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详情
中桥水库汇川库区洪江家园移民集中安置点建设项目【项目澄清】
贵州遵义市 公告变更
2023-06-09
项目编号:
***
金额:
***
招标/采购单位:
***
招标联系方式:
苟**0851-28****00
代理单位:
***
详情部分

中桥水库汇川库区洪江家园移民集中安置 点建设项目(*次招标)(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
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日期: **** 年 ** 月

1

2

目录

第*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 4 第*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章 工程量清单总价子目评标办法................................................................ ** 第*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第*章 工程量清单.............................................................................................. ***

第*章 图 纸(电子图) ......................................................................... *** 第*章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 第*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第*章 投标文件格式.......................................................................................... ***

3

第*章招标公告

中桥水库汇川库区洪江家园移民集中安置点建设项目(*次招标)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桥水库汇川库区洪江家园移民集中安置点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遵义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 称 )以 遵市 发 改投 资 [****]** 号 、遵 市 发 改 投资 [****]** 号 (批 文 名称 、 文号、 项 目 代 码 )批 准 建设, 招 标 人 (项 目 业 主 )为***********,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已落实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镇新蒲村关庄村民组
2.2 建设规模及内容:中桥水库汇川库区洪江家园移民集中安置点建设项目室外和外墙 现场未完成部分工程内容,具体包括 A **** 单元住宅、A 区商铺、A 区地下室、B地下室、B 区商铺、C 区地下室、C 区商铺、A 区公共卫生间对应的土建、弱电、电气、消 防、火灾报警等内容。

2.3 合同估算价:********.**
2.4 计划工期: ** 日历天
2.5 标段划分:1 个标段
2.6 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表达的范围(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不*致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2.7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 经理)须具备 建筑工程专业*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建设工程(含已经获得中标通知书未开工)担任项目负责 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身份参加 本次投标。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登*:全国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网址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澄清、修改 内容等),无论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单位全部知晓已经公开发布的所有事项。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4.3 各潜在投标人请于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 小时前(若截止时间延期相应顺延),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并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网址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 年 月 日 时 分,投 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网址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本项目为电子招标线下开标项目,投标人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的将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网址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 标文件传输或撤回的,视为未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 再接收投标文件。开标需使用数字证书(必须是生成投标文件时使用的数字证书)进行线下 解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上发布。
7.交易场所

本次招标的交易场所名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地址:遵义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 *** 米)9 楼
8.行政监督部门

本次招标的行政监督部门名称:******************** 电话:****-********
9.联系方式

招标人: *********** 招标代理机构: *************

5

地址: 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 地址: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帝 标 A 栋写字楼 7 楼 **-7
联系人: *** 从业人员姓名及 编号 夏娅玲 黔招协﹝****﹞*****
电话: ****-******** 电话: ****-********
电子邮 编: ****** 电子邮编: ******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 年 月 日

第*章 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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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 款 名 称编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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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人名称:***********
地址: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
联系人:***
电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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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代 理 机 构名称:*************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帝标 A 栋写字楼 7 楼 **-7 从业人员姓名及编号:夏娅玲 黔招协﹝****﹞*****
电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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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中桥水库汇川库区洪江家园移民集中安置点建设项目(*次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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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地 点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镇新蒲村关庄村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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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金 来 源自筹,已落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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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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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 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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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金 落 实 情 况已落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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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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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 标 范 围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表达的范围(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不*致时,以工程量清 单为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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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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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计 划 工 期计划工期: ** 日历天(不得低于现行国家定额工期的 **%,低 于 **%,招标人应按 合同约定支付赶工费)
计划开工日期:**** 年 6 月 /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
工期:/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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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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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 程 质 量、施 工 安 全 文 明 要 求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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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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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能 力 和 信 誉[提示: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的项目]
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要求。

资质条件:
1.具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加载统*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 除外);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
(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系已在投标单位注册并具备建筑工程专业* 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

(2)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建设工程(含已获得中标通知书未开工)担任 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 经理)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养 老保险复印件或扫描件。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单位应与投标人单 位*致,不*致的视为非本单位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致。
已实行电子注册证书的,提供电子注册证书;未实行电子注册证书的,提供纸质 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要求提供电子注册证书而未提供的,视为项目负责人无注册证。
财务状况要求:
☑ 无要求;
□ 有要求,提供近 / 年财务报表(含*表*注)。

信誉要求:
不存在投标人须知正文 1.4.3 项所列情形。 主要管理人员要求:

(1)技术负责人:具有 中 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经验 5 年以 上。


技术负责人附职称证、养老保险复印件或扫描件,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年限由投 标人单位出具证明。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以职称证所署单位以及缴纳 养老保险单位为准。职称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 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扫描件或复印件。


(2)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员):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根据项目规模要求设 置职称等级)。


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员)附职称证、岗位证、缴纳养老保险的扫描件或复印 件。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员)必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以职称证、岗位证所署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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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以及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职称证、岗位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致或未注 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无岗位证的,可提供投 标人单位的任职文件。
(3)安全管理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证)。
专职安全员 1 人(按住建部文件要求配备,人员数量可与安全管理负责人合并 计算,本项目专职安全员与安全管理负责人合并计算),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C 证)。
安全管理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证)、养老保险的复 印件或扫描件。安全管理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以考核证所 署单位以及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考核证上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致的,由发 证单位提供正在变更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非本单位人员。
(4)施工员 1 人,质量员 1 人,材料员 1 人,资料员 1 人(根据项目规模 要求配备,规模小的项目质量员与质量管理负责人可为同*人,本项目质量员与质 量管理负责人可为同*人)。附岗位证、缴纳养老保险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管理人 员必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以岗位证书所署以及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岗位证的 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扫描件或 复印件。无岗位证的,可提供投标人单位的任职文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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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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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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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踏 勘 现 场自行踏勘, 踏勘地点: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镇新蒲村关庄村民组。


