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详情
梧州市龙圩区第三实验中学-苍海湖校区项目旧房加固工程YZLWZ2024-C2-001-LWQT成交结果公告
广西梧州市 中标信息
2024-01-17
项目编号:
***
金额:
***
招标/采购单位:
***
招标联系方式:
林**0774-26****1
黄**0774-38****5
代理单位:
***
中标单位:
***
详情部分

梧州市龙圩区第*实验中学-苍海湖校区项目旧房加固工程 *********-**-***-**** 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编号:*********-**-***-****

*、中标人信息:
标段(包)[***]梧州市龙圩区第*实验中学-苍海湖校区项目旧房加固工程:

中标人:************ *、其他:
*、项目编号:*********-**-***-****

中标**:***.****** *元

*、项目名称:梧州市龙圩区第*实验中学-苍海湖校区项目旧房加固工程
*、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 *** 号华天茗城 6 幢 1 单元 *** 号房 成交金额:*************元*角*分(¥*******.**)【其中暂估价为:** *****元*角*分(¥****.**)】
*、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名称:梧州市龙圩区第*实验中学-苍海湖校区项目旧房加固工程
施工范围:梧州市龙圩区第*实验中学-苍海湖校区项目旧房加固工程,其中:1#教学楼框 架柱包钢 *** 平方米,基础节点连接 ** 处;2#办公楼框架柱包钢 ** 平方米,基础节点连接 ** 处;4#学生宿舍楼框架柱包钢 *** 平方米,基础节点连接 ** 处;5#学生宿舍楼框架柱包钢 *** 平方米,基础节点连接 ** 处。具体详见项目施工图以及发包的工程量清单。

施工工期:工期 ** 日历天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桂 ****************
*、评审专家名单:方银霞(组长)、胡伟斌、邓君瑜(采购人代表)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计费额,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正文第 **.2 条规 定的收费计算标准工程类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出收费基准**,采购代理收费以收费基

准**收取。

代理服务收费金额:人民币*********元*角整(¥*****.**)。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

*、其他补充事宜:
1.网上查询地址: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云 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 成交供应商(************)评审总得分:**.** 分 *、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南路 *** 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梧州市新兴*路 ** 号神冠豪都 B 栋 1 单元 **** 号房 联系方式:***、覃文思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覃文思
电 话:****-*******
联系邮箱: *************@***.***
*、附件:
1.竞争性磋商文件
2.中小企业声明函

***********
**** 年 ** 月 ** 日

*、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地 址: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南路 *** 号 联 系 人:**
电 话:****-*******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梧州市新兴*路 ** 号神冠豪都 B 栋 1 单元 **** 号房 联 系 人: ***、覃文思
电 话: ****-*******
电子邮件: *************@***.***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梧州市龙圩区第*实验中学-苍海湖校区项

目旧房加固工程

采 购 人:*************

采购代理机构:***********

**** 年 ** 月

目 录

第*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 3 第*章 供应商须知 ........................................................................................................................... 6 第*章 项目需求 ............................................................................................................................. ** 第*章 图纸 ..................................................................................................................................... ** 第*章 工程量清单 ......................................................................................................................... ** 第*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 ** 第*章 响应文件格式 ..................................................................................................................... ** 第*章 合同格式及条款 ................................................................................................................. **

2

第*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梧州市龙圩区第*实验中学-苍海湖校区项目旧房加固工程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云之龙咨 询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市新兴*路 ** 号神冠豪都 B 栋 1 单元 **** 号房)获取竞争性磋商文 件,并于 **** 年 ** 月 ** 日 9 时 **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梧州市龙圩区第*实验中学-苍海湖校区项目旧房加固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最高限价:*******.** 元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梧州市龙圩区第*实验中学-苍海湖校区项目旧房加固工程
数量:1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梧州市龙圩区第*实验中学-苍海湖校区项目旧房加固工程,其中:1#教 学楼框架柱包钢 *** 平方米,基础节点连接 ** 处;2#办公楼框架柱包钢 ** 平方米,基础节 点连接 ** 处;4#学生宿舍楼框架柱包钢 *** 平方米,基础节点连接 ** 处;5#学生宿舍楼框 架柱包钢 *** 平方米,基础节点连接 ** 处。具体详见项目施工图以及发包的工程量清单。 建设地址: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南路 *** 号。

质量要求:满足国家现行与本项目相应的施工竣工验收规范之“合格”标准。

合同履行期限:工期 ** 日历天。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规定; 2.落实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具备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

施工企业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

3.2 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

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

中标(成交)候选人第*名的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

3.3 拟投入专职安全员须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人数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

** 号)的规定,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 1 人。

3.4 供应商必须遵守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 德。对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 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此次采购活动。

3.5 本项目不接受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人(或为直系亲属 关系),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合同包的磋商。

3.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并且不得将本项目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分包。

*、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时间:**** 年 ** 月 5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天上午 8:** 至 **:**,下午 **:** 至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梧州市新兴*路 ** 号神冠豪都 B 栋 1 单元 **** 号房) 售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每本 *** 元,售后不退。

注: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等于符合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年 ** 月 ** 日 9 时 ** 分(北京时间)

地点:***********(梧州市新兴*路 ** 号神冠豪都 B 栋 1 单元 **** 号房)

*、响应文件开启
截止时间 **** 年 ** 月 ** 日 9 时 ** 分后(北京时间)

地点:***********(梧州市新兴*路 ** 号神冠豪都 B 栋 1 单元 **** 号房)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其他补充事宜
网上查询地址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云之龙咨询集 团有限公司。

*、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4

名 称:*************
地 址: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南路 *** 号
联系人:**
电 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梧州市新兴*路 ** 号神冠豪都 B 栋 1 单元 **** 号房 联系方式:***、覃文思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覃文思
电 话:****-*******
联系邮箱: *************@***.***

***********

**** 年 ** 月 ** 日

5

第*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内 容
3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5.1 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5.2 如接受联合体竞标,联合体竞标要求如下:无
6.2 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
**.1.1 资格证明文件
1.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其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书或者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供应 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 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9 月至 **** ** 月内任意 1 个月的依法缴 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成立之日起 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 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 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9 月至 **** ** 月内任意 1 个 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专用收据或者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依 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从成 立之日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的依法缴纳 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 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 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或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中 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企业竞标的提供企业信用报告,自然人竞标的提 供个人信用报告);供应商属于成立时间在规定年度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成 立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的月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资信证明应在有效期内,未注明有效期的,银行出具时 间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超过*年);(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 响应处理)

6

6.竞标声明(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7.拟担任本项目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简历表;
附拟担任本工程项目经理有效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复印件、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以及供应商为该项目经理于(**** 9 月至 **** ** 月内任意 1 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必须提供,否 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8.拟派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历表;
附拟担任本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有效的身份证正 反面复印件、以及供应商为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于(**** 9 月至 **** ** 月内 任意 1 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 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9.中小企业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请提供)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
1.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 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竞标声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 按无效响应处理。
3.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 处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2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
1.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磋商书(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竞标保证金提交凭证;(如要求提交竞标保证金的则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 处理)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除自 然人竞标外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委托 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7

