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详情
【浦东新区海滨资源再利用中心项目场内220kV电缆通道施工工程】招标公告
上海上海市 招标公告
2023-05-16
项目编号:
***
金额:
***
招标/采购单位:
***
招标联系方式:
庄**136****1561
代理单位:
***
代理联系方式:
易**180****5380
中标单位:
***
详情部分

项目编号:施招****-****

建设工程施工

竞争性磋商文件

浦东新区海滨资源再利用中心项目****临时升压站施工

工程

采 购 人:************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负 责 人:***
编 制 日 期:****年1月**日

采购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甲级**********

审 定 人:

审 核 人:

项 目 负责人:

编 制 人:

核 稿 人:

目 录

第1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书......................................................... 1 第2章 供应商须知............................................................... 5 第3章 评审办法................................................................ ** 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第5章 工程量清单............................................................. *** 第6章 图纸................................................................... *** 第7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第8章 响应文件格式........................................................... ***

第1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书

1

浦东新区海滨资源再利用中心项目****临时升压站施工工程

竞争性磋商邀请书


*、采购条件
上海*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的委托,对浦东新区海滨资源再利用 中心项目****临时升压站施工工程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贵公司参加本项目的磋商。

*、项目概况
规模:包括但不限于:1.采购内容:本工程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滨用户变电站工程,位于上海 市浦东新区拱极东路海滨污水处理厂东侧,海滨资源再利用中心发电厂厂区内北侧。本工程采购范围为 新建****主变、*次、*次、*次设备、避雷针等相应土建基础、事故油池、场内电缆通道接入电缆 沟、接出至主厂房电缆沟及****相关设备之间连接电缆,以及室外照明、消防等相关土建配套设施。此 外,新装****主变、*次、*次、*次设备及避雷针等设备安装工作,敷设相应电缆。完成****临时升 压站相关设备调试,并通过国网验收,满足并网条件。本项目费用为配套费。;2.项目地址:老港固废 基地北侧,海滨污水处理厂东侧;3.最高限价***.***元。(具体数量及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范围:本采购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
本次采购为其中的:(***)浦东新区海滨资源再利用中心项目****临时升压站施工工程。

*、供应商资格要求
(***)浦东新区海滨资源再利用中心项目****临时升压站施工工程的供应商资格能力要求:1.资质条件:资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内);需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
2.项目负责人资格:项目负责人资格: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机电工程*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 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工程 分期施工的除外;
3.业绩要求:无;
4.其他要求:无;
5.本项目■不接受
□接受,联合体参与的,应满足:无。

*、磋商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年**月**日 **:**:**至****年**月**日 **:**:**
获取方式:有意向的供应商请于上述获取日期范围内通过易土***电子招标平台(***.******.***)上传如下资料:①盖有采购人公章的竞争性磋商邀请书原件扫描件;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 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本次采购文件收取工本费人民币****元/本,支付宝扫描*维码支付,售后不退(备注:*******工本费)。

注:供应商在上传资料后应当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确认,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供应商网上下载的为 准。

2

*、响应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年**月**日 **:**:**
递交方式:电子响应文件:通过易土**********(***.******.***)提交*****格式的电子 响应文件;
纸质响应文件:现场递交,地址:浦东新区浦明路****弄5楼(具体会议室见当天会务安排指示牌)

*、开启时间及磋商地点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年**月**日 **:**:**
磋商地点:浦东新区浦明路****弄5楼(具体会议室见当日指示牌)通过易土**********(***.******.***)现场签到解密。

*、其他
1.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书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易土网)发布。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述网站通知,请有意向的供应商关注。

2.首次在易土**********(***.******.***)进行电子磋商的供应商必须先在易土***电子 招投标平台进行注册并登记企业信息。易土**********(***.******.***)首页-&**;招标信息-&**;招 标公告(易土招)找到需要参与的项目,点击进入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功能模块并上传指定的材料。采 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就能下载格式为*********的电子响应文件模板(内含电子磋商文件),该文件使用易土***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工具打开。

3.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号信息:开户银行:上海银行蓝村支行;开户名:上海*通项目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账号:**** **** **** *****。

4.支付宝*维码(具有支付工本费和填写开票信息功能):

*、监督部门:
本项目的采购监督部门为:/。

*、联系方式:
采购人:************
地址:东绣路****号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

地址:上海市浦明路****号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 (签章)

4

第2章 供应商须知

5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采购人名称:************ 地址:东绣路****号
联系人:**
电话:***********
1.1.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明路****号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1.1.4项目名称浦东新区海滨资源再利用中心项目****临时升压站施工工程
1.1.5建设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1.6建设规模详见磋商文件第*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2.1建设资金来源政府拨款
1.2.2项目出资比例国有资金**%,各级财力资金**%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工程范围关于工程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采购 人通知为准)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次验收合格率***%。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4.
1(1)
供应 商应 具备 本项 目施 工的 条件资质条件资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安全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需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 以上资质
1.4.
1(2)
项目负责人 资格项目负责人资格: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机电工程*级(含以上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 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工程分期 施工的除外

6
1.4.
1(3)
业绩要求
1.4.
1(4)
其他要求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
不接受□接受,联合体参与的,应满足:无
1.9.1是否组织踏勘现场■不组织,供应商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踏勘。
□组织,集合时间:_,集合地点:_,联系人:_,联系电 话:_。
注:疫情防控期间不组织现场踏勘。
供应商取得磋商文件后,可前往项目现场踏勘以了解任何 足以影响响应报价、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了解的全部 信息,如现有设备情况、材料加工、材料堆放及用水、用电和 道路运输等因素,都应在响应时*并考虑。供应商*旦成交,不得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延长合同期和提高合同价等 不合理要求。供应商应自行承担现场踏勘的费用,并对踏勘现 场后做出的判断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
注: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事后 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磋商文 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 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磋商答疑会不召开。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
供应商通过易土**********(***.******.***)提出 问题。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研究后,对认为有必要回答的问 题,将通过易土**********上发布澄清公告,供应商 自行网上下载。
注: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主动地或依据 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修改将通 过易土**********(***.******.***)向所有获取磋 商文件的供应商人发出,供应商可以通过易土***电子招投标 平台(***.******.***)下载。供应商应确保在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服务平台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有效、能够及时接收电子 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发出的通知。
1.**分包分包的内容:
分包内容的金额或者比例:

