发包人违约〕约 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 程设备到货前**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 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 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 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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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 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 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 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 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 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 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 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 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 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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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 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 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 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 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及其 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 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按照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 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 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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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 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 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 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 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 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 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 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 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 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 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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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 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 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 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 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 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 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 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 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 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 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 变更
**.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 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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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 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 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3变更程序
**.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 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 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 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 自发出变更指示。

**.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 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 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4变更估价
**.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 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 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 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 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2 变更估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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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 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 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天 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 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调整应计入最近*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 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 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 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 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调整按照第**.4款〔变更估价〕约定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 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 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 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 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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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 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 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 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 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 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 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天通知发 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 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 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天 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 收到申请后**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 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 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致后,可由 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 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暂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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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 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 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 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 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 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 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 **调整
**.1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 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种方式对合同**进 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指数进行**调整。

(1)**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波动影响合同**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 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 金额已按现行**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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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 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天的前**天的 各可调因子的**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指数。

以上**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指数及其来源 在投标函附录**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数,无前述 **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指数计算。实 际**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 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指数中较低的*个 作为现行**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波动影响合同**时,人 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 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 行**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 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 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 等文件调整合同**,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按以下风险 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的: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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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 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的: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 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 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的: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 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 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 整合同**。

前述基准**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 **,该**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 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款〔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 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致的,由总监理工 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合同**、计量与支付
**.1 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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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种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计算、调整 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 范围以外的合同**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款〔市 场**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 行合同**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 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 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波动引起的调 整按第**.1款〔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形式。

**.2预付款
**.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 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 施工队*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1项〔发包 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 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在支付预付款前,承包人 应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金额的银行不可撤销的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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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有效担保函或保证保险单方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 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 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3计量
**.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 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日至当月**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 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 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 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 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 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日至当月**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 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 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 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 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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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 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3.4项〔总价合同的计 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3.6 其他**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4工程进度款支付
**.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 量周期保持*致。

**.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 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 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 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 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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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 提交程序。

**.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 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 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 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 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 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 书签发后**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 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 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 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 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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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 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 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 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 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 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 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 验收和工程试车
**.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 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 件的,承包人应提前**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 在验收前**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小时。监理人未按 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2竣工验收
**.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 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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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 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 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 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天起视为已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 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 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 移占有后第**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的,每逾期*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 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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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 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 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 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 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 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 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3工程试车
**.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 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小时书面通知监理 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 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 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 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 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 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 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3.2 试车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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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 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 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 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 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 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 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 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 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 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的利润。

**.5 施工期运行
**.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 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 施工期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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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6 竣工退场
**.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 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 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 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 应返还承包人。

**.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 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竣工结算
**.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天内向发包人和监 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 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 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2 竣工结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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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天内完成核 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天内 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 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 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 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 算申请单后第**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天内,完 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 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 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 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 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 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4 最终结清
**.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 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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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 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 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 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办理。

**. 缺陷责任与保修
**.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 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 保修义务。

**.2 缺陷责任期
**.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 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 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 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天后,工程自 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 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 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 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 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 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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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 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2.3 任何*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 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 任方承担。

**.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 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天内核实承包人 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 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 责任期终止证书。

**.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 证金。

**.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 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 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 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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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 付利息。

**.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 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 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 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天内不 予答复,经催告后**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 第**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4 保修
**.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 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 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 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 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 失由责任方承担。

**.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 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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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 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 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方 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 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 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 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 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 违约
**.1 发包人违约
**.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 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 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 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天内仍不纠正违约 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第 ** 页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方式和计算方法。

**.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 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 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致的,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 承包人违约
**.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 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第 ** 页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 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 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 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 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 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 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 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 任。

**.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天内完成估价、付 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 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 款项。

第 ** 页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 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致的,按照第**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 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天内,协 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3 第*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方当事人因第*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 担违约责任。*方当事人和第*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 意见不*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 同另*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 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 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天内提 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 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第 ** 页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 第*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 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方 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 任。