7. 建筑材料和设备节能环保要求承诺书(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 效处理)
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纳与使用承诺书(格式自拟);(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 无效响应处理)
9.施工组织设计(格式自拟);(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及主要人员简历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 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对应采购需求的商务条款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注: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 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 □本项目不需提供响应文件电子版。
☑本项目须提供响应文件电子版,具体规定如下: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同时递交响应文件电子版。
1.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全部内容*致。
2.响应文件电子版形式:可编辑的 **** 文档格式 1 份和已签字盖章的响应文件正本的扫
描件(*** 格式)1 份。
3.响应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响应文件电子版光盘(或者 U 盘)与纸质版响应文件*并 装入响应文件袋中。
**.2 竞标报价应当包含满足本次竞标全部工程的所有费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的最后报价 如有变动,则必须以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格式编制提交,供应商须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并 按时递交最后报价文件,否则磋商无效。
☑竞标报价包含验收费用
**.2 竞标有效期:自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 *** 日。
**.1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磋商保证金,具体规定如下:
磋商保证金人民币 0.** 元。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禁止采用现钞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指定账户并 且到账(开户名称:****************、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宁东 葛支行、银行账号:*******************);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等方式的,

8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必须提交单独密封的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原 件。否则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相关要求:
1.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交纳方式的,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指定账户并且 到账,供应商应将银行转账底单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报价商务技 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磋商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交纳方式的,供应 商应将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 凭证,放置于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 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单独密封的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提 交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出具回执,并妥善 保管。
3.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 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备注:
1.磋商保证金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或者不按规定交纳方式交纳的,或者 未足额交纳的(包含保函额度不足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2.供应商采用现钞方式或者从个人账户(自然人竞标除外)转出的磋商保证金,视为无 效磋商保证金。
3.支票、汇票或者本票出现无效或者背书情形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4.保函有效期低于竞标有效期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5.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否则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2 副本份数:2 份
**.1 响应文件提交起止时间:**** 年 ** 月 ** 日 8 时 ** 分至 9 时 ** 分(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 磋商小组的人数: 3 人。
**.2 磋商的顺序:
☑按照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顺序,通知磋商时,若某供应商不在通知现场时(该供应商 排序到最后磋商),按照签到的顺序由其下*位供应商先参与磋商。

9

□随机排序。
参与磋商前,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必须向磋商小组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原件 [有效证件可以是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或者护照的其 中*项],若参与磋商的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时,必须同时出示 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否则磋商小组将拒绝其参与磋商。
**.1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具体规定如下: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的 5 %(如为中小企业合同金额的 2 %)。
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银行转账或电汇形式。
采用银行转帐、电汇方式的,自发出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从成交人的基本帐 户转帐或电汇到以下指定的履约保证金专用帐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广西苍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银行账号: *******************
履约保证金退付方式、时间及条件:。

如:由成交供应商向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提供《项目合同验收书》,保证金收取单位在 收到合格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利息)。
备注:
1.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日攻坚行动方案 的通知》(桂财采〔****〕** 号)规定及桂财采〔****〕**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 于进*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企业发展的通知,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合 同金额的 5%,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 2%。采购人可 根据供应商的资信等情况减免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不足额缴纳的,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额度不足的或者保函有效 期低于合同履行期限(即签订采购合同之日起至履行完合同约定的权利及义务之日止)的,不予签订合同。
3.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否则不予签订合同。 4.供应商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任意*方按规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视为有效履约保证 金。
**.1 签订合同携带的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等其他资格证

**

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原件等其他证明 材料。
**.2 签订合同时间: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 个日历天内凭成交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 合同,如不按时签订合同的,按违约处理,没收磋商保证金,进入梧州市龙投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黑名单并通报上级部门;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 排序,依法确定下*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 采购人另有通知除外)
**.2 递交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
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梧州市新兴*路 ** 号神冠豪都 B 栋 1 单元 **** 号房
业务时间:工作日每天上午 8 时 ** 分到 ** 时 ** 分,下午 3 时 ** 分到 6 时 ** 分。
**.1 1.采购代理费支付方式: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2.采购代理费收取标准:
以成交金额为计费额,按本须知正文第 **.2 条规定的收费计算标准工程类采用差额定率 累进法计算出收费基准**,采购代理收费以收费基准**收取。

3.采购代理费收取银行账户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1 解释: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 定外,仅适用于竞标阶段的规定,按更正公告(澄清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 须知、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响应文件格式、合同文本的先后顺 序解释;同*组成文件中就同*事项的规定或者约定不*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与同步更新的磋商文件不*致时以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 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等 8 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 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规〔****〕5 号)有关规定执行。如开设了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的,应按规定比例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帐户,也可以使用银行保函。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经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没有使用或剩余的金

**

额退还给承包人。
**.3 1.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 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 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竞标/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他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执业许可证等证照上的负 责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且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 力,自然人应当为年满 ** 岁以上成年人(**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 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亲自在 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他形式均 不能代替亲笔签字。
4.自然人竞标的,磋商文件规定盖公章处由自然人摁手指指印。
5.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

供应商须知正文

*、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参照受《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知》。

1.2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2.5“竞标”是指供应商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或者邀请函规定的方式获取磋商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并希望获得标的的行为。

2.6“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7“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包含资格证明、报价商务技术等所 有内容的文件。

2.8“实质性要求”是指磋商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2.9“正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优于条款 要求并有利于采购人的情形。

2.**“负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满足 条款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

2.**“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2.**“首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

**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竞标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获取磋商文件、勘查现 场、编制和提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与应答、签订合同等,不论竞标结果如何,均应自行承 担。

5.联合体竞标
5.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 如接受联合体竞标,联合体竞标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转包与分包
6.1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6.2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允许分包 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该工作需要行政许可的,如该工作由供应 商自行承担,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如供应商不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必须采用分包 的方式,但分包供应商应具备相应行政许可。

6.3 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 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 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7.特别说明
7.1 如果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供应商或制造商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材 料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必须为供应商或者制造商所拥有或自身获得 。

7.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 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3 供应商在竞标活动中提供任何疑似虚假材料,将报监管部门查处;签订合同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 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7.4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 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 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7.5 有下列情形之*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7.6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将报同级监督管理部门: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 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在采购活动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 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 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磋商文件

8.磋商文件的构成

**

第*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章 供应商须知;
第*章 项目需求;
第*章 图纸;
第*章 工程量清单;
第*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第*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章 合同文本。

9.供应商的询问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如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如要求采购人 作出澄清或者修改的,供应商尽可能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 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 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 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 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响应文件的编制

**.响应文件的编制原则
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 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必须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响应文件的组成
**.1 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

**.1.1 资格证明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2 响应文件电子版:详见须知前附表

**

**.计量单位
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否则视同未响应。

**.竞标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 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是供应商应当考虑的风险。

**.竞标报价
**.1 竞标报价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填写。

**.2 竞标报价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 竞标报价要求
**.3.1 供应商的竞标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需求”中所竞标的每个分标的全部内容分别作完整唯*总价报 价,
不得存在漏项报价;
(2)供应商必须就所竞标的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报价。