7

2.1.
1(8)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 的其他材料
3.1.3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组价文件)
3.2.1最高限价□无
■有,最高限价为:人民币***.***元
3.2.2报 价本项目为*轮磋商,*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 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其响应 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进入符合性检查及计算报价 得分。
最后报价时不允许总价下浮,须现场进行重新组价后重新报 价并同时提交电子版组价文件,成交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前将 最后报价的商务文件(*正*副)(盖章、签字)重新提交 代理机构。
3.4.1响应文件有效期**日历天。
3.5.1磋商保证金■本项目无需缴纳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需要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为:_*元 磋商保证金应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磋商保证金有 效期与响应文件有效期*致。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 体中的*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 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蓝村支行
账 户:上海*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账 号:**** **** **** *****
注:请各供应商扫描以下*维码登记保证金缴纳信息,无须 到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换取收据。保证金信息*维码:/
3.7.4盖章和签字要求按照第*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标明的签字盖章要求执行。使 用上海**的法人*证通数字证书加盖供应商的单位电子印章 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加印电 子章或电子签名、签字盖章扫描件,上述*种均可。
3.7.5响应文件份数电子响应文件(*.*****格式)上传至易土***电子招投标平 台,同时提交纸质响应文件3份(1正2副),纸质响应文件仅 作备查使用。
注:供应商可自行决定是否准备*份电子响应文件的备用
8
U盘,该U盘中的文件必须与网上最后*次上传的响应文件保持 *致,该U盘应独立密封,信封上标明“副本”字样,在首次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地点。“副 本”U盘未按规定密封的,视为未递交“副本”U盘,“副本”U盘的递交与否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注:“正本”电 子响应文件即为网上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
3.7.6响应文件装订要求电子响应文件(*.*****格式)上传至易土***电子招投标平 台。纸质响应文件无须分册装订,单、双面印制均可,装订应 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不得采用硬封面 装订。
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 记要求要求电子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加密后上传,纸质响应文 件和U盘(如有)应密封包装,在外包装处标明项目名称、项 目编号、供应商位名称、启封时间,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 章。
4.2.1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 止时间(即响应文件 开启时间)和提交地 点时间:****年**月**日 **:**:**(北京时间)
地点:现场递交地址:浦东新区浦明路****弄5楼(具体见当 天会务安排)通过易土**********(***.******. ***)现场签到解密。
4.2.2磋商地点(即响应文 件开启地点)现场磋商:浦东新区浦明路****弄5楼(具体见当天会务安 排)
4.2.3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
□是
5.1.1供应商代表磋商代表应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
(1)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3)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须提交的响应文件及电子文档。

授权委托人出席需携带: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个月的本单位社保证 明;
(4)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须提交的响应文件及电子文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响应文件递交现场对上述材料进行

9
核验,对材料不齐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供应商,拒收其递交 的响应文件。
5.3磋商程序现场磋商:
1.供应商应注意事项:
疫情防控期间,请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做好以下防范工作,否 则将对供应商做不利处理:
1)所有参会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测量、填写人员健 康信息登记表、查看随申码后隔位就座;现场测温体(额)温不得超过**.3℃,随申码为绿色的方可进入会议室;
2)现场会议签到等需供应商汇总签字的环节,视为供应商委 托代理机构代签;供应商也可携带签字章,现场交由经办人 员盖章以代替签字;
3)磋商流程按流程常规进行。

2.磋商小组应注意事项:
疫情防控期间,请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做好以下防范工作:1)所有参会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测量、填写人员健 康信息登记表、查看随申码后隔位就座;现场测温体(额)温不得超过**.3℃,随申码为绿色的方可进入会议室;
2)现场会议签到、结果确认等需磋商小组成员汇总签字的环 节,视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签;评审专家也可携带签字 章,现场交由经办人员盖章以代替签字;
3)磋商流程按流程常规进行。
6.1.1磋商小组组成依法组建,成员为3人及以上的单数。由浦东新区区建交委会 同区财政局建立的小型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评审专 家组成。
7.1.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 定成交供应商■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3。□是
7.3.1履约担保□不提供
■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的**%
7.4.3合同形式■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其他:_
8.1采购代理费响应总价包含采购代理服务费和专家评审费。供应商在成交后 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及专家评审费。本项目 采购服务费以成交价为基数,按沪建计联[****]***号《上海
**
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 算,并下浮**%后为实际采购代理费。专家评审费按实计算。
9.4清单图纸链接链接:*****://***.*****.***/s/*********************** 提取码:****
9.5政策法规疫情防控期间的采购活动应严格遵守以下通知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 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号)《浦东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浦 建委建管〔****〕**号)
**.**易土***电子招投标平 台公司官网:***.******.***
客服电话:***-************
客服**:**********、**********

**

供应商须知正文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本项目 已具备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竞争性磋商。

1.1.2.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本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6本项目建设规模: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竞争性磋商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项目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条件:
(1)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第*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 方权利义务与职责分工;联合体各方应依据联合体协议所规定的分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联合体 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2)由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项目中的磋商,否则,相关响应 均无效;
(4)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 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5)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牵头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 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联合体成交的项目,在成交公告中联合体各方的相关信息均应*并公告。

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

**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采购代理机构;
(7)为承担建设工程的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8)与本标段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代建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为同为*个法定代 表人;
(9)与本标段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代建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被依法暂停或取消磋商资格的;
(**)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在最近*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被最高人民法院在 “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在近*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
(**)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磋商、成交资格,采购人重新采购时,该 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磋商。

1.5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知识产权和保密
1.6.1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 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 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人。

1.6.2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 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但不得单独或 分别组织只有*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

**

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答疑会
1.**.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召开时间和召开 地点参加答疑会。

1.**.分包
1.**.1专业工程暂估价具体内容及暂估价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 估价表”。供应商成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和采购人共同依法确定专业分包人。

1.**.2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对本章第1.**.1项所指的工作以外的其他成交供应商自行施工范围内非 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拟分包计划表”的 格式及要求,明确载明拟分包内容和拟选分包人名称、资质、业绩等内容。

1.**偏离
响应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供应商在响应竞争性磋 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作出其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1.** 同义词语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 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成交供应商”,在磋商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 应商”进行理解。

2.竞争性磋商文件
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2.1.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邀请书;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响应文件格式;
(8)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2.1.2根据本章第1.**款和第2.3款发出的所有竞争性磋商补充文件,均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部分。

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2.2.1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致,构成合 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有特 别规定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按竞争性磋商邀请书、评审办法、供应商须知、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 解释。

2.2.2同*组成文件中就同*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组成文件不 同版本之间有不*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2.2.3按本章第2.2.1项、第2.2.2项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

2.3.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 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 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 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3.2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该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后,应立即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2.3.3 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补充文件与原磋商文件或此前发出的补充文件之间存在不*致时,以最 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3.响应文件编制
3.1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商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报价承诺书、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5)供应商基本资料;
(6)其他
3.1.2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

3.1.3响应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联合体 协议。

3.2 磋商报价
3.2.1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3.2.2供应商应按第*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应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要求 进行报价。

3.2.3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的总价,应同时修改第*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相关要求。

3.3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响应报价表以及相关响应内容。

3.4 响应文件有效期
3.4.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4.2在原有效期期满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 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但不得要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 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自原有效期届满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3.5 磋商保证金
3.5.1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

3.5.2供应商未按本章第3.5.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3.5.3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转为履约保证金,未成交供 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

3.5.4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磋商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上浮**%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3.5.5有下列情形之*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其响应文件的;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4)成交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3.6供应商基本资料
供应商基本资料见第*章响应文件组成中“供应商基本资料”要求。

