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详情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2023-08-03解读文件招标文件
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招标文件
2023-08-03
查看原文
详情部分

 

 

 

 

腊政办规〔****1 


 

试验区各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社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省、州驻腊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勐腊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81

(此件公开发布)

 

 

勐腊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章   

第*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勐腊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正&**;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结合勐腊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  在勐腊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 ,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本县网约车投放的规模必须按照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的规模投放发展。

本县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第*条  勐腊县交通运输局为本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租汽车主管部门)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条  网约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制, 经营期限为 4年,经营者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

第*条  在本县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条设定的条件。

第*条  在本县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本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条规定的材料。

第*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 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云南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条规定要求。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 **日向本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条  网约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后,网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权有效期届满 ** 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作出许可与不予许可决定。

 

第*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条  在勐腊县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条规定的条件外,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车辆注册登记地为西双版纳州。

(*)车辆的购车价在 ** *元人民币以上(购车价以缴纳购置税车辆**为准) 

(*)初次申请经营网约车的车辆行驶里程在 5 **米以内,使用年限在 3 年以内

(*)*座新能源汽车轴距****毫米以上、*座新能源汽车轴距****毫米以上,续驶里程****米以上,车辆内配备安全气囊。

(*)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元的第*者责任险及每座不低于***元的承运人责任保险。

*)车身喷涂网约车标识。

第**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本细则第**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条  从事本县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具备本实施细则第**条、第**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本县有效居住证。

(*)身体健康,年龄在 ** 周岁以下。

 

第*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本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本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行为,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 不得为企业、 个人及其他团体、 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章  监督检查

第**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 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  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 存储、 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米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米但使用年限达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出租汽车主管部门收回《网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车辆按相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章  附则

第***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日制定印发的《勐腊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废止。


 


项目进度
2023-08-03
招标文件
当前公告(详见上方公示内容)
同类中标信息
换一页
热门行业推荐
公路 光电通信 其他 商业服务 水利水电
标客栈版权所有
ICP备案证书号:皖ICP备2000878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