**.3.2 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 招标控制价上限的,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3.3 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招标控制价上 限的,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竞标有效期
**.1 竞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完成评审、确定成交 供应商、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2 竞标有效期应由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作出响应。

**.3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竞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

**.磋商保证金
**.1 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

**.2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未成交供应商的竞标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 保证金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 磋商保证金不计息。

**

**.4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4)除因不可抗力或者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响应文件编制的要求
**.1 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响应文件并标注页码,响应文 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此引发的后果 由供应商承担。

**.2 响应文件应按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分别编制,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 务技术文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响应文件正本*份,副本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 应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提供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将按无效 响应处理。由于响应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者其他情况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 承担。

**.3 响应文件的正本应打印或者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响应文件正本除本“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可为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 本不*致时,以正本为准。

**.4 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盖公章并签字(具体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或响应文 件格式规定为准),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骑缝盖公章不视为在规定位置盖章。

**.5 响应文件中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或者执业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书等)及公章*致,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 与身份证姓名及签名*致,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6 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响应文件因涂改、行间插字或者 删除导致字迹潦草或者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 响应文件正、副本全部装入*个或者多个包封袋/箱(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可另行 单独递交)中并加以密封,封口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委托代理人 **

签字,以示密封(密封要求达到不泄露供应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为合格)。

**.2 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封面上应标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所竞分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字样。

**.响应文件的提交
**.1 供应商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3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为无效 文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首次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 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补充、修改的内容必须由供应商 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按照本须知正文第 ** 条的规定密封。

**. 首次响应文件的退回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时,应当由供应商法定代表 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领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以到付的方式寄回至 原地址),除此之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 截止时间后的撤回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申请撤回响应文件的,将根据本须知正文 **.4 的规定不予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评审及磋商

**.磋商小组成立
**.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见“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 身份参加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 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 的采购工程,经批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磋商小组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

**

**.2 评审专家应当从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 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 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 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
首次响应文件由磋商小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开启。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 本项目的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2 磋商小组按照“第*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结果公告
**.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 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 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 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媒 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 通知书前,应当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确定排名第*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 第*的成交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的成 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磋商文件*并保存。成 交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号)规定的中小企 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3 出现下列情形之*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 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第*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 4.3 条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 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

**.4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 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 财政部门。

**.履约保证金
**.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方式、退付的时间和条件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 在履约保证金退还日期前,若成交供应商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有变动的,请以书面形式通知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签订合同
**.1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内容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经采购人核验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2 签订合同时间: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3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而放弃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的 成交候选供应商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的成交候 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采购合同公告
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须进行合同公告。

**. 询问、质疑和投诉
**.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 得涉及商业秘密。

**.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 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提出质疑,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具体质疑起算时间如下:
(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 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

**.3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 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格式后附):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 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 况处理:
(*)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 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 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 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公 司纪检部。

**.6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 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单位财务(审计)部门提 起投诉(投诉书格式后附)。

**.其他内容
**.1 代理服务收取标准及缴费账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 以由联合体中的*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代理服务费。

**.2 代理服务费收费计算标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费率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金额

*** *元以下 1.5% 1.0%
***~*** *元 1.1% 0.8% 0.7%
***~**** *元 0.8% 0.**% 0.**%
****~**** *元 0.5% 0.**% 0.**%
**** *元~1 *元 0.**% 0.1% 0.2%
1~5 *元 0.**% 0.**% 0.**%
5~** *元 0.***% 0.***% 0.***%
**~** *元 0.***% 0.***% 0.***%
**~*** *元 0.***% 0.***% 0.***%
*** *以上 0.***% 0.***% 0.***%

注: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采购代理的收费基准**; (2)采购代理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项目采购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 *** *元,计算采购代理收费额如下: *** *元 ×l.0 %= 1.0 *元

( ***-*** )*元 ×0.7% = 0.** *元
合计收费= 1.0 + 0.** = 1.** *元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 本磋商文件解释规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 其他事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 本磋商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 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采 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 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不对其中涉及的工程承建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 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工程 承建商作出要求。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 的,不享受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 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 微企业。

依据本磋商文件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

第*章 项目需求

*、项目合同**形式
本项目采用总价合同。

*、项目采购范围
本项目梧州市龙圩区第*实验中学-苍海湖校区项目旧房加固工程,其中: 1#教学楼框架 柱包钢 *** 平方米,基础节点连接 ** 处;2#办公楼框架柱包钢 ** 平方米,基础节点连接 ** 处;4#学生宿舍楼框架柱包钢 *** 平方米,基础节点连接 ** 处;5#学生宿舍楼框架柱包钢 *** 平方米,基础节点连接 ** 处,具体详见项目施工图以及发包的工程量清单。

*、项目质量等级
满足国家现行与本项目相应的施工竣工验收规范之“合格”标准。

*、项目服务期(工期)
工期 ** 日历天。

*、所属行业
依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号)及《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 **/T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项目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数量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 1 人 具备建筑工程专业*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 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1 人 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

说明:
1、竞标人应按本磋商文件第*章响应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的“拟委任的项目经

**

理资历表”的附注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人员资格证书、类似业绩、社保缴费等证明材 料(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社保缴费单位应是响应供应商,如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其他要求

付款方式 ①合同签订后,由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作 为预付款,其余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 成工程量的 **%(含已支付部分)。
②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采购人及合同约定的财政 或审计部门(如有)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
③预留 3%结算总额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支付完,不 计利息。
(说明:每期进度款申请需提供经现场监理审核签字确定的实际 工程量清单。)
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成交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 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成交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采购人可以 委托他人修理,相关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成交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 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验收。
4.保修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
技术标准和要求 1.按照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施工; 2.工程项目按国家或行业的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 准及设计文件等检验评定标准;
3.标准产品按选定的国家或行业检验评定标准。
验收标准 满足国家现行与本项目相应的施工竣工验收规范之“合格”标准。

**

附件: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 营业收入(Y) *元 ***≤Y<***** **≤Y<*** Y<**
工业 从业人员(X) ***≤X<**** **≤X<*** X<**
营业收入(Y) *元 ****≤Y<***** ***≤Y<**** Y<***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元 ****≤Y<***** ***≤Y<**** Y<***
资产总额(Z) *元 ****≤Z<***** ***≤Z<**** Z<***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X<*** 5≤X<** X<5
营业收入(Y) *元 ****≤Y<***** ****≤Y<**** Y<****
*售业 从业人员(X) **≤X<*** **≤X<** X<**
营业收入(Y) *元 ***≤Y<***** ***≤Y<*** Y<***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 ***≤X<**** **≤X<*** X<**
营业收入(Y) *元 ****≤Y<***** ***≤Y<**** Y<***

**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X<*** **≤X<*** X<**
营业收入(Y) *元 ****≤Y<***** ***≤Y<**** Y<***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X<**** **≤X<*** X<**
营业收入(Y) *元 ****≤Y<***** ***≤Y<**** Y<***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X<*** **≤X<*** X<**
营业收入(Y) *元 ****≤Y<***** ***≤Y<**** Y<***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X<*** **≤X<*** X<**
营业收入(Y) *元 ****≤Y<***** ***≤Y<**** Y<***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 ***≤X<**** **≤X<*** X<**
营业收入(Y) *元 ****≤Y<****** ***≤Y<**** Y<***
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 **≤X<*** X<**
营业收入(Y) *元 ****≤Y<***** **≤Y<**** Y<**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元 ****≤Y<****** ***≤X<**** X<***