3.7 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响应文件应按第*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 组成部分。

3.7.2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工期、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其中,技术文件应针对本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重点和难点进行编 制,如果未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工法的,应避免把标准、规范、规程和工法的具体内容载入技术文 件,且技术文件中不得提供与本工程无关内容。

3.7.3技术文件文字部分宜统*采用宋体小*号,字符间距为标准间距,行距为1.5倍行距,纸张规 格为**(除个别资料如平面布置图可采用**纸)。

3.7.4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文本内容(不包括封面、目录、封底及图纸)宜双面 打印或复印,需盖章和签字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委 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响应文件中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 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签字和盖章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5当供应商提交的纸质响应文件与电子响应文件(*.*****格式)不*致时,以电子响应文件(*.*****格式)为准。响应文件的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6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宜编制目录,响应文件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响应文件提交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 响应文件的提交
4.2.1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提交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2磋商地点(即响应文件开启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如果首次响应文件未按供应商须知规定进行封套标记的,采购人将不承担响应文件被误投或 提前拆封的责任。

4.2.5 供应商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提交至指定地点。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撤回及撤销
4.3.1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采购人。首次响应文件首次递交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响应文件。

**

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和盖章。

4.3.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和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4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磋商响应文件。

5.磋商
5.1 磋商准备
5.1.1采购人将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磋商供应商代表须携带磋商文件要求 的材料及设备(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如有)、纸质响应文件等)出席磋商会 议,磋商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磋商供应商代表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1.2供应商须在电子平台规定的时间登录易土**********(***.******.***)网上招投标 系统,并按电子平台操作流程完成签到、解密等流程。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签 到的,将作无效响应处理。(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半小时后停止网上签到)
5.1.3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网上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3个的,不得进行磋商;采 购人将重新采购。

5.2拒绝接收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的,采购人应当拒绝接收:
(1)电子响应文件未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易土**********;
(2)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电子响应文件(*.*****格式)无法读取或解密失败,且“副本U盘”无 法读取的;
(3)供应商未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1.1提交材料的或提交材料不完整的。

5.3磋商程序
5.3.1☆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将组织供应商网上解密,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须携带磋商文件 要求的材料原件。响应文件解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核对响应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或授权委托书,若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不*致或未携带上述材料原件,由磋 商小组作无效响应处理。

5.3.2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组建磋商小组对响应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5.3.3磋商小组完成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点击结束审查。磋商小组进 入邀请供应商阶段。磋商小组专家完成邀请供应商操作后,该项目进入到磋商阶段。

5.3.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供应商按照电子抽签决定的磋商次序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可 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磋商的情况,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5.3.5最后邀请各供应商自行登录易土**********(***.******.***)进行最后报价。

5.3.6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有)。

5.3.7供应商需要登录易土**********(***.******.***)填写相关最后报价的信息,主要 包含金额,商务条款及技术条款。供应商完成最后报价后将不得修改。最后报价时不允许总价下浮,须 现场进行重新组价后重新报价并同时提交最后报价的组价文件,成交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前将最后报价的 商务文件(*正*副)(盖章、签字)重新提交代理机构。

5.3.8磋商打分时以供应商最后*轮报价作为报价评分依据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价。

注意: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保持*致不作调整,也须登录易土**********(***.

**

******.***)按首次报价金额在填写最后报价。若放弃最后报价,则视作放弃响应本次项目。

5.4 磋商工作
5.4.1整个磋商工作将由磋商小组负责。

5.4.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 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 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磋商文件内容违法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5.4.2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 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致或者由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更 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 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4.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以平等 的磋商机会。

5.4.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 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 磋商文件作出的所有实质性变动均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 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5.4.5供应商不得干扰磋商小组的评审及磋商活动,否则将取消其磋商资格。

5.5最后报价
5.5.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下列第a种方式要求供应商提供最后报价:
a.列明本采购项下所需技术、服务要求,并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 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符合财库〔****〕***号文第*条第*项和第*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 供应商可以为2家)。

b.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注:适用于经过磋商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方案的情形)。5.5.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5.3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所有优惠应体现在单价中,不得总价优惠。

6.评审
6.1 磋商小组
6.1.1 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评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磋商小组组成见供应商须 知前附表。

6.1.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对磋商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6.2 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

6.3 评审
6.3.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 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 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6.3.2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6.3.3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 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 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6.4成交候选供应商公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磋商邀请书发布的同*媒介公示成交候选供应商,公示期 不少于3日。

6.5公示内容
磋商小组会按照评审办法完成评审后,应当在定标前公示成交候选供应商,公示内容应当包括:(1)无效响应处理情况、专家评审打分以及成交候选人排序、名称、报价、质量、工期;(2)成交候选人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3)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4)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合同授予
7.1确定成交供应商
除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 商。排名第*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 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 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采购。

7.2成交通知书
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 交的供应商。

7.3履约保证金
7.3.1本工程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的**%
7.4签订合同
7.4.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 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 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

7.4.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应当赔偿成交供应商的相应损失。

7.4.3本工程合同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重新采购和不再采购
8.1重新采购
有下列情况者,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采购:
(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3个的;(2)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响应文件的。

8.2不再采购
重新采购后供应商仍少于3个的,本项目将不再进行采购。

9.纪律和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 人名义参加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 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 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9.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投诉。

**.电子磋商特别提醒
**.1注册登记
首次在易土**********(***.******.***)进行电子磋商的供应商必须先在易土***电子招 投标平台进行注册并登记企业信息。

**.2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等资料
**.2.1供应商应在易土**********(***.******.***)首页-&**;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易土)找到需要参与的项目,点击进入并上传指定的材料。

**.2.2审核通过后,下载格式为*********的电子响应标文件模板(内含电子磋商文件等资料),该 文件使用易土***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工具打开。

**.3响应文件的编制、签章、加密和上传
**.3.1供应商应在易土**********(***.******.***)下载易土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并安 装,用工具打开*********格式的文件进行电子响应文件编制。

**

**.3.2供应商使用易土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响应文件时,可选择加盖电子签章也可书面 文件扫描上传。供应商选择加盖电子签章的,应按前附表3.7.4要求进行电子签章。供应商选择书面文件 扫描上传的,应按“第*章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签章后扫描上传。

**.3.3供应商通过易土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完成并最终生成的*****格式电子响应文件,应加 密上传至易土**********(***.******.***)。同时易土**********会发送加密密码到 供应商账户手机号上,供应商凭借此密码在磋商当天进行解密。密码请妥善保管,遗失将无法进行解 密。如遗失可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重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并获取新的加密密码,有效的响应 文件以最后*次上传为准。

**.3.4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其响应文件未能加密而致响应文件在磋商前泄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 担责任。

**.4网上响应
**.4.1登入招投标系统:供应商用账号密码登录易土**********网上投标系统。

**.4.2填写网上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易土**********(***.******.***)首页-&**;招标信息 --&**;招标公告(易土招)找到需要响应的项目,点击进入进行响应。对于有多个包件的磋商项目,供应商 可以选择要参与的包件号进行响应。