  1. 1
分 包☑ 不允许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

0 接受分包的第*人资质要求: 。
投标人能够自行施工允许分包的内容,不用填写拟分包企业。
2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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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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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清 单☑ 无
□ 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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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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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招标人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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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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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 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 日前(即 年 月 日 前 ) 通 过 遵 义 市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系 统 ( 网 址 ****://***.***.***.***:**/****/)向招标人提出。

**

招 标 文 件(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异 议)的 截 止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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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以媒体公告为准,若延期,以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提示时间和澄清文件相关内容为准。(见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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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 标 人 获 取 招 标 文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 天前将澄清文件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
*

开标前投标人自行关注系统,必须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导入最新发布的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

件 澄 清 的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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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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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澄 清(修 改)的 方 式澄清(修改)文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上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修改)。投标人未及时关注澄清(修改)文件造成的损 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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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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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投标文件(含商务标、技术标)。
3 1、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没有填报的,招标人将认为该项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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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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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标 报 价程量清单其他项目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除外)中多报的项目发包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
为重大偏差,按无效标处理。
2、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致,不*致 的按无效标处理(明显文字错误,以及因工程量导入时致小数点后数字产生偏差的除外)。
3、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将被认 定为
无效标。
4、本项目招标清单编制依据:
4.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4.2、《贵州省建筑装饰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 额》(****版)及相关文件;
4.3

关于发布《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版)等*部计价定额的通知(黔建建通[****]***号 );
4.4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黔建建通[****]***号);
4.5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费费率的通知》(黔建建字〔****〕*** 号);
4.6、材料**:参照《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年第3期同时结合当前当地市场**进行调整。

5、本项目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电子投标文件中必须含***清单数据(由专
业计价软件编制生成的.******格式的***清单数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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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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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 高 投 标 限 价、投 标 工 程 成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 元。
其中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 元、措施项目费:******.7 元、规费:*******.** 元和税 金:*******.** 元、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投 标工程成本警戒线:********.** 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根据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计算公式:D=L-(L-S-T)×W% D–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
L–最高投标限价


S–安全文明施工费
T-税金
W–投标工程成本警戒值

**

本 警 戒 线W 的取值范围可参考下列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市政工程 5~8;其他工程(如单独发包的土石方工程等)6~**。
本项目的投标工程成本警戒值为:5 %。
计算成本警戒线为 ********.** 元。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对投标报价低于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投标工程成本评审程序,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并承诺;评标 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问题澄清、说明和补正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将低 于成本警戒线的投标报价作无效标处理。如果因为评标专家评审不认真,投标报价 低于成本警戒线的投标人中标,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经招标人 申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将约谈参与评审的评标专家,并清退出专家库,今后不得再申请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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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4
税 金☑ 选择*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税金为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 □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税金参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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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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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 标 有 效 期 ** 日(自投标截止日期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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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 标 保 证 金□不需要提交
☑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
**元人民币:【提示: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元人民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 不得超过***元人民币】
1、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形式之*提
交: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电子保函、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2、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
(1)银行转账: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本次招标保证金金额*次性转入贵州省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
证金账户,银行业务单附言中填入**位缴费码,缴费码及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在交易平台****://***.1

**.***.***:**/****/确认投标后,至招标文件领取页面获取。(附言中只能写缴费码,不能写其 他任何信息,否则缴纳的保证金无效)。待资金到达保证金缴纳账户后,凭**密钥登录遵义市公共资 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查询缴费状态。


(2)银行保函:

**

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 期、银行官网网址。
银行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 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3)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单 有效期、保险公司官网网址。

保证保险通过互联网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 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保函、保险扫描件上传到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节点内,开标现场提交原件并验证真伪,原件验证 通过则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保函、保险格式可参考黔建建通〔****〕**号相关附件。
(4)担保保函:
担保保函由工程担保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工程担保公司官网网址。

担保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工程担保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 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5)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按照《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鼓励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以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担保的通知》(遵市 发改〔****〕4号),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 站上均无信用联合惩戒或行政处罚记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可以用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代替投 标保证金缴纳。

注: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申请】功能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办理 的电子保函,系统可直接识别投标保证金缴纳状态。
注:以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缴纳的,提供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应作为投标文件中资 格审查的组成部分,装订(上传)在投标文件中,原件需开标现场递交至招标人。
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投标保函退回方式及时间:(1)对非中标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函原件退还给未中标人。(2)对中标人,中标单位与招标
人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函原件退还给中标人。
4、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招标文件中的方式任选其*均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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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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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 标 保 证 金 将有下列情形之*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提出附加条件或未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自愿放弃中标的;
(3)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4)投标人行贿企图谋取中标的;

**

不 予 退 还 情 形(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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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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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财 务 状 况 要 求☑ 无要求
□ 有要求,近 年财务报表(含*表*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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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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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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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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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近 年 完 成 或 正 在 施 工 的 类 似 项 目 的 年 份 要 求☑ 不需要业绩
□ 需要业绩 近 / 年,指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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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是 否 允☑ 不允许
□ 允许

**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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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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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 标 文 件 制 作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注:此处对应各交易中心编标工具)制作软
件进行制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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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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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 标 文 件 盖 章 要 求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 人印章的,投标人应使用 **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单位 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
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需各方盖单位印章(可用纸质版盖联合体各方单位 章后扫描上传),其他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
4
.

1
投 标 文 件 加 密电子投标文件加密: 投标文件应通过投标文件制作软件 进行制作,并通过数字证 书认证和加密,最终生成*份加密格式(注:此处对应各交易中心编标工具生成的 文件格式)的投标文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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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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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文 件 年 月 日 时 分。以媒体公告为准,若延期,以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提示时间 和澄清文件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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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 传 截 止 时 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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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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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平 台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的指定位置(电子招标投 标交易平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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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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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回 执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向投标人发出上传回执 凭证。上传时间以回执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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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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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 标 文 件 提 交有下列情形之*的,视为未提交:
1、截止时间后上传的投标文件;
2、未按规定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
3、上传投标文件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未发出上传回执凭证,投标人未收到回
执凭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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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 标 时 间 和□ 远程(线上)开标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远程开标会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凭数字证书登录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省/市/州中心) (电

**

地 点子交易系统)参加远程开标会。
☑ 线下开标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 *** 米)9 楼 开 标室,开标室安排见媒体公告,或会员系统、官网开标安排栏查询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开标地点(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线下开标会。
5
.

