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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市辖区][公开招标][材料设备]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辽宁辽阳市 招标公告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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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招标/采购单位:
***
招标联系方式:
刘**0419-25****7
代理单位:
***
详情部分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
包组名称: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供应商名称:白塔区宏贺祥生鲜超市
供应商地址:辽宁辽阳市白塔区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分)
*、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
包组名称: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服务类
名称: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其他服务)
服务范围: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及条件:每个月服务完成,验收合格且开具发票后,次月支付上月的服务费用。 产品结算**:以辽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的“财政信息-X月**情况”的**指导价(如未列入平台的产品则以 “辽阳大润发”当月平均价)为基准**,按折扣率进行报价。 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标准、采购文件要求执行。验收程序: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采(****)***号】规定执行。验收报告: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采(****)***号】规定执行。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热线支持:7***小时; 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文件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服务要求:(*)基本要求 1.1供货食品及数量以采购人提前通知的数量为准,采购人有权对供货清单作适当修改调整或对食品数量作适量增加或减少。投标人所提供食品的技术指标不能低于招标文件所提出的要求。投标人免费配送货物到采购单位。投标人除不可抗力,不得因任何理由延迟送货。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投标人。因投标人原因延误交货时间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并由投标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切损失和费用。 1.2 供应商不得变更供货清单,应严格按招标要求(含商标、名称、产地、规格和重量等)供应,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应书面向采购人申请。 1.3 包装与标志要求:包装: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标志:每件包装需按《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贴标签,并标明产地、品种、净含量、生产单位及地址和采收日期。 1.4 运输要求: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食品运输需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蔬菜应小心轻卸,严防机械损伤。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1.5 采购人按合同对商品进行认真验收,采购人有权进行不定期检查,供应商未能履行招标文件和合同所定事项或供应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招标人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录在案,供应商无条件收回所供应的食品并给予采购人书面答复说明原因,造成的*切损失和费用由供应商负责,并在1小时内更换好所有食品,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供应资格,供应商在合同履行期间内保证对采购人的货物供应,若中标后反悔或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协议,由此产生的*切经济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配送食品质量要求 供应商供应的各类副食品需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所供副食品优质新鲜,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各项合格指标,并有完整的销售合格标注或证书。供应商供应的蔬菜食品,需符合国家《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食品中污染限量》、《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规定和采购人有关的质
服务时间: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服务标准:★(*)配送食品质量要求 供应商供应的各类副食品需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所供副食品优质新鲜,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各项合格指标,并有完整的销售合格标注或证书。供应商供应的蔬菜食品,需符合国家《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食品中污染限量》、《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规定和采购人有关的质量要求,严格遵守辽宁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供应质量需经过粗加工,食用率达**%以上。供应的肉类、禽蛋类、水产类食品,需符合相关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要求,需符合采购人提出的有关特殊要求和质量标准。供应商在每次送货时,要将肉菜等的卫生检验报告随同供货清单交由采购人。如出现质量问题或保质期不足的情况,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所提供的物品或食品。若因食品质量引起食物中毒(经工商、卫生防疫部门鉴定),供应商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供应资格。 2.1、供应商提供的所有食品,必须保证新鲜,不得出现腐烂、变质、超出保质期等现象。具体如下: (1)蔬菜类:外观色泽新鲜、不黄、不蔫、不烂、不抽苔、不糠心。 (2)新鲜肉类:表面有干燥外膜,切面呈红色,质地坚实,指压窝迅速复平,气味正常,严禁注水、注胶等现象。鸡肉类:外观淡黄色或黄色,表面干燥,有光泽,质地坚实,有弹性,气味正常,严禁注水现象。 (3)鲜活水产类:眼珠稍突出,鱼鳞不易脱落,鱼鳃红色,腹部坚实有弹性,肉质紧密有弹性,指压不留指印,气味正常。新鲜、无病毒、不含有害物质; (4)鲜蛋类:达到壳上有*层霜状粉末,蛋壳完整,有光泽,气味正常。 (5)水果类:大小均匀,表面颜色正常,口感正常,没有异味,不得腐烂,不得破损。 (6)腌菜类:酸菜、酸豆角、榨菜丝、萝卜干、其它腌菜类根据市场腌菜类情况调整。按国家标准,亚硝酸盐不能超标。 (7)干杂类:花生、绿豆、黄豆、糯米、木耳、食用木薯淀粉、面粉: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其它干杂类根据市场干杂类情况调整。 (8)豆制品类:水豆腐、干豆腐、油片、油果、豆芽、其它豆制类根据市场豆制类情况调整。 (9)调料类:包装完好无破损,送货日期距质保到期不少于*个月。 (**)粮油类:非转基因大豆油、压榨*级花生油产品符合 ******-**** 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不能含有转基因成分,拥有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大米和面粉包装
*、评审专家(单*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坤、王惠敏、朱禹澎、巴文波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收费标准计算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8,7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152号
联系方式:0419-32268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辽宁昌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辽阳市白塔区南常路36号
联系方式:0419-255656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馨蕊
电 话:0419-255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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