**.4.3正式响应:供应商须在网上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易土**********账号密 码在网上投标系统中提交响应文件。对于有多个包件的项目,需要对每个包件分别进行响应。

**.5响应截止
**.5.1响应截止与磋商的时间以易土**********显示的时间为准;
**.5.2磋商截止时间后易土**********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首次响应文件。

**.6磋商
(1)参加磋商会议。供应商在完成网上响应文件提交后,磋商供应商代表应携带纸质响应文件及设 备(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纸质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出席磋商会议。

(2)磋商程序在易土**********(***.******.***)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 登录易土**********参加磋商。

☆(3)签到的操作时长为**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操作,逾时未完成签到的 供应商,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的除外。若发生影响正常磋商的系统故障,磋商时间将另行公告或通知。

**.7响应文件解密
**.7.1易土**********显示磋商截止时间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解除易土********** 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响应文件解密。☆解密的操作时长为**分钟,供应商应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解密操作,逾时未完成解密的供应商,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 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

**.8磋商记录的确认
**.8.1响应文件解密后,易土**********(***.******.***)根据响应文件中报价*览表的 内容自动汇总生成磋商记录表。

**.8.2供应商应及时检查磋商记录表的数据是否与其响应文件中的报价*览表*致,并作出确认。

**.8.3供应商发现磋商记录表与其响应文件报价*览表数据不*致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

**

机构提出更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核实磋商记录表的内容是否与响应文件中的报价*览表*致。如不*致的,应及时更正。

**.8.4供应商未对磋商记录表提出异议,又据不作出确认的,视为确认磋商记录表的内容。

**.9其他
**.9.1本项目各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供应商若参加本项 目磋商,即视为同意下述免责内容:
(1)易土**********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

(2)本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易土**********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 响。

(3)易土**********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

**.**易土**********
公司官网:***.******.***
客服电话:***-************
客服**:**********、**********

**

第3章 评审办法

**

*、总则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原则为*分制评审,即总得分(***分)=商务文件得分(**分)+技术 文件得分(**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3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 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为*轮磋商,*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 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根据最后报价进入报价得分。

注:疫情期间评审注意事项详见供应商须知相关内容。

*、确定入围供应商
全部入围。

*、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序号分析因素
(*)电子响应文件(*.*****格式)未按要求签章的。
1.供应商选择加盖电子签章的,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7.4规定的;
2.供应商选择书面文件扫描上传的,书面文件未按“第*章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签 字和盖章的:
(1)报价承诺书;
(2)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供应商不符合国家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本项指供应商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
1.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致,且有效;
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 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工程分期施工的除外。以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加盖单位 公章的《投标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为准(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网站***.**.***.**查询、打印,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7天内打印有效),否 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
4.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1.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的;
2.工期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
3.质量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
4.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5.电子响应文件(*.*****格式)内容与磋商项目明显不符的;
6.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不*致的;
7.供应商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的;
8.其他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标☆条款,如有)。

**

序号分析因素
(*)供应商有串通磋商、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同*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报价,但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备选 文件的除外。
1.启用线下递交“副本”电子响应文件U盘的情况下,“副本”U盘内存在两份及以上 电子响应文件(*.*****)的。
(*)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的。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个月内供应商存在违反《浦东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 招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浦建委建管〔****〕**号)附件4“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招 投标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操作办法”规定的失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且在信用中 国(上海浦东)网站公示的。查询路径为:信用中国(上海浦东)-信息公示-双公示--行政处罚;查询网站链接****://***.******.***.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于首 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当日查询并打印结果留存。若供应商列入失信违法行为,被行政 处罚且在信用中国(上海浦东)网站公示的,将对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

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关于常数分的特别规定

对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通过的供应商最后报价进行商务文件检查,如满足以下任意*条的供应商

技术文件得常数分**分,不再参与技术文件的详细评审。

序号分析因素
(*)供应商在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包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 *项费用)的措施费报价时,应按照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号”文的规定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报价要求,结合供应商在本工程项目中所采 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列明细清单进行报价。安全文明施工低于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 最低费率1.0%的**%(即0.9%)的。
(*)规费:未按照《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沪建市管〔****〕**号)相关要求执行的。
(*)增值税:未按照《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号)的规定执行的。

*、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

1.商务文件评审(0分至**分)

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细分项分值区间

**

报价得分供应商报价得分=(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最终最低磋商报价÷最终磋商报价)×**0-**
施工工期供应商自报施工工期相应的违约责任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 件要求的得2分,自报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 求的不得分。承诺须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 表中列明,否则不得分。0-2
工程质量供应商自报违约责任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得2分,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不得分。承诺须在上海市建设工 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中列明,否则不得分。0-2
渣土垃圾凡响应文件作出有关对“渣土垃圾”的整治处置及违约措 施并承诺若违约,采购人将有权从成交供应商应得的工程 款中扣除不少于施工合同总价1%的金额作为违约金的,得 1分;若违约时从工程款中扣除施工合同总价的具体费率低 于1%的,或响应文件中对“渣土垃圾”的整治处置及违约 措施未作出承诺的,供应商该项不得分。承诺须在上海市 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中列明,否则不得分。0-1

2.技术文件评审(**分至**分)

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细分项分值区间
施工技术方案确保工程在规定的工期内安全、优质完成的施工技术方 案、措施**-**
施工现场平面图布置3-8
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技术措施9-**
称职的项目负责人、强有力的项目管理班子及充足的技术 力量配备5-**
施工机械配备5-**
保证施工场地周边人员正常出行的措施(防干扰、出入安 全等)3-8
磋商现场答辩情况1-4

**

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 订 日 期:

**

第*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浦东新区海滨资源再利用中心项目 **** 临时升压站施工工程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浦东新区海滨资源再利用中心项目 **** 临时升压站施工工程
2.工程地点:海滨污水处理厂东侧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国有资金 **%,各级财力资金 **%

5.工程内容:本工程采购范围为新建 **** 主变、*次、*次、*次设备、避雷针等相应土建 基础、事故油池、场内电缆通道接入电缆沟、接出至主厂房电缆沟及 **** 相关设备之间连接电 缆,以及室外照明、消防等相关土建配套设施。此外,新装 **** 主变、*次、*次、*次设备及 避雷针等设备安装工作,敷设相应电缆。完成 **** 临时升压站相关设备调试,并通过国网验收满足并网条件。具体工程内容以施工图纸及采购清单为准。

6.工程承包范围:
海滨项目厂内 **** 临时升压站土建、安装及设备调试,并满足电网要求完成验收并网工作。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日。
计划竣工日期: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 *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次验收合格率 ***% 标准。

**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报价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

*、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

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

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采购的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工程另行签订与

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合同份数

本合同*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开户银行: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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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示范文本)》(**-****-****)第*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

