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进行招标,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前来投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期限:1年。
*、采购服务内容
1、为我局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或民事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依据、参考,并根据不同情况及我局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
2、参与并协助行政听证工作;
3、为我局****年行政复议提供专业指导,并代理我局项目期限内行政诉讼案件1件。
4、解答日常法律咨询;
5、应我局要求为服务对象、机关干部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参与并协助我局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6、日常合同审查;
7、为1-3名民政困难服务对象提供法律援助。
8、办理我局交办或另行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按时出席我局需要法律顾问现场参与的各类需要提供法律意见的活动。
*、服务要求
1.服务机构应指派业务能力强的资深律师担任我局顾问律师,确保由至少3名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的律师组成的固定法律顾问团队为我局提供法律服务并不得随意更换。
2.服务机构应当指定法律顾问团队当中的*名律师负责全面对接、协调我局委托事务。
3.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与我局商定的期限提供上门法律服务或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4.服务机构应当于服务年度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年度法律顾问服务报告。
5.服务机构应按我局要求处理其他事务。
*、报价须知
1.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为5*元/年(含税)。
2.报价人条件
(1)报价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
(2)报价人拟派遣的法律顾问团队成员须具有为政府机关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诉讼代理业务的经验,对民政业务政策熟悉的优先考虑。
3.我局选聘时除考虑报价人报价之外,还要对其综合能力进行比较。
4.声明:
(1)报价人的报价为费用总额,包括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费、餐费等所有费用。
(2)报价人应本着长期合作、专业服务的精神,以优惠的**报价,但亦应严格保证业务质量,*旦发现成交服务机构及其指派顾问律师的情况与报价方案所述不符,或成交服务机构及指派顾问团律师的实际从业能力无法达到要求,或因成交服务机构及指派顾问律师的过错给我局造成损失或不能按本公告要求提供服务的,我局保留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的权利。
(3)报价人未按本公告规定所报材料无效。无论是否被确定为成交服务机构,其报价材料恕不退回,由我局存档作为以后合作参考材料,我局将对报价人材料予以保密。
(4)报价材料装入密封的信封或包装,在信封或包装上骑缝加盖公章,并填写报价材料清单。
5.报价材料信封的封面上写明:
(1)收件人名称及地址;
(2)采购项目名称;
(3)报价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报价材料内容
1.服务报价。
2.服务方案,包括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
3.报价人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拟派遣顾问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报价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规模与专职律师人数、目前及过往业绩、获得荣誉、曾经及目前担任法律顾问单位的名单、主要合伙人资历及主要案例等。
5.拟派遣顾问律师简历、学历及职称、执业年限、从业经验等。
*、采购程序
1.发布采购公告。
2.报价人提交报价材料。
3.经我局内部评审选定成交服务机构。
4.公示。
5.按政府购买服务流程进行采购。
6.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评审方式
由******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小组,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项目需求、承接单位条件、报价等,对报名资料进行评审比较,确定项目承接单位。评审结果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报价文件递交及最终解释权
报价文件以纸质版方式递交,截止时间为****年3月**日**:**,逾时不予接收。
地址:湘潭市雨湖区广云路***号市民政局办公大楼***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对本次采购活动及相关的文件材料拥有最终的解释权。
******
****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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