**

资产总额(Z) *元 ****≤Z<***** ****≤Y<**** Y<****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X<**** ***≤X<*** X<***
营业收入(Y) *元 ****≤Y<**** ***≤Y<**** Y<***
租赁和商务服务 从业人员(X) ***≤X<*** **≤X<*** X<**
资产总额(Z) *元 ****≤Z<****** ***≤Z<**** Y<***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 ***≤X<*** **≤X<*** X<**
说明:上述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号),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档;微型企业只须满

足所列指标中的*项即可。

**

第*章 图纸

(另册发放)

**

第*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

及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以下简称“《计算规范》”)、《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 号)、**** 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年版《广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桂 建标[****]** 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 造价[****]**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率 的通知》、采购文件、施工图等编制。计算规范中没有的清单项目,应在本章第 1.4 款约定。

备注:《计价规范》中工程量清单格式名词中,“招标”与本采购文件“采购”同义,

“投标”与本采购文件“竞标”或“磋商”同义,“发包人”“招标人”与本采购文件“采

购人”同义,“承包人”“投标人”与本采购文件“供应商”同义。

.2 工程量清单应与磋商须知、合同协议条款、合同的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

范及图纸等文件*起结合使用。

1.3 工程量清单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作为编制采购预算、

竞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

1.4 补充清单项目的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 / 1.5 《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览表》(表-**,表格编号为计价规范相应表格编

号,下同)作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材料和设备**风险调整依据。

1.6 本工程暂列金额约按合同造价 / %计算,共 / 元,作为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

可预见但施工中可能发生的费用。

1.7 本工程采购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详见《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览表》(表

-**)。

1.8 本工程部分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时作为暂估价计列,结算按实调整,具体内容详见《材 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表 **-2)。

1.9 采购时暂估专业工程的价款属于暂估价,结算按实调整,具体内容详见《专业工程暂 估价及结算价表》(表 **-3)。

1.** 本工程量清单编码处标注“*”号的清单项目作为主要清单项目,需要供应商提供《主 要清单项目工料机分析表》(表-**)。

**

1.**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

1.** 工程量清单另册发放。

本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采用:☑*般计税法,□简易计税法。

*般计税法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表格按《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 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 号)附件“增值税*般计税方 法工程计价表”要求提供;简易计税法建设工程按照《计价规范》要求的表格提供,但规费 和税费要按照《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 的通知》(桂建标〔****〕** 号)要求调整。工程量清单的构成按《计价规范》有关规定执 行。

2 采购预算编制说明
2.1 采购预算编制依据:
(1)工程量清单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广西壮族 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及广西壮族自 治区实施细则(修订本)。

(2)本工程预算套用 **** 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上、下册)、**** 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3)**** 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价》; (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通知》桂建标[****]7 号 文;
(5)桂建标[****]** 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 ****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6)桂建标[****] ** 号、桂建标[****] ** 号、桂造价[****]** 号;
(7)现行的有关配套文件。

(8)材料价采用 **** 年 ** 月发布的《梧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以及各乡镇材 料运费计算,信息价没有的部分材料采用市场**计算。

3 竞标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3.1 供应商应依据采购文件、采购工程量清单以及《计价规范》、《计算规范》自主报价,自主报价不得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供应商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分比让利等形 式进行报价,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同时,不 得出现任意*项单价重大让利,不得以自有机械闲置、自有材料等不计成本为由低于工程成 本报价。

3.2 供应商应按采购工程量清单填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采购工程量清单*致,供应商不得对采购工程量清单项目进行增减调整,否则

**

磋商无效。

3.3 综合单价中应包含采购文件中划分的应由供应商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3.4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单价措施项目,应根据采购文件和采购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 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如出现采购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供应商应以采

购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竞标报价的综合单价。

3.5 总价措施项目的金额应根据采购文件及竞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计 价规范的规定自主确定。但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执行,作为不竞争费用单列。

3.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采购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采购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采购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采购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 日工总额;计日工单价均不含规费和税金;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采购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 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3.7 规费和增值税应按规定确定,作为不可竞争费用。

3.8 采购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的项目,供应商均应填 写且只允许有*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3.9 竞标总价(即“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所汇总的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增值税的合计金额*致。

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 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专用合同条款中变更估价原则处理。

3.** 供应商应按《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览表》的内容填报,不得擅自调整材 料和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单位、风险系数、基准单价。

3.** 竞标报价表格按本工程工程量清单表格要求填写,并应按采购文件的要求,附上《工 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和《主要清单项目工料机分析表》(表-**)。

未尽事宜详见本工程采购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以及现行《计价规范》等有关规

定执行。

**

第*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

*、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1.资格审查
1.1 响应文件开启后,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1)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政府采购网(***.****.***.**)。

(2)信用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

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评审资料保 存。

(3)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 政府采购网(***.****.***.**)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规定条件 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 成*个联合体,以*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 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2 资格审查标准为本磋商文件中载明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件。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均通过资格审查。

1.3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3)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缺少任*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 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4)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 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
(5)同*合同项下的不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 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

1.4 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符合性审查
2.1 由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竞标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 性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 确、同类问题表述不*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 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 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以书面形式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 按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 原则由磋商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若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时,必须同时出示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4 首次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 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5 商务技术报价评审
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1)商务技术评审
1)提供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
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3)委托代理人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或者出具的身份证与授权委托书中的信息不符的; 4)提交的磋商保证金无效的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
5)响应文件未提供任*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 “必须提供”或 者“委托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响应文件提供的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出现任*项不符合“供 **

应商须知前附表”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 “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文件资料要 求的规定或者提供的报价商务技术文件无效。

6)商务要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
7)未对竞标有效期作出响应或者响应文件承诺的竞标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8)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9)响应文件中的文件资料因填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 组认定无效;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属于“供应商须知正文”第 7.5 条情形;
**)技术要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
**)虚假竞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
**)磋商文件未载明允许提供备选(替代)竞标方案或明确不允许提供备选(替代)竞 标方案时,供应商提供了备选(替代)竞标方案的;
**)响应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与磋商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不 *致的;
**)竞争性磋商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响应文件拟分包的;
**)未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报价评审
1) 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规定的“竞标报价表”; 2)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
3)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进行报价或者存在漏项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单项内 容作唯*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全部内容作完整唯*总价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中 存在有选择、有条件报价的(磋商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或者其他约定的除外);
4)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招标 控制价上限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招标控制价上限);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招标控制价上限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招标控制价上限); 5)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不确认的;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 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招标控制价上限(如本项目公布了 招标控制价上限);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磋 **

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招标控制价上限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招标控制价上限)。 6)响应文件响应的标的数量及单位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实质性不*致的。

2.6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 小组应当将资格和符合性不通过的情况告知有关供应商。磋商小组从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相 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2.7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入磋商环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磋商程序
3.1 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确定的顺序,集中与单*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符合磋商资格的供应商必须在接到磋商通知 后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的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 无效响应处理。