  1. *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 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报价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 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报价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采购的称为“报价函”的文 件。
    1.1.1.5 报价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报价函后的称为“报价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 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 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 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 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 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 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 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 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 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 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 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 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 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 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 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

    **
    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 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 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发包的工程以提交相应文件截止日前 **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 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 时。
    1.1.5 合同**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 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 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 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 确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中的*笔款 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 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 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 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 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 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 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 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 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报价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 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 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 明的开工日期前 **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 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 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 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 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 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 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方合 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 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方合同当事 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 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 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 物品属于国家所有。*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 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 交通运输
    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 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 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 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
    1.**.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 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 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 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 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 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 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 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 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 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词的涵义包括 船舶和飞机等。

    1.** 知识产权
    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
    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 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 方。
    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 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 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 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方。
    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 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 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 人承担责任。
    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 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 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 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方。
    1.**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 下列情形之*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 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 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 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 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 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 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 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 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

    **
    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 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 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管理协议,明 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 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 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 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 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 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 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 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 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 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 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 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 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 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 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 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 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 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 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次更换通知的**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
    **
    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 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 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 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 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 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 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 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 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 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 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 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 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 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 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 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 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 转包给第*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 分包给第*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 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 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 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 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 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 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 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 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 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 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 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 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 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 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 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 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 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 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
    **
    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 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 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 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 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 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小时内补发书 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 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 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小时内对该 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 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 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致,不能达成*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 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 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 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 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 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 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 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 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 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 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 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 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 共同检查前 **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 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 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 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 小时向承包人提 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 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 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 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 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 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 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 第 **.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 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致的,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 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 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 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 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 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 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 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 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 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
    **
    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定规模 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 防组织,统*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 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 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 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 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 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 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 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 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其 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
    **.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 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 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 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 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 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 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者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 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 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 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 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 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 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 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 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 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 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 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 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 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 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 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 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 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 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 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 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 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 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 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

    **
    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 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 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 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 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 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 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 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 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 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
    **
    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 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 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 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 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 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 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 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 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 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 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 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 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 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 第 **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 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 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 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 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 款〔变 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 第 **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 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 担。
    **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 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 间、增加的合同**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 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 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 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 料设备*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 点。
    承包人应提前**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 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 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 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
    **
    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 货前**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 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 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 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 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 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 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 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 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
    **
    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 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 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 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 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版本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 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 关部分的标准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 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 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 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 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及其他相关资
    **
    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 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按照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认定;既无相同项目 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 定〕确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 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 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 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 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 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 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 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 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 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 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 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 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 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 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 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 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 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 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 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 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 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3 变更程序
    **.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 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 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 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和工期的影响,且合

    **
    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4 变更估价
    **.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 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 的变化幅度超过**%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 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 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 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 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调整应计入最近*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 实施该建议对合同**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 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 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 起的合同**调整按照第**.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 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 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
    **
    〔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1 依法必须采购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采购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选择其他采购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采购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采购,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 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采购工作启动前 ** 天将采购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 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采购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 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采购方案开展采购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 天将采购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 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采购 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 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 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采购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采购确定暂估价供应 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采购工作启动前 **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 价采购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 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7.2 不属于依法必须采购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采购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 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采购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 天向监理 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 天 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 意;

    **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 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7.1 项〔依法必须采购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 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致后,可由承包人自 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 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 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 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 入进度付款。
    **
  11. **调整
    **.1 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应当调 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种方式对合同**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指数进行**调整。
    (1)**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波动影响合同**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 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
    P=PA+BF **+BF **+BF **++BF **
    1
    1F **2F **F **nF **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差额;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 括**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 现行**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 ;B 2 ;B 3 ...... B 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
    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 **;F **;F **...... 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
    天的前 **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指数;
    F ** ;F ** ;F 0 3 ...... 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指
    数。
    以上**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指数及其来源在报价函 附录**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采购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数,无前述**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发布的**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指数计算。实际**指 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调整公 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指数中较低的*个作为现行**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波动影响合同**时,人工、机械 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 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 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 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 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 权不予调整合同**。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
    前述基准**是指由发包人在采购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该 **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
    **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 款〔市场价 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 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计量与支付
    **.1 合同**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种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计算、调整和确认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 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的调整方法,其 中因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款〔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 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 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款〔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 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形式。

    **.2 预付款
    **.2.1 预付款的支付
    **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 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 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 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3 计量
    **.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 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 日至当月 **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 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 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 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 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 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 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 日至当月 **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 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
    **
    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 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 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 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3.6 其他**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4 工程进度款支付
    **.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 保持*致。

    **.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 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 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 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 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4.2项〔进 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 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 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 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 后**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 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 支付分解表;

    **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 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 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 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 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 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 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 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 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 包人应提前 **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 小时向承 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 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道 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
    **.2 竣工验收
    **.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 天内 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 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 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 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 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 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 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 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 天起 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 期*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

    **
    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天内完成竣工 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 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 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 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 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 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 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 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 任。
    **.3 工程试车
    **.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致,试车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 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 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 试车结束满 **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 不能超过 **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 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
    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 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 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 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 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 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 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 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 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 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 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 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 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附件。
    **.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 施工期运行
    **.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 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4 款〔提前交付 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
    **.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2 款〔缺 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6 竣工退场
    **.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 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 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 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 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
    **.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天内完成核查并报 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 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 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 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天起视 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天内,完成对承包 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 金;逾期支付超过**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 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 核,或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 当事人按照第**.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 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4 最终结清
    **.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 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天内 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 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天起 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 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天 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 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2 缺陷责任期
    **.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 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 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 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 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 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个月。
    **.2.3 任何*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 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 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 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 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
    **.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 支付、扣回以及**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 证书后**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4 保修
    **.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 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 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 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 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 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 后 **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 坏。

    **.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 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 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 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 发包人违约
    **.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 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 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 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 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1项〔发包人违约 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 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致的,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 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 承包人违约
    **.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 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 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 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 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 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 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 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 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 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 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致的,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的约 定处理。
    **.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 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 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3 第*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方当事人因第*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 任。*方当事人和第*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 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致的,由监理 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方 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 料。
    **.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
    **
    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 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人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 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 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方当事人没 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 天或累计超过 ***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 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 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 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 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 天内完成
    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切险或安装工程*切险;发包人委托
    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 工伤保险
    **.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
    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
    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
    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
    责补足。
    **.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
    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
    **
    责补足。
    **.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 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 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 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 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 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 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 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 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 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步证明材料后的**天内,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 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

    **
    处理结果的,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
    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书,发包人未在前述**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
    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
    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步证明材料后**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
    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
    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
    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
    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
    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
    **.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 执行:
    **.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名或*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名,第*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 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半。
    **.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 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 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 行。

