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确认具体程序的工作要求,***4年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申报、审核工作已结束。***3年奖励扶助新增对象****人;特别扶助新增对象**人,其中伤残**人、失独**人,合计新增****人。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至****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在****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周岁。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8〕**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周岁;
3.只生育*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级以上)。
*、工作流程
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乡镇(街道)初审,卫生健康局审核,下列对象(见附件)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为保证审核质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年2月**日至3月9日止。
举报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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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2月**日
****年经审核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