3.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 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 条款。

3.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及时以书面形 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4 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 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若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 件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时,必须同时出示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 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 出磋商。

3.5 磋商中,磋商的任何*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和其他信息。

3.6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3.7 磋商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开启前补充、修改。

3.8 对磋商过程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通过审查的合格供 应商不足 3 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 最后报价
4.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要求 **

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除本章第 4.3 条外,提交最后 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否则必须重新采购。

4.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 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 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

4.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参照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 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 号)第*条第*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 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本章第 3.8 条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4.4 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 出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 商的保证金。

4.5 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磋商。

4.6 磋商小组收齐某*分标最后报价后统*开启,磋商小组对最后报价进行有效性、完整 性和响应程度的审查。

4.7 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致的,按照本章第 2.4 条的规定修正。

4.8 修正后的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不确认的;
(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 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招标控制价上限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招标控制价上限);
(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 额或者招标控制价上限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招标控制价上限)。

4.9 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4.** 供应商出现最后报价按无效响应处理或者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时,磋商小组应当告 知有关供应商。

4.** 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5.比较与评价
5.1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5.2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

5.3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 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1)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项目评审过程 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各供应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

5.4 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

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

5.5 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 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章第 4.3 条情形的,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 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 优劣顺序推荐。

5.6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 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 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

*、评审标准
评审依据:磋商小组将以磋商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对供应商的报价、人员情况、施工 组织设计等方面内容按*分制打分。(计分方法按*舍*入取至*分位)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分值
1 **分 (1)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如有)的**,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 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
(2)采购政策性扣除计算方法
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号)的规定,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承建,对供应商 的竞标报价给予 5 %的扣除,扣除后的**为评审价,即评审价= 竞标报价×(1- 5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 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联合 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 的报价给予 2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参加评审,扣除后的价 格为评审价,即评审价=竞标报价×(1- 2 %)。除上述情况外,评审价=竞标报价。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 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 格扣除优惠政策。

(3)参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 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 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 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 享受政策。
** 分

**

(4)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 库〔****〕***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 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 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 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以进入比较与评价环节的最低的评审价为基准价,基准 价得分为 ** 分。
(6)**分计算公式:
报价得分=(基准价/最后报价)× ** 分
2 技术分 评审标准
2.1 拟投入本项 目人员情况 分 *档(** 分):组织结构合理,各类人员证件齐备有效(各类 人员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材 料员、预算员/*级造价师),且其中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 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或以上技 术职称证书。
*档(** 分):组织结构较合理,各类人员证件齐备有效(各 类人员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预算员/*级造价师),且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或以上 技术职称证书。
*档(** 分):组织结构基本合理,各类人员证件齐备有效(各 类人员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预算员)。
注:以上人员须具备相关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质量员、材料员应具有有效的相应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 业培训合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有有效建筑施工企业* 类人员 C 证,且拟投入的项目管理人员符合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 的规定),响应文件中提供以上人员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有效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如项目人员为退休返聘人员的需提供
** 分

**

相关退休证明材料。
2.2 主要施工方 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须有详尽的施工技术方 案,工艺先进、方法科学合理、可行,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
*档(** 分):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有详尽的 施工技术方案,工艺先进、方法科学合理、可行,能指导具体施工 并确保安全。
*档(6 分):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有较详尽 的施工技术方案,工艺较先进、方法较科学合理、可行,能指导具 体施工并确保安全。
*档(2 分):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基本符合项目实际,有施 工技术方案,工艺较先进、方法较科学合理、可行,基本指导具体 施工并确保安全。
*档(0 分):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不符合项目实际,没有施 工技术方案,工艺落后、方法不科学合理、可行,不能指导具体施 工并确保安全。
** 分
2.3 拟投入的主 要物资计划 投入的施工材料有详细的组织计划且计划周密,数量、选型配 置、进场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档(5 分):投入的施工材料设备有详细、具体的组织计划 且计划周密,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时间安排很合理,切实满足施 工需要。
*档(3 分):投入的施工材料设备有较详细的组织计划,计 划较周密,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档(2 分):投入施工材料设备的组织与施工进度相呼应、材料计划数量基本满足施工材料要求、材料质量基本满足施工材料 要求、材料进场时间基本合理。
*档(0 分):投入施工材料设备的组织与施工进度不呼应、材料计划数量不能满足施工材料要求、材料质量不能满足施工材料 要求、材料进场时间不合理。
5 分
2.4 拟投入的主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有详细的组织计划且计划周密,5 分

**

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 设备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档(5 分):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有详细的组织计 划且计划周密,设备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 工需要。
*档(3 分):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有较为详细的组 织计划,投入计划进度计划呼应,设备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时间 安排较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档(2 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
*档(0 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不能满足施工需 要。
2.5 劳动力安排 计划 各主要施工工序应有详细周密的劳动力安排计划,有各工种劳 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档(5 分):各主要施工工序应有详细周密的劳动力安排计 划,有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档(3 分):各主要施工工序应有详细的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档(2 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准确。
*档(0 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不能满足施工需 要。
5 分
2.6 确保工程质 量的技术组 织措施 应有专门的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 健全。主要工序应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自控体系完整,能 有效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档(5 分):应有专门的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且人员 配备合理,制度健全。主要工序应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自 控体系完整,能有效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档(3 分):应有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且人员配备较 合理,有较完善的制度。主要工序应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自控体系较完整,能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5 分

**

*挡(2 分):应有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可 行。主要工序应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自控体系可行,基本 能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档(0 分):编制的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不完善、不满 足项目的实际施工要求。质量保证措施不具体。
2.7 确保安全生 产的技术组 织措施 应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强,符合实际且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 准要求。现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治安安全措施得力。
*档(5 分):针对项目应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且 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强,符合 实际且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治 安安全措施得力。
*档(3 分):针对项目应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且 人员配备基本合理,制度基本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 强,基本满足符合实际且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治安安全措施得力。
*挡(2 分):针对项目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但人 员配备不够合理,制度不够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 般,不够符合实际且不能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治安安全措施不够完善。
*档(0 分):针对项目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但人 员配备不合理,制度不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差,不 符合实际且不能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治安安全措施不完善。
5 分
2.8 确保工期的 技术组织措 施 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技术等方面 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且措施得当。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应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完善,安排科 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档(** 分):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
** 分

**

排、技术等方面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且措施得当。有控制工期的 施工进度计划。应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 制完善,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档(6 分):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 排、技术等方面有基本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且措施可行。有控制工 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应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 表编制比较完善,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档(2 分):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 排、技术等方面有基本保证工期的措施,措施基本可行。有控制工 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应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 表编制基本完善,安排科学基本合理,基本符合本项目施工要求。
*档(0 分):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 排、技术等方面没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没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 度计划。没有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不 完善,安排科学不合理,不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2.9 确保文明施 工的技术组 织措施 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应有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且 措施内容应达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合 格标准并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要求。各 项措施周全、具体、有效。有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
*档(5 分):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应有现场文明施工、环 境保护措施,且措施内容应达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合格标准并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 工导则》要求。各项措施周全、具体、有效。有具体实现现场文明 施工目标的承诺。
*档(3 分):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应有现场文明施工、环 境保护措施,且措施内容应达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合格标准并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 工导则》要求。各项措施比较具体。有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 诺。
5 分