    任何*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 他争议解决方式。
    **.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种方式解 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 力。
    **
    第*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 证、设计变更等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 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依据经过批准的设计图纸确定。
      1.1.3.** 临时占地包括:发包人提供、承包人申请,为便于施工而需要临时占用的场地。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
      **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承包人提供,发包人代表审批确认。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会议纪要或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 采购函件及其附录;
      5) 专用条款;
      6) 通用条款;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响应文件;
      9) 图纸;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工程***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有关工程的洽商、往来函件、承诺书、变更等书面协议 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的解释顺序遵循后签协议优先的原则。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正式开工前 1 天发包人提供全部施工图纸*套。竣工 验收结束 **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图纸*套和 *** 册文件包* 份。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套(包括竣工图用),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数量产生的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经过审图的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工程总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量完成报告。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在收到施工图等技术资料后 1 天提交工程总进度计划和施工 组织设计、完工 7 天内提交工程量完成报告。其他文件的提供期限另行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另行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另行约定;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 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方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1.** 交通运输
      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另行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另行约 定。
      ** **

      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 知识产权
      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 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 行通用条款。
      1.**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调整合同**。

      允许调整合同**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偏差范围 3%以内部分予以调整,超出 3%范围的工程 量不予调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 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 核工程进度报表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 **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1 天完成施工现场*通*平,具备施工条 件。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图纸及竣工图电子文 档。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符合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图纸*套和 *** 册文件包* 份。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结束 ** 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竣工图纸*套和 *** 册文件包*份纸质版本(含管理部 门要求的电子版部分)。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施工总承包方应对全部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本项目实施管 理人员实名制,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符合“沪建管〔****〕*** 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 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的通知”要求。参与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机械员、材 料员、劳务员资料员等相关管理技术人员。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同响应文件。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且只能在本工 地任职,不得在其他工地兼职,并且保证在本工地工作时间为每周 5 天、** 小时的上岗到位 率。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执行。
      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次处以 5 *元的违约 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违约金为签约合同 价的*分之*或 5 *元(取*者较高的),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切损失,情况严重 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违约金为签约合 同价的*分之*或 ** *元(取*者较高的),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切损失,情况 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 5 *元违约金,承 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切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业主、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方可离开。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 2 *元违约金,承包人承担上述 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切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次处以 2 *元的违约金。
      3.5 分包
      3.5.1 分包的*般约定

      ** **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另行约定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确定中标人后另行约定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另行约定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另行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签约合同价 **%的保函,合同签订前 3 天内提 交。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履行委托监理合同,全面主持工程监理日常工作,主持图纸会审 和施工例会,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进度等进行审核,对工程变更、签证等的办理和审 查,以及发生工期增减的报告审核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文件签认、现场签证(核量)、下达工程停工令。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发包人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另行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另行约定。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符合上海市相关文件规定。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符合上海市相关文件规定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双方另行约定。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天内(或按发包人要 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表。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 单位应在收到上述文件 ** 天内予以审核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

      ** **

      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 提出**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确实影 响施工进度;②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③政策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④不可抗力,此延误工期须在发现后*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 期每延误*天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分之*计算赔偿, 误期时间从本工程合同约定竣工日期 起直到工程竣工全部验收报告批准的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天的按*天计算)。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的*分之*。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台风蓝色及其以上级别的预警;
      (2)暴雨黄色预警及其以上级别的预警;

      ** **

      (3)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及其以上预警;
      (4)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小时内最高气温升至 **°以上; (5)雷电黄色预警信号及其以上预警。

      7.9 提前竣工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另行约定;
      7.9.3 经发包人认可的承包人提出的提前竣工的建议应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应办理 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如缩短后工期压缩幅度超过原确定工期标准 **%(含 **%)的,承 包人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施工工期评估报告。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含在总承包服务费内)。

      工程使用的所有材料设备均应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并提供相应试验报告,乙供材料 设备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如承包人对甲供材料的质量存有疑问,有权对甲供的材料的质量 要求复验,复验由承包人认可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中心承担。经复验检测后,甲供的材料如质 量不符合本采购文件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由供货方负责清运至施工区域外,并由供货方承担相 应的经济损失(包括复验检测费用)。如质量符合本采购文件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复验检测费用 及相应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另行约 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另行约定。

      **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另行约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另行约定。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监理人指示执行。

      **. 变更
      **.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不予变更。

      **.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另行约定。
      **.7 暂估价:无
      **.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无暂列金额 **. **调整
      **.1 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波动是否调整合同**的约定: 不作调整

      **. 合同**、计量与支付
      **.1 合同**形式
      本合同价款采用 1 计价方式确定。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调整中约定的调整因素以外的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参照**调整条款。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的调整方法:/
      3、其他**方式:/。
      **.2 预付款
      **.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承发包合同价 **% 的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3 计量
      **.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本合同完成所有工程量后计量 。

      **.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承包人应于本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完成后 5 天内向监理人报送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执行通用条款。
      **.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进行计量: /
      **.3.6 其他**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4 工程进度款支付
      **.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详见 **.4.4
      **.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

      根据《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沪建管〔****〕**** 号,“管理人 员社会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进度款约定支付,其分配比例由施工总包单位与各专业承包、劳务 分包单位按现场实际管理人员投入情况及对应产值自行约定。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由施工总包单 位按月凭缴纳社保凭证向建设单位申请核付,按实结算”。
      **.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合同签订后,发包方方支付承包方合同价的 **%作为预付款,本工程实物工程量全部完 成,并提交发包人及发包监理人签字确认后的工程量完工报告后支付至完成产值的 **%。完成国 网电力公司相关验收,并具备送电并网条件后支付至产值的 **%,完成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结算总价 3%为保修金。本工程保修期满*年、承包方履行完保修责任后,支付保修扣款(如有)后的余款;保修金的返还并不免除供应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条件所规定的 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验收和工程试车
      **.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
      **.2 竣工验收
      **.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 条款
      ** ***

      **.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确定中标人后另行 约定。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另行约定。
      **.3 工程试车
      **.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 主变压器的调试工作,包括主变压器所需的特种试验等;
      2.**** *次高压设备的调试工作;
      3.*次继电保护设备的调试工作(通信调度设备由发包方负责调试工作);4.其他所必须调试设备(如交直流系统、接地系统等)。

      5.提供技术规格书要求的相关试验报告。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6 竣工退场
      **.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结束,相关资料及设备已完成移交后

      **. 竣工结算
      **.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竣工结算的规定执行。
      **.4 最终结清
      **.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3 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满后 ** 天内 。
      **.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缺陷责任与保修
      **.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个月。

      **.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 支付、扣回以及**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另行约定.
      **.4 保修.
      **.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 ***

      **.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小时内。

      **. 违约
      **.1 发包人违约
      **.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开工日期以发 包人实际批准的开工报告中的开工之日为准。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另行约定。
      (3)发包人违反第 **.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 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另行约定。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另行约定。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另行约定。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 任:另行约定。
      (7)其他:另行约定。
      **.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 承包人违约
      **.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另行约定。

      **.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另行约定

      **.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 ***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另行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 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另行约定。
      **.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空中飞行物坠落或 其它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洪水、地震、台风自然灾害等对工程的 影响 。约定的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指地震烈度*度以上地震、风速*级以上并持续* 天的大风、每小时降雨量 **** 以上并持续*天的大雨、持续*天以上的大雪、最低温度*下 5 度以下并持续*天以上。(需经市气象部门确认) 。