2
开 标 程 序□ 远程(线上)开标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远程开标会。

(1)登录电子开标系统,主持确认网上开标会开始;
(2)系统显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系统发出投标文件解密指令后,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在 ** 分钟内完成解密;为避免远程解密失败,投标人可以派员持解密申请书及生成投标文件的 ** 锁到投标 文件递交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帮助解密,并在上述规定的 ** 分钟内完成解 密。否则,作无效文件处理;
(4)解密后,系统显示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递交、质量目标、工期、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比例等内容,投标人在 ** 分钟 内确认显示内容;如显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投标人可通过系统向招标人(招标代 理机构)提出异议,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人可暂停开标,由交易中心技术员进行 处理;
(5)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
(6)评标基准价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1下浮值 F%)的 ,当众进行随机抽取下浮值 F%(如有);

(7)提出异议,处理异议;
(8)系统生成开标记录表,并在系统公开; (9)开标结束。


☑ 线下开标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线下开标会。


(1)宣布开标纪律;
(2)系统显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系统发出投标文件解密指令后,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在 ** 分钟内完成解密; (4)解密后,系统显示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递交、质量目标、工期、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比例等内容,投标人在 ** 分钟 内确认显示内容;如显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投标人可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

提出异议,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人可暂停开标,由交易中心技术员进行处理; (5)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
6)评标基准价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1下浮值 F%)的 ,当众进行随机抽取下浮值 F%(如有)
(7)提出异议,处理异议;
(8)生成开标记录表,投标人代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如有)、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开标系统出现下列情形的,暂停开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研究 提出处理意见,并视情况向监督部门报告:
(1)开标系统、交易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导致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系统的; (2)开标系统、交易系统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正常操作使用的; (3)系统存在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风险的;
(4)交易系统计算机出现病毒,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5)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开标系统无法正常进行的。
5
.

3
开 标 异 议□ 远程(线上)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议的,应在完成上述第(6)项程序后 ** 分钟内在线提出异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线即时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 线下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完成上述第(6)项程序后 ** 分钟内提出异议,招标 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当场即时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
.

4
开 标 注 意 事 项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若出现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导致无法采用 电子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开标: 招标人按光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开标;
若故障解除后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 标文件光盘不*致,或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则取消其中标
候选人资格。若递交的光盘内无系统能识别或导入的有效投标文件,则评标委员会 否决该投标。
6
.

1
.

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熟悉相关业 务的代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 5 人(专家库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 数的 2/3。

**

组 建
7
.

1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是
☑ 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名为中标候选
7
.

2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公示媒介: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媒介。
公示内容:中标候选人、资质条件、评审得分、投标价、工程质量、投标工期、项 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企业业绩(如要求)等。
公示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不少于 3 日,如遇法定休假日,应 顺延到法定休假日后第*个工作日)。
7
.

4
.

1
履 约 担 保履约担保的形式: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形式之*提交履
约担保: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金额 的 **%,本项目履约担保金额,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对低于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中
标的,每低于工程成本警戒线 1 个*分点,增加 **%履约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 **%。
7
.
4
.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按第*章合同规定的格式向中标人对等提交 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将在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 担保。

**

3
9
.

5
投 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投标活动违反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
诉。
投诉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

电话:****-********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
0
.

1
词 语 定 义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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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类 似 项 目本项目类似项目为:***。
类似项目指: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结构形式类似,单独发包的装修工程可要求装修标准类似。
房屋建筑工程,采用建筑层数、建(构)筑物高度、单体或群体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单跨跨度、单项合 同价或结算价等指标中的 1-3 项。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道路长度、面积,桥梁长度、面积、跨度、结构,管道直径、压力,隧道长度、
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面积,以及单项合
同价或结算价等指标中的 1-3 项。
投标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指标数不少于拟招标项目的

(**%~**%)(含)为有效业绩,如拟招标项目建安投资估算或概算为 1 *元,投标人提供类似项目合同价或结算价为
(0.5~0.8)*元的,视为有效业绩。具体比例由招标人设置。

1
0
.

1
.

2
暗 标 评 审□不采用
R采用,具体要求:
1.图表大小、字体要求: /

2.除满足上述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 “技术暗标”正文中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 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要求。 若“暗标”中出现投标人身份(如名称、徽标、人员名称等),其投标文件作废标 处理。
1
0
.
严 禁 转在合同履行中,中标人不得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 承包违
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1 号)规定的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

**

1
.

3
包 和 违 法 分 包
1
0
.

1
.

4
招 标 文 件 内 容 冲 突 解 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致的以前附表为准,评标办法前附表与正文不*致的 以前附表为准。
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投标人*
方的解释。
1
0
.

1
.

5
知 识 产 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 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 目的。招标 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
同意,并不得擅
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人。
**.2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
0
.

2
.

1
信 用 查 询在“信用中国”网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与本次投 标,请各投标人在“信用中国”官网自行查询,并提供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前任*天查询截图,否则其投 标将被拒绝。
1
0
.
2
关 于 标 成本项目设置投标成本警戒线。
本项目投标成本警戒值为:********.** 元。
若投标报价低于此**的,其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同时应当提供详 尽的成本测算表(包括人工费分析表、材料费分析表、机械费分析表、周转材料费

**

.
2
本 警 戒 线用分析表、管理费及利润分析表、应上缴的规费税费分析表)及相关说明,还需提 供*个已完工的类似项目成本资料。若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成本警戒值,又未按此要 求提供成本测算分析资料的,或评标委员会对成本测算资料评审后认为其报价低于 成本价的,其报价按 0 分计算。
**.3 投标文件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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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3
.