**.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天或累计超过***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 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 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 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 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天 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 保险

第 ** 页

**.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切险或安装工程*切险;发 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 工伤保险
**.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 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方依法参 加工伤保险。

**.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 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方依法参 加工伤保险。

**.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 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 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 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 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 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 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7 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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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 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 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 索赔
**.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 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 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 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 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 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 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步证明材料后的**天内,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 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 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3发包人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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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 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 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天内,通过监理 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 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步证明材料后**天内,将索赔处理 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 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 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 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 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 争议解决
**.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 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 下列约定执行:

第 ** 页

**.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名或*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 定*名,第*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 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名首 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半。

**.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 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天内作出 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 应遵照执行。

任何*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 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 不影响其效力。

第 ** 页

1. *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的附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称:广西华景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 临时占地包括:/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湛江

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行业、广东省和湛江市的有关标准与规

范或规程。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第 ** 页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1.5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3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2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见图纸目录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

指示、 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 交通运输

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开工前5天内,发包人协调施工通道,保
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并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1.** 知识产权

第 ** 页

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

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作为本工程使用
。 关
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
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作为本工程使用

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

式:由承包人负责

1.**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
允许调整合同**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名:
身份证号: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
具体事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前**天内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国家规定的相关许可文件均由承

包人代办,主管部门规定缴交费用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属于发包人作为报办主体

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3.承包人

第 ** 页

3.1承包人的*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 套数:按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按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 时间:按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相关规定执行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姓名:; 身份证号:;**
师执业资格等级:; **师注册证书号:; **师
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
电话:;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

与承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到场签到时 间不能少于总工期天数的**%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国 家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缺席处理,到场签到时间少 于总工期天数的**%的,每少签到*天罚款***元/天违约金。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投标书中确认的项目负 责人,将承担每人次1*元的违约金(仅刑拘、身亡可免责,或发包人要求更换的可 免责);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甚至终止施工合同,并保留索赔的权利。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甚至终止施工合同,并保留索赔的权利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暂停 支付工程款,保留索赔的权利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所承诺的技术 负责人,将承担每人次****元的违约金(仅刑拘、身亡可免责,或发包人要求更换 的可免责);擅自更换专业施工管理人员,将承担每人次1*元的违约金(仅刑拘、

第 *** 页

身亡可免责,或发包人要求更换的可免责);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并保留 索赔的权利

3.5 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违法分包和转包。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金额的5%,通过在支付预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金额的银行不可撤销的 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出具的有效担保函或保证保险单形式履约

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违约行为,招标人可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没收其履约保 证金,并按合同有关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如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责任,发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完成工程结算且提交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资料后**个工作日内应中标人的要求全额 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权限:对施工阶段的工程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 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对工程建设施工的竣工预验收;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和 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等。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 负责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合格。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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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分项工程、工程隐蔽和各 工序的验收,承包人在按施工规范自检符合合同要求后,提前**个小时通知发包人、设计、质量监督、监理等有关部门验收。验收符合要求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的 施工;验收不符合要求,承包人需重新修改直至验收符合要求为止,工期不予顺延。

分项工程、隐蔽工程、工序等如承包方未办妥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而进行下*道 工序施工的,发包人每次扣罚承包人****元,并且承包人须按要求进行隐蔽工程剥 露等以接受检查验收,由此发生的检查费用、返工费用、材料费用等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还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小时 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照湛江市建设施工现场、交通 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办理

6.1.4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根据工程需要,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 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警卫等,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和所需物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 任及因此所发生的*切费用,若发包人因此被追究承担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 人追索,可在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减。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的管理按国家、广东省及湛江市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承包人的具体施工组织方 案,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若发包人因此被追究承担责任 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可在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减