**

*档(2 分):有基本合理的措施,采用规范正确。 *档(0 分):安全文明措施不得力,采用规范不正确。
2.** 工程施工的 重点和难点 及保证措施 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阐述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解决重点和难 点问题的方法是否合理。
*档(5 分):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阐述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方法具体而合理。
*档(3 分):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阐述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方法可行。
*挡(2 分):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阐述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方法基本可行。
*档(0 分):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阐述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方法不可行。
5 分
2.** 施工总平面 布置图 应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 要求及文件要求。
*档(5 分):应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科学合理,符合 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档(3 分):应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科学合理,基本 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及文件要求。
*挡(2 分):应有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基本可行,基 本满足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及文件要求。
*档(0 分):布置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5 分
3 商务分 评审标准
3.1 业绩分 供应商 **** 年 1 月 1 日至今承接过类似项目,每个得 5 分,满分 ** 分。(提供有效的合同复印件方可计分)。 ** 分
总得分=1+2+3 *** 分

*、成交候选人推荐原则

(*)磋商小组将根据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得分相同的,以最后报价由低到

高的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施工组织方案优劣顺序排列)推荐成交候选供

**

应商。总得分排名前*名的供应商被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应当确定磋商小组推荐 排名第*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或由于 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不能按合同规定履约的,或者被质疑成立后取消成交资格且合格供应商 符合法定数量的,采购人可以确认排名第*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的成 交候选供应商因前款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的成交候选供应商 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采购人也可以决定重新采购。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 成立后取消成交资格,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 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出现采购活动无法产生采购结果,无成交供应商的情况,则按采购结果确认流

程终止本次采购活动。

**

第*章 响应文件格式

**

响 应 文 件(封面)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

*、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1.资格证明文件封面格式: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

2.资格证明文件目录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 目录(部分格式后附)。

**

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

供应商直接控股股东信息表

序号 直接控股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码或者统*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1
2
3
……

注:
1.直接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分之**以上或 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分之**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分之**,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本表所指的控股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关系。公司 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表所指的直接控股关系。

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股东的,则在“直接控股股东名称”填“无”。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盖公章 ):
年 月 日

**

供应商直接管理关系信息表

序号 直接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统*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1
2
3
……

注:
1.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 关系,如*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本表所指的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管理关系。

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管理关系的,则在“直接管理关系单位名称”填“无”。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

竞标声明

致:(采购人名称):
我 方 ( 供 应 商 名 称 ) 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法 供 应 商 , 经 营 地 址 。

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竞标,为便于贵 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商,我方就本次竞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不是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3.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将按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2)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澄清或者更正公告(如有); (3)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切数据或者资料; (4)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竞标有效期。

4.我方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 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 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 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6.与本磋商有关的*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邮政编号:

**

电话/传真: 电子函件:
开户银行: 帐号:
7.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 在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供应商(盖公章):
年月日

**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格式
1.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封面格式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

2.报价商务技术文件目录
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录(部分格式后附)。

**

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

*、我方承诺无下列相互串通竞标的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致或者竞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我方承诺无下列恶意串通的情形: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 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 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致抬高或者压低竞标报价,或者在竞争性磋商项目 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 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以上情形*经核查属实,我方愿意承担*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 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

磋商书
***********:
1、根据已收到的 (项目名称)的采购文件,遵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单位经研究上述采购文件的竞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其他有关 文件后,我方愿以(大写) 元整( )按上述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的条件承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2、*旦我方成交,我方保证在合同生效后,承诺项目工期 日历天,自签订合同之日 起至工程竣工,内完成本项目所有服务内容,质量要求 ,并通过采购单位及审 核部门验收。

3、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项目补遗文件及有关附件。

4、我方承认资格证明文件和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以及附件成为我公司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5、*旦成交,我方保证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派响应文件拟 定的工作人员实地考察并进行开展工作。

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须知”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 内如果成交,我方将受此约束。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 件的组成部分。

8、我方将与本磋商书*起,提交人民币 元的磋商保证金。

9、如果我公司成交后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签订合同或没有按响应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开始 本工程的施工工作,我们愿意补偿贵方因该项目工作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由贵方没收我 方的磋商保证金。

与本磋商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电报、传真或电传: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供应商盖公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供应商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自然人竞标的无需提供。

**

授权委托书
(如有委托时)

致:(采购人名称):
我 (姓名)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 人本人),现授权 (姓名) 以我方的名义参加 项目的竞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的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 文件。

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直有 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1. 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 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字,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 法人、其他组织竞标时“我方”是指“我单位”,自然人竞标时“我方”是指“本人”。

**

建筑材料和设备节能环保要求承诺书

我方承诺,*旦成交,我方保证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 号)、《财政部发 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 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9 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 清单的通知》(财库〔****〕** 号)的规定,所有工程中涉及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如属于财库〔****〕** 号文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产 品,都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如我方在该项目的承包中出现未按规定执 行的情形,我方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接受采购人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愿意 承担*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格式自拟)

施工组织设计

  1. 施工组织设计应以下内容顺序编制,可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施工

组织设计具体内容如下:

(1)概述
(2)主要施工方法;
(3)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
(4)劳动力安排计划;
(5)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6)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8)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9)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其他(如有)(与第*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的评审标准*致)2. 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或横道图)

附表*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临时用地表

附表*: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附表*: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或横道图)
1. 供应商应提交施工进度计划,说明按磋商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成交的供应商还应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2. 施工进度计划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 段的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签订的日期。

3. 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

附表*:施工总平面图

供应商应递交*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

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

情况和布置。

附表*:临时用地表

用途面积(平方米)位置需用时间

**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及主要人员简历表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岗位姓名身份 证号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承担完工、在建工程情况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完工/在建主要项目 名称
1.项目 经理
2.技术
负责人
(项目
总工)
3. 施工 员
4.安全 员
5. 质量 员
6.材料 员
*旦我单位成交,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我方保证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机构。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 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

备注:
1.本表所列岗位的所有管理人员的情况均应如实填写。可按以上格式扩展为 多页填写。

2.供应商应当在本表后附所有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如有)、执业或 职业资格证书在现任职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 公章。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

(*)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简历表

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性别年龄
岗位项目经理职称学历
从业开始 时间职称获得时间毕业时间
担任项目 经理年限身份证号码
证书名称注册专业级别证书编号注册时间注册单位注册有效期
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 证书B 类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项目 1 项目 2 项目 3 项目 4 ……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规模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人员角色
在建或已完
工程质量
受奖情况

备注:
1.项目数可以根据需要增加。

2.本表后附项目经理的学历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本表所列证书复印件并加 盖供应商公章。

**

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简历表

姓名性别年龄
岗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 总工)职称学历
从业开始 时间职称获得时间毕业时间
担任……年 限身份证号码
证书名称注册专业级别证书编号注册时间注册单位注册有效期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项目 1 项目 2 项目 3 项目 4 ……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规模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人员角色
在建或已完
工程质量
受奖情况