1

子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及 提 交
(1)电子投标文件用专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加密)及*.*****(非加密)两份投标文件;
(2)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格式)到 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系统“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3)开标现场递交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格式)光盘 * 份(此光 盘模式针对投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传了投标文件后,但在开 标时其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

(4)投标截止时间招投标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投标人未及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时,经交易中心及系统平台服务商证实,投标人提供载有*.**** 及*.***** 两份投 标文件的光盘履行电子招标投标应急措施。
1
0
.

3
.

2

用 光 盘 贴 格 式
投标文件电子光盘以贴标签方式标记: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招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人名称:公章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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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标 人 代 表 出 席 开 标 会
按照本须知第 5.1 款的约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参加开标会。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 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携带投标企业 ** 锁解密,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备用光盘; (2)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加盖公章复印 件、携带投标企业 ** 锁解密,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备用光盘;

**

1
0
.

5

子 招 投 标 的 应 急 措 施
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 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招标监督部门确认后,改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远 程评标时如遇上述情形,经招投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可在本地抽取专家,按非加密 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继续评审。对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没 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组织进行。若投标截止时间前系统服务器故障
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上传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提供载有*.**** 及*.***** 两份 投标文件的光盘,由系统管理人员导入评标系统。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 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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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评 标 办 法 不 * 致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致的以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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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解 释 权本招标文件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 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施工安全文明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状况要求(如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如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 外);
    (7)主要管理人员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 方权利义务;

    **
    (2)由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不同 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为本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 机构(单位);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个单位负责人;
    (5)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6)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7)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9)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个法定代表人;
    (**)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在最近*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 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列 入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 或各级信用息 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近*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有行贿犯 罪行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 *****://******.*****.***.** 查询结果为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踏勘现场的,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电子图);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如有);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 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 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内容的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 人。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 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 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内容的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含商务标、技术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商务标: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承诺函
(5)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6)项目管理机构;
(7)企业类似项目情况;
(8)资格审查资料(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技术标(暗标)
施工组织设计。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 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 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 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 税金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 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 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 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交纳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银行转账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汇 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缴账号应与投标保证 金转账回单上账号*致,投标人须按照交易系统保证金交纳规定流程与参与项目进行绑定/ 关联,未在交易系统中进行项目绑定或关联的,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

2)银行保函的: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 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银行官网网址。

银行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3)担保保函的: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担保保函由工程担保公司出 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工 程担保公司官网网址。担保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工程担保公司的官方 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4)保证保险的: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保证保险。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内容 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单有效期、保险公司官 网网址。保证保险通过互联网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 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退还。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在 ** 日内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有异议 或投诉情形的除外)。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书面通知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 5 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投标有效期后招标人仍未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将视为招标人同意,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将主动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3.4.4 有下列情形之*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 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自愿放弃中标的;
(3)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4)投标人行贿企图谋取中标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 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加载统*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资 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3.5.2 “财务状况” 应附财务报表(含*表*注)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要求)。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应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和合同协议书(或施 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应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和合同协议书(或施 工合同)扫描件或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4 项规定 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章“投标文件格式”,采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兼容的投标文 件制作软件制作。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 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

3.7.3 投标文件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投标文件加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上传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址: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4.2.3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向投标人发出上传回执 凭证。上传时间以回执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4 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上传的投 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后 5 日内退还。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制作、加密和上传,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线上/线下提出,招标人即时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 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

**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 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 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提供的担保形式自行选择,并按招标 文件第*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 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 式和招标文件第*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

7.4.3 工程款支付担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 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 使用第*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附表*:解密申请书

解密申请书

(适用于远程开标)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
我公司已成功上传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按要求应 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完成远程解密。

为避免远程解密失败,现委派公司职工 (姓名)代表我公司持“解决密申请书”及 生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 ** 锁前往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请 求贵中心帮助解决投标文件解密问题。

特此申请。

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职工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复印件

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公司职工: (签字) 年 月 日

**

附表*: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序号 投标人 投标
保证金
投标总价 (元) 安全文 明施工 费(%) 质量 标准 工期 信用 分值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签名
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 程成本警戒线(元)

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记录人: 监督人:

年 月 日

**

附表*:开标异议处理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异议处理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异议提出
(投标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姓名)提出异议 如下:
1、
2、
......

*、异议提答复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对异议答复如下: 1、
2、
......

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附表*(1):投标文件特征码核查记录表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特征码核查记录表

序号 投标人名称 特征码 是否 异常 *致 是否为 无效标 备注
硬盘序列号 网卡
*** 地址
1
2
3
4
5
6
7
8
9
**

备注:特征码异常情况,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文件评审时提交给评标委员会。.不同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两个特征码异常*致的,评标委员会作无效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

附表*(2):投标计价清单特征码核查记录表

(项目名称)投标计价清单特征码核查记录表

序号 投标人名称
特征码 是否 异常 *致 是否为 无效标 备注
计价软件 加密锁 硬盘
序列号
网卡 *** 地址
1
2
3
4
5
6
7
8
9
**
**
**

备注:特征码异常情况,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文件评审时提交给评标委员会。不同投 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和另外两个特征码异常*致的,评标委员会作无效标 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

附表*: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 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回复本评标委员会。超过上述时间又未说明原因的,视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 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页面不够,可另附页)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评标委员会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

附表*: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招标人名称)的 (项目名称)(入场登记号: )已于 年 月 日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开标评 标,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现公示下列内容:
第*中标候选人:
资质条件:具有 资质,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 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评审得分:
投标价(*元):
工程质量:
投标工期: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具备 专业 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号
企业业绩(如需要):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如需要):
第*中标候选人:
资质条件:具有 资质,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 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评审得分:
投标价(*元):
工程质量:
投标工期: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具备 专业 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号
企业业绩(如需要):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如需要):
第*中标候选人:
资质条件:具有 资质,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 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评审得分:
投标价(*元):
工程质量:

**

投标工期: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具备 专业 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号
企业业绩(如需要):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如需要):
中标公示至 年 月 日,在公示期内,对上述内容有异议的,应请先向招标人提出。

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 (行政监督部门名称及电话)投诉。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

附表*: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名称)的 (项目名称)(入场登记号: )已 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省/市/州中心)公示,公示期 (无异议/有异议,但不影响中标结果)。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确定第*中标候选人 为中标人,现对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中标人:
投标价(*元):
质量标准:
投标工期:
项目经理:
具备 专业 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号 。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

附表*:中标通知书

*维码 项目代码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施工投 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姓名) (专业) (级注册建造师) (注册证号) (执业证号)。

项目管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质量管理负责人: (姓 名),安全管理负责人: (姓名),施工员: (姓名),质量员(如有): (姓名),材料员: (姓名),资料员: (姓名),专职安全员(如有) (姓名),专职安全员(如有)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 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章“投标人须知”第 7.4.1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 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项目交易场所(交易中心):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

第*章 工程量清单总价子目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以交易中心系统显示的评标办法为准。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1.1 形式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致
投标函盖章 符合第*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要 求
投标文件签署 符合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报价唯* 只能有*个有效报价
...... ......
1.1.2 资格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加载统*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 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符合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财务状况(如要求) 符合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主要管理人员要求 符合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符合第*章“评标办法正文部分 ”第 3.1.2 项(1)、(2)、(3)目规定
1.1.3 响应性评 审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内容
工期
工程质量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
权利义务 符合第*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 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 程量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按黔发改财金[****]**** 号《关于开展工 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试点工作的 通知》要求提供(该文件在遵义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网站查询)。
分包计划 符合第*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 1.** 款规定
„„ „„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总分 *** 分) 施工组织设计 ** 分
阐述方案(如要求) 0 分 项目管理机构 0 分
投 标 报 价 ** 分
企 业 信 用 5
其他评分因素 **
细微偏差扣分 5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 ☑ 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 有效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 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 有效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1−下浮 值 F%)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详见附件 A: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分值及标准
2.2.4 (1) 施工组织 设计评分 标准(** 分) 总体施工部署、场地平面 布置 满分 2 分:好:1.7-2.0 分;较好:1.4-1.7 分;*般:1-1.4 分;差:0.1-1 分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满分 5 分:好:4-5 分;较好:3-4 分;* 般:2-3 分;差:0.1-2 分
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 进度计划横道图或网络 图)及保证措施 满分 5 分:好:4-5 分;较好:3-4 分;* 般:2-3 分;差:0.1-2 分

**

确保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满分 5 分:好:4-5 分;较好:3-4 分;* 般:2-3 分;差:0.1-2 分
确保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技术措施 满分 2 分:好:1.7-2.0 分;较好:1.4-1.7 分;*般:1-1.4 分;差:0.1-1 分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满分 2 分:好:1.7-2.0 分;较好:1.4-1.7 分;*般:1-1.4 分;差:0.1-1 分
主要施工设备配置 满分 2 分:好:1.7-2.0 分;较好:1.4-1.7 分;*般:1-1.4 分;差:0.1-1 分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 位、专业分包单位的配合 满分 2 分:好:1.7-2.0 分;较好:1.4-1.7 分;*般:1-1.4 分;差:0.1-1 分
2.2.4 (2) 阐述方案
评分标准
(0 分)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远程/线下阐述施工组织 设计方案,并回答评委提 ***
2.2.4 (3) 项目管理 机构评分 标准(0
分)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 ***
技术负责人职称和业绩 ***
质量管理负责人业绩 ***
安全管理负责人业绩 ***
2.2.4 (4)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 分) 详见附件 A: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
2.2.4 (5) 企业信用
(5 分)
某投标人企业信用得分=(该投标人企业信用 分÷所有投标人中企业信用最高分)×(5 分)。投标人企业信用分以投标截止时间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平台公布为准(含该平台同步推送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 信用分)。注:由于至开标时间,贵州
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体化
平台关于投标人企业信用并未完善,
该项评分所有通过资格评审的投标
人均得 5 分。

**

2.2.4 (6)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 分) 企业业绩(0 分) ***
其他(** 分) 农民工使用:根据黔建建通〔****〕** 号 要求:投标人响应“在劳务用工中优先使 用当地或全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助力脱 贫攻坚的承诺”作为得分审查条件,并在 评标标准和办法中的企业信用评分项单列 5 分的承诺用工分值,具体为:使用 ** 以 上(含 ** 人)以上的,得 ** 分;使用 ** 人(含 ** 人,不到 ** 人)以上的,得 5 分;使用 ** 人(含 ** 人,不到 ** 人)以 上,得分 3 分.未承诺得 0 分。
2.2.4 (7) 细微偏差 扣分标准 (5 分) 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 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书中出 现非实质性偏差(如明显 文字错误、计算错误、多 余标识等)的内容 每出现*处细微偏差扣 0.5 分(同*错误 出现两次以上的,按*处计,扣 0.5 分)
投标人施工组织设 计和阐述方案(即 主观分)得分统计 应遵循下列原则:1、每个评分项目的评分基准值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 分去掉*个最高值和*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2、评标委员会成员 的有效评分为评分基准值±**%(含 **%)范围内的评分。3、每个评 分项目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条款号 编列内容
3 评标程序 详见评标办法正文部分
3.1.2 (4) 无效标条 详见本章附件 B:无效标条件
3.2.4 对低于投 标警戒线 的,需判断 投标报价 是否低于 其工程成 详见本章附件 C: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办法

**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 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 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工程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 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投标人资格条件未降低的,评标时不再对资格进行评审;已降低 的,其降低部分按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第*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进行评审(适 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阐述方案(如要求):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企业信用: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7)细微偏差扣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阐述方案(如要求)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企业信用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7)细微偏差扣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 初步评审。有*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项不符 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1)第*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其他无效标条件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3 投标报价有计算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 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 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 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阐述方案(如要求)计算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得分 D;
    (5)按本章第 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信用计算得分 E;
    (6)按本章第 2.2.4(6)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得分 F;
    (7)按本章第 2.2.4(7)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扣分因素计算扣分分值 G。