6.1.6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 措施费的拨付按《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费管理的通知》(湛建质[****]**号)执行。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 后的7天内向监理机构提交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金额**%的预付申请,并抄 送发包人。监理机构7天内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 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7.工期和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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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施工组织设计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3天内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3天内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3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 权提出**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 期限: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前。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竣工交付的,每 逾期*日应支付违约金****元(因发包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外)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 因施工单 位施工延误工期导致地方专项债券资金被上级收回,由此导致的严重后果由施工方 承担资金延误支付的责任。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地震、滑坡、火山爆发、火灾、洪涝灾害或潮汐、台风或旋风、飓风、风暴、闪电、或其它险恶的气候条件、核泄漏、原子弹及压力波,或其它自然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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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面吹袭遂溪县的*级以上台风或龙卷风;
②遂溪县范围内*级以上地震;
③遂溪县范围内日最大降水量超过*****的特大暴雨;④空中飞行物坠落;
⑤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对以上几种形式,应以造成灾害和影响施工为准。其它未提及的不可抗力情形执行 本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 条不适用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 费用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规定另行确定。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规定另行确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规定另行确定

**.变更
**.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由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代表提出,或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确实 需要,或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方可进行工程变更

**.4变更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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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调整按照本 款约定处理

**.**调整
**.1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波动是否调整合同**的约定:±5%

**.合同**、计量与支付
**.1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人材机**波动风险、工程施工内容调整 风险、施工 降效风险、周边施工安全风险、不平衡报价调整风险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

**.2预付款
**.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款的**%

预付款支付期限: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及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且向发包人提供与 预付款同等金额的银行不可撤销的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出具的有效担保函或 保证保险单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预付款平均分2次扣回,当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 款的**%时按预付款的**%抵扣,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时必须扣回***%预付款。

**.4工程进度款支付
**.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以形象进度为准

**.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工程款按形象进度支付,具体支付为:
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①合同生效且施工队*进场 ** 天内,按合同款的 总额预付 **% 的预付款;②工程开工后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完成且 经监理审核的施工工程造价(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申请进度款的同时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申报已完工的工程进度,监理 工程师审核后7日内交发包人,发包人在接到进度款申报表进行审核后**天内,按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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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质量达到合格要求的实际已完工程进度的**%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③如工 程进度未达到 **%的,承包人已签订采购合同及材料已全部进场并向监理工程师和

发包人申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 7 日内交发包人,发包人在接到申报表进行审核后

** 天内, 支付进度款至合同金额的 **%;④工程变更增加部分,每次按监理单位 核定的工程量的 **%支付工程款(该部分不受进度款支付限额制约);⑤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支付到已完成施工费工程造价的 **%(含预付款),发包 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完成工程结算且提交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资料 后5 个工作日内应中标人的要求退还银行保函等担保函件,不计取利息。工程由承 包人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审核后通过并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并结算经财政局审 核后 ** 天内,工程款付至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其余工程款 3%作为质量保证 金。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 应按规定在结算后**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在施工过程中,按 规定所调整的造价(包括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造价和现场签证增减工程造价)也在当 次的进度款中同时支付。

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需提供同等金额发票,具体开票所属税务部门应在开票前 与发包人协商确定,项目为财政投入,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 向财政部门请款日期为支付款项日期

(2)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验收和工程试车
**.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 长不得超过:**小时

**.2竣工验收
**.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国家、广东省及湛江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定执行。

**.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国家、广东省及湛江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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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国家、广 东省及湛江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执行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国家、广东省及湛江市的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执行

**.3工程试车
**.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不需要试车,本条不适用

**.6竣工退场
**.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天内

**.竣工结算
**.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日历天内向监理 单位和发包人报送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国家、广东省及湛江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定执行

**.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收到监理单位签署的竣工结算资料后 **日历天内组织审定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收到经工程造价终审机构的终审竣工结算报告 后**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付至工程结算定案价款的**%,余额3%作为工 程质量保证金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 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 结算申请单。工程造价终审机构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的**天内完 成审核,并向发包人和承包人出具工程结算定案书初稿。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在收到 工程结算定案书初稿后5日内进行复核和盖章确认,送回工程造价终审机构。承包人 或发包人对工程结算定案书初稿有异议的,应及时书面向工程造价终审机构提出并 进行*次复核。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工程最终结算以工程造价终审机构审定的结果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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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收到双方确认或工程造价终审机构发出的工程结算书定稿后,应向承包人签 发经发包人确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为2年