备注:
1.项目数可以根据需要增加。

2.本表后附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的学历证、本表所列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 公章。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姓名性别年龄
岗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称学历
从业开始 时间职称获得时间毕业时间
担任……年限身份证号 码
证书名称注册专业级别证书编号注册时间注册单位注册有效期
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 证书C 类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项目 1 项目 2 项目 3 项目 4 ……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规模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人员角色
在建或已完
工程质量
受奖情况

备注:
1.供应商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增减表格内容,项目数可以根据需要增加。

2.本表后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类)、本表所列证 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
开工日期
交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工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竞标人应根据评分法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

其他文书、文件格式
质疑函(格式)
*、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质疑事项:
□磋商文件 磋商文件获取日期:
□采购过程
□成交结果
*、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 2
……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

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 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5.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

投诉书(格式)
*、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供应商: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被投诉人 1: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2:
……
相关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的名称:
采购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磋商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 质疑,质疑事项为:

**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 2
……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 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4.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6.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

第*章 合同格式及条款

**

第*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梧州市龙圩区第*实验中学-苍海湖校区项目旧房

加固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根据发包人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承包人响应文件,共同达成如下协

议: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梧州市龙圩区第*实验中学-苍海湖校区项目旧房加固工程

2. 工程地点: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南路 ***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 资金来源:拟通过申请上级资金及业主自筹等多渠道解决

5. 工程内容:梧州市龙圩区第*实验中学-苍海湖校区项目旧房加固工程,其中:1#教学 楼框架柱包钢 *** 平方米,基础节点连接 ** 处;2#办公楼框架柱包钢 ** 平方米,基础节点 连接 ** 处;4#学生宿舍楼框架柱包钢 *** 平方米,基础节点连接 ** 处;5#学生宿舍楼框架 柱包钢 *** 平方米,基础节点连接 **

6. 工程承包范围:

具体详见项目施工图以及发包的工程量清单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 天数不*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

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2.合同**形式:。

*、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如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约定除外)。专用合同条款及

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
    **
    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工程另行签 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生效。

    **、特别约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约定,合同签章页所写的地址作为往来信函、送达仲裁或诉讼等文书 的确认地址。文书邮寄至双方约定的上述送达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 地址,导致相关通知或文书未能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通知或文书自交付邮寄之日 5 日即视为送达,*方拒收该邮件的,直接视为已送达。

    **、合同份数
    本合同*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统*社会信用代码:统*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
    **
    第*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 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 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 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 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 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 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 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 明**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 算文件。
      1.1.1.**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 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 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 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 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 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 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 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 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 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市政公用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 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 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 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 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 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 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 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 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 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 时。
      1.1.5 合同**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 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 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 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 不能确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中的* 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 **
      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星工作或需要采用 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 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 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 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 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 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 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 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 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 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 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 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

      **
      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 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 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 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 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方合同 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 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 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 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
      **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交通运输
      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 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 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 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 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 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 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 相关费用。

      1.**.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 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 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 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 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
      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词的涵 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 知识产权
      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 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 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 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 供给任何第*方。
      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 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 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 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方。
      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 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 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 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 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 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方。
      **
      1.**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 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 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 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 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 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 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 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市政公用、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 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 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 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 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 后 **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 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 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 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 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 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 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 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
      **
      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 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 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 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 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 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 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 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 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 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 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 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次更换通知的**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 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 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 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 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
      **
      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 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 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 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 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 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 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 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 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 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 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 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 名义转包给第*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 **

      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 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 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 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 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 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 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 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 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 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 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 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 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 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 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 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 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 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 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 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 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小时内 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 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 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 致,不能达成*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方合同当事人有异 议,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 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 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 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 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 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 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 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 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 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 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 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 **

      应在共同检查前 **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 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 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 小时向承包人 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 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 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 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 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 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 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 的,按照第 **.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 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 **
      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致的,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 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 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 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 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 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 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 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定 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 或联防组织,统*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 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 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 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 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 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 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 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 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 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 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 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 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 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 按第**.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 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 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 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 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 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者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 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 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 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 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 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 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 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 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 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 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 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 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 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 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 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 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 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 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 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 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 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 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 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 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 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 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 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 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 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 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 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 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 ***
      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 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 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 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 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 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 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 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条〔变更〕约定办 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 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 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 ***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 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 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 异议,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 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 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 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 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 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 出**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 承担。

      ***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 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 的时间、增加的合同**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 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 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 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 应材料设备*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 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 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 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 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 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
      ***
      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 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 备到货前**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 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 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 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 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 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 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 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 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
      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 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 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 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 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 相关部分的标准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 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 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 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 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及其他相 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 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按照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认定;既无 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 定或确定〕确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 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 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 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 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 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 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 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 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 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 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 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 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 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 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 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 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 人审查。
    10. 变更
      **.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 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 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 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 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3 变更程序
      **.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

      ***
      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 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 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和工期的影 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4 变更估价
      **.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 量的变化幅度超过**%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 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 单价。

      **.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 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 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 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调整应计入最近*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 ***
      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 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调整按照第**.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 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 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 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 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 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 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 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 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 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
      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 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 天向 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 后 **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 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 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 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致后,可由承包 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 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 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 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 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 ***
      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 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调整
      **.1 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应当 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种方式对合同**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指数进行**调整。
      (1)**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波动影响合同**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 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
      PPABF **BF **BF **BF **
      1
      0F **2F **3F **nF **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差额;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 包括**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 额已按现行**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 ;B 2 ;B 3 ...... B 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
      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 ** ;F ** ;F ** ...... 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
      *天的前 **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指数;
      F ** ;F ** ;F 0 3 ...... 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
      ***
      格指数。
      以上**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指数及其来源在投 标函附录**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数,无前述**指数时,可采用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指数计算。实际价 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调 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指数中较低的*个作为现行** 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波动影响合同**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调整的材料,其 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 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 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 同**,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按以下风险范围 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 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 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 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 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 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
      前述基准**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该**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 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 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 款〔市 场**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 合同**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 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计量与支付
      **.1 合同**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种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计算、调整和确 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
      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的 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款〔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 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 同**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 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 以外的合同**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款〔市场**波动引 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形式。

      **.2 预付款
      **.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 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进 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 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1 项〔发包人违约的 情形〕执行。
      **.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 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 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 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 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
      **.3 计量
      **.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 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 日至当月 **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 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 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 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 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 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 日至当月 **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 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 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 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 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 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
      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3.6 其他**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4 工程进度款支付
      **.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 期保持*致。

      **.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 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 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 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

      ***
      程序。
      **.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 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 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 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 发后**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 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 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 扣除。

      **.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 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 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 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 ***

      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 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 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 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 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 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 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 的,承包人应提前 **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 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2 竣工验收
      **.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 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 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 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 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 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 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 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 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的,每逾期*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支付违约金。
      **.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 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天内 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 日期。