    **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位“*舍*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E+F-G。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低投标警戒线的,应当启动投标工程成本评审程序,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承诺。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 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 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 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
    附件 A: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投标总价得分 ** 分 详见投标总价计算公式*
    投标总价计算公式: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总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为无效标。对投标报价(总价)低于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投标工程成本评审程序,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并承诺。

    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计算公式:D=L-(L-S-T)×W%
    D–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
    L–最高投标限价
    S–安全文明施工费
    T-税金
    W–投标工程成本警戒值
    W 的取值范围可参考下列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市政工程 5~8;其他工 程(如单独发包的土石方工程等)6~**。

    本项目的投标工程成本警戒值为:5 % 。
    *、 投标总价得分(** 分)
    ①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J=(**+**+„+ ** )÷n
    ** **„„** 为 n 个有效投标总价,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 n>3 且 n≤ 9 时,J 为去 掉*个最高和*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 n>9 时,J 为去掉*个 最高和*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 n≤3 时,J 为全部有效投标总 价的算术平均值。

    有效投标总价界定为:投标工程成本价≤有效投标总价≤最高投标限价 ②偏差率计算公式
    P=│** -J│÷J×***%
    **–第 n 个有效投标总价
    J–评标基准价
    ③投标总价得分计算公式:Ⅰ=(**)-P×K×***
    Ⅰ–投标总价得分(Ⅰ≥0)
    P--偏差率

    **
    K–扣分系数:** 大于 J 时,K 取 5;** 小于 J 时,K 取 3;** 等于 J 时,K 取 0。
    **
    附件 B:无效标条件
    无效标条件
    *、开标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的,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记录,评 标时交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 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
    2.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
    3. 上传投标文件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未发出上传回执凭证,投标人未收到回执凭 证的;
    4. 由于投标人原因,导致上传的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两个特征码异常*致的,或出现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和另外 两个特征码异常*致的;
    6.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及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各项综合单价超过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他相应**的。

    *、评标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 企业信誉存在第*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种情形的; 2. 未在电子投标文件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的; 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 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项评审标准的;
    5.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 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6. 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与报名(采用资格后审的)或资格预审申报的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不*致的(因特殊情况,经招标人同意已提交变更手续且由评标委 员会评审合格的除外)。

    7. 投标人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外(措施项目除外)多报项目的;
    8. 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不* 致的;
    9. 投标人修改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包括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等)的; **. 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
    **.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 项评审的;
    **.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竞标的;
    **.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异常*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备注:1.未在此处集中表述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界定无效标的依据; 2.列入无效标条款的,必须是影响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条款;
    3. 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文件的原因,应向投标人公开。

    **
    **
    附件 C: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办法
    备注:对投标报价低于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的,应当启动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程序,具体详“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附表 1: 形式审查、资格审查记录表
    形式审查、资格审查记录表(适用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投标人 4 投标人 5
    形式审查
    1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致。
    2 投标函盖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 印章的,投标人应使用 **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 印章、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
    3 投标文件制作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 采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兼容的投 标文件制作软件进行制作。
    4 联合体投标 (如有)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分工
    5 报价唯* 只能有*个有效报价
    资格审查
    1 营业执照 具有有效的加载统*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 企业资质等级 具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 及以上资质资质
    3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
    **
    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4 项目负责人(项目 经理)资格 具有建筑工程专业 *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应附建 造 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养老保险复印 件或扫描件。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单位 应与投标人单位*致,不*致的视为非本单位人员。缴纳养 老保险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致。
    已实行电子注册证书的,提供电子注册证书;未实行电子 注册证书的,提供纸质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要求提供电 子注册证书而未提供的,视为项目负责人无注册证。 在投标截止日未在其他在建建设工程(含已获得中标通知 书未开工)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中的施工负 责人)。
    5 财务状况(如要求附近 年财务报表(含*表*注)。
    6 主要管理人员要求 (1))技术负责人:具有中 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项目 管理经验 * 年以上。
    技术负责人附职称证、养老保险复印件或扫描件,从事工程 项目管理年限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投 标人单位人员,以职称证所署单位以及缴纳养老保险单位 为准。职称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扫描件或复印件。
    (2)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员):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根
    **
    据项目规模要求设置职称等级)。
    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员)附职称证、岗位证、缴纳养老保 险的扫描件或复印件。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员)必须为投 标人单位人员,以职称证、岗位证所署单位以及缴纳养老保 险单位为准。职称证、岗位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致或 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扫描件或复印 件。无岗位证的,可提供投标人单位的任职文件。
    (3)安全管理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证)。
    专职安全员 1 人(按住建部文件要求配备,人员数量可与安 全管理负责人合并计算,本项目专职安全员与安全管理负责 人合并计算),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证)。
    安全管理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证)、养老保险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安全管理负责人、专职 安全员必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以考核证所署单位以及缴纳 养老保险单位为准。考核证上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致 的,由发证单位提供正在变更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非本单 位人员。
    (4)施工员 1 人,质量员 1 人,材料员 1 人,资料员 1 人(根据项目规模要求配备,规模小的项目质量员与质量管理 负责人可为同*人,本项目质量员与质量管理负责人可为 同*人)。附岗位证、缴纳养老保险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管
    **
    理人员必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以岗位证书所署以及缴纳养 老保险单位为准。岗位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致或未注 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无岗位证的,可提供投标人单位的任职文件。
    信誉要求: 第*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 1.4.3 项规定的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审查情况记录
    1 独立法人资格 不是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以营业执照为证明材料。
    2 与招标人关系 没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3 设计或咨询服务 没有为本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 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以投标人承 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4 同*人或控股、管 理 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以投标 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注:若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以招标人如实提供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澄清文件为准。
    5 与监理人关系 不是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不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系或者为同*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 参股关系——以营业执照和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 材料。
    6 与代建人关系 不是本项目代建人或者与本项目代建人不存在相互任职
    **
    (或工作)关系或者为同*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 参股关系——以营业执照和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 材料。
    7 与招标代理机构关 系 不是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与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 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系或者为同*法定代表人或者 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以营业执照和以投标人承 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8 投标资格 没有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以投标人承诺函内 容为证明材料。
    注:若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以招标人如实提 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 澄清文件为准。
    9 生产经营状况 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 销执照———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 履约能力 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 的情形---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 重大工程质量 在最近*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投标人承 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注:若在最近*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招标人 如实提供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 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
    ** 失信行为 没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由招 标人如实提供。
    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 )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 材料。

