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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城第五轮环卫市场化保洁项目(二次)更正公告
安徽滁州市 公告变更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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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招标/采购单位:
***
招标联系方式:
唐**159****9994
代理单位:
***
详情部分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来城第*轮环卫市场化保洁项目(*次)
品目
采购单位************(城市管理局)
行政区域安徽省公告时间****年**月**日 **:**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更正日期****年**月**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城市管理局)
采购单位地址来安县中央大道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名称***************
代理机构地址来安县塔山中路9号(白云商厦对面*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来城第*轮环卫市场化保洁项目(*次

更正公告

*、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来城第*轮环卫市场化保洁项目(*次

首次公告日期:****年****

*、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 第*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6.1 资信评审细则 投标人实力“4、投标人参与编制、修订已颁布的环卫类或环境类国家标准(**、**/T)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T)的,得 2分,本项最高得 2 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未提供不得分。”与项目的合同履行无关,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同时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违反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事实依据:目前环卫行业参加编制的标准大多都是商业化,并不能代表企业真实运营能力。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请求:删除招标文件 第*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6.1 资信评审细则 投标人实力“4、投标人参与编制、修订已颁布的环卫类或环境类国家标准(**、**/T)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T)的,得 2 分,本项最高得 2 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未提供不得分。”

答:本项为评分项,体现环卫企业的综合能力,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资信评审细则中项目经理业绩评分(4分) 自****年11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经理具有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卫清扫保洁和垃圾收运项目经理业绩的,每提供*个得2分,最高得4分。

事实依据在评分标准中设置了业绩需为“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卫清扫保洁和垃圾收运”业绩,因本项日服务范围包含了部分乡镇项目,所以本项要求县级及以上业绩,此项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嫌疑。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对于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

请求:建议修改为:****年11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经理具有城市环卫清扫保洁和垃圾收运项目经理业绩的,每提供*个得2分,最高得4分。

答:本项目服务范围不包含乡镇,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资信评审细则中投标人实力第4条:投标人参与编制、修订已颁布的环卫类或环境类国家标准(**、**/T)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T)的,得 2分,本项最高得 2 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未提供不得分。

事实依据:在评分标准中设置了环卫类或环境类国家标准(**、**/T )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T )以上评分项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嫌疑。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对于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

请求:建议删除此项要求。

答:同质疑事项1回答。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技术标评审细则中环卫信息管理平台:根据投标人配备的环卫信息管理平台(监控内容包括定位系统、视频实时监控系统、实时轨迹、历史轨迹、行驶速度、停车地点显示、区域限速警报等类似功能)进行评比,环卫信息管理平台科学、详尽、合理、健全的得 4 分;较科学、较合理、基本健全的得 2 分;部分存在不足的得 1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平台演示功能截图,包含平台登录界面截图以及体现上述功能的截图及相关文字描述等。投标人中标后,在合同签订前需向采购人演示上述功能,投标人无法演示或者演示内容与投标文件提供的截图不符,将被视为虚假响应。

事实依据:在评分标准中设置了提供平台演示功能截图,包含平台登录界面截图以及体现上述功能的截图,此项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嫌疑。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对于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

请求:建议修改为“根据投标人承诺配备的环卫信息管理平台 (监控内容包括定位系统、视频实时监控系统、实时轨迹、历史轨迹、行驶速度、停车地点显示、区域限速警报等类似功能)进行评比,环卫信息管理平台科学、详尽、合理、健全的得 4 分;较科学、较合理、基本健全的的得 2 分;部分存在不足的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及相关文字描述等。投标人中标后,在合同签订前需向采购人演示上述功能,投标人无法演示或者演示内容与投标文件提供的承诺不符,将被视为虚假响应。

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5、本项目付款方式修改为:本项目合同价款按月支付,由县财政局按月拨付给县城基公司,县城基公司按月拨付给县城管局。

甲方于次月支付上月合同价款(减去当月扣减金额)。

更正日期:****年****

*、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称:********

址:来安县中央大道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称:***************

址:来安县塔山中路9号(白云商厦对面*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程铸月、张军

电话:***************-*****************************

附件信息:

项目进度
2023-11-15
公告变更
当前公告(详见上方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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