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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陕西汉中市 中标信息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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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汉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汉政发〔2018〕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司法局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通知》要求,由区司法局组织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及镇(街道)对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原起草单位(实施单位)的清理反馈情况,现将本次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汉中市南郑区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21〕34号)等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南郑县易地扶贫搬迁户旧宅基地腾退奖励性补助办法(试行)》(南政发〔2017〕18号)废止;《汉中市南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南办发〔2022〕13号)拟修改。《关于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发〔2015〕82号)等15件政策性文件继续有效,《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16件政策性文件废止(详见附件)。
二、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范和实施法规、规章的规定外,超过文件设定的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试行、暂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一律废止,确需继续使用或重新制定发布和修改的,须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程序办理。
三、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已经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管理与制发文件流程的通知》(南政办发〔2022〕22号),落实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三统一”要求,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向区政府备案(由区司法局接收),不得擅自制发未经登记备案却有行政规范性内容的文件。
五、已经制发却未经登记备案的政策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实施单位)按照《汉中市南郑区司法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南司函〔2023〕3号)及时对政策性文件进行认定,若认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按南政办发〔2022〕22号文件要求,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并备案。今后不得再以未经登记备案的政策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汉中市南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清单
2.汉中市南郑区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清单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
****年4月**日

附件1南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清单

附件2南郑区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清单

项目进度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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