      ***
      **.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 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 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 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 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 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 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 违约责任。
      **.3 工程试车
      **.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 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 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 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 期不能超过 **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 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 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
      ***
      试车记录。
      **.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 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 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 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 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 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 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 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 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2 款〔竣工验收〕的 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 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 施工期运行
      **.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4 款〔提前 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2 款 ***
      〔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6 竣工退场
      **.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 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 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 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 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 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
      **.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天内完成核查并 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天内完成审批,并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 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 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天内,完成对 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 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 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 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 行复核,或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 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 果。
      **.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 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4 最终结清
      **.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天 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 单后**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 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 过**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 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2 缺陷责任期
      **.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 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 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 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 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
      ***
      证金中扣除费用。
      **.2.3 任何*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 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 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 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 的支付、扣回以及**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 竣工付款证书后**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 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 息。
      ***
      **.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 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 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 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天内仍不予 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4 保修
      **.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 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 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 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 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 担。

      **.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 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 口头通知后 **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

      ***
      修复缺陷或损坏。
      **.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 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方修复,所需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 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 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 规定。
    16. 违约
      **.1 发包人违约
      **.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 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 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 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 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 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 法。
      **.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 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1项〔发 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 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致的,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 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 承包人违约
      **.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 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 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 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 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 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 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 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 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 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致的,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 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 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3 第*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方当事人因第*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 约责任。*方当事人和第*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
      **.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 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 有关资料。
      **.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 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 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

      ***
      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 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 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方当事 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 天或累计超过 ***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 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 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 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 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 天内完 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
    18. 保险
      **.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切险或安装工程*切险;发包人
      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 工伤保险
      **.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
      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
      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
      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
      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
      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
      人负责补足。
      **.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
      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
      人负责补足。
      ***
      **.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 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 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 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 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 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 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 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 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 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步证明材料后的**天内,由监理 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 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

      ***
      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 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 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 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 赔报告。
      **.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 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步证明材料后**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 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 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 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 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方进行调解,调解
      ***
      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 约定执行:
      **.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名或*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天内,选定争议评审 员。

      选择*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 名,第*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 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半。
      **.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 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 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 照执行。

      任何*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 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种方 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
      响其效力。
      ***
      第*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成交通知书;响应函及其附录;补充合同(协议)及其附件;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由发包人提供的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1.1.3.** 临时占地包括:承包人为实施工程在用地红线范围以外搭建宿舍、食堂、厕所、办公室、实验室、活动场地、料场、材料加工场、预制场、仓库、施工机械停放处以及修建 的临时道路等占用的土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予以协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为实施工程在用地红线范围以外搭建宿舍、食堂、厕所、办公室、实验室、活动
      ***
      场地、料场、材料加工场、预制场、仓库、施工机械停放处以及修建的临时道路等占用的土
      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予以协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使用
      管理细则》(桂建质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桂建管[****]***
      )、、桂政发【******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 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梧政办发[****]2 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 委关于我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我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梧政办发【******* 号文《梧州市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梧政办发【******* 《关于进*步做好建设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的通知》梧建【****** 号、《关于印发 梧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梧建
      ******* 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 *步加强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 服务平台使用工作的通知》桂建管【****** 号、《关于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工 作的通知》(梧建[****]*** 号)、《关于进*步规范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秩序的通告》(梧建 [****]*** 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 知》(桂建发[****]9 号)文、《关于进*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工地围挡的通知》(梧建【******* 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发〔****** 号)以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若上述标准和 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其他合同文件、招标文件(含补充通知)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 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
      〔****〕** 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 建标〔****〕**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及其广西 实施细则(修订本)。
      说明:(6)、(7)、(8)、(9)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者之*,其优先顺序可根据采取的不同合同方式由双
      方约定。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

      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网络图》、施工图纸中要求进行深化设计的专项工程设计图纸、必要的加工图、因承包人原因提出的设计变更方案、质量处理整改方案、竣工图及其他工程资料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该文件使用前 3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双方另行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附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双方另行确定。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备份*套完整的图纸和相关文件,供发 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业主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办公地点或工地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可委托)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 交通运输
      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签约前自行实地查勘施工现场,并合理预见本项目 施工所需进出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所需要的行政审批手续等。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对工期的影响等事项承包人签约时均已予以考虑在投标报价内。

      1.**.3 场内交通
      ***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本合同工程所涉地块土地红线范围内为场内。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道 路及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相关费用以包含在工程价款中,承包人在报价的时候已经 予以考虑
      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1.** 知识产权
      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 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 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 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方
      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本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承包人不能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方
      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费用已经包含在工程价款之中,承包人在报价时已经予以考虑。除非施工过程中的发包人的 设计变更导致新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用产生,否则发包人不另外向承包人 支付相关的费用
      1.**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允许 根据实际情况在结算时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现场签证 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

      (3)没有相同或类似清单单价,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相应系数(系数取值按中标价/ 工程上限控制价执行)进行计算;
      (4)无信息价的按市场价,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根据市场**协商决定,并经发包人 及发包人委托的第*方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定。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权利、义务(可授权代理人履 行),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于开工 7 天前,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 承包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配合水、电引接的相关工作,水、电引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水电的使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资金已落实。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提供。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等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竣工图、施工管理资料、施工 技术资料及国家、地方规定的其他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式*份。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通过后 7 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资料,同时竣工图提供电子版。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协助发包人做好施工所需的条件、报监报建手续及 其他政府部门需要的报批手续,告知义务。2、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指定的账户,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使用做出承诺。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完 成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的任何增加和减少;4、承包人进入现场施工,要做好现场安全文 明施工工作。现场运输材料、对方材料等造成路面的污染,承包人应该有专人负责跟踪打扫;现场施工及生活垃圾产生的垃圾应该有人清理;5、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完成合同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不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照现行规范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符合工程 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并立卷及归 档。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纸 6 套(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 工情况),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包人负责及时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整理后 与上述竣工资料、竣工图同时提交,然后由发包人统*移交接管部门。若承包人所提交的竣 工资料不符合备案要求,承包人应按时更正,否则按竣工日期迟延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文件*套,竣工图电子文件*套(电子格式为:文字文档部分采用微软 ****** 或金山 ***;施工图等图形部分采用 *******,竣工图文件采 ***,以上均为 **** 年版以后,并不得设置加密等)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通过后 ** 日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件装订成册与电子文件同时提交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指令对土 石方进行分类开挖、堆放。2、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履行工程项目的建筑承包管理职责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梧州市劳动 局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 于当月施工时间的 **%。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当月 施工时间 **%的,少在岗带班*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日(人民币)。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 的人员*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明材料名 称)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 号和 桂建管﹝****** 号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处 *****/次(人民币)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
      ***
      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 *****/次(人 民币)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格式见合同附件 5)的期 限:
      签订合同 7 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 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
      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 ****/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 **** /次(人民币)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及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
      ****/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处 ****/人•次(人民币)违约 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 ****/人•次(人民币)违约金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 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处
      ****/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处 ****/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 ****/次(人民币)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
      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 /次(人民币);未经发 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次(人 民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次(人民币)。
      3.5 分包
      3.5.1 分包的*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违法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
      ***
      围:。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除前款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 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本项目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详见合 同附件 6。

      (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 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3)未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承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 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①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 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②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③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④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勾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 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 工现场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之日止。
      ***

      3.7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不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舍*入到*位)递 交至以下账户,银行保函、工程担保保函、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电汇或者转帐支票必须注明“项目名称、编号、履约保证金”字样(如不注明,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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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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