    若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由招标人如实提供。
    ** 行贿犯罪行为 在近*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没有行贿犯罪行为---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 为证明材料。
    若在近*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 人(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 (*****://******.*****.***.**)查询结果为准(由招标人 查询)。
    ** 其他情形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章“评标办法正文部分”第 3.1.2 项(2)和(3)目规定的情形审查情况记录
    **
    1 澄清和说明情况 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和说明---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判断为准。
    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 中遵章守法 没有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甄别及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 料。
    形式审查结论:通过形式审查标注为“通过”,未通过形式审查标注为“×”。 其中任何*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不得进入下*步评审。 资格审查结论: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通过”,未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 其中任何*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不得进入下*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
    附表 2: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投标人 4 投标人 5
    1 投标内容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招标范围”为:施工图纸和工 程量清单所表达的范围(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不*致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承诺范围见投标函内容。
    2 工期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计划工期”为:** 日历天。
    3 工程质量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4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 化 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5 投标有效期 承诺内容见投标函
    6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可以使用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 险等形式之*提交投标保证金。
    已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7 权利义务 符合第*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 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及投标** 是否符合第*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且投 标总价及其他**是否高于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 他相应**。
    **
    9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严格执行第*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国家施工规范、规 程和质量检验标准等----以投标承诺内容为证明材料。
    响应性评审结论:
    通过响应性评审标注为“通过” ,未通过的标注为“×”。

    其 中 任何*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不 得进入下*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
    **
    附表 3: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统计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统计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序号 评分项目
    1 总体施工部署、场地平面布置
    2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3 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横道 图、网络图)及保证措施
    4 确保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5 确保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技术措施
    6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7 主要施工设备配置
    8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 单位的配合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标准分 评委姓名及评分
    评委 1 评委 2 评委 3 评委 4 评委 5 评分基 准值 评分基准值±**%(含 **%)范围 投标人 得分
    2
    5
    5
    5
    2
    2
    2
    2
    ** 分

    注:本表分值来源于附表 3-1 的“得分”栏。
    **
    附表 3-1: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投标人名称(或暗标代码)及得分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投标人 4 投标人 5
    1 总体施工部署、场地平面布置 2
    2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5
    3 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网络图)及保证措 施 5
    4 确保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5
    5 确保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技术措施 2
    6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2
    7 主要施工设备配置 2
    8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的配合 2
    ** ** 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
    附表 4: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阐述方案评审统计表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阐述方案评审统计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序号 评分项目
    1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阐述施工组织 设计方案并回答评委提出问题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标准分 评委姓名及评分
    评委 1 评委 2 评委 3 评委 4 评委 5 评分基 准值 评分基准值±**%(含 **%)范围 投标人 得分
    0 分

    注:本表分值来源于附表 4-1 的“得分”栏。
    **
    附表 4-1: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阐述方案评审记录表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阐述方案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投标人名称(或暗标代码)及得分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投标人 4 投标人 5
    1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阐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回答评委提 出问题
    ** 0 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
    附表 5: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投标人名称及得分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投标人 4 投标人 5
    1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0
    2 技术负责人职称和业绩0
    3 质量管理负责人业绩0
    4 安全管理负责人业绩0
    ** 0 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
    附表 6: 投标总价评分记录表
    投标总价评分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得分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投标人 4 投标人 5
    1 投标报价
    2 评标基准价
    3 偏差率
    4 投标总价得分
    最高投标限价: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
    附表 7: 企业信用评审记录表
    企业信用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投标人名称及得分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投标人 4 投标人 5
    1 企业信用5 分
    ** 5 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
    附表 8: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投标人名称及得分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投标人 4 投标人 5
    1 企业业绩 0
    2 其他**
    ** ** 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
    附表 9: 细微偏差扣分记录表
    细微偏差扣分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投标人名称及得分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投标人 4 投标人 5
    细微偏差扣分(每处扣 0.5 分)
    扣分** 5 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
    附表 **: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评分项目 分值代码 投标人名称及得分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投标人 4 投标人 5
    1 施工组织设计 A
    2 阐述方案(如要求)B
    3 项目管理机构C
    4 投标报价D
    5 企业信用E
    6 其他因素F
    7 细微偏差扣分G
    详细评审得分** A+B+C+D+E+F-G
    投标人最终排名次序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
    第*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第*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致,共 同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 天数不*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形式: 。

    *、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 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工程另行签 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合同份数
    本合同*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话: 电 话: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账 号:
    **
    第*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 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 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 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 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 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 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 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 明**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 算文件。
      1.1.1.**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 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 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 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 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 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 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 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 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 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 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 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 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 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 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 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 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 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 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 时。
      1.1.5 合同**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 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 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 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 不能确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中的* 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 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星工作或需要采用 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 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1.2 语言文字
      **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 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 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 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 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 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 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 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 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 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 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 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 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 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 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方合同 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 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 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 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交通运输
      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 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 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 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 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 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 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 相关费用。

      1.**.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 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 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 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 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词的涵 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 知识产权
      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 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 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 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 之提供给任何第*方。

      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 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 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 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方。
      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 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 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 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 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 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方。
      1.**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
      **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 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 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 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 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 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 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 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 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 后 **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 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 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 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 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 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 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 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 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 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 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 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 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 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 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 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 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 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 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次更换通知的 **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
      **
      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 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 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 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 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 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 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 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 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 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 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 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 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 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 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 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 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
      **
      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 名义转包给第*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 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 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 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 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 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 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 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 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 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 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 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 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 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 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 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 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 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 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致。

