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1 采购人(全称): **************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天心区市政机动车及设备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天心区市政机动车及设备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合计金额******元(***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 —— ****-**-** 3.2 履行地点:湖南省**************B栋7楼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维护、保养,通过甲方验收。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机修费用-工时单价*工时定额·材料管理费收取率*材料费外委加工费其他费用材料费、外委加工费及其他费用按实结算),按季度据实结算,最终以甲方内部评审结果为准。(无质量同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支付,每次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合法、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1.2工时单价9.** 元/工时(含税)。4.1.3材料管理费7.8%(含税)4.1.4按湘维协办[****]**号 《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进行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维修厂不得变相提高工时与工时资**5.2.2经维修厂维修的车辆,应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并满足如下质保证期(若维修厂的质保期承诺高于此标准的,按其承诺执行》的要求:*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天内*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天内:大修,竣工出厂之日起1年内。质保期内,凡因维修质问题造成车辆固体或机件损坏,维修厂应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坏从而导致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维修厂应对车辆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5.2.3所需配件必须为合格产品,中心分管责任部门有权在必要时组织物价及技术监督部门对维修厂所购进的用于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等进行检查。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根据按照长财采购[******号《关于进*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本项目按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散的凭证之*。由甲方验收,甲方中心分管责任部门有权对乙方维修服务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进行审核,也可委托第*方机构对乙方维修服务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进行审核5.3.1每部维修竣工的车辆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在确认符合技术规定标准后交付用户使用5.3.2送修人应仔细检查修龄设备、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符合招标规定,送修人应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5.3.3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维修材料,送修人以书面形式向维修厂提出,并要求维修厂改正,直至检验合格5.3.4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5.3.5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分之*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做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方合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分之*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7.3鉴于甲方主体特殊性,如出现财政款项授付不及时,暂无法支付的情形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延期支付,延期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认,该情形不视为甲方违约。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9-** 生效 **.其他条款 **.1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2本项目未明确事项,按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要求执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天心区创谷长沙产业园区**栋7楼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号 | 电话: | ****-******** | 电话: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