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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妇幼保健院(新区)采购制氧机(中心供氧含设备带)更正公告4
安徽滁州市 公告变更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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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招标/采购单位:
***
招标联系方式:
乔**0550-40****7
代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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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信息

定远县妇幼保健院(新区)采购制氧机(中心供氧含设备带)更正公告4

*、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定远县妇幼保健院(新区)采购制氧机(中心供氧含设备带)

首次公告日期:****年1月**日

*、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问题:本次项目所有标注#的参数均为制氧机参数, 其中序号“3)#氧浓度:最高浓度≥**%”,远远高于规范要求。经市场了解,此项参数要求为非行业通用要求,经了解行业内仅有两到*家制氧机品牌商能满足,具有限制性。且此项经更正公告 3 变更,变更为“技术指标中标注“#”参数为实质性参数,不得负偏离,否则视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此项变更后作为资格项审查内容,具有排他性。根据《**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要求中“4、医用气体源与汇”第4.2.**中关于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要求,“***产出气体为“富氧空气”,氧浓度为**%-**%”。但本次招标要求“氧浓度:最高浓度≥**%”,作为资格项审查内容,其明显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此次投标。

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并颁发了《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通用技术规范》中,提到医用制氧机的氧气浓度要大于 **%。

为体现本次招标的公平公正,建议制氧机氧浓度参数修改为:“#氧浓度:最高浓度≥**%”

答复:****年,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新的《医疗器械目录(****版)》,能用于医院集中供氧的医用制氧设备(**-**)有“医用分子筛制氧机”和“医用膜分离制氧机”两大类,随着国内的技术革新与进步,国产医用制氧设备的产氧品质已经能达到**.5%以上,完全符合医用氧指标。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查证,业内已经有超过7家医用制氧设备的生产企业具备**.5%制氧机的生产供货能力(武汉恒业通、陕西莫格、西宁凌格风等)。

依据医用氧的国家标准******-****《医用及航空呼吸用氧》要求,其中明确规定:医用氧的氧含量≥**.5%。浓度**±3%的氧气被国家药监局定义为“富氧空气”(****年,***-**-***-****)。因为“富氧空气”达不到******-****和《药典****版》规定的医用氧品质(≥**.5%),所以不能为***、手术室等生命支持区域供氧,只可以为普通病房提供氧疗。****年4月,《中国医院建设指南》明文指出:手术室、***等生命支持区域必须使用医用氧(≥**.5%)。

《用于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的氧气浓缩器供气系统》******-****(条款**.2)规定:分子筛(**%富氧空气)须有收费标准,否则医院不能使用。目前,医保收费目录(处方集)只有“医用氧(药典,≥**.5%)”的收费目录,并没有“富氧空气”的收费条目。 “富氧空气”至今还没有收录进入《药典》,也没有临床收费目录,其在医院的医保支出均存在套取“医用氧”收费标准的风险。各省市已经逐渐开始规范“富氧空气”和“医用氧”在医院中的使用边界(新卫医函[****]**号)。为避免出现使用富氧空气套费/串换收费医用氧的情况,本次招标氧浓度要求**%。

同时,由于生命支持区域危重患者多,各种医疗事故易发。急救设备(呼吸机、麻醉机、****等)氧源标准均是医用氧(≥**.5%)。如果使用富氧空气(**%氧),急救设备有可能出现氧浓度报警,增加手术风险。

本次项目采购的主要设备是医用制氧机,因此所有标注#的参数均为制氧机参数, 其中序号“3)#氧浓度:最高浓度≥**%”,为实质性参数,不得负偏离,否则视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相关参数不予调整。

附:现阶段国家医用氧相关的主要法律依据和标准:

《医用及航空呼吸用氧》******-****

《药典****版》

《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通用技术规范》**/*****-****

《富氧空气(**%氧)质量标准》***-**-***-****

《用于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的氧气浓缩器供气系统》******-****等。

综上,本条按照招标文件及更正公告执行不予修改。

2、问题:根据更正公告 3 公示,变更后的未加注#项参数代表*般参数,更正公告 3 中统计共 *** 项,此 *** 项是如何具体划分?请明确

答复:本包次技术参数响应情况评分更正为:

“根据投标产品的整体技术参数情况进行评审,具体如下:

1.技术指标中标注“#”参数为实质性参数,不得负偏离,否则视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2.未加注#项参数代表*般参数,每满足或优于*项指标得0.**分(其中第*条参数为0.**分),共***项,共计**分。”

3、问题:此项变更为原招标评分项内容,直接变更为资格审查项,其招标要求作出了实质性改变,这些改变项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属于无故增加过多条件,限制了竞争和公平性。请问此项变更是否经相关部门或上级领导进行审批?以确认修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答复:本项变更是经过采购人市场调研了解后,根据医院临床实际使用需求变更,详见问题1答复

4、本包次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更正为:

****年4月8日**点**分(北京时间)

地点:定远县新行政服务中心*楼第*开标室(地址:定远县永康路与泉坞山路交叉口东侧***米)

更正日期****年3月**日

*、其他补充事宜

注: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称:**********

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幸福东路卫生大厦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称:****************

址: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号安徽国贸大厦

联系方式:***、沈和 ****-********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沈和

电话:****-********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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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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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度
2024-03-21
公告变更
当前公告(详见上方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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