      ***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 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 款〔商 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 小时 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 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 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 致,不能达成*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方合同当事人有异 议,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 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 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 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 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 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 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 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 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 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 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 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 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 应在共同检查前 **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 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 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 小时向承包 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 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 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 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 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 的,按照第 **.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 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 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致的,按 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 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 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 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 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 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 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 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定 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 或联防组织,统*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 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 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 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 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 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 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 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 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 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 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 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 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 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 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 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 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 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 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者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 和注册等。

      ***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 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 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 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 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 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 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 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 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 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

      ***
      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 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 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 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 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 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 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 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 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 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 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 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 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 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 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 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 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 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 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 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
      ***
      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 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 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 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 条〔变更〕约定 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 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 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 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 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 有异议,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 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 复工。

      ***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 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 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 视为按第 **.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 工〕及第 **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 有权提出**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 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 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 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 的时间、增加的合同**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 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 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 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 应材料设备*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 送达地点。

      ***
      承包人应提前 **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 人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 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 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 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 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 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 备到货前 **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 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 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 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 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 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 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 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 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 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 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 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 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 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 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 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 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约定的 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及其他 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 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按照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认定;既无 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 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 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 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 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 品。
    9. 试验与检验
      ***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 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 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 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 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 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 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 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 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 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 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 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 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 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 人审查。
    10. 变更
      **.1 变更的范围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 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 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 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 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3 变更程序
      **.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 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 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 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和工期的影 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4 变更估价
      **.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 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 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

      ***
      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 作的单价。
      **.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 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 天内审批完毕。发 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调整应计入最近*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 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 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 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调整按照第 **.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 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 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 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 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 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 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 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 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 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 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 天 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 申请后 **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 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 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 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致后,可由承包 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 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9 计日工
      ***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 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 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 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 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 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调整
      **.1 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应当调 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种方式对合同**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指数进行**调整。

      (1)**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波动影响合同**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 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差额;
      **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 括**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 已按现行**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 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 周期最后*天的前 **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指数;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 的**指数。
      以上**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指数及其来源在投 标函附录**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数,无前述**指数时,可采用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指数计算。实际价 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调 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指数中较低的*个作为现行** 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波动影响合同**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调整的材料,其 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 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 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 整合同**,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按以下风险范 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 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 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 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 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 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 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
      前述基准**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该**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 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 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 款〔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 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计量与支付
      **.1 合同**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种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计算、调整和确 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的 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 款〔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 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 同**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 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

      ***
      以外的合同**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 款〔市场**波动 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2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形式。

      **.2 预付款
      **.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 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 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1 项〔发包人 违约的情形〕执行。
      **.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 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 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 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3 计量
      **.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 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 日至当月 **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 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 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 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
      ***
      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 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 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 日至当月 **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 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 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 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 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 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 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3.4 项〔总价合同的计 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3.6 其他**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4 工程进度款支付
      **.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 周期保持*致。

      **.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 **.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 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 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 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 交程序。

      **.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 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 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 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 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 分,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签发后 **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 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 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 扣除。

      **.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 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 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 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 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 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 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 项目
      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 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 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 的,承包人应提前 **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 收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2 竣工验收
      **.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 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 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 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 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 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 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 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 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的,每逾期*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支付违约金。
      **.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 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天 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 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 工日期。

      **.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 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 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 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 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 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 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 违约责任。
      **.3 工程试车
      **.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 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 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 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 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 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 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 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 可试车记录。
      **.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 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 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 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 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 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 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 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 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 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 施工期运行
      **.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 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4 款〔提 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6 竣工退场
      **.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 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 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 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 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 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 天内完成核查 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 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 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 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第 **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 天内,完成 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 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 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 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
      ***
      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 的审批结果。
      **.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 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4 最终结清
      **.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 单后 **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 超过 **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 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 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2 缺陷责任期
      **.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
      ***
      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 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 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 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 ** 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 证金中扣除费用。
      **.2.3 任何*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 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 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 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 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 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 利息。
      **.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 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 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 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 天内 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 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4 保修
      **.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 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 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 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 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 承担。

      **.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 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 口头通知后 **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 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4.4 未能修复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 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方修复,所需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 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 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 等规定。
    16. 违约
      **.1 发包人违约
      **.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 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 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 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 法。

      **.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 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1

      ***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 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致的,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 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 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 承包人违约
      **.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 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 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 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 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 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 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 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 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 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 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 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致的,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 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 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3 第*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方当事人因第*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 约责任。*方当事人和第*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致的,
      ***
      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 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处理。
      **.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 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 及有关资料。
      **.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 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 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 *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 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 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方当事 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 天或累计超过 ***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 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 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 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 天内 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 保险
      **.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切险或安装工程*切险;发包人 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 工伤保险
      **.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 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 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 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 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 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 发包人负责补足。

      **.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 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 承包人负责补足。
      **.7 通知义务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 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 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 索赔
      **.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 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 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 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 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 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 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步证明材料后的 ** 天内,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 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 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 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 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
      ***
      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 递交索赔报告。
      **.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 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步证明材料后 **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 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 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 理。

      **.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 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 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 争议解决
      **.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 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方进行调解,调解 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 约定执行:
      **.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名或*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 天内,选定争议评 审员。

      选择*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 名,第*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 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半。
      ***
      **.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 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 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 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 照执行。

      任何*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 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种方 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 响其效力。

      ***
      第*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 临时占地包括: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
      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1.** 交通运输
      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 知识产权
      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 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 。

      允许调整合同**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 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 间: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 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 发 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 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

限: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

限: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

人有权提出**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

限: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不高于合同金额的 2%)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变更
    **.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4 变更估价
    **.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 为: 。
    **.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暂估价*览表》。

    **.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项目进度
2023-06-09
公告变更
当前公告(详见上方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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