      **.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 保险
      **.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增加: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担保事项如下: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出具由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开具的无条件履约保函,履约保
      函的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为止,担保额度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 **%。
      **.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照以下的原则,对承包人自身的施工机具、设备、人员等进行保险 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切费用。除非另有约定,这种保险是强制性的。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
      **.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另行约定。

      **. 争议解决
      **.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执行通用条款。

      ** ***

      **.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另行约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另行约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另行约定。
      其他事项的约定:另行约定。
      **.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另行约定。

      **.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上海浦东新区 人民法院起诉。

      ** ***
      第*节合同附件
      第*节协议书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3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
      附件 4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
      附件 5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附件 6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
      **
      ***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
      *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电力管线、电力相关设备、室外照明设备、消防设施等,以及双方约
      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2 年 。
      *、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
      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
      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
      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
      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
      ***

      发包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

      附件 2: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 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 年 月 日)起至你方签 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 年 月 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 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
      ***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
      ***


      附件 3: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 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 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 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 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 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
      **
      ***


      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 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 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 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 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 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式*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单位公章) 承包人: (单位公章)
      **
      ***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


      附件 4: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 明确如下协议:
      *、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 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 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 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 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 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 至 **** 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 至 5 *元。
      *、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 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次性经济 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 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 “关 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 *****-****)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 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 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 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 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
      *、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 **** 年 ** 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 ** 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 **** *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 2 至 3 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 员;工程造价在 **** *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 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
      **
      ***

      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 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 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 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 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 患。
      *、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 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 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 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 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 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 门发出的整改指令。
      **、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单位公章) 承包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
      ***

      附件 5: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
      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
      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相*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 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 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 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 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 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 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 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 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 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 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 5-8 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 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
      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
      **
      ***

      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
      *、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 任制。做到“*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 次处罚 *** 至 **** 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 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至 5 *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 高上限为 ** *元。
      *、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
      ***

      附件 6: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 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 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后附)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 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 调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 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 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 至 **** 元/次)。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后附)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 果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 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 毯、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 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 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责任人行使 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 **** 至 ***** 元的*次性责任 违约经济处理。
      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 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
      **
      ***

      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 包人不得推委。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责任人专(兼)职保卫 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 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辖区公安 消防部门和甲方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 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 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 包人承担。
      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 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 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6. 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 发出的整改指令。
      *、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 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
      ***
      第5章 工程量清单

      ***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人: 复 核 人: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复核时间: 年 月 日

      ***
      总 说 明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 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两者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磋商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 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1.4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 且本章第1.4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咨询或按照有合同 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磋商文件中的供应商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 图纸等章节内容*起阅读和理解。
      1.3本工程量清单是响应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的确定以及 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 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5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报价说明
      2.1响应报价应根据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磋商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3)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标准(定额);
      (5)补充磋商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响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市场**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其他的相关资料。

      2.2工程量清单中的每*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且只允许有*个报价。
      2.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按照《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的通知》即沪建市管〔****〕**号执行。
      2.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或**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 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之中(适用总价合同)。
      2.5“响应报价汇总表”中的响应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 成,并且“响应报价汇总表”中的响应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 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致。
      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6.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规费及税金以外 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
      2.6.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中列出的材料和设备,其供应至现场 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计入响应报价(可以考虑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6.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 台班消耗量由供应商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主要分部分项项 目(工程量清单中勾选的项目),响应报价中必须给出详细的综合单价组价分析,且组价内容必须包含 完整的项目工作内容。
      2.6.5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 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 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 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响应报价中考虑。
      2.7 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7.1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供应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

      2.7.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进行费用明细报价,其合计金额不得低于以分部分项工程 费为基数,乘以最低费率1.0%的**%。
      2.7.3采购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般的通用项目,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 阅读和理解磋商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 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磋商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采购人给出的措施项目 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重要措施项目报价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并开列措施项目费用的明细清 单;
      2.7.4“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磋商文件约定的供应商成交后施 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5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 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2.8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8.1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采购人在磋商文件中统 *给定的。

      2.8.2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 按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 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3.3.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8.3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 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其中:
      (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手 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 理费和利润;
      (2)材料**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以及现场搬运、仓储、*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 利润;


      ***
      (3) 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 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辅助人员按劳务**另 计。
      2.8.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磋商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 报价。
      2.9规费
      2.9.1 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计算。社会保险费包括管理人员和施工 现场作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取费费率固定统*。供应商在响 应时分别填报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两项合计后列入磋商总价参与评审。各 类工程社会保险费费率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费率计算(沪建市管〔****〕**号)。

      社会保险费根据沪建建管〔****〕***号文件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社会保险费据实结算,且不 超过磋商时社会保险费的总额,分包人须按要求提交证明材料。
      2.9.2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计算。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土建部分)按该基数乘以1.**%计算;安装工程按该基数乘以1.**%计算(沪建市管〔****〕**号)。
      2.** 增值税:9 % 。 参照《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 建市管〔****〕**号)。
      2.**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 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响应**,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水平并判断其整 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供应商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企业管理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企 业管理费应由供应商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 力做竞争性考虑。
      2.**供应商在响应报价中应考虑磋商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响应总价 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外均应按规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2.** 响应总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磋商工程并修补缺 陷以及履行磋商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 有关响应报价的其他说明:
      3.其他说明
      3.1词语和定义
      3.1.1工程量清单
      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 细清单。

      3.1.2 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1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 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条约定的变更除外)。


      ***
      3.1.3 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 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3.1.4 子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

      3.1.5 子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 项目特征同义。

      3.1.6 规费
      承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3.1.7增值税
      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

      3.1.8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 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3.1.9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采购人”和“供应商”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 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3.2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 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磋商)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的、最终的或全部 的定义。

      3.2.2供应商应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 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 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 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供应商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供应商 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供应商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采购人澄清的其他问题*起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本条适用总价合同)3.2.3如果采购人在检查供应商根据上文第3.2.2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 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采购人根据上文第3.2.2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供应商认 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采购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采购人提 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采购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响应报价(适用总价合同)。供应商在按照 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2.7.3项要求对采购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 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 何修改、增加或减少)采购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采购范围的约 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采购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供应商都需要对其报价,并 纳入响应总价的计算。
      3.3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规费和增值


      ***
      税。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响应**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 增值税,不需要考虑除规费和增值税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3.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 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增值税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 箱、*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增值税。除应按本竞争性磋 商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供应商还应将上述材 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 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增值税。
      3.3.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规费和 增值税。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响应**并计取相应的规费 和增值税。除按本磋商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响应**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增值税 以外,供应商还需要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规费 和增值税。
      3.4其他补充说明