**.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 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本工程保留工程结算总造价的 3% 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 缺陷责任期满后**日内,将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承包人提交与 保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当视同已经提交工程质量 保证金

**.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 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即缺陷责任期满后**日历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无息)。如因施工期间发生民事纠纷涉 及发包人,发包人可暂扣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至纠纷解决之日后的**天内*次性 返还

**.4保修
**.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2年

**.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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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因不可抗力 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在得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书面认可后,工期相应顺延,双方办理同意顺延工期手续。若增加部分工程影响施工工期,工期按有关工期定额 相应顺延

**.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保险
**.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国家、广东省及湛江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定执行。

**.争议解决
**.3争议评审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条款
**.1工人工资保证金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 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粤人社规〔****〕**号)规定,工人工资保证金为施工总合同的3%,由承包 人缴交。

**.2工程检验费、检测费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第**条规定,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不列入本次招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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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安全责任
按《通用合同条款》第6.1.9条款执行。

**.4特殊施工安全防护
按《通用合同条款》第6.1.3条款执行。

**.6结算原则
(1)本工程按清单计价办法,采用有限风险的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程结算时,工 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综合单价按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工程 量结算时按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及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 量增减按实际发生计算。

(2)除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漏项或缺项的工程项目、工程签 证、工程量增减、交通干扰施工及围蔽施工费按实际计算和第(5)点约定外,结算 时综合单价按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综合单价固定不变。

(3)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漏项或缺项的工程项目、工程签证 等结算时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①若投标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应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 综合单价计算;
②若投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 式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 据》(****年)进行结算。组成综合单价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 润根据不同专业分别按《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年)、《广东省装饰装 修工程综合定额》(****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年)、《广东 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执行并作如下调整:人工费按施工同 期湛江 市住建局(或市造价站)关于人工费调整的最新文件执行;材料**按施工同期湛 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参考价进行计算(信息参考价中缺项的由发包人、承包人 和监理单位进行市场调查确定市场价计算,经确定的材料市场价不再下浮)。(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结算时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 相应的规定执行,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并按《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年)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 定额》(****)中规定的费率进行结算。

结算时,其他措施费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年)规定,按《广东 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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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 额》(****)进行计算,工程量按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工程签证计算,预算 包干费按承包人投报费率(不得超 过招标控制价相应费率)结算。

结算时,规费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规定计算;其中按《广 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 定计算的人工费中已包含社会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支付给承包人,不得在结算造价中扣减。根据《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年)规定,采用“**调差法”调整工程工料结算价款,即施工同期湛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与合同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天)发布**相 比发生涨落时,按以下原则 调整:湛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人工工资单价 发生变化时,应全额进行调整(含机械人工)。施工同期湛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公布的材料(含设备、机械台班使用材料)参考价与基准期材料参考价相比涨落超 过5%,则上涨超过5%的部分由 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受益;下落超过5%的部分由 发包人受益,承包人承担;并进行工料调差计算调整合同造价。

协议书附件: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3: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4:预付款担保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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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页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经协商*

致就 遂溪县草潭镇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期)(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 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 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 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

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 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第 *** 页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在保修期内,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
权安排进行修复,所发生的费用从工程余款中列支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 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址: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话:话:
真: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号: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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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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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 于日就遂溪县草潭镇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整

治提升项目(*期)(工程名称)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 方愿意无条件地、 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 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 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 我方在收 到 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方均可提请

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第 *** 页

附件 4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遂溪县草

潭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日签订的遂溪县草潭镇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整治提升
项目(*期)(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

方提交*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 愿意就 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 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 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 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 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 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方均可

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第 *** 页

项目进度
2023-03-22
招标公告
当前公告(详见上方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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