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福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管理视频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 | ||
行政区域 | 福安市 | 公告时间 | ****年**月**日 **:** |
首次公告日期 | ****年**月**日 | 更正日期 | ****年**月**日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震智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 | ||
采购单位地址 | 福安市南山下**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宁德市蕉城区东侨大道6号*龙商城4幢2层2-E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福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管理视频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修改招标文件内容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日期:****-**-**,更正为:****-**-**。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更正为:****-**-** **:**:**。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 **:**:**,更正为:****-**-** **:**:**。
1、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规〔****〕3号)文件的要求,现删除原招标文件7、评标方法和标准7.2评标标准加分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内容。
2、原招标文件新增7、评标方法和标准7.2评标标准“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扣除规则如下”的内容
项目 | 比例 | 方法 |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 **.**% |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年第**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规〔****〕3号)文件,本采购包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的**扣除。注:①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且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且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②同*采购包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部分**扣除只对属于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扣除,强制类产品不给予**扣除。③若同*采购包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仅是构成报价产品的部件、组件或*件的,则不给予**扣除。获得上述认证的产品在报价时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同*品目中各认证证书不重复计算**扣除。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不享受**扣除。④投标人在报价时必须对节能(非强制类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于投标文件中提供属于节能(非强制类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证明资料(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
3、原招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中“★2.投标人须根据以上采购清单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设备(货物)的品牌、型号(格式自拟)并在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上传(体现),未按要求提供的,按无效投标处理。”现更正为“★2.投标人须根据以上采购清单进行填写《投标分项报价表》并列明所有设备的品牌、型号、来源地、单价、数量、总价,并在投标客户端**扣除部分应答节点导入《投标分项报价表》,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年**月**日
无
名称:************
地址:福安市南山下**号
联系方式:***********
名称:************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东侨大道6号*龙商城4幢2层2-E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震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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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