      ***
      第6章 图纸

      ***
      1.图纸目录和图纸
      图纸链接: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第7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第*节 *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1.1.1工程名称:浦东新区海滨资源再利用中心项目****临时升压站施工工程
      1.1.2工程地址:详见前附表
      1.1.3工程规模:本工程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滨用户变电站工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拱极东 路海滨污水处理厂东侧,海滨资源再利用中心发电厂厂区内北侧。本工程采购范围为新建****主变、* 次、*次、*次设备、避雷针等相应土建基础、事故油池、场内电缆通道接入电缆沟、接出至主厂房电 缆沟及****相关设备之间连接电缆,以及室外照明、消防等相关土建配套设施。此外,新装****主变、*次、*次、*次设备及避雷针等设备安装工作,敷设相应电缆。完成****临时升压站相关设备调试,并通过国网验收,满足并网条件。本项目费用为配套费。等内容。(具体数量及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


      (以上仅为该工程的简要描述,正式施工时施工范围以采购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方共同确认 的图纸和其它书面的工作内容及施工要求为准)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基本满足具备施工条件。采购人为本工程施工可提供满足施工 需要的施工用临电、施工用临水。

      1.2.2 施工期间的临电头子由采购人在踏勘现场时告知接驳位置。施工用临电接驳以及施工区域内 的临电布线和接装计量表具由供应商负责(包括供应商另需增加临电容量的接驳),相应的费用由供应 商承担。
      1.2.3承包人被认为已在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参与磋商时就 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 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 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 自行施工范围、暂估价和暂列金额项目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按发包人要求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章“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和工程设 备暂估单价表”。
      (3)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
      (1)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章“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表”和“计 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磋商报价中按“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 填报的金额。
      (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 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发 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4)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 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

      2.2.2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 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按发包人要求

      2.4 承包人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其详细要求如下: 按发包人和监理人指示

      3.工期要求
      3.1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 报价情况汇总表》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关于工期的*般规定
      3.2.1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 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约定的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如果承包人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 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工程总报价中。除 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 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项规 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3.2.4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标准:若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工期违约金按合同专用条款 约定执行。
      4.质量要求
      4.1质量标准
      4.1.1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本市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次验收 合格率***%。


      ***
      4.1.2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 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成交供应商原因质量达不到自报约定工程质量等级标准者,成交供应商承担违约 责任,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执行计算质量违约金,同时不免除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的整改的责 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承担质量赔偿金,质量赔偿金按照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计 算。质量违约金和赔偿金互不抵冲。供应商也可在磋商标书中自报质量违约金标准,以资竞争。质量违 约金在工程结算时由采购人直接在成交供应商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4.2特殊质量要求
      4.2.1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 。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及各类专业标准 图集,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工程师予 以澄清,除工程师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及适用的现行规 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 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5.2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节。

      5.2.2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安全防护
      6.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 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 救电话提示牌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小时**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 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
      (**)其他: /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 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 至少*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 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 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
      6.1.5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 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 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 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 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现场邻近地区的 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 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 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 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 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 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 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 果工程师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或纠正 当之处;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 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 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 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 和(或)工程师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 测成果提交工程师,以防止引起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沉降、变形或其他损害。
      6.1.**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工程师书 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 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

      ***
      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工程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 演练。
      6.1.**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工程师。经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 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 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 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当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 和爆破工程等达到*定规模时,在实施这些工程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之前,承包人应当编 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 查。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 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 序,保证*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 止损失扩大。
      6.1.**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2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 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 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 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工程师和消防管理部门 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 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进 行消防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 全。
      6.2.4 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现场储有或正 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要进行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3 临时供电
      6.3.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

      ***
      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 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 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 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相*线制、*级配电和两极 漏电保护供电,*相*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芯电缆,按规定设立*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 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 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 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不便于使用电 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 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 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 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 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 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 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 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 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 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 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 架、马道、坡道、爬梯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


      ***
      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 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 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工程师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 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 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 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 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工程师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 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工程师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 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
      6.6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T *****)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编制*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工程师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 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 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 /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切施工安全 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 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 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文明施工
      6.7.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

      ***
      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 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 要求;
      (5)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在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或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 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 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 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 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因承 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 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 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 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 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 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 料的过程中,应采取*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 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 等工作中应采取*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 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 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 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天报工程师审批。
      6.7.**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


      ***
      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 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 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 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 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 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 水等工程防护措施。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 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 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 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 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 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 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 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 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 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 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 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 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 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 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 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 对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 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其他: /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 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 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 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 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 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工程师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 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工程师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 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 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 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 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 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 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 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 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双方另行约定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双方另行约定
      7.9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双方另行约定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 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工

      ***
      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 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 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另见发包人指示 。8.4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另见发包人指示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按照发包人要求

      9.1.2对于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 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 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 数量或尺寸应符合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工程师同 意的格式填写并提交样品报送单。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 外,还应附上**资料,每*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3个产品,**分高、中、低* 档,以便工程师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工程师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 在收到通过工程师转交的样品以及工程师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工程师应在收到样 品后**天内通知承包人对他相关样品所作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工 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步工作。如果工程师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天内给出书面批 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工程师,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 复,则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工程师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 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工程师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 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工程师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及其他 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6)**上的差异;


      ***
      (7)工程师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如果在**天内未向工程 师发出书面指示,应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9.2.3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工程师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
      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差值,并决定:(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则将高出部分的价 格追加到合同**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则将节余部分的价 格从合同**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2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
      **.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 进度报告
      **.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指定的代表呈递*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 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工程师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点前提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 周*上午9时前提交,月进度报表应随进度付款申请单*并提交。

      **.1.2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 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 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 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 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3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 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 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 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4 进度报告还应附有*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工程师批准的 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 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权代表 签名,并报工程师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6如果工程师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 提交给发包人和工程师。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
      **.1.7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
      **.2 进度例会
      **.2.1工程师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次的进


      ***
      度例会。必要时,工程师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 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2.2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工程师准备的会议议 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2.3工程师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工程师应根据会议记录整 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 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小时内给 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与有异议*方或各方共同 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工程 师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2.4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
      **.试验和检验
      **.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 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按相关规定执行
      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3 本工程需要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 下: 按监理人指示执行
      **.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工程师批准以前,不得 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工程师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 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师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 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工艺重新进行检 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7 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 甲方指定的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依据 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检测费用不在此工程项目清单中。
      **.计日工
      **.1计日工,*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 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 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实施。

      **.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天内,承包人应当按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 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
      **.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工程师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 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小时内给予批复。
      **.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 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 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按照经工程师 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运到现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 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个固定*分比,规费和增值税另计。
      **.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 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由承包人事后报工程师审批。
      **.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
      **.计量与支付
      **.1 付款申请单
      **.1.1在工程实际开工后**天内,承包人应当准备*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 件的格式等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2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对当 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工程师批准的格式、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工程师提交 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 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所有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工程师审批。
      **.1.3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结算工程量和最近*次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 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 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竣工结算总价(合同**)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应扣减的**调整(下调部分);
      5)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应增加的**调整(上调部分);
      5)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增值税差额部分。
项目进度